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3篇 黑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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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5〕202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渭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渭价字〔2005〕168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渭南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市)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渭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主次干道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规划区范围内其它区域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2、华阴市、韩城市、蒲城县、富平县、大荔县、澄城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白水县、华县、潼关县、合阳县按最高不超过32元/平方米收取。
3、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华县柳枝镇、澄城县韦庄镇、蒲城县荆姚镇、富平县庄里镇、大荔县许庄镇、韩城市龙门镇、潼关县桐峪镇、华阴市敷水镇、白水县西固镇、合阳县路井镇、临渭区下吉镇、固市镇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渭南市区、各县(市)、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市),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管理办法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渭南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保价经费字(2003)第46号
关于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县(市)物价局(计划局)、财政局:
按照保价经费字(2003)第19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呈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在参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3)8号),并结合对各县(市)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摸底调查。经研究,核准各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标准区分为57元、55元、4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标准区分为44元、42元、38元,远离县(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标准区分为13元、12元、11元。
3、经济适用住房和15层以上高层建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需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在执行中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一律废止,接文后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别
保定市物价局
保定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武价房〔2010〕3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