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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3篇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2022-10-15 13:42:16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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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3篇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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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3篇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1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章中的重要问题是法的概念的争议。要注意两大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也称非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另一个是分析法学派,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第二,社会实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即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而自然法学派,要求法要符合道德要求。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二、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的一种侵犯。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我们当前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司法解释等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尽管给整个法制带来一定的不和谐。未来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这种不和谐的声音会越来越少,最后会逐渐消减。

  三、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第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第二,普遍性。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第三,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注意,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是没有矛盾冲突的。因为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达到普遍服从的效果。

  第四,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又是技术规范相对而言。社会规范是人和人之间的规范,技术规范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规范是由最强的外界强制。因为他是由国家权力来帮他实施的。但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一定要讲究程序的要求。

  第五,权利和义务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第六,法的可诉性。法是能够用来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

  我们国家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这就是法的可诉性得到了运用。司法机关运用诉讼程序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法的可诉性。注意宪法也是有可诉性的,或者说宪法也是能够用来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例如2001年,山东济宁市发生齐玉苓诉告陈晓琪一案。当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

  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玲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一银行工作。后被齐玉苓发现,于是齐玉苓就以陈晓琪的父亲和济宁市商业学校,该初中,济宁市教委,共同为被告。提出了两点请求,一是陈晓琪侵犯了我信誉权,二是侵犯了我受教育权。济宁市做出一审判决时只支持他的信誉权,没有支持受教育权。齐玉苓不服就上诉到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也拿不准,于是请求最高法院进行解释,做一个批复,最高法院在批复中说在本案中,陈晓琪等人是以侵犯齐玉苓姓名权的方式分侵害了他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的权力。根据批复,山东省高院做出了支持齐玉苓受教育权。这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例如,送法下乡有没有不准确的地方?如果这个说法不准确,从哪些方面可以进行论述。

  送法下乡隐含的潜台词是乡里没有法,所以违反了法的普遍性。法律在一个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而我们不是送法下乡,而是要送法学家下乡,送法律意识、法学观念下乡。

  权利和义务性的关系:第一,他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第二,两者的总量上是平等的。第三,两者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浑然一体,其次是分裂对立,最后到对立统一;第四,两者的不同时期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尤其在民族法治社会,要坚持权利本位,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在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两者关系上,要坚决、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二是在公民权利义务两者关系上,义务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权利,而不是权利的履行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是对人的行为的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但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论述题要注意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不调整人的外在思想。因此,马克思曾说:“我除了我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行为是我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第二,法律自身的特点也有局限性,包括:一,法是一种规范,它不是规律。总是体现人们的意志,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二,法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做到天衣无缝,周密缜严,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周密。三,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能够随时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四,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社会实践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除受到了人的因素的影响,还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些都导致法的作用是具有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法律也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有时甚至也不是最佳方式。中国的古代虽然讲究无诉,他们更多的是用调解来解决纠纷。这里也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能够为我们今天解决纠纷提供有意的启示。今天我们应该强调纠纷解决他的多元化的机制。不仅是用依据法律进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还应重视包括调解在内的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例如,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以以上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就可以考察法的规范作用。村长因为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这是法的强制作用。村民因为村长受到处罚,受到了教育,这是法的教育作用。

  五、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

  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

  价值发生冲突,有几个解决的方式。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就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具体说来,是自由大于正义,正义大于秩序。例如,某地方出台了治理交通的新举措,为了治理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该市规定,如果行人如果违章过马路,被车撞死或撞伤,则司机完全不承担责任。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请进行论述。第二,个案平衡原则。第三,比例原则。

  这个地方政府出台这个措施是由于很多行人经常违章过马路,结果撞伤或被撞死,引起了交通混乱,为了治理交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出台了这个措施。所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但他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或是以漠视人的生命来换取秩序,显然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这不是正义的法。违反了正义大于秩序的位阶原则。

  例如,很多城市也是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请对这个“禁讨令”从价值位阶原则进行论述。

“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但侵犯了乞丐的自由。这是有关自由和秩序有冲突的例子。

  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也是不合理的。

  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请根据这个材料,有关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论述。

  本题从法的价值角度论述的话,交警把违章行使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因为耽误时

  间,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于是交警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及时将孕妇送到了医院,这里有个价值判断,就是交警在自由和正义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结果他认为该当要以母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维护了正义。所以正确的适用了价值位阶原则,正义大于秩序。

  第二,是有关法律推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不能行驶到非机动车道调头,否则将被罚款,这是大前提,现在司机在非机动车道上调头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这是一个从大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推理,这是演绎推理。但后来交警听完了司机的解释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这是交警在有大前提的情况下不用大前提,这是辩证推理。因为如果从大前提的出发进行推理会得出一个显然不公正的结论。如果交警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大前提出发进行推理,这个司机将被罚款,孕妇及孩子的生命将受到威胁。这是不正义的结论。因此,他能够进行演绎推理而没有进行演绎推理,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和判断这就是辩证推理。

  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是演绎推理,法律没有规定,就是出现了立法的空白或立法的漏洞,如果出现立法的空白或立法的漏洞,则就没法进行演绎推理,只能用辩证推理。所以辩证推理基本上发生了两个整合。第一,如果进行演绎推理,显然会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论。第二,没有大前提,无法进行演绎推理,因此只能用辩证推理。

  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以下情况下适用: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因为法律规则是明确的是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上抽象的,是模糊的。所以法官一般情况下,要首先适用具体明确的规则,然后才适用抽象模糊的原则。第三,没有更强理由,不得经行适用法律原则。

  七、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

  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那些能够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的明确条文中得到的,为正式渊源。那些不能够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渊源,而仅仅是表现为由法律意义的准则和管理,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是非法的渊源。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才使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注意:判例也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作为法律渊源就,能够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判例法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普通法。二是衡平法。在判例法国家,判例法具有遵循先例的效果。同时判例法还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因为在英国普通法法院,如果想去普通法院起诉,首先应当向国王审请令状,这些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是有规定的。只有先审请令状才有可能去法院争取权利。因此是程序先于权利。

  判例法国家也有制定法,如英国,美国。在英国,制定法的地位要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判例法。美国也有成文的宪法,1787年的宪法。但在大陆法律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判例法的作用。如法国,法国虽说是成文法国家,但其行政法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判例法的地位和作用。

  八、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各个部门法所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整体。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等。我国的法律体系尽管有不和谐的地方,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九、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第一,对人的效力;第二,时间效力;第三,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具体又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对时间的效力,要注意法的溯及力,即法对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能够适用,则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一般来说,法无溯及力。

  例如,2007年的一道考题。第一,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了正义的原则。第二,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要求。第三,要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证公民权力,一定程度上,是承认法律有溯及力。我国实行有力追溯原则,是指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律有溯及力。

  西方某法院指出,法律只向前看,不向后看,是指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开始规定的。

  二战结束后,在德国成立的纽伦堡国际法庭,以审判纳粹战犯。纳粹战犯就曾以法不溯及既往提出抗辩。德国人的法治思想很强。德国法上有个著名的学派,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萨维尼,提出了著名的“民族精神论”,深刻的影响了德国的民法典,使其制定推迟。致使《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才予以公布,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潘德可顿”法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奠定了理论上的坚实基础。具有概念准确、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等特点。

  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文章来源: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2.法律关系的类型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 法律关系.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 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 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双向 法的关系, 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多边法律关系, 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例如,甲向乙买了 10 台空调,后甲把这 10 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后来甲委托丁运 输公司把 10 台空调运回家.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 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指不以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 也称第一性法 律关系.必须以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不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叫从法律关系,也称第二 性法律关系.在上面的例子中,买卖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仓储,运输法律关系是 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是物,二是行为结果,三是精神产品,四是人身.注意人的身体在整体上是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因为如果把一个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法律 关系的客体,就成为贩卖人口.但人的器官是可以移植的,器官移植时不能有伤风化,同时要根据 法

  律的规定执行.当器官还没有离开人的身体时,还是他的组成部分,一旦植入别人的身体,就成 为他人身体的一部分.文章来源: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凡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的各种事实.根据事实是否和当事人 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是和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事件是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

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2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论述题经典模板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下面是笔者 总结的一些万能的论述答题模板,供学员们参考。

  一、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 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 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 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 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二、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 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 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 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 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 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 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 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 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 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 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 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

  六、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 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 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

  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3

  一、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又叫做法的功能,泛指对社会及个人发生影响的体现。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特征;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本质和目的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D.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A.从作用的领域方面来看,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法律的政治作用、经济作用、和文化作用;

  B.从作用的方式来看,法律的社会作用分为确认、提取、分配、保护和限制等作用;

  C.从作用的性质来看,法律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阶级对立社会中,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思想道德等领域,确认和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社会公共事务方面a.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 b.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c.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d.有关一般文化、娱乐事务的法律。

  对法律或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并不是偶然产生或从抽象的原理中推论出来的,它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法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a.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c.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和现实生活的矛盾,d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二、法与市场经济

  1、经济决定法律。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它决定了国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人类的经济生活还决定了 法律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2、法律服务于经济。a.法律对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提供引导、促进和保障 b.法律对与之冲突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进或摧毁。

  3、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方式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

  4、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经济主体独立,交换自由,法律权利关系明晰,法律体系完备。

  5、世界经济的实践表明,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国际管理和国际协定办事,这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

  三、法与民主政治

  1、民主,是多数人治理的政体。

  2、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其特征a.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b.民主与集中的结合。c.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d.逐步完善的民主。

  3、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是法制的内容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必须与法制结合。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和实行法治,所谓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脱离民主的法治是通过法制对人民的专制,而不受约束的民主或导致无政府状态,或导致专制和集权,两种方向都是险途。

  四、法律与文化

  1、“文化”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敢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

  2、法律文化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对待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设计对待法律的精神方面,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意识,但是法律文化的范围不限于法律意识。

  3、每个社会中的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与这一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密切联系的,后者是前者的载体。对法律或法律制度,另一个方面是指作为一种精神文明或文化知识现象。一个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公职人员具有适当的、较强的法律意识,没有这一条件,依法治。国只是一句空话;反过来,一个国家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然会不断提高社会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与法律意识同样是相互并存和促进的。

  4、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际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5、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的方面 a.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b.徒法不能以自行c.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d.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e.制定法传统;消极的方面a.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b.轻视法律的作用c.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d.法即是刑e.轻视法学。

  五、法律与科技

  1、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科技与法律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密切。

  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指引、协调与管理的作用 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 法律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法律在控制由于科技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调整科学技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防治对技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

  2、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以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科技的发展对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科技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

  科技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方法的扩展。

  3、新时期科技法制和政策环境建设的重点任务。

  A.加强国家创新体系执行主体的立法,是健全科技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

  B.维护科技发展领域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是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和相关政策环境建设的艰巨任务。C.完善国家科技机关管理和只是产权制度,是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和政策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

  4、推进科技法制和政策环境建设的重大举措。A.建立权威的国家科技决策机制B.全面清理现行科技政策法律文件C.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D.加强科技政策法律制定能力建设以及政策法律文件的实施和监督E.加强学科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

  六、结合四中全会精神,论述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基本含义:

  A.司法权的专属性,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B.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C.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2、意义

  A.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B.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C.是正确使用法律的前提;

  D.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3、贯彻施行 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和党组织的关系 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严、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

  法治教育

  C.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结合四中全会精神,论述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与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总体说来:一,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二,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监督,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力。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力与权利、规则。

  1、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谁被监督。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法律监督的权利和权力。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利与权力。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结合四中全会,①要构建法律平台、打通法律监督的壁垒,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②解决在以往监督过程中治标不治本的情况,加强对权力的同步制约;③各监督平台同步进行,实现责任划分,强化各监督部门的独立性;④推行阳光法案,保障个人权利收到合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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