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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3篇

2022-11-02 15:32:35综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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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3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省林业厅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推动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良性互动,实现大地增绿,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正确认识当前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上下围绕实施四大林业生态工程,狠抓林果、种苗、花卉、旅游、加工和养殖等六大支柱产业,突出退耕还林和天保工程后续产业培育,走以大工程推动大发展,大产业带动大效益的路子,全省林业产业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林业产业的认识仍不到位,对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两大体系相互关系的理解也不够全面和深刻;全省林业产业总体呈现起步早、发展慢、规模小、比重低、效益差的状态,突出表现为一、二、三产业发展比例严重失调,大型龙头企业少,产业链条短,加工增值能力弱,林业职工和林区群众增收缓慢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当前林业发展的形势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很不适应,必须引起各级干部群众的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全省林业产业发展。

  2、我省发展林业产业具有先天优势和良好机遇。我省大部分地区具有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的特点,特别适合经济林果和花卉生产;地形地貌复杂,森林景观多样,森林生态旅游资源丰富;野生动植物品种繁多,养殖加工潜力巨大。近年来,随着国家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为林业低成本扩张,恢复和增加森林资源,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提供了良好机遇;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为林业产业建设提供了良好环境;林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放宽搞活,为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服务两个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动全省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全局和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林业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林业产业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思路与目标

  3、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思路,围绕大地增绿、农民增收的目标,以林业六大产业门类建设为依托,以名优特新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创新运行机制,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加快绿甘富民强林建小康进程。

  4、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推进林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坚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实现青山长在,永续利用。

——科学规划、区域化布局原则。以增收增产增效为目的,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药则药,规模发展,集约经营,做大做强。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发展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全社会兴办林业产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多予、少取、放活原则。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城乡就业,减轻企业和林农负担,强化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实现林农和林业职工收入较快增长。

——科技创新、优质高效原则。强化科技服务,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科技含量,实现林业产业的优质高产高效。

  5、奋斗目标。到“十一五”末,全省经济林果种植面积达到并稳定在1200万亩,年果品生产能力稳定在400万吨左右;鲜切花生产基地达到并稳定在20万亩,年生产鲜切花51亿支左右;年森林旅游人数达到1000万人(次);新组建大型林业生产与加工企业20家,林业产值以20%的速率递增,全省林业年产值达到110亿元,实现利润15亿元。

  6、建设布局。根据地形地貌及气候条件,全省林业产业布局可区划为河西、陇中和陇东南三大区域。河西地区重点发展鲜食和酿酒葡萄、梨、枣、杏等经济林果以及草花制种产业,重点扶持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林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中部地区重点扶持和建设饲草、柠条、沙棘、药材、花椒、大枣基地,培育发展退耕还林饲草业,整合提高鲜切花、球根类花卉产业化生产规模。组建饲草加工、花卉包装营销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陇东南地区重点抓好苹果、核桃、花椒、桃、大樱桃、杏、油橄榄、茶叶等经济林果基地建设。组建林木加工和林果贮藏加工、林药林菜加工、花卉盆景培育、野生动物繁养、林区矿产资源开采等林业产业集团,走外向型发展路子。

  7、产业门类与重点基地。全省林业产业要围绕六大门类,重点建好十大基地。经济林果产业:全省新发展和改造经济林果面积400万亩,总面积达到1200万亩,年总产量达到400万吨以上。

  花卉种苗业:以优良品种、优质高效花卉和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为依托,满足社会不同阶层日益增长的需求。

  森林生态旅游业:以省级和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依托,打造森林旅游热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最终实现年接待游客能力1000万人(次)以上,使森林生态旅游综合效益得到较快增长。

  林木林副产品加工业:根据市场需求,配套完善果品贮藏库和林木、果品加工企业,提高加工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完善果品、家具和木质装饰材料综合批发市场,提高初级林产品加工和服务增值效益。

  养殖业(包括野生动物驯养以及环保家畜、禽、水产品饲养):最终实现年养殖规模1000万头(只)以上。其中野生动物驯养达到100万头(只)。

  林下经济产业:充分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加快林药、山珍食品、干果、浆果、水资源以及地下矿藏的系列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重点要建好的十大基地是:优质林果生产加工基地、鲜食酿造葡萄基地、速生丰产用材林生产基地、优良乡土和珍稀名贵树种基地、名优特色花卉与林木种苗生产基地、退耕区灌草栽植与加工基地、家具与木质装饰材料加工基地、野生动物与环保畜禽饲养基地、林下山珍开发基地以及森林旅游基地,并以此带动和促进全省林业产业全面发展。

  三、对林业产业的扶持政策

  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经济林基地、花卉种苗基地、森林生态旅游、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的专项投入,并把林业产业建设纳入各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范围。从2006年起,省上将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财政支农资金对林业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整合现有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林业产业建设项目。

  9、放宽金融贷款政策。各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信贷扶持政策,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信贷原则的项目,银行可向农户、林业职工和其它从事林业产业经营的个体私营者给予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倾斜。允许林业贴息贷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落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10、落实林业税费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栽植林木、采收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林型企业出口除享受国家退税外,对自营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借贷资金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进入税前成本。

  11、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各级政府通过对现有林业企业的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尽快培育一批有实力、规模大、效益好的林产品生产和加工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和桥梁作用。打破地域和所有制界限,通过改制、参股合并、股权转让、拍卖等方式,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效益好,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积极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壮大自身实力和规模。大力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效益的龙头林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创造条件。注重挖掘和培育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壮大退耕区农村经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注重打造品牌,对已经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认证的林产品,要加强质量管理,采用国际标准生产体系,申请国际质量认证,创立国际名牌。发挥国家命名或批准的“花卉之乡”、“名特优经济林之乡”、“国家级花卉市场”、“国家花木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种苗基地”等的品牌优势,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大对具有地方特色、消费者认可的林产品的开发力度,推行标准化生产,逐步将其培育成新的品牌。

  12、加强对林业产业的宏观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林业产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狠抓落实。各级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林业产业要同生态建设一样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要加强对重点林业产业建设项目及龙头企业建设的检查和通报,建立林业产业建设与生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3、科学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在认真调研当地森林资源特点和比较优势,科学分析和预测未来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当地主导林业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按照全省林业产业规划和布局,根据专业化、规模化和区域化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市州、县区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认真评估、筛选、论证优势林业产业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努力做到规划建设一处基地,开发一种优势林业产品,创立一个知名品牌,占领一方市场,致富一方百姓。

  14、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自愿民主、积极稳妥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全省花卉协会、经济林协会、森林公园与森林旅游协会、国有林场协会等协会体系建设。在经济林果建设较为发达的市县乡,积极组建苹果、花椒、核桃、桃、梨、葡萄等林农协会,发挥协会在实际生产和产品销售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和组织功能,提高果品产业化生产能力和市场化销售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扶持林业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5、加快林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建设。省林业厅要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省内林产品生产标准体系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标准化管理体系。省政府对取得ISO环境管理体系、ISO安全管理体系、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的林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16、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非公有林业产业发展,提高非公有林业经济比重,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要落实各项鼓励政策,统一税费、资源利用和投融资政策,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开发林业产业。允许将非公有制林业产业项目列入全省林业产业规划和投资计划,实行资金直补到实体或私有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地、林木,既可通过改制、出让等形式依法转让给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面向社会搞活经营。

  17、重视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各级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要加强林业产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鼓励龙头企业产学研相结合或自办研发机构;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开发实体,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偿方式参与林业产业开发。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集中资金,建设一批林业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各级政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林业企业家的培养,真正把促进企业家的成长作为建立林业产业化内在运行机制的中心,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依托抓紧抓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闽政[2001]文198号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2001-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文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木资源,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厅)

  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野生植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原林业部和我省自197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保护珍贵树木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的珍贵树木资源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但盗砍滥伐珍贵树木、走私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切实保护我省珍贵树木资源,坚决刹住破坏珍贵树木的违法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严格保护珍贵树木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加大贯彻执行《 森林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同时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保护珍贵树木的重要性,普及珍贵树木鉴别知识,提高公民保护珍贵树木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保护珍贵树木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为经营和加工珍贵树木的企业挂“免检”牌。

  二、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珍贵树木

  禁止采伐、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采伐、采集。严格控制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采伐和采集,确需采伐、采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共44种(附件1)。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人工营造珍贵树木,对人工营造成片珍贵树木的采伐、采集,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和采集。

  凡运输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通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珍贵树木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和规定,我省制定了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25种(见附件2)。

  三、三、建立珍贵树木保护区,健全管护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珍贵树木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珍贵树木主要的原生地或集中分布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建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对已建的自然保护区要加强管理;其它区域和零星分布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或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木的保护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四、四、严格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加工木材,主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营、加工的品种。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含制品及其衍生物)。严格控制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经营、加工珍贵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树木的,除坚决依法严惩外,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年审时应定为不合格。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经营、加工木材。

  五、五、加强珍贵树木的进出口管理

  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进口的树木或者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进口珍贵树木凭海关进关手续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或非濒管物种证明书申办《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运输证》(免征林业“金费”)。

  六、六、建立珍贵树木保护发展基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珍贵树木的资源调查、保护及案件的查处等费用。

  七、七、加大保护珍贵树木的执法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收购、销售、运输、经营、加工珍贵树木行为的,无论涉及到谁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绝不姑息迁就。各级森林公安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把打击破坏珍贵树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在盗伐滥伐和非法运输、加工国家珍贵树木严重的地方,森林公安要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统一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做到发生一起,立案处理一起。同时,要抓住典型案件,教育群众,扩大社会影响,把我省珍贵树木资源保护好。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名录

  2.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

  附件1: 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名录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经国务院国函〔1999〕92号批准,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门第4号令发布施行。福建省有分布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共44种,其中Ⅰ级保护有7种,Ⅱ级保护的有37种。具体名单如下:

  一、一、国家Ⅰ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共(7种):南方红豆杉、水松、伯乐树(钟萼本)、银杏、苏铁、四川苏铁、台湾苏铁。

  二、二、国家Ⅱ级保护的珍贵树木(37种):苏铁蕨、刺桫椤、粗龄桫椤、福建桫椤、针毛桫椤、黑桫椤、笔筒钱、金毛狗、福建柏、金钱松、华东黄杉、白豆杉、香榧、长叶榧、秃杉(台湾杉)、酸竹、长柄双花木、半枫荷、香樟(樟树)、舟山新木姜子、闽楠、浙江楠、花榈木(花梨木)、红豆树、地枫皮、鹅掌揪、厚扑、凹叶厚扑、喜树(旱莲木)、香果树、黄檗(黄菠椤)、伞花木、蛛网萼、红椿、毛红椿、土沉香、长序榆。

  附件2: 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25种)如下:

  江南油杉、油杉、南方铁杉、长苞铁杉、穗花杉、青钱柳、杜仲、红锥、格氏栲(吊皮锥)、黑锥、福建青冈、乌冈栎、白桂木、黄山木兰、天女花、福建含笑,乐东拟单性木兰、沉水樟、黄樟、刨花润楠、闽半枫荷、粘木、银鹊树、银钟花、柳杉(胸径在80cm以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3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闽政[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福州、厦门要进一步发挥全省经济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其他设区市要充分发挥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管理政策。吸收各种科技、管理等紧缺专业人才(中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我省城市、城镇落户;各种专业人才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省重点建设工程、艰苦地区工作的,在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

(四)对在城市购买住房或在城镇购买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并且已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照顾其境内亲属在投资所在地城市或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内地居民,可照顾其本人及其直属亲属在投资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六)“三投靠”人员(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自愿投靠迁移户口,保证“三投靠”人员正常迁移。主要内容: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需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七)在设区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八)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九)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丁关问题的配套改革。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划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户口迁移条件,统一进行户口核准登记。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户口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各地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修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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