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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022-03-25 05:54:00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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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供大家品鉴。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1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主任、副主任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常务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校区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附:因任课教师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免除任课教师参与年终全校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由任课教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校区主任、副主任、在场综合部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因课间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由任课教师、校区主任、在场综合部领导、前台承担责任;因校区安全排查不过关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校区主任、副主任承担责任;部门提出了整改,而学校负责人没有落实到位,由学校负责人承担责任。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2

  为加强培训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培训公司对老师的管理制度

  教学是培训公司的核心,老师是执行者,所以对老师的管理至关重要。

  一、教学质量:每月测试一次,并进行评比,分享优秀的老师的教学方法,或者让其现场讲一节师范课。

  二、备课情况:可以一周抽查一次,随机的或者进行备课竞赛。

  三、老师的考勤:迟到或早退将给予罚款。

  四、老师的责任程度:对每个学员都不能松懈,对每个学员都有一套特制的教学任务。

  五、老师的工作热情:激发老师上课的激情,对老师的进步给予肯定,最好是对竞赛或评比中优秀的老师进行当场奖励。

  第二章、培训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主管部门

  本制度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四、奖励

  (一)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计功、计大功、升迁或晋级、通令嘉奖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和荣誉证书或奖状。

  (二)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注重教学方面的创新。

  2、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中有功,使学校财产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方面事迹突出的。

  4、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5、每学期(或学年)评出一个或两个优秀班组,可获得相应奖励,并授予“优秀集体”称号。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五、处罚

  (一)员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用察看、撤职、开除。对员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同时,可以附加扣发1~3个月的绩效奖金;降级,在降级的同时,扣发4个月绩效奖金。凡受公司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只发给试用期工资;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辞退(解除合同)、开除。

  (1)保持衣冠干净整齐,胸牌佩戴应符合公司规范要求,禁止赤膊、赤脚、穿拖鞋、背心等现象,违者每次罚款5元。未经领导批准的,私自调班的,不服从管理、调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理顶撞的,罚款3元。

  (2)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2元;30分钟到1小时,罚款5元;1到4小时,记为矿工。不执行请、销假规定,罚款2元。

  (3)未经领导批准的,私自调班的,不服从管理、调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理顶撞的,罚款3元。

  (4)工作或服务态度不佳,与学员或其家长发生不礼貌行为,罚款3元。

  (5)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窜岗、离岗或扎堆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不得影响他人工作,违者罚款10元;睡岗的罚款5~10元。

  (6)实行日落原则,今天的事情今天做完,不拖拉。违者罚款5-10元。

  (7)不允许在禁烟场所吸烟,违者罚款10元。

  (8)下班离开时应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设施,关锁好门窗。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每次罚款5元。

  (9)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每次罚款5元,连续三次校内通报批评。

  (10)使用电话言简意赅,勿占用时间过长,禁止用办公电话聊天,严禁拨打自动声讯电话,严禁占用电话炒卖股票,违者罚款10元。

  (11)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杜绝各种浪费。动用学校财物从事私活加工,按材料加工费的5~10倍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12)严禁盗窃学校财物,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3)严禁在公司内打架斗殴,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个人晋升考评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校区主管同意,并报请考勤人员。

  第二条上班时间

  教学部:

  周一、周二轮休

  周三至周五13:00 ~ 21:00

  周六、周日08:00 ~ 17:00

  咨询部:

  周一、周二轮休

  周三至周五13:00 ~ 21:00

  周六、周日09:00 ~ 18:00

  第三条休息时间

  周一、周二轮休

  (注:所有人员用餐时间为12:00~13:00、17:00 ~ 18:00,周三下午13:00为校区例会时间,因季节变化调整工作时间时,另行通知)

  第四条迟到、早退

  1、 于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迟到一次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并于当日当时上交考勤人员;

  2、 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去者视为早退,并应于次日上班时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

  3、 月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工1日计。

  4、 员工因突发事件导致无法准时到岗,可呈请部门主任核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

  第五条事假

  1、 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

  2、 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 事假一年内累计达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病假

  1、 员工因疾病、非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2、 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 申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旷工

  1、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计;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

  第一条国家法定假日

  1、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清明节:1天。

  注: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正常上班的员工,将以同等时间给予补休(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者视为旷工)。

  第二条休息

  1、 由于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每周休息日(特殊岗位情况因工作原因未能正常休息的酌情给予补休);

  2、 所有员工学习培训、开例会时,原则上不准调休、请假。

  第三条婚假

  1、 员工晚婚休婚假:5个工作日,非晚婚休婚假:3个工作日;

  2、 申请婚假需附结婚证;

  3、 婚假不可分次申请,需一次休完;

  第四条产假

  1、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2、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给予陪护假期3天;

  3、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

  4、 申请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

  第四条年休假

  1、 工龄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3天;

  2、 工龄满两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5天;

  3、 工龄满四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10天;

  4、 年休假不可分次申请,需在一年内一次休完,不可存假;

  5、 年休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同部门人员申请同月休假者不得超过两位。

  第五条工伤假

  工伤假依据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国家和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丧假

  1、 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3天;

  2、 (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1天;

  3、 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

  4、 需赴外地的员工可增加路程假1天。

  第四章请假、调班、调休、陪读、值班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一条员工请假应先到考勤人员处领取《请假单》,由本人填写,交校区主管审批,校区总监签字,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请;

  第二条员工各项调班、陪读、值班,由校区总监负责审批;

  第三条员工将经过审批的《请假单》交到考勤人员处存档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前30分钟内电话报请校区总监和人事部,并在到岗后第一时间到考勤人员处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须提供证明的假期,如果事先无法提供,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考勤人员处提交证明,方可消假。无法提供证明者,按旷工从严处理;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考勤

  1、 全体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上下班须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2、 公司培训、例会考勤制度依照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

  3、 每月底各校区考勤员根据每月请假、陪读、值班等考勤资料,正确统计考勤表。

  第二条每月底统计当月公司考勤,于每月31日21:00前报校区总监。

  第三条校区总监对本校区考勤,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员工出勤情况。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六章工资的扣发、处罚及奖励

  工资于每月15日统一发放,当月离职员工工资于次月15日领取。

  第一条旷工者,扣发旷工当日二倍工资;

  第二条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一倍工资,一个月内事假超过三天者,超出天数以扣除当日双倍工资计算;

  第三条病假者,3天以内扣发病假期间50%工资,超过3天以事假扣发工资;工龄满一年者,一天以内病假不扣发工资,超出天数以扣发50%工资计算;

  第四条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奖励成长基金100元;

  第五条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考勤延误影响薪资核算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

  注:以上考勤的扣发、处罚及奖励将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校区的发展壮大,营造安全文明、高效的办公秩序,提高群体作战能力,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准则的实施。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一条校区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校区的运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第二条在接待校区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第三条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第四条遇有客人进入教学区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用餐时间)办公区应保证有人接待;

  第五条接听电话应及时,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人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

  第六条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短信及电子邮件、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第七条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校区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部分);

  第八条员工在办公区内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校区办公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十条员工要注重个人礼仪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大方得体。

  第三章卫生规范

  第一条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无灰尘);

  第二条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第三条在校区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第四条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发现一次上交团队建设基金50元;

  第五条正确使用公司内的电脑、饮水机、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脑、打印机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第六条爱护办公区域内的花木。

  第四章保密规定

  第一条员工须严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第二条主要管理人员须做好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口令;

  第三条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非本公司人员来访,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一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个人状况等,调整员工的职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对于岗位、地点、工作内容的调整,并按时按质地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

  第二条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任或校区总监反映,听取意见;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规划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司是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作出努力。

  第六章物品管理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购买,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情况领取发放;

  第二条新进人员到领取时由负责人员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用品。

  第七章电脑管理

  第一条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并切断电源;

  第二条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相应位置上;

  第三条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第四条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在计算机和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看电影、聊天等),也决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

  第五条公司网络由专门负责人员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及网络密码等;

  第六条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各种网络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由校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校区具体情况进行修订。

  本制度从20xx年11月25日起开始实施,在校所有教职工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考勤

  度,考勤人员及校区主管根据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及监督。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5

  为了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观念新颖、业务精湛的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为全面推进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并且参加校本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特制定以下培训制度:

  1、培训目标

  a、不断更新全校教师的教育观念,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

  b、进一步发展教师个性特长,使之具有鲜明的教育、教学个性,并创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特色。

  c、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d、提高教师对新课改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全体教师的科研水平。

  2、培训组织: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校本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3、培训管理: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随机等形式,对全体教师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进行过程督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参与的态度;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团队合作的态度;勤于研究学习的态度;善于反思的态度;合理应用业余时间的态度。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4、培训方式:教师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可与校本教研相结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但都应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使教师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5、培训考核:校本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根据校本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校本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校本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6、培训总结: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7、资料建档: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方面的认识和变化、收获与感悟等记录下来,做好教师成长过程中的资料积累。

  8、经费保障:学校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为顺利开展校本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9、后勤支持:后勤为培训服务,要主动、及时提供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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