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协议3篇(企业合伙人与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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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事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合伙企业
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____为合伙法人代表及院长。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医院进行日常管理;
③全面负责医院工作;
④支付医院债务;
______为业务院长。其权限是:分管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
———为行政院长。其权限是:分管全院行政和总务工作。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财务管理:所有费用开支均需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法人代表、院长、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签字盖章)
(略)
__年__月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住所 身份证号码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数额 出资比例(%)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长沙市倾世铭今婚纱摄影工作室(普通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摄影服务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4个,分别是:马欢军、覃祚志、石晓燕、张明伟
1、合伙人甲:马欢军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202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8502、合伙人乙:覃祚志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111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713
3、合伙人丙:石晓燕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27栋707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64
4、合伙人丁:张明伟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222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684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甲: 马欢军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企业资本的50%。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乙: 覃祚志
以摄影设备、服装道具等实物出资,折价人民币20万元,占企业资本 的10%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转移实物。
3、合伙人丙:石晓燕
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店面10年使用权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转移使用权。
4、合伙人丁:张明伟
以婚纱摄影工作室营业后前两年的劳务付出作价作为出资,甲乙丙各方根据丁的能力以及市场人力资源价格同意丁提供的摄影、化妆劳务作价人民币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
在丁方劳务作价期满后,丁方有权根据劳务的付出情况从工作室获得劳务报酬。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开始营业后的前5年内平均分配利润,5年之后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在开始营业后的前5年内如在合伙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平均承担亏损,5年之后则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承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具体工作的划分如下:
由马欢军担任市场营销经理负责策划宣传,分析市场动态提出企业发展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由覃祚志负责企业财务,负责整个企业的进出账、账单审核监督、合伙成员盈利分配以及对日常的财务运行情况给出相应的报表;
由石晓燕负责企业业务洽谈,负责代表企业进行对外合同的谈判签订,以及对于员工的有关业务的培训;
由张明伟任担任技术总监,负责拍摄技术、造型设计等技术指导,对员工进行有关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每月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出资额比例相同情况则实行一人一票制度,超过半数赞同为通过。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丁不能为其他竞争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担任技术顾问。
合伙人甲为合伙企业定期供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相片、相框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此之外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三)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
(二)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的。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成为继承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应分配资产应以净资产为基准,依照出资比例从净资产中进行分割;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后,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进行退还,但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除外;
以店面使用权出资的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退伙,不能够立即收回店面的使用权,其他合伙人仍然能够在支付同等价款房租的基础上继续使用。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各方均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亏损严重;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若不能成立合伙企业,如各方合伙人均无过错则筹办合伙企业时发生的费用平均承担,如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成立则由该合伙人承担费用,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各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
签订日期: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丁方:
签订日期: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