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3篇(广东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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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9年04月26日 星期日 上午 10:1
4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仲恺高新区)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52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位于珠江三角洲东部,惠州市区西南面,距惠州市区约5公里,面积309平方公里。仲恺高新区南靠深圳,西接东莞,区内有惠深、惠河、广惠、莞惠高速公路和京
九、惠澳铁路通过,交通非常便利。
行政区划
镇办:陈江街道、惠环街道、潼侨镇、潼湖镇、沥林镇。
工业园: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
落户企业和产品
建区16年来,仲恺高新区吸引了索尼、西门子、LG、住友、施奈德、可口可乐、加拿大铝业等世界500强和TCL、德赛、华阳、富绅、亿纬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内的490多家企业落户,主要产品有彩电、手机、音响、激光头、激光视盘机、汽车导航系统、高能环保电池等,已经形成了以电子信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
仲恺高新管委员会
仲恺高新管委会是惠州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对区内开发建设事项实行统一管理。高新区管委员在土地审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工商税务、劳动人事、出国人员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经外贸、对外科技交流、治安等方面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享有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区内建立了公安、城管和劳动监察等执法队伍。管委会实行“一个窗口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企业从立项、报建到投资,所有手续都由管委员统一审批或代为办理,投资程序简便,办事高效、快捷。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赋予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大事记
2001年以来,仲恺高新区陆续被认定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惠州)视听产品产业园、国家火炬计划惠州仲恺激光头产业基地、广东省火炬计划高能环保电池特色产业基地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环境建设试点示范区。
2007年,惠州仲恺高新区保持了平稳增长势头,实现地方生产总值140亿元,总收入亿元(含第三产业),工业总产值681亿元,工业增加值130亿元,出口总额亿美元,净利润亿元,税收总额亿元。仲恺高新区以惠州市千分之一的土地,实现了惠州市接近1/3工业产值和工业增加值,接近1/2的出口创汇额,成为惠州市整体发展中的重要基石和中坚力量。
2008年,全区创造工业总产值624亿元,占惠州市的25%,其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506亿元,工业增加值119亿元,占惠州市的23%,出口总额56亿美元,占惠州市的31%,税收总额12亿元。建区16
年,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4409亿元,工业增加值755亿元,外贸出口总额330亿美元,税收总额80亿元,是惠州市整体发展中的重要基石和中坚力量。
目前,高新区正在大力推进总部经济区、仲恺大道商业区改造、科技创业服务中心、TCL液晶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其中总部经济区投资亿元,将按照“企业总部区、科技孵化区、商务服务区、?一站式?服务区”四大功能区规划建设,建成集行政、科技、文化、金融、信息、商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中央商务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占地万平方米,入孵企业40多家,是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TCL液晶模组项目是国内彩电行业独立投资规模最大、技术最为完备的液晶模组整机一体化项目,是TCL集团实现彩电技术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项目,是高新区乃至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未来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2008年,惠州市委、市政府按照科技部对高新区“二次创业”的要求,提出“一区四园”管理模式,即在惠州仲恺高新区的旗帜下,统领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开发区、广东惠州工业园(原数码工业园)、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划控制面积由原平方公里拓展至平方公里。到2011年末,仲恺高新区工业总产值将达1600亿元,年均增长25%;工业增加值达300亿元,年均增长24%,成为经济总量快速增加,自主创新力、产业竞争力、辐射带动力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产业与龙头企业聚集的高地。
2009年,仲恺高新区实现工业总产值636亿元,以不到全市千分之二的土地创造了全市五分之一的工业产值。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工业总产值750亿元。两个开发区产值加起来,大体上占了全市工业的一半。国家级开发区已经成为推动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引擎和后劲所在。
2010年,根据《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把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等5个镇(街道)和4个工业园区揽入怀中,并且扩大管理权限,享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区)一级行政管理权限。改制后,仲恺区面积扩大16倍,人口近50万。根据《决定》,仲恺高新区扩大管理范围,将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等5个镇(街道)划入仲恺高新区,将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的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纳入高新区管理,将惠州工业园区(原惠州数码工业园)更名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后纳入高新区管理,保留高新区内原有的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
仲恺成立新区
由于当年划定的范围只是靠惠城区陈江、惠环一带的不到20平方公里地域,经过17年的发展,仲恺高新区已无土地可用,除了产业升级转型外,土地是其继续发展的瓶颈。5个镇(街道)的干部人事、资产和债权债务,随财权事权一并划转仲恺高新区管理;5个镇(街道)和4大园区现有党政机构和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整体划转仲恺高新区管理。新的仲恺区成立后,级别与大亚湾高新技术开发区一样都是副厅级。
将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的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纳入高新区管理,将惠州工业园区(原惠州数码工业园)更名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后纳入高新区管理,保留高新区内原有的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
由于当年划定的范围只是靠惠城区陈江、惠环一带的不到20平方公里地域,经过17年的发展,仲恺高新区已无土地可用,除了产业升级转型外,土地是其继续发展的瓶颈。这次并入仲恺高新区的4个乡镇,环绕仲恺高新区周边,行政上却属于惠城区。
纳入5镇扩大16倍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赋予仲恺高新区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区)一级行政管理权限,建立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扩大高新区管理范围,将原属惠城区的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等5个镇(街道)划入仲恺高新区,将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的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纳入高新区管理,将惠州工业园区(原惠州数码工业园)更名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后纳入高新区管理,保留高新区内原有的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5个镇(街道)的干部人事、资产和债权债务,随财权事权一并划转仲恺高新区管理;5个镇(街道)和4大园区现有党政机构和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整体划转仲恺高新区管理。今后,仲恺高新区管辖5个镇(街道)、4大园区,面积由平方公里扩至309平方公里,扩大了近16倍,人口近50万人。而随着面积大幅扩大,人口增加,企业众多,仲恺区经济实力势必超越惠城区。
意义
首先,近50万惠州人民将直接受益。仲恺高新区原来的人口有了更大发展空间自不用说,其他新“仲恺人”也将受益匪浅。原属惠城区管辖的人口转入仲恺高新区管理范围后,从短期看可能会面临过渡时期一些管理上的不便,但从长远看又将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诸多便利,治安、交通、卫生、就业等民生问题将有更大改观,生活水平质量肯定会提高得更快。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体制机制改革后的仲恺高新区将为整个惠州作出方方面面的重大贡献。仲恺高新区是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外惠州最重要的经济引擎,以占惠州市不到1%的土地,实现了接近全市1/3的工业产值。体制机制改革后,仲恺高新区将一举突破土地资源、行政管理、财政体制等“三大瓶颈”,其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资源优化配置、优势共享互补、区域城市化进程、城乡协调发展等均将有一个飞跃。惠州的企业家投资兴业的空间将更大,惠州普通劳动者的就业、创业和发展将会有更多选择。这和广大惠州人民息息相关。此外,仲恺高新区要完成角色转变,必须在“大部制”管理体制、城市生态、人文环境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这将为全市提供新鲜宝贵的经验。一些人未必非常看重仲恺改革必然带来的GDP增长,但相信服务型政府、生态型城市建设是广大惠州人民热切向往的。
简言之,仲恺高新区机制体制改革创新是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愿望,这一工作将为该区插上腾飞的翅膀,将辐射、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并将惠及广大惠州人民。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建 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广东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惠州市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和《惠州市历史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区管委会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商服、住宅用途的国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依法处置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须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公开处置国有留用地的规定。
第六条 明确工作职责。园区、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日常监管、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资料初审把关和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留用地管理和使用的业务指导、登记办证、入市批准、出让金收取等工作。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村企合作审批流程指导、方案审核、组织材料上会、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合作项目建设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环节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区税务部门负责收取有关税费。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使用原则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发,集约集中建设,用于兴建经济实体项目,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经济收入和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八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民委员会(或组民小组)留用地的面积和地段分布情况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按照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原则上确保村(居)民每户能够在本村民委员会(或组民小组)的其中之一个村企合作项目中分配到一套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住宅。
第十条 留归本村(组)集体所有的物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出售、买卖或转让、抵押等。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方可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章
村企合作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等客观原因,拟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允许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成工业或商住等项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中享有的物业分配权益,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中能够分配到相应比例的建筑物业。具体分配比例为:工业物业30%以上、商铺物业15%以上、住宅物业20%以上(上述比例均包括本数)。
建筑物业的面积分配比例,须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最终实施的该项目工业、商业及住宅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
本款所述的工业或商铺物业,是指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工业或者商业用途,可以获得长期永久性收益的工业或者商业经营用房,包括工业厂房及其办公等配套用房、商铺或者其它具有商业用途功能的非住宅房屋。住宅物业是指符合居住使用功能条件、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住宅的房屋。
(二)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能够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及村(组)可分得的住宅和商业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享有相应比例数量的停车位。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合作开发企业在原合同(协议)约定的可建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另行提高容积率,增加可建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对增加的面积部分,仍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比例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再分配。
第十三条 拟参与合作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资金实力且近3年内无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和无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方式选取。
第四章 国有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程序 第十四条 允许村(组)引入前期合作单位,配合完成村企合作项目开发前相关工作。村(组)拟引入前期合作单位的,须在镇街道指导下,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留用地权属人为村民委员会的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通过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取。
引入前期合作单位的应当签订《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前期合作协议》。《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前期合作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前期工作的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权利义务、服务费用、违约责任以及不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的退出机制等内容。协议签订前,协议文本、招标文件和公告须经本村(组)法制副主任或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并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协议签订后10日内须报镇街道备案。
前期合作单位可参与后期村企合作开发但不具备优先权。
第十五条 具备开发条件的国有留用地公开转让(含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村(组)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提出留用地公开转让申请,属地园区、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如符合条件,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发函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二)拟定初步合作开发方案并征求意见。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作土地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拟定《村企合作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村企合作合同(征求意见稿)》,在本村(或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含本数)以上,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回收的村民意见或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村企合作开发方案》(讨论表决稿)、《村企合作合同(讨论表决稿)》提交村民集体表决。
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留用地基本情况(包括地域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国土证号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设计条件等情况),用地面积及位置、建筑物总面积、建设期限,物业分配比例等。
(三)合作开发方案表决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达到2/3以上或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达到90%以上(含本数,留用地权属人为村民委员会的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形成正式《村企合作开发方案》、《村企合作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表决通过的《村企合作开发方案》、《村企合作合同》及表决结果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属地园区、镇(街道)提出,并签署姓名和留下联系方式。无异议或者经属地园区、镇(街道)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属地园区、镇(街道)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四)提交正式申请。公示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先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提交村企合作开发正式申请和留用地入市申请,同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村企合作开发申请书和入市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红线界限图和总平面规划方案;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5.《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方案》;
6.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的签到表、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及其签名确认结果;
7.土地资产《评估报告》;
8.公示记录(照片)及其公示结果说明;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园区、镇街核查和材料报送。属地园区、镇(街道)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同时对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情况、表决签名确认结果及公示情况等程序进行核实把关。符合规定程序和条件的,出具初审核实意见;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的,及时退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通知其补充提交。属地园区、镇(街道)应当在收齐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实工作。
属地园区、镇(街道)初审核实通过后,应当拟定《关于上报xxxxx项目村企合作开发方案的请示》(下称《请示》),连同村(组)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报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审查。入市申请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请示》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村企合作开发地块的权属情况,具体位置、附坐标的四至范围、使用面积、是否存在土地争议等概况;
2.村企合作开发的主要形式、按规划设计条件计算的建筑物总面积、村(组)享有的物业分配比例等情况;
3.村企合作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及签名确认结果的核查情况;
4.村企合作开发方案及签名确认公示结果核查情况; 5.属地园区、镇(街道)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及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会议联审。收到属地园区、镇(街道)提交的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相关申请材料后,由城市更新发展中心组织审查工作。审查后,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将合作开发方案申请材料及入市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暨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联审。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别出具会议纪要,并批复。
(七)采取公开方式依法选定合作开发企业。接到入市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属地园区、镇(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转让,在公开转让公告中须明确: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部分,中标竞得人须向政府申请补交地价。
(八)公开转让成交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九)《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竞得人须付清成交转让价款,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企合作合同》,在《村企合作合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得物业的比例、方位、建设时间、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公告规定的金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村企合作合同》后5个工作日向区国土分局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按转让成交价确定,出让年限按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确定。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将公开转让成交价款转入区财政账户,视为补交出让金价款。
(十二)区财政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出让金票据,并将成交价款按相关政策拨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在托管银行设立的由属地园区、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标竞得人三方共同监管的资金监管账户。
(十三)中标竞得人到区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完税后区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书》。
(十四)中标竞得人凭《完税证明书》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开发建设单位须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向政府提出补交地价申请。
(十五)中标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可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村企合作合同》向三方共管的监管账户申请拨付除履约保证金外的资金,具体金额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中标竞得人逾期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企合作合同》或者《国有留用地转让合同》的,已交纳的竞买定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项目属地园区、镇(街道)负责监管合作开发履约保证金,以保障村企合作合同能够全面、顺利地履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能够如约得到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属地园区、镇(街道)应当按照村企合作合同中约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分配权的物业的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时间、进度和村企双方的共同申请,经现场查看核实后,按如下方式分期分批退回合作开发履约保证金给合作企业。
1.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30日内,退回总额的30%;
2.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对应的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实际交付使用后30日内,退回总额的30%; 3.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对应的建设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办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建筑物业的分户不动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总额的35%; 4.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村企合作合同约定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会同属地园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纠正。拒不整改或者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建设或者少批多建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和公示,擅自制定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方案,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的;
(三)未经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转让,私自决定合作企业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村企合作合同》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参与合作开发及工程建设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报名仲恺区的政府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公益性工程项目和其它村企合作项目:
1.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利益的;
2.严重违约,致使合作开发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不能实现的;
3.无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而中途停止工程建设,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不能按期实现且超过合同履行期六个月以上的;
4.私自转让、转包、抵押、抵偿或者出售项目权益,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可能受损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园区、镇(街道)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合作开发建设事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清场责任,由该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属地园区、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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