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申请
【导语】以下是网友“zhuangzijiaonan”收集的商标无效申请(共5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号商标,因原注册人已将其转让给,现双方会同申请转让注册。
转让人:(章戳)
地址:
受让人:(章戳)
地址:
营业执照号:
附送:
原注册证一份;其他。
转让申请费元,转让注册费元,迟延费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用收讫专用章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年月日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一、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四、(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年月日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本
1.格式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号商标,
因原注册人
已将其转让给,
现双方会同申请转让注册。
转让人:(章戳)
地 址:
受让人:(章戳)
地 址:
营业执照号:
附送:
┌────────────────────────┬────────────────────┐
│
│ 转让申请费
元, │
│
原注册证一份,
│ 转让注册费
元, │
│
其他。
│ 迟 延 费
元。 │
│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
│
│
│
标注册费用收讫专用章
│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年
月
日
2.说明
注册商标的转让,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转让注册商标 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连同原《商标注 册证》,并由受让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商标局。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编码: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编码:
电话:
邮箱: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办理有关购买的各项事宜。
二、委托授权范围(委托权限)
1、购买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品牌
数量
备注
2、总购入价应掌握在人民币万元之间。
3、所购须为,不得为。
三、委托报酬
1、乙方如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委托事宜,甲方给付报酬人民币元。
2、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全部委托事宜,则按元/件计算,作为报酬。
3、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购买到任何委托事项,则仅给付劳务费元人民币。
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必需之要求,受托方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费用凭有效支出凭证由委托方予以报销,但是最高数额限定在人民币元之内,超过的费用部分由受托方自己负担。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1、委托酬金在受托方完成委托事宜后日内一次支付。
2、其他完成委托之必要费用先由受托方垫付,每星期五结算一次所有费用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委托授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对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但不得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以随时研究协商。
2、受托方应认真负责行使委托方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第三方恶意通谋,欺骗委托方。
八、违约责任
1、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政府法令、电讯部门故障及检修信道中断造成无法查询等)致使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2、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委员会。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转让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受让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注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全面负责甲方商标的注册申请工作,直至甲方商标完成注册。
第二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申请事宜的有关信息和进展情况。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 日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图样和类别、指定的商品/服务明细)和指定项目联系人,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
3.甲方将符合申请标准的盖章的申请文件交付乙方,支付代理费及相关官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制作商标申请文件并提供给甲方确认并加盖公章。
2.乙方在收到前款所述盖章的文件及费用后,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甲方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甲方提供申请文件复印件。
3.乙方确保按照中国商标法律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甲方商标的申请事宜,将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商标局的相关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至甲方。
4.在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如有各种审查文件,乙方有责任及时通报甲方,并帮助甲方进行相应修改。
5.收取代理费及相关的注册的税费。
6.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并交还相关的注册申请材料,及申请商标相关的注册权证。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将盖章的申请文件交付乙方,并支付代理费(不包含注册申请相关的费用)合计 元/件。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到乙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账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2.如果在申请过程中,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对官方下发的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答辩、提出异议、复审、转让、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等事项,甲方需要另外支付相关费用,费用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准。
3.在申请过程中,如因商标局正常审查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甲方已缴款项(包括代理费和相关税费)均不退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因一方无故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不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协议,均应按合同约定价款的二倍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因未能及时提供商标代理工作所需资料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其未获得预期合法权益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因工作迟延或未能如期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以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为保密协议,乙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向与本协议约定商标代理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也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甲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
第六条 纠纷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贰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