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文档专家,晒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 > 正文

结婚登记手续>>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3篇 广东省婚姻登记处

2022-11-02 00:38:19综合

结婚登记手续>>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3篇 广东省婚姻登记处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结婚登记手续>>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3篇 广东省婚姻登记处,供大家参阅。

结婚登记手续>>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3篇 广东省婚姻登记处

结婚登记手续>>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1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wad();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 出国人员中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和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以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民)民委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第十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离婚协议书;

(三)结婚证。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庭起诉。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 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Ajust();

结婚登记手续>>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2

  婚姻登记服务细则wad();

  一、服务项目 A婚姻登记(包括补办结婚登记)B补发婚姻登记证 C撤销婚姻

  二、受理部门及相应职责 A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区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部分县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B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部门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C撤销婚姻,受理部门为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三、服务对象(资格、条件)

(一)申请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离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系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

  4、双方自愿离婚。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2、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

(四)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具体要求 A结婚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交纳工本费9元。

(一)本市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港澳台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港澳居民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其中,香港居民的声明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台湾居民的声明分别由澳门、台湾的公证机构公证。

(三)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B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交纳工本费9元。

(一)本市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结婚证;

  2、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C补领婚姻登记证:

  1、内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D撤销婚姻: 当事人应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办理程序 A婚姻登记 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或不予办理 B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补发证件或不予受理 C撤销婚姻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处初审、受理、审查→报所属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婚姻或不予撤销

  六、办理时限和结果 A婚姻登记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者,当场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不予办理通知单。B补领婚姻登记证符合条件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C撤销婚姻 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婚姻登记处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之不予撤销的原因。

  七、办理依据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或撤销婚姻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民政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婚登记手续>>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3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一)wad();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姻婚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订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依法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出现《婚姻状况证明》,依法监督和反映本单位、本辖区人员的婚姻行为,执行有关处罚规定。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按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距离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较远、交通不方便的大型厂矿、农林场,经当地县或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婚姻登记 管理处,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指导。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按规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和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三)宣传婚姻法规,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五)开展婚前教育,指导群众节俭、文明办婚事,推动婚俗改革;

(六)及时做好婚姻登记数字的统计上报和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方便群众,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日,每周不少于3日。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必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和本质(含角、铜质,下同)朱红印章;贴有照片的婚姻证书,钢印须盖在证书与照片骑缝处,本印盖在发证机关处。婚姻证书涂改无效。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 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徇私舞弊或刁难婚姻当事人。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不予登记的,应用书面的形式说明 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管理区(含村委会,下同)、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婚姻登记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区出具:管理区、居委会(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本乡、镇、街道以外使用的,须加盖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的朱红印章;

(三)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3张;

(五)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超前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取到所在部队 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由当地县或市级人民武装部给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双方在我省有临时户口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分别持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当事人现临时户 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书。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在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供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出具的 结婚准假证明。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予受理,但须提供法 院或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须同时收回《离婚证》。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应分别在当事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上盖上朱红“已婚”字章。第十九条 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情况。第二十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四章 离婚登记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第二十二条 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愿意离婚;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离婚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离婚申请须进行审查和调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 》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按离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六条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Aj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