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3篇(专业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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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男、女团体前三名,单项前八名;
(二)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表前十六名;
(三)国际乒联举办的职业巡回赛总决赛单项前三名;
(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团体冠军、单项前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奥青会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二)列入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表前五十名的运动员;
(三)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团体前三名、单项前八名;
(四)国际乒联职业巡回赛前三名;
(五)世界青年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大学生乒乓球比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运动会、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团体冠军、单项前三名;
(六)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团体前四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十六名、双打前八名;
(七)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四名;
(八)全国少年锦标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二名;
(九)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男、女团体前四名的出场运动员;
(十)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三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团体前十六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六十四名、双打前三十二名;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十六名;
(三)全国少年锦标赛团体前四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四)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团体前二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四名;
(五)全国少年比赛(北方赛区)团体前二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四名;
动员;
(七)国际乒联青少年巡回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三名;
(八)全国重点单位比赛单项前三名;
(九)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单项前三名;
(十)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全国中学生比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三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单打前六十四名、双打前32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团体前十六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三十二名、双打前十六名;
(三)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十六名;
(四)全国少年比赛(北方赛区)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十六名;
(五)全国重点单位比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六)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运动员;
(八)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B比赛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九)全国“开拓杯”、“新星杯”、“向阳杯”、“创新杯”、“奥星杯”、“幼苗杯”、“娃娃杯”、“四环杯”少儿乒乓球比赛11岁组单项前二名、其他年龄组单项第一名;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十六名、双打前八名;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举办的锦标赛团体前六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市(地、州、盟)举办的比赛团体赛前三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二)市(地、州、盟)举办的少年比赛单项前八名。
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第九至十六名20%。
(二)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80%、亚军70%、第三名60%、第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第九至十六名10%。
(三)女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名40%、第六名20%、第七至八名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参加亚洲杯、亚运会比赛的男子运动员分别授予:第一至四名100%、第五至八名8096、第九至十六名60%;女子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
(二)参加亚俱杯、亚洲优胜者杯的运动员授予第一至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
(三)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前四名的男子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30%、20%、10%、10%;女子各队运动员分别为冠军30%、亚军20%、第三名10%。
(四)在男子足球全国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40%、30%、20%、20%。女子足球在全国性联赛中获得冠军、亚军、第三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40%、30%、20%。
(五)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十二名,女子前八名(全年全国正式比赛最好成绩)队,可以推荐一名在本队从事专业训练六年以上(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的运动员,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六)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足球比赛的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各等级称号。
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世界混合团体锦标赛:
1、获得团体冠军上场参赛运动员;
2、获得团体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个别成绩很差者除外)。
(二)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八名(包括并列第三、第五名)。
(三)在国际羽联大奖赛总决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包括并列第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得团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二)在国际羽联4星级以上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二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团体锦标赛中,获得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50%者)和获得城运会团体赛第一名、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团体赛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五)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八名、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和全国双打冠军赛获得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六)在中国羽协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七)在城运会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和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双打、混双第—名的运动员;
(八)的正式比赛中,战胜两名国际级运动健将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和国际羽联4星级以上系列大奖赛中,获得任何一个项目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第三至八名(并列第五名)的运动员;
(三)在全国比赛中,获团体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四至第六名的主力队员;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第九至十六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和混双第二至四名、乙组各单项前二名的;
(五)在全国少年比赛中,获得男16岁组、女15岁组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和混双第五名至八名、乙组各单项第三至六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少年比赛中,获得男16岁组、女15岁组各单项第二至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赛以及其系统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团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团体赛冠军的主力队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辖市、县—级举办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运动员、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二)在省辖市、县一级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在不少于十六名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代表地、市参加省、区、市级少年比赛的运动员;
(二)在不少于二十六名少年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四名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