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方案[推荐]3篇 公司资产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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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
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衡阳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强我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摸清农村各村组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底数,促进我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确保村、组资金使用规范,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农村腐败行为发生,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本着“先清理再完善”的工作思路,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的现状,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金财务清理,核实认定农村集体债权债务,规范账证、资金管理;全面清理登记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情况,界定产权、评估资产,规范农村集体各类承包、租赁、出让
行为,清收各类拖欠农村集体的承包金,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清产核资为基础,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着力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1、“四权”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
2、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公开透明原则。必须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方法。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或招标投标等制度,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4、成员受益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农村集体“三资”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全乡31个村民委员会、399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二)清理的内容:
1、农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2、农村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建筑物及其他办公设施,农业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文化设施;集体投资投劳、参股企业形成的资产和产权,社会捐赠的物资等,集体债权,在村辖区内,由村集体投资或村民共同出资修建的水泥路、桥梁。
3、农村集体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村内空闲地、工商企业占地、砖窑、荒地、荒滩、石场、沙场、水库、塘坝、沟渠等;集体所有的林木资源,如天然林、人工林,道路和沟渠两旁的林木等。
三、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8月25日以前)
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管领导小组,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乡长任组长,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及各村委会主任为工作人员,设立办公室,制定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对“三资”清理工作作全面的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全面清理阶段(8月25日-10月10日)乡农经站指导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认真开展对村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清理登记。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全面清产核资。(1)在资金方面:重点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票据,核实债权债务,发包租赁出让合同等;坚持应清尽清、应收尽收,做到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设置账户、收支票据、债权债务等进行逐笔核实核算。(2)在资产方面:重点清理固定资产、公共财物等。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应予以追缴;对价值不清的要重新进行评估;对产权不易界定的,先归类登记,后协商解决,再明晰产权;对历年呆账、已无法清查核实的,经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后及时进行调减,摸清搞准集体资产家底。(3)在资源方面:重点对集体土地、林地、水利设施等资源进行核查,摸清基数,核查有无违法违规发包、租赁、出让等问题,依法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健全完善有关承包、租
赁、转让合同。
2、及时张榜公示。主要公示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结果、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意见等。以村民小组、村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群众无意见,且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包村领导签字后,才能作为最终清产核资结果及入账依据,若有意见,需进一步核实,再次公示无意见后才能作为入账依据。
3、建立“三资”台账。在清产核资、公示无误的基础上,按照全面登记、科学分类、及时入账的要求,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登记台账,由村委会统计汇总上报乡农经站。台账一式两份,一份由村民委员会保管,一份交乡农经站,作为建立台账的凭据。对集体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对集体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台账,逐项登记,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4、规范台账管理。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乡农经站将农村集体“三资”台账录入微机,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各村委会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根据农村集体“三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并将变动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乡农经站,再由乡农经站每季度更新一次。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价阶段(10月10日-10月31日)各村委会将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归档汇总,归档汇总材料上报乡农经站。乡农经站对各村、组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汇总上报县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11月1日-11月20日)
1、建立健全制度。(1)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2)在资产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和资产经营等制度;(3)在资源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与乡农村集体“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实行“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3、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努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各村委会要积极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
(五)组织检查验收(11月20日至12月10日)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初验,对验收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村组,责令进行整改。验收结果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存在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台账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村委会,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追究。同时,做好迎接县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
四、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管
(一)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有效方法,扩大代理服务范围,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二)坚持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制度
始终坚持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程序等。这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结束后,乡政府以村民小组、村委会为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今后的工作中,每年都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或转让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群众公开。
(三)完善审计监督制度
乡农经站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工作。结合村委会、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开展村组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村组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处置、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对农村集体村组财务收支、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乡党委。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责令进行认真整改,侵占的集体“三资”如数退还,涉及村组干部及其他人员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
乡纪检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切实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第五条 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第九条 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第十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
帐。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第十四条 本村设置三帐六薄,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发包及上交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劳务用工登记薄。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经管站报帐。对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影响村按期向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报帐票据由乡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
第十六条 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后存档。
第十七条 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生产性开支500元
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500—1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非生产性开支1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100元一5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工作需要报销话费,原则上,本村安装一部电话,每月限额80元。村干部配备手机的,限额报销50元。(三)村干部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四)禁止本村再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本村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6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
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四章 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 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市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村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接受乡经管站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六)协助乡经管站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支必须依序、逐项、逐笔按月公布明细帐目。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要纳入村财务公开内容,随时向群众公开。每年年底村集体收益分配结束后,要向农户公布村集体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
第三十九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配合乡经管办组织好对离现任村干部的审计、财务上访案件的重点审计,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审计核实,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依据《四川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撤职处分。
(一)末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
(三)村财会人员未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的票据入帐的;(四)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五)村财会人员末按规定时间报帐的;
(六)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无保证措施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帐薄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二)末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三)未按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未建立会计帐薄的;
(八)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九)财会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十)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哄抢、侵占、损坏、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行为人处以损失金额的10%至2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违反第十条规定,另行开户、公款私存的;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付款的,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的10%至3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会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村财会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或者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帐簿、凭证和档
案的,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处责任人上报酬10%至20%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土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猪场发?2011?38号
中共猪场苗族彝族乡委员会猪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地2010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议精神,以及《纳雍县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在全面摸清“三资”底数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着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机制,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存量科学使用、保值增值。通过清产核资、建立和规范“三资”台帐、完善“三资”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
力保证。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基础是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现状进行普查登记,关键是经过公示、建立台帐,任务是
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目的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运作机
制,对农村经济事务进行科学管理,在农村基层形成风清气
正的和谐氛围。
1、资金管理方面。一要签订代理协议,乡会计代理服
务中心要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二要健全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预
决算,资金使用,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并张贴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2、资产管理方面。一要建立资产台帐。要对村集体资
产进行清理核实,并逐一登记造册,对帐物不符、产权不清
等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二要强化资产经营。
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采取多种经营
方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采取
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集体资产的经营性收入要纳入
帐内核算,定期对集体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3、资源管理方面。一要严格登记造册。集体土地在所
有权确认的基础上,要按照资源坐落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管
理台帐。二要规范土地承包。土地承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及时向承包者颁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书》,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土地。三要推进
土地有序流转。鼓励农民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按照上级政府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好流转合同,以免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四要确保资源发包公开透明。
对依法流转由集体经营的土地,集体预留机动地以及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水面等,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
三、方法步骤
全乡村级“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2011
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2011年3月10日前)
乡纪委牵头成立全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
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邓珍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杨立涛(纪委副书记)
成员:田庆祥(财政所长)
张习阳(国土所副所长)
王力(林业工作站站长)
邓芳(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进华(社事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财政所,由田庆祥兼任办公室
主任,具体负责办公。
各村要成立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
(二)宣传发动,提高认识(2011年3月10日至31日)
2011年3月31日前组织召开全乡村级集体“三资”管
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动员大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向
广大村干部和群众宣传推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
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推行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并不改变“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经营权。
(三)、走访调查,全面清理(2011年4月底前)
以乡为单位抽调工作积极、责任心强、熟悉村级集体“三
资”情况的人员,组成村级集体“三资”清查小组,在学习
培训掌握清查方法的基础上,深入实际,走村串户,对各村
“三资”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
监督,做到表、卡、册、据统一,台帐与实际相符。
(四)成立中心,培训业务(2011年5月15日前)
成立以财政人员为主的代理服务中心:
主任: 田庆祥
会计: 田庆祥(兼)
出纳: 石雷
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乡财政所。
各村要明确1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报帐员。由乡代理
服务中心乡对各村分管财务负责人和报帐员进行业务培训。
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岗位业务和工作流程,为
代理服务工作正式运行奠定基础。
(五)委托代理,分村管理(2011年5月底前)
在全面清理村级集体“三资”的基础上,由各村组织召
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
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正式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村级集体“三
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村民委
员会全面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服务。
乡纪委要监督代理服务中心,做好原村集体财务帐户核销和
财务移交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分村重新设立村级财务
帐户,建立新帐簿。在代理服务中心设立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收支明细帐和易耗品领
用台帐和资源性资产台帐、用工登记簿、往来登记簿、土地
承包登记簿、备用金登记簿等。实行分村管理,进行单独核
算,正式启动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六)完善资料,总结验收(2011年6月底前)
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日常管理,收集完善相关资料立
卷归档,向县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指导小组写出书面总结。迎接县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
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对我乡村级集体“三资”管
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机构建立
情况、办公场地落实情况、工作人员到位情况、委托程序是
否齐备、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是否上墙、“三资”清理是否真实并进行公示、代理服务是否正常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
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村级集体
“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和业务指导;纪检、组织、财政、农牧、扶贫、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
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各村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要求,保质保量。村级集体“三资”全面委
托代理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要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
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操作程序,防止简单化,急功近利,要
把抓好此项工作与推行“村务监事会”、“一箱三卡”、“六议
两公开”、“两述一评”等结合起来,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重视督导,强化落实。要深入村、村民小组调查
研究,了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处理意
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肃纪律,取信于民。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
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认真受理信访举
报,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
示作用,使人民群众享受“三资”规范管理的成果。
中共猪场乡党委 猪场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实施方案
报:县纪委
送:县监察局
发:各服务区、各村委、乡直有关单位
猪场苗族彝族乡党政办公室2011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留存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