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办理有关程序精选合集3篇(办理煤矿采矿权的程序)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采矿权办理有关程序精选合集3篇(办理煤矿采矿权的程序),以供参考。
采矿权转让程序
发布日期:2011-04-14 作者:邓明友律师
采矿权转让程序
邓明友律师
采矿权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采矿权的交易程序及条件进行归纳整理,供相关当事人参考。一,采矿权的转让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以外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三,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 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国家出资采矿权的转让条件:转让国家出资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四,矿业权受让人条件: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五,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六,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时限: 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计算方法 采矿权转让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八,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
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采矿权申请办理
来源: 点击率: 73 发布日期: 2011-1-9
一、新办采矿权申请登记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开办矿山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的矿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矿山地理位置图;
4、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附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拐点坐标)及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并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6、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查明矿产资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采矿权新立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3、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标定,并附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呆的矿产地等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书;
9、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审批文件;
二、采矿权延续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4、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核查意见批复文件及其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认定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7、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以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
3、变更矿区范围后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士的,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4、变更矿区范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变更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
7、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9、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10、变更矿区范围后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11、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申报材料
l、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里分散矿产资薄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5、具有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及价款处置有关证明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8、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申报材料
l、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4、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个体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名称,应办理依法转让批准;
7、经依法批准转让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采矿权注销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4.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上的,提交相应的闭坑地质资料);
5、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都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五、采矿权转让申报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完税证明。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情况;
6、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8、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12、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颁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l3、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在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过程中应在缴纳完当年临时用地使用费、采挖用地管理费等费用。同时,以上所有资料除注明为
采矿权新立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4.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7.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14.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15.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