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的规章制度范本3篇(公司员工福利的规章制度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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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规范公司的津贴及补贴管理工作,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以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福利、津贴管理的原则
1、补偿性原则:福利、津贴是对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的一种物质补偿,也是员工薪资收入的一种补充形式。
2、差异性原则:员工所享受的福利、津贴根据个人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3、透明性原则:公司所有有关福利、津贴的制度、形式及执行都是公开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临时用工除外)。
第四条员工福利
1、社会保险
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有关保险费用。员工入司通过7天试工期后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公司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及为其代办大病救助保险(个人自费)
2、各种年节福利
员工年节福利包括春节:150-300元/人、中秋节100-200元/人。以购物卡或现金方式发放。
3、各种补贴
(1)结婚贺礼:公司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及以上者,公司给予结婚贺礼600元;正式员工工作未满1年者贺礼减半;男女双方都在公司工作的贺礼加倍。
(2)丧事慰问金:公司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及以上者,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公司给予慰问金500元。
(3)教育培训:为了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为员工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公司为员工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相关培训,公费进修等。
4、员工年度体检
凡在公司工作年满两年以上的员工,均可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每两年一次的体检,由行政部统一安排体检工作。
5、专项福利
5.1通讯津贴
①公司员工按职级每月享有5元通讯津贴(集群号);
②其他特殊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申请适当的通讯津贴。
5.2特殊津贴
针对特殊岗位员工,将按对应岗位给予岗位津贴。
5.3年资(一线员工)津贴:员工在企业服务一年后,享受80元/月年资;服务满两年后,享受120元/月年资;服务满三年后,享受160元/月年资(封项)。
5.4每年年底评选一定名额的优秀员工或优秀干部给予奖励。
5.5每年春节为返乡员工报销来回车费(具体标准以每年公司规定为准)。
报销条件:①在公司规定的春节假期期间,未有提前离岗、延期返岗(0.5小时以上)发生;
②春节期间,因公司工作需要,特定值班日未有提前离岗(0.5小时以上)发生;
③公司规定的春节假日和特定值班日期间,总经办领导特别批准提前离岗和延期返岗的人员。
5.6离职老员工返厂福利
①离职老员工(指未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正常离职人员)重新返厂工作,公司持积极肯定态度,鼓励优秀老员工返厂工作,视情况对给企业发展付出心血的老员工给予年资和周年奖(五周年、十周年)福利;②针对离职老员工返厂专项福利,在该人员办理入职手续时,由总经办做出福利批示,行政部按指示执行工资核算。
6、本制度自20__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福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法定福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班车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工作餐意外伤害保险
带薪休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津贴
福利补充商业保险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女员工生育保险
员工子女医疗保险
节日慰问费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第二章法定福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X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X 7%
1、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__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__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X 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X 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 1%
个人月缴纳额=3元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小于3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35~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周岁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如:20__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20__元以上、42000元以下部分报销50%;住院医疗费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0%。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X 1.5%
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0.5%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在1999年11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6、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领取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工伤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工伤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X费率(0.7%)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六)享受待遇
1、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认定属于工伤范围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员工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1)鉴定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2)被鉴定5~10级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16个月工资。
(七)工伤情况的申请:
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需提交如下材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同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亲属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一)办理时间
自员工办理入司手续次月起,依据个人自愿的原则,按照中央在京企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四)缴费标准
单位月缴存额=被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10%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10%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购、建、大修自有住房;
2、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
3、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2、支取分期付款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付款或贷款还清为止。
3、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自购房合同签署一年内,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
、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依据规定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义买房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员工提供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的本息对帐单。
(八)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员工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提供调入单位为其开户的个人帐号,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2、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该员工个人帐户内。
3、员工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办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全部本息余额。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九)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由公积金缴存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银行申请优惠购房贷款。
2、在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条件及程序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第八条工作餐
在正常工作时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第九条班车
公司为员工提供正常上下班的班车服务,由公司总裁办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条带薪休假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补充商业保险
为了给公司员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人身保障,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具体内容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及津贴保险、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女员工生育保险、员工18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保险。具体保障范围、报销管理及赔付标准详见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章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第十二条节日慰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可适当调整发放额度,参考标准如下:
春节500元/人;
五一劳动节500元/人;
国庆节1000元/人。
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当年度接收的学历在大专(含)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及手续
1、路程费:毕业生凭乘坐车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报销从学校到北京站路途中的硬座火车票和北京站到公司的出租车费。
2、生活安置费:毕业生凭《报到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当月工资中向其每人发放生活安置费为500元。
一、目的:
为建立一个良好的福利待遇体制,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拟订以下福利制度。
二、适用范围:
经试用合格转正后的所有员工,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社会保险:
1、办理条件、程序:
①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以下表为准,起缴时间为转正日之下月,止缴时间为离职之当月;
岗位部门经理及以上主管级及管理员普通员工操作层员工
转正后时间1个月2个月半年
②公司为符合缴纳条件且自愿参加的员工统一办理、购买社会保险。
③不符合缴纳条件的员工,社会保险由个人负责缴纳,在此期间,如需将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公司,可由公司代交,但保险金由个人全部承担,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②从外地或外单位转入本公司的员工,符合交纳条件的其社会统筹个人帐户随员工工作关系一并转入本公司。
③员工离职其社会统筹个人帐户随员工一并转出,公司负责交纳至离职当月。
④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代为缴纳。
⑤员工在公司内部之间调动换岗,其福利待遇按各公司规定执行。
2、交纳比例:以国家规定为基准原则。
①养老保险:公司负担缴纳标准的20%,员工本人负担8%。
②医疗保险:公司负担缴纳标准的8%,员工本人负担2%。
③失业保险:公司负担缴纳标准的2%,员工本人负担1%。
④工伤保险:公司负担缴纳标准的1%。
⑤生育保险:公司负担缴纳标准的1%
四、公司其他福利:
1、劳保福利:劳保福利按40元/年人由总办控制,每季度发放一次,种类可根据季节不同进行适当调整。
2、节日福利:
①三八妇女节
a当年2月1日前入职公司员工享有,否则不享有;
b每人按50元左右标准,公司采购相应福利物、用品发放;
c管理员级以上员工享有“三.八”下午的半天假期,普通员工和操作层员工可以调休。
②中秋节:公司按下述相应标准采购相应福利物、用品发放。
入职1个月以内入职1个月以上(管理层)
50元标准100元标准(200元标准)
注:计算截止日期为中秋节当天。
②春节:公司按下述相应标准采购相应福利物、用品发放。
入职1个月以内入职1~3个月入职3~6个月入职半年以上
50元标准100元标准200元标准300元标准
注:计算截止日期为春节当日。
3、风俗礼仪(入职半年以上的管理层员工享有)
①员工举办结婚仪式,享有200元的公司礼金,由总办负责办理。
②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去世,通知总办,公司将致奠仪费200元。
③员工生病住院超过3天,通知总办,公司安排探望,礼品200元以内。
④员工直系亲属生病住院超过7天,通知总办,公司安排探望,礼品100元以内。
⑤员工生子女(法律规定内),通知总办,公司安排探望,礼品200元以内。
4、员工休假福利规定:
①婚假:转正的员工结婚,给予其5天婚假,晚婚15天,期间岗位(基本)工资照常计发。试用期员工允许请假,不计工资。
②丧假:转正的员工,在处理其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有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的丧事时,家在省内的员工公司给予5天的丧期,家在省外的员工公司给予7天的丧期,期间岗位工资照常计发。试用期员工允许请假,不计工资。
③产假:女员工生育前后给予其产假90天,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享受节日福利。
五、假日休息:
①各服务中心员工(公共秩序员除外)每月根据工作安排可以休息四天;
②公司职能部门员工休息双休;
六、工伤保险:
①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员工,公司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②因工作性质需要又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员工,公司负责购买意外伤害险,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员工离职,不退、不补;
③工伤假:员工在上班期间,因执行公务受到伤害即负伤、致残者,持正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出勤者,公司视其伤情轻重,给予一定期限的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计发,最长不能超过壹个月。超过壹个月者,视为离职,休假期间的壹个月工资视为补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