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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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预防对
策
时间:2015-12-08 作者:潘俊成 李贵平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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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领域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该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频发趋势。以湖南省通道县为例,近年来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与扶贫开发、民政救济有一定关联,这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现就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为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参考。
一、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村干部。由于一些村村务公开等同虚设、管理缺乏透明度,导致村书记、村主任权力过分集中,部分村支部书记把持财经权、审批权,遇事不同群众商量,不经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独断专横、独吞财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致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单独或共同贪污,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据悉,该院近三年来查办的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16人,占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3%。
(二)犯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从犯罪罪名看,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导,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基层工作中,政府存在大量工作需要村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在协助扶贫工作过程中村干部就具备了相应的职权,就具备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条件。
(三)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由于基层村干部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方式直接、简单,法纪意识淡薄,一般都直接采取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抵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虚列开支、冒领骗取等手段进行贪污,公然将扶贫资金据为已有。
(四)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村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往往损害的是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知晓村干部发生贪污腐败后会引起强烈反感,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偏低,宗旨意识薄弱。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村干部是初、高中毕业,甚至是小学文化,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官僚主义作风根深蒂固,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在村里做了一些事情,就应当得到一些东西。该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村干部认为去申报扶贫开发项目辛苦,用一些钱理所当然,甚至存在申报下来的扶贫资金就是自己个人所有的想法;有的村开会决定谁申报下来扶贫资金就有多少分成的情况;还有的村干部认为当村干部就是为了发财,将申报项目叫“跑项目”,当生意在经营,把国家扶贫资金公然占为已有,用于个人享受、挥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乡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宣传惠民扶贫开发救济政策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更是无法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内容。该院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大部分的村干部对于“两项制度”(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扩大试点工作)的内容是什么、申报的是哪一等情况不清楚,只知道申报了国家就发钱,仅有少部分村民知道“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的事情,对于有多少钱、什么时候下发都不清楚。
(三)村级民主制度不完善。依照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文件的要求,申报项目人选需要首先经村民主评议、评审,但是由于目前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不经民主评议、评审,村干部就私下做决定的情况。申报资料没有评议、评审及会议记录或是造假现象严重造成村民对于发放扶贫开发资金没有认同感,村民常报怨:“国家那么多好政策(发那么多钱),结果一分钱都看不到”的现象屡见不鲜,村干部没有把国家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该院在查办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虽然国家在扶贫开发项目制度上的设计相对完善,但是执行过程中审查人员把关不严格、制度形同虚设,“张冠李戴”、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会议记录造假等现象严重。村乡(镇)与相关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责任心不强,存在“拍胸脯”申报、坐办公室“拍脑门”审批的情况。
(五)监督落实制度缺位。乡镇干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人员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不深入,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即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严重缺位。如在“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虽然采取直接把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打入村民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办法,但是扶贫存折是否实际发到每位村民手中并没有监督落实到位。
三、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加强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相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通过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正风提效”工程、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筑牢防腐思想防线;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坚持每年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廉政教育和法治培训,并聘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政法机关单位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治观念。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制约效力。一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对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切实防止村干部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谋私利,对坐在办公室里“拍脑门”审批的扶贫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二是强化村务公开,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坚持每月、每季或逢重大事项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对于村级政务、财务等重大事务,尤其是公开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的收支、发放情况的工作制度,要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乡镇、村寨及广电)、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将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传达给每一位农户。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方针,加大打击预防力度。对村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化解干群矛盾,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村干部待遇,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套资金落实,针对在扶贫开发管理工作中确实需要的配套资金,如在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核查落实、数据上报、工作协调工作中村干部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要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应与基层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持平,并建立定期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工资不拖延、不折扣、不挪用。
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吕德赞
近年,我院查处多宗水利系统或与水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既严重危害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破坏水利建设,还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危害农村稳定的因素。在大力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更要加大预防的力度,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一、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基层水利系统直接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水库移民、采水、采砂、建设小水电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在水利工程发包、工程结算验收、工程款管理、付款、物资采购、水库移民款项的发放、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采水采砂权的行政审批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我院近年所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呈如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典型的权力末稍人员犯罪,犯罪人员都是最基层的水利工作人员或是镇村干部,都有是最基层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从发案单位来分析,发案单位包括县级水利局、镇府、镇水利会、水库管理站及村委会。从2005年至今,我院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一宗外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涉案案人员是该局局长外,其余案件的涉案
1人员都是镇府干部、镇水利会工作工作人员、水库管理人员及农村干部。如2009年我院查处三宗与水利相关的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有是乡镇水利会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
2、大多数案件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水利工程发包受贿或者通过伪造、虚报工程骗取工程款、虚报管理人员或工人工资进行私分、贪污。如我院去年查办的某水利会主任陈某贪污受贿,陈某任水利会主任期间,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之便,收受五名包工头共6万多元的贿赂。陈某在任水利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水利工程量、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开支的手段,截留20多万元水利拨款设立“小钱柜”,伺机私分贪污。
3、单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作案次数较多,但影响较恶劣。基层水利工程项目虽然较多,但大都是小型的灌溉排洪防洪工程,所以单笔拨款金额也较小。但基层水利人员就是利用水利工程较小、工程款较小、上级监督管理较薄弱的特点进行作案。我院去年查处的某镇压村委会干部张某等3人贪污水利款案,张某等人以修理排洪渠为由,向镇政府申请5万元水利拨款。村委会收到拨款后,张某等人并没有将款项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分多次将贪污了大部份的款项。
4、窝案串案多,往往是发案单位多人、甚至全部人员参与作案。基层单位人员较少,特别是镇府水利会,只有几个工作人员,他们对往往采取“利益均
沾”的原则进行共同作案。如某镇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该水利会的四名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贪污,同时,也全都参与了部份的受贿案件。水利会主任陈某在同一时期还接受数名包工头的贿赂,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5、作案手段原始,作案人员甚至是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张某等三人贪污排洪渠修理款案,张某等人根本没有将一分钱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直接将大部份款项贪污。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中,很多作案情节也是类似的,如水利会四名工作人员公然一起受贿、公然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骗取公款等。这也反映了基层水利工程款使用监督管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二、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我院所办理的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水利系统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失控、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1、管理体制度混乱,监督约束机制缺失,是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温床。基层水利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构是所在的镇政府,但与县市政府的水利局基层又有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双轨”制容易造成对水利会的工作监督不到位。镇府是水利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拨款部门、监督部门,他们其实是一体的,往往监督不力;在极端的情况下是镇政府负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勾结水
利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共同贪污上级的拨款。市水利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过多介入水利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业务环节及权力过分集中,给基层水利人员作案提供可乘之机。基层水利工作往往缺少必要的分工,工程的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包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工作常由于镇府水利会一个单位独自完成,在缺乏监督及利诱等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难免会发生通过虚报工程款来贪污上级的拨款,或利用发包工程索贿受贿。
3、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也为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作案空间。基层水利工作牵涉到的水利工程大都是小工程、零碎的工程,工程金额较小,基层水利人员以节约成本为由,往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相关的业务。水利工程、水利资源的发包等大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镇府领导或水利会个人决定发包给谁承包;工程的变更、验收等环节的随意性也很大,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为他们作案提供了条件。
4、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基层水利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差,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如某水利会陈某等四人利用发包小水库经营权之机,向承包人索贿时,这四人在一起收受对承包方多个来人的贿赂时,根本没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只是想着如何多收点贿赂、如何瓜分贿款,根本没想到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或者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已算是取得很好的预防成果。要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要做好水利工程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一些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之所以敢公然私分水利专项拨款,就是因为上级部门没做好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起码能杜绝那种完全没有水利工程而明目张胆骗取上级拨款的贪污行为。
2、建立或完善小水利工程公示及招投标制度。为防止基层水利人员通过虚构小水利工程骗取拨款,农村小水利工程,应不论所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款金额的大小,只要是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都应一律要向全社会或当地村民公示。农村小水利工程虽然较小,但是,积少成多,为防止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工程的发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当然,为提高效率,可以按具体情况简化有关的程序,但绝不能没有招投标的监督和公开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较大程度减少基层水利人员通过黑箱作业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来牟取私利。
3、建立农村小水利各工作的分工制约机制。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主要比弊端是基层小水利工程从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发包、组织施工、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工作都集中在水利会,而且由水利会独自实施或由镇府内一个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约,易引发贪污受贿案件。因此,水利会或镇府在农村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应明确水利会为管理者,而不能又是
工程的承建者、施工者。
4、要加强对基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起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通过预防教育,特别是通过相关的案例教育,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5、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查处打击,对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的基层产生心理威慑作用。打击也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不对这些职务犯罪实施有效及时的打击,监督制度就失去了约束力,预防教育就失去说服力。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文/ 刘柏林 金 凤
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
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我市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91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乡镇干部(包括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或农村经济管理站主任、站长、会计、现金员)共16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其他人员包括乡镇以上干部6人、村民8人、医疗机构人员2人、保险公司人员2人,共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在涉农案件中农村基层干部多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且在以村为单位的个案中,村干部集体共谋进行贪污犯罪的属多发现象。
(四)案件易发、多发,具有普遍性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趋势愈加明显,国家用于农业保险、建设征地拆迁、农民工培训以及新型农合等支农惠农领域的政策性资金几乎都被“染指”。在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支农惠农政策和各项补偿办法一旦被明确后,犯罪行为基本集中在一二个月内即实施完成。另外此类犯罪又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往往具有涉及面广、线长、人多的特点。在我市查办的两大涉农系列案件中,农业保险案件涉及78个乡、镇(场、站),共74人参与实施犯罪(但其中有44人因涉案金额较少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占到涉案人数的%);公路工程占地补偿案件中,所涉及到的21个乡、镇、场均有不同程度贪占行为,共查办涉案人员41人。
(五)手段直接、大胆,方法、动机简单、原始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作案手段直接、大胆,甚至有些无所顾忌。在作案方式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多采用冒名、虚报、截留、套取等方法,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相比仍处于较为原始的低智能化阶段。如我市查办的公路建设占地补偿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均是采取直接将村公用地块和征地补偿丈量时多出地块以他人名义进行虚报冒领,贪占地补偿款。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发现部分涉案人员的心理表现出极不成熟的特点:在作案期间,往往都是盲目、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普遍存在 “这是国家的钱,不占白不占”、“这些唐僧肉不吃白不吃”的偏激思想;还有的自欺欺人地认为,自己只是“拿”了一小部分而已,更何况大家都在“拿”;而案发后,嫌疑人之间先是积极串供、制造假的口供或书证,一但被查实犯罪,又都后悔不已,十分惧怕法律的惩处。
(六)犯罪数额呈上升趋势,大案比例突出
在2005年左右,我市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低,多是2到3万元案件。而近三年来的案件涉案金额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5万元以上大案比例尤为突出,已占到八成以上。2008年我市涉农案件大案比例是%,而2010年以来的大案比例为%,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近三年来犯罪数额情况为:5万元以上的大案共48件102人,占案件总人数的%; 5万元至10万元的29件54人,占案件总人数的%;10万元至20万元的10件25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0%;20万元以上的9件25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0%。这些数据说明了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恶意越来越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不利因素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权力集中但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不健全
当前农村干部手中资源、权力的扩大与农村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严重滞后这一矛盾的欲演欲烈,为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尤其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的混乱管理:一是大部分“财会人员”不具备专项技能,个别财务人员成为领导的“傀儡”;二是在“白条入账”基本杜绝后,“虚报支出发票”又继之而来;三是所谓的“村财乡管”形同虚设。另外由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能不到位,使部分乡、村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也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的发生。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致使这项民主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涉农专项补偿资金的落实存在职能缺位 由于部分惠农和补偿政策的落实是在部署时间紧迫、宣传不到位、实施细则不完善、农民认识不够的前提下开展的,部分省市又存在过度强调比例、分摊任务的附加政绩化现象,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我市2007年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就是由于筹备时间短、组织不到位、具体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衔接不及时,再加上试点的范围广、投入资金大等因素,使这项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漏洞,为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样在我市2009年晖乌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组织测量不精确、缺乏具体的组织指导方案和分配办法,再加上各部门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给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在补偿款的申报和领取环节普遍发生了虚报、冒领的现象。
(三)部分干部素质不高,保障水平低
当前我们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选举过程中所谓的“政治投资”盛行,一旦贿选成功再想方设法捞取“本金和利息”,对当前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更是“雁过拔毛”。同时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不明,盲目跟风,甚至滥用对农村集体事务的处分权进行犯罪。我市2010年查办的公路建设占地补偿系列案件中,就有村干部认为“反正你整我也整,不整白不整”,不去考虑是否是犯罪;也有的自认为犯罪手段较高,隐蔽性较强,实际上非常拙劣。虽然近几年国家把大批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基层组织当中,但与当前农村快速发展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另外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过低的工资福利水平,也是部分干部进行职务犯罪的诱因。
三、针对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重视基层制度建设,建立良性工作格局
逐步建立农村基层组织“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性工作格局。首先建议参照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制,完善“村账乡管”,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具有特许资格的中介代理记账公司,对村账目进行统一记账、统一审核、统一上报复查;其次加大群众的法律、政策普及力度,建立和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申报、发放、领取、核批环节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把各环节的监督落到实处。再次建议将农村干部工资参照地方公务员进行“同步不同标”浮动,并为其设立在职养老、医疗保险专项补助;对村务公开实行责任制,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要追究镇分管领导、村书记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加大查处力度,注重方式方法
要充分发挥各机关在惩治涉农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打击力度,注重方式方法。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支持,形成打击合力。如我市在涉农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地方党委曾多次组织有纪检委、政法委和农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以及乡镇、村干部参加的动员会,动员有问题的干部主动到检察院说清问题或投案自首,使办案工作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案件的始终。如办案中对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员有投案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预防和化解矛盾、保障春耕生产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采取取保措施。此外,在移送法院后,还应当积极介绍情况,使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员得到宽严适度的处罚,从而使办案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形成上下贯通、内外互动、左右协作的农村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首先对易引发、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和环节,进行重点联合监督预防;其次政府可以与农村基层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健全责任机制;再次要结合办案,发现和分析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我市在查办涉农案件过程中,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和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纰漏和问题,提出了十几项检察建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作者单位:白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