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3篇(粮食流通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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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证索票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1、进货查验记录中的"证”主要是指: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要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批次《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批批索取《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口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还需要索取每个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楹疫证明》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的“票”主要是指:进货果据:(即“一票通”进货台帐)。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猪肉及猪肉制品: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胴体需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2、建立流通环节《食品进货查验台帐》,及时如实记录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来源的依据。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人员培训,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塞、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接触食品经营的工作。
3、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含格后再上岗。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为规范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负责人通过自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销售相关问题食品;
2、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负责人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食品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的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品安全经营十不准
一、不淮未经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超许可围经营食 品;
二、不准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含有毒有害物质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不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四、不准销售、隐匿或者转移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明令禁止销售、下架封存或责令召回的食品;
五、不准生、熟食品摆放,避免造成食品交叉污染;
六、不准在销售或现场加工制售食品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不准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八、不准拒绝、阻扰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九、不准隐瞒、谎报、缓报本经营场所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十、不准拒绝和推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食品从业人员自查制度
本单位依照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秉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以此保证食品安全。
一、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 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制度档案;建立 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实、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 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设备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存档备查。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商场内的所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
二、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经营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在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经营过程关键控制点、销售等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文件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手段,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四、食品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根据要求确定其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自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内容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经营过程关键控制点等制售过程控制管理、检验记录管理、不合格品记录管理、产品流向管理、原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
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过程记录三个层面建立起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体系架构,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确保可追溯。
七、应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逐批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并统一归档管理,没有保质期限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六个月以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
3、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4、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慌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制度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农产品标准,特制定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商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有完整的产品进货手续,以及相关部门或农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二、经营者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严格抽样检测制度。检测人员抽检样品严格按规定的数量,对蔬菜等农残易超标的品种进行检测,做到重点品种入市随检。
三、商场内经营者应当与农产品供货者签订不合格蔬菜等农产品
四、销毁协议,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对检出的不合格蔬菜等农产品随时上报,并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检。
五、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其内容为:农产品产地、供货者、品种名称、检测结果。商场检测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每日进行抽样检查,并在市场电子屏上公示,抽检结果做好相关台帐。
六、凡在本商城内经营蔬菜、瓜果、畜禽肉、水产品以及其它食用农产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食用农产品档案管理制度
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入场供货者档案,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一、供货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商场开办者应当对供货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商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供货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有效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商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五、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七、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八、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食用农产品自检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三、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上市交易。
四、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方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五、检测报告单与进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持产地证明和检测单销售。
六、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本商场所售食品有关信息。
第三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 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 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 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关于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建三江粮食局:
按照建三江粮食局转发的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场实结合际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所有纳入统计日常管理和涉粮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大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农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9家,其中粮食收购企业6家,粮食加工转化企业3家,以上企业全部纳入了我场统计日常管理。
我农场粮食科设有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人,副科长1人,科长1人。
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为顺利开展好检查工作,我场粮食科成立了由科长任组长,副科长任副组长,统计任组员的统计检查领导小组,为企业转发了《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重点就各单位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粮食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2、企业执行国家数度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3、2016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热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我场粮食科组织人员对7家企业同时开展了检查,我们从企业是否有专职统计,统计经费落实情况,统计培训情况,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统计原始数据是否整理规范,保存完整,统计台账是否建立,记载是否完整,统计报表上报是否及时、保存是否完整、原始单据、台账、报表之间数据是否一致等方面开展了认真的检查、核实。
三、检查结果
从整体情况来看,在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管理工作中,我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有专门的科室负责人成立工作机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具体,工作开展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涉粮企业的法规政策宣传,及时下发了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针对各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了业务指导和培训。
从各单位自查情况和我科室抽查情况来看,中储粮创业直属库洪河分库、洪河农场粮食处理中心、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方佳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飞越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洪河米业有限公司这几家收储企业都设有专职统计人员,且企业原始数据,台账等保存基本完好,数据基本符合统计标准要求,每年都参加中储粮系统的统计培训,粮食流通统计管理有关工作都能顺利开展,黑龙江建三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绿之宝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企业,且近几年均处于停产状态,有专职统计负责数据报送和报表业务。
四、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是个别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统计人员不稳定,新上岗统计人员业务为熟练,造成统计档案资料缺失、不完整。
二是部分企业因故未能开展经营,虽有企业之名,但无经营之关,经营业绩空白,所以数据报送未能正常及时。
对以上个别企业存在的统计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统计业务不熟练的问题,统记台账中出现的不规范的问题,档案资料丢失不全的问题,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所有企业的统计人员要积极加强统计法规政策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洪河农场粮食科
2017年9月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专项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等有关规定,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考核事项“加强粮情监测预警”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在完成规定的粮食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
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向国家粮食局报送中央储备粮统计报表。《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先报经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以及其直属企业轮换经营的商品粮由公司总部统计汇总,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