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文档专家,晒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 > 正文

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参考方案[]3篇(休假请假管理办法)

2022-10-26 12:31:28综合

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参考方案[]3篇(休假请假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参考方案[]3篇(休假请假管理办法),供大家品鉴。

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参考方案[]3篇(休假请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参考方案[]1

  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文件

  xxx字2011年第(003)号

  文件名称: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制订部门:人事行政部

  版本/版次:A/0

  修订日期:2011-2-1

  4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设计所2011年2月12日

  签发:

  发: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直属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设计室

  共印6份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目的为加强公司出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公司员工请假、休假要求进行规范和管理。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在岗员工的请假、休假管理。

  职责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公司各部门人员应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管理规定

  请假程序

  公司员工休假(含请假和休假,下同)必须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按规定

  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未经批准的各种休假及假期满未及时续假的部分均视为旷工,并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请假单必须与员工所在部门报送的《职工考勤表》记录一致。

  试用期人员的病、事假纳入试用期评估。

  本办法所指假通常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特殊说明的除外。

  审批权限

  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的职责权限,审核批准管辖范围内员工休假手续:

  主管级以上(含)的员工请假,2天以内(含)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经公司

  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员工(含试用期)请假2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请假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员工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请假30

  天以上的,原则上终止试用。

  天以上假期,均应由请假人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休假条件、期限及待遇

  病假

  凡因病请假者,应按规定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通常应事先请假,急诊可电话请假后再补

  办请假手续,病休须持正规医院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凡因病需请长假者,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年(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非连续请假累计不得超过95天/年。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退出

  劳动岗位,适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由行政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

  研究决定。

  病假工资的核发标准为:

  1)在岗人员:核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

  2)试用期人员:试用期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员工因病卧床不起、住院等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通知本人所在部门领导或

  行政人事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病假期间的工资除扣发部分外,在公司工作3年(含)以上,在患有住院类重大疾病时,可享受每月200-400的生活补贴,具体由行政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总经理批示。

  病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公司节假日物资派发。

  事假

  员工请事假应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连续请事假最长请假期限不得超过5天/年。非连续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2天/年。

  超过规定请假时间,无总经理特批报告的,视为自动退出劳动岗位,由行政人事部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事假工资的核发标准为:

  1)在岗人员:核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

  2)试用期人员:试用期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事假期间的员工不享受公司节假日物资派发。

  婚假

  公司在岗员工,符合国家婚龄规定,领取结婚证后即可申请休婚假;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需要向行政人事部出示结婚证

  及附结婚证复印件,并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或安排;

  晚婚假(男25岁或女23岁以上)为12天;其他婚假期限为3天(若要加路途时间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员工婚假期间绩效奖金由部门负责人考核计发,其他不变。

  婚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公司节假日物资派发,年终奖不受影响。

  丧假

  在职员工的直系亲属,公司给予3天丧假;

  员工去世亲属不在武汉(含市郊),可适当给予路途时间,具体由行政人事部确定,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员工丧假期间绩效奖金由部门负责人考核计发,其他不变。

  丧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公司节假日物资派发,年终奖不受影响。

  女职工休假

  孕期:

  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具

  体参见国家《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下同)的女职工,出于对其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公

  司一般建议其中止上班,在家休假。

  3)怀孕女性员工休产假,必须在预产期提前15天休息,并同时出具医院证明;如遇特殊

  情况早产的,可自早产之日起,产假开始计算。

  4)如怀孕女性员工想在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时间外休息,按事假计算,请假期间工资按事

  假处理。

  5)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核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

  6)休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公司节假日物资派送,年终奖按工作月业绩核发。

  产期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小产30天。

  2)产期包括周休及法定节假日。

  3)难产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均需附医院正式证明方能计假。

  4)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5)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上述各项规定执行。

  6)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核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7)休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公司节假日物资派送,年终奖按工作月核发。

  哺乳休假

  1)凡女职工哺乳抚幼期间确实难以坚持本职工作,或所在部门无适当岗位可安排的,可申请办理短期留职休假。

  2)留职休假期限以小孩满1周岁为限(产后婴死,不能留职休假)。

  3)哺乳抚幼期间留职休假,均按停薪办理。

  4)休假期满后,女职工应先到行政人事部报到,由行政人事部按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工龄可连续计算。确实没有合适岗位安排时,让其继续休假(最长不超过半年)。此时员工可以进行自行择业,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5)休假期间的员工不享受公司节假日物资派送及年终奖。

  女职工在上述各种休假期间不得在外从事领取报酬的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即予以解聘。

  年休假

  年休假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以后根据司龄逐年递增,即每增

  加一年司龄,休假天数增加一天,但年休假天数最长不超过7天。

  年休假是以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

  年休假不予累计,必须在当年休完,也不予以折算薪资,但可与病、事假抵消;

  员工辞职时,不得将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代替辞职通知期,也不予以折换成薪金。

  休假与社保

  涉及停薪的假期,因无法代扣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按停保处理;带薪假期,公司为员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从核发薪资中扣除。

  罚则

  5.1员工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5.2员工休假报相关领导审批,休假天数超出相关领导审批权限而未继续上报,致使员工违

  反请假手续而休假的,权限以外的请假天数按事假处理,超出审批权限的相关领导按50元/次处罚。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参考方案[]2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则预先公布),因业务需要照常上班应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中秋节

  6.国庆节

(二)每星期

  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具备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三)结婚: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二天。

(四)分娩: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军政各机关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人员由经理助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规定天数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让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为止,中途到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间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6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一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参考方案[]3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总则

  1、为强员工的日常管理,严肃车间纪律,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车间的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

  分则

  3、车间员工请假需相班组长及车间主管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由班组长及车间主管签字,车间备案,否则请假不生效。

  4、车间有生产任务时,请假不得起过五天,起过五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车间不予录用。

  5、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的,应在上于班前电话告知车间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者做旷工处理。

  6、员工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就返岗。

  7、员工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旷工两天扣发工资100元,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8、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车间主管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三条 前条除第(一)款外,其余各款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人员由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让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连续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并给与相应处分;连续旷工超过七日,即予解聘;年内旷工累计十五日者,可予解聘处理。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

  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6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一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二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三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30天者。

(二)旷工达5天以上者。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者,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