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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协议3篇(施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2023-02-26 00:00:00综合

承包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协议3篇(施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承包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协议3篇(施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供大家品鉴。

承包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协议3篇(施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承包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协议1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1.协议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维护等。

  1.2乙方将派遣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施工安装及调试开通。系统开通后的12个月内为保修期(清单以外设备不在保修范围内)。

  1.3所涉设备如因设备停产、系统不兼容等问题造成的更换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协议价款及支付方法

  2.1协议价款:本协议工程价为: 。

  2.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总价协议,现场实际发生等可协商再做变更。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3.施工安装与竣工验收

  3.1 协议生效前,乙方安排工程技术人员与甲方代表商讨深化设计和其他技术条件,协议生效后按甲方要求派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进场实施。

  3.2工程竣工,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工作。

  4.保修责任

  4.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长期维修服务和故障热线服务, 。

  4.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备本身质量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保修期内如部件在运行中出现非人为的故障或本身质量问题,乙方要在得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免费处理,甲方要及时将坏损件退返乙方,无免赔责任。

  4.3在保修期内若由于甲方人员使用不当而导致坏损的部件,甲方要负责将坏件退回乙方。若因乙方提供的文件错误而损坏,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5.违约责任

  5.1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调试开通而造成延误,乙方不负相关责任,但有义务在甲方约定时间安装开通。

  5.2 如协议签订后乙方单方面中止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协议价款总额的5%;如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面取消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总额的5%作为赔偿。

  6.安全施工

  6.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7.1甲、乙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共同承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本协议执行时,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期作相应延长,并由双方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7.2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无法控制的其他行政因素而影响供货机,所造成的困难由双方协商解决。

  8.质量要求

  8.1按本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符合规定的规格与型号,其技术性能必须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8.2 在保修期间,乙方须履行其所保证的义务,及时免费消除甲方在保证期内通报的故障。

  8.3 在设备验收后的三年内,乙方在同规格,型号的基础上,应低于市场价格向甲方提供用于维护工作的必须备件,插件或其代用件。若此种备件已停止生产,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给甲方以充足的时间做必要的储备。

  9.解决争议的办法

  9.1 凡发生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仲裁由协议履行地仲裁机关处理。

  10.其他

  10.1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2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价格有保密的义务。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承包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协议2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采购安装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开工。

  工程期限:从开工之日起 120 天内完成所有项目的系统集成和竣工验收,并在系统验收合格后5天内交付使用。

  三、人员派出

  (一)甲方派出项目负责人 1 人,配合乙方进行项目的施工、验收及其它相关性事项。

  (二)乙方派出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详见乙方投标文件;乙方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变更现场施工技术人员的,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

  (三)乙方施工人员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履行必要的手续,保守甲方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工程情况。

  (四)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及时清理各类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下简称工程设计与计划)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设计与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乙方必须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相符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二)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只要未收到甲方调整通知,则必须在合同签订后4个工作日内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书要求的开工日期前48小时,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延期开工请求后,48小时内答复乙方。如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延期要求。不经甲方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开工前2天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三)暂停施工

  乙方因故需要暂停施工3天(含3天)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说明原因、处置办法,征得对方同意,方可暂停施工。如不经过甲方同意私自暂停施工,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工程竣工

  1.乙方必须在开工之日起 120 天内完成所有项目的系统集成和竣工验收,并在系统验收合格后5天内交付使用。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如需提前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全部达到本合同所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并经甲方查验和确认。双方签署提前竣工协议,方可提前竣工。

  4. 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免费对甲方各层次使用人员进行系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直至甲方各层次使用人员熟练掌握为止。

  五、质量与检验

  (一)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确定的质量标准,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对隐蔽工程,乙方应在进行施工前通知甲方,由甲方对照有关技术规范派员进行施工跟踪、完工检查、竣工验收。

  4.正式开工时,乙方应提供整套设计图及施工方案,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现场监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检查和返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去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六、采购内容: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一)乙方负责的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乙方报价方案承诺的品牌、型号、产地、数量及设计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材料设备需为全新原厂正品。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或非全新原厂正品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二)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协商采购各种材料。

  (四)乙方应在交货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所采购货物、配套设备、配套设施、附属装置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有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本产品的出厂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五)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要安装投标书未列出的或与投标书描述不符(品种、型号、规格、参数、性能等,下同)的设备,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设备安装数量超出投标书约定数量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设备(材料)需要变更设备型号的,变更后的设备参数、性能须高于原设备参数、性能,所需数量及价格不变。

  八、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 (¥ 元)。本合同总金额为包干价,乙方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乙方;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工程进度款给乙方。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5天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整个项目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定后。审定完成后,发包人在收到审价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书、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双方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向乙方支付至项目竣工结算审定金额95%的工程验收款(含已支付的合同金额70%的工程款)。

  (4)甲方按项目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 5%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经双方实地检查合格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所有余款(无息)。

  九、工程变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变更导致合同总金额的增减,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

  (二)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变更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十、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与竣工报告。

  (二)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15天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乙方负责人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的验收报告或提出具体意见。

  (三)甲方提出具体意见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在10天内对工程进行调整,直到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四)如甲方接到竣工报告后20天内不组织验收,或30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五)具体验收以甲方招标文件、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具体方案约定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作为依据。

  十一、保修

  (一)乙方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进行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保修期从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无意见验收报告之日算起。设备质保期3年(设备厂家或代理商规定质保期3年以上的除外)、线材质保期5年(设备厂家或代理商规定质保期5年以上的除外),上述质保期均从项目终验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实行‘三包’, 其余按厂家承诺进行。

  (二)厂家承诺(具体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十二、违约、争议和索赔

  (一)违约

  1.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则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按时支付款项,则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

  2.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停工3天(含3天)以上的,每多停工一天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天的违约金,停工超过10天仍不复工的,甲方可解除采购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则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可解除采购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 由于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经甲方限期要求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议定。

  (二)争议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索赔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保证质量、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1)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

  (3)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该索赔已经批准。

  十三、其他

  (一)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 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承包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协议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本建筑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筑安装设施概况

  (一)建筑名称:

  (二)安装施工范围:

  (三)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双方共同约定的针对本工程的带资让利约定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国家现行的标准合同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及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 质量:

  优良,执行国家最新验收标准,对于工程存在的任何质量缺陷,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四条 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型号等主要指标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采购、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和损失。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及调整

  1、本工程采用可调价合同,调整方式为按实结算。

  2、本工程结算执行20xx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具体约定如下:

  (1)工程类别:执行山东省规定

  (2)措施费:按实结算

  (3)税金:双方约定乙方应邀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建设代扣代缴。

  (4)与该项目有关的环保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双方同意本工程由乙方让利甲方工程总价的2%,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

  1、双方单独签订的本工程结算方式协议作为本条款的一部分。

  2、主要工程验收完毕甲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付至工程总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资料,一个月内必须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甲方免责,甲方在结算完成一年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十日内一次付清。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拖欠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付给乙方。

  3、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同意由建设单位从甲方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保修

  (一) 保修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 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贰年;

  (三) 保修期满后,按国家有关的规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场地、图纸资料、用水用电方便等,除工程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工程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合同款,每日按工程造价的0.3%向乙方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工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工程总造价的0.3%向甲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2、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申请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