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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延时服务制度3篇 税务窗口延时服务

2023-05-30 16:23:00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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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延时服务制度3篇 税务窗口延时服务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窗口延时服务制度3篇 税务窗口延时服务,供大家品鉴。

窗口延时服务制度3篇 税务窗口延时服务

窗口延时服务制度1

  第一条预约服务是指办理人(服务对象)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前来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需要在非工作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紧急办理的,通过中心咨询热线(XXX)在网络理政中心提前预约相应服务窗口及窗口人员,在指定时间专门为其到中心办理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制度。

  第二条办理人待办事项非常紧急且为即办件的,相应服务窗口及窗口人员立即在指定时间无条件义务办理;待办事项不太紧急且为非即办件的,由网络理政中心累计满三件后,统一协调时间安排相应窗口及人员义务办理。

  第三条预约对象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预约服务申请(含预约项目、到达时间、联系电话等情况)详细告知网络理政中心,由网络理政中心做好登记并第一时间转告相应窗口及人员,安排并协调好预约服务。需要加盖党委、政府公章的,提前通知党政办公章管理人员做好签章准备。

  第四条窗口人员在接到网络理政中心转述的预约服务申请后,应立即向预约对象告知应约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一次性告知其应提交材料,并报网络理政中心做好备案。

  第五条应约窗口人员应提前10分钟抵达中心,高效、热情地为预约对象办理约定服务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将办结情况、办结用时记录在案并报网络理政中心登记。

  第六条延时服务是指因窗口办理服务事项群众过多需要延长服务时间;或为方便打工群众在中午休息时间前来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每次安排一个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名)轮流在工作日中午延长服务时间,不休息、不间断服务的便民制度。

  第七条工作时间因窗口办理服务事项群众过多,需要自动延长服务时间的,窗口人员应无条件为等候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并在结束服务后将延时办理情况、延长服务时间报网络理政中心登记。

  第八条各中心窗口严格按照网络理政中心排定的《工作日中午轮流延时服务表》在正常工作日的12:00—13:00提供相应的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服务,轮值窗口人员不得借故离岗或拒绝服务;需要加盖党委、政府公章的,提前通知综合办公章管理人员做好签章准备或者提供代办服务。

  第九条凡属中心能够办理的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均可进行预约、延时办理。

窗口延时服务制度2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体现高效便捷、热情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结合旗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需要或申请人的要求延长办公时间,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政务服务。

  第二条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内,因工作急需或特殊情况与中心综合股或窗口单位事先约定时间办理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延时、预约服务范围

  (一)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应延时办理完毕;

  (二)申请人因工作急需或特殊情况需要延时、预约办理的事项;

  (三)旗政府或大厅交办的需要延时、预约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心综合股或相关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预约电话:综合股XXXX;(各进驻部门预约电话附后)

  (二)中心综合股接受预约后,应及时协调相关服务窗口做好准备

  第五条延时、预约服务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延时、预约服务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二)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延时、预约服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延时、预约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的,受理窗口应及时告知中心综合股,由综合股协调相关窗口提供延时、预约服务;

  (四)窗口或综合股接受预约时,应对申请人的名称、联系电话、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携带的资料及服务时间;

  (五)申请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预约现场的,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六)延时、预约服务实行责任制,窗口负责人负总责,窗口受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大厅对各窗口延时、预约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并将延时、预约服务情况纳入中心日常考核内容。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窗口延时服务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延时服务的概念:

  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工作事项而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延时服务的范围:

  1、窗口人员为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2、服务对象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提供延时服务:

  1、服务对象因合理要求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2、非延长时间内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办结服务事项的;

  3、因业务量大或事项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

  4、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五条 延时服务申请方式:

  1、延时服务可以由服务对象请求提出,也可以由服务窗口主动作出;

  2、服务对象需要延时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

  第六条 延时服务有关要求:

  1、延时服务等同于工作日服务,坚决杜绝“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2、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实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必须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3、窗口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理条件,尚未为服务对象办结业务,临近下班或者到达下班时间,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4、窗口在提供延时服务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七条 违反延时服务制度或服务不到位,致使服务对象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心要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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