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实施五项社保新政 职工养老保险打破户籍限制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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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自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意见明确,湖北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对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意见强调,参保人员只凭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手续。湖北省社保部门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此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重要成果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在日前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这一旨在打破让城乡养老保险不再受户籍限制的新政。有关专家称,其降低门槛,降低标准以吸纳农村户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是在城乡二元结构长久持续的情况下,对城乡一体架构的新探索。
上述《通知》提出:即日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还规定,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日前,人社部数据显示,全国有3800万人中断社保。有分析人士认为,部分原因疑为中小型企业社保负担过重。据悉,四川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金额下限也做了大幅调整,调整后将减轻中、小、微型企业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负担,以避免因缴费压力大而导致的“断保”。调整金额将从年1月1日起实施。
“从城乡分离进入城乡并轨的保障体系,这是一个制度创新。”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认为,原有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因对进城农民工有很强的排斥性而导致其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过少,这其实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他建议,城乡并轨还应考虑到不同人群收入水平不一样,可以通过阶梯设计进行区分。
据悉,12月5日,成都市正式宣布在全省率先实施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这一新政。
四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打破户籍限制
近日,记者从乐山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7月起,乐山市正式实现城乡养老制度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移衔接。
今年6月30日,四川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从7月起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顺利转移衔接,职工参保缴费接续畅通。
政策解读:
两种保险如何转移?根据缴费年限双向转移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全部储存额转入新账户
按照新规定,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折算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是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果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了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温馨提醒:
参保时间确定要注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初始参保时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抵扣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个人账户金额。已领取养老保险的不能办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没有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以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四川养老保险新政实施:乐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