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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汇报材料[模版]3篇

2022-10-14 15:55:56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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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汇报材料[模版]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终末期肾病汇报材料[模版]3篇,供大家参阅。

终末期肾病汇报材料[模版]3篇

终末期肾病汇报材料[模版]1

  ICU生命终末期的实施和伦理学问题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及近年来重症医学的飞速发展,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明显提高,但对于重症监护病房(ICU)中处于生命终末期的患者,先进的生命支持技术只能维持其生命体征,延长存活时间,但却无法保证其生活质量。

  一些患者并不希望依靠机器和药物延续其生命,他们期望有尊严地死去。由此可以看出,ICU中持续、积极的治疗并不是完全有利于患者,使用大量医疗资源换来的却是一些患者在痛苦中等待死亡,一些生命终末期患者维持着毫无生活质量的生命。2004年Angus等对美国6个州进行的一项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在万死亡患者中约有%死于ICU,ICU仍然是医院病死率最高的地方,对于重症不可逆患者的医疗是危重症医学需要深度思考的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ICU生命终末期医疗的国内外现状及伦理学、法律、生命终末期医疗问题,以期引起从业人员的重视。ICU生命终末期医疗现状

国外生命终末期医疗现状:国外对生命终末期限制医疗的研究开展较早。1976年美国麻省总医院的工作者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根据患者预后选择治疗方法,将治疗分为4级:①积极治疗;②积极治疗但每天评估病情;③选择性地限制生命抢救治疗;④停止全部治疗。之后欧美医学界又进行了一系列有关生命终末期限制医疗的研究,但对何时开始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怎样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等问题有很多争论。

  1990年美国危重症医学会(SCCM)发表的文章指出:在伦理学上对生命终末期患者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持肯定态度,ICU医生认为进一步治疗对患者无益时,可以停止全部治疗;患者或其代理人(代理人为患者指定的亲属或其他法人)可以决定治疗方式。任何一种治疗都应该使患者受益,如果某种治疗措施不能使患者受益,那么这种措施实施的可行性就存在争议,甚至应该考虑限制或撤离。

  这篇文章奠定了生命终末期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基础,法院的判例也给予了支持。1997年,在美国生命终末期采取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患者比例上升至死亡患者的90%,而且医生也有权拒绝代理人对没有治愈希望患者继续抢救的要求。

  2001年美国危重病医疗伦理委员会发表了“ICU终末期医疗推荐意见”的文章,详细阐述了在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方面,医生和患者或其代理人要经过充分的考虑和详细的交流。患者们的治疗要求往往是基于减轻痛苦,减轻精神负担,保持清醒以及与亲属保持联系和避免延长死亡时所造成的痛苦;而代理人的治疗要求往往是确保患者舒适,有一定的生活自主性,有家人陪在身旁和尽全力去治愈患者。当患者或其代理人要求进行或撤停某种治疗措施时,医生应该诚实而详细全面地向其交代治疗的益处和风险性,并且应经过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讨论是必需的程序。临床医生既不应该完全听从患者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也不能主观地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案。欧美国家对生命终末期患者的研究提示,这些国家ICU中对生命终末期患者采取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是普遍的医疗行为。

  1994年至1995年,美国一项107家ICU的调查显示,仅25%的患者死亡是未经过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而直至心肺复苏术(CPR)失败。1999年至2000年,在欧洲17个国家的37家ICU死亡患者中,有%实施了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Ⅲ。亚洲的日本1995年调查显示,多数日本人在人ICU前已经签署过拒绝CPR的文件,因此日本人ICU治疗的比例较美国低。但是由于文化的差异,ICU医生即使已了解到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的相关政策,但真正实行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的比例仍然较低。

国内生命终末期医疗现状: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儒家、道家、佛家思想的长期历史沉淀,对死亡始终采取否定、蒙蔽的负面态度,甚至不可在言语中对死亡有所提及,这是不幸和恐惧的象征。我国的ICU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挽救了大量的危重患者。但国内治疗危重患者的模式仍以积极治疗为主,实施限制医疗的比例较低。

  国内一项研究提示:决定生命终末期患者治疗选择的主要因素为年龄和经济条件,而非伦理和医疗因素,虽然医生已经就患者病情与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实施生命终末期限制或撤离治疗的患者比例仍低于国外水平。国内法律法规对于生命终末期患者的处置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医生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常常选择不主动参与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的建议或行为。在另一项对上海6家ICU死亡患者的研究中,放弃治疗组自费患者占%,而且不放弃治疗是由患者直接或间接决定,这与国外研究存在明显差异,也与我国的风土人情、国情和伦理均有关系。

生命终末期患者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伦理学和法律问题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学科学发展到今天,一些以往被认为不可治愈的疾病现在有些已能治愈。但是即使医学科学再发展,也仍会有一些疾病是我们无法解决的,对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医学科学的发展也没有任何推动和促进作用,此时的医疗行为应以尊重生活质量、避免延长无意义的生命、缓解患者痛苦为主。因此,帮助临终患者可以有尊严地、无痛苦地死亡,是ICU当前治疗和护理工作的新任务。

  伦理学上并没有要求我们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而不顾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医学伦理学需遵循有益、无伤害、患者自主权、公平4项原则。有益指医生有照顾患者并充分尊重患者利益(包括挽救生命、缓解痛苦、减少伤残)的责任”。无伤害指医生应避免使用医学上无效的治疗而延长患者的痛苦,医生应充分考虑各种医疗措施的风险及伤害。

  患者自主权指要尊重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的人的权利,由他决定接受或拒绝临床提示需要进行的医疗措施(包括维持生命治疗);医生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帮助患者作出选择,患者应对其选择负责。公平指为患者提供治疗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应因残疾、年龄或社会地位等因素而遭受不公平对待;另一方面,没有人可以忽视对其他人的影响或医疗资源不足,而要求享有特权(例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治疗)。但在ICU中把这些原则应用于实践有很大难度,首先ICU患者大多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准确地了解各种治疗和风险的优劣,而且患者和家属不一定接受医生提出的患者处于无效治疗阶段的观点。

  1991年美国胸科协会发表了“不予和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相关共识及指导原则”,首次从法律层面支持了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是否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法律学上的首要判定原则是“被同意和被拒绝”,原则指出,如果没有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同意或拒绝,那么治疗就不应该开始或停止,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或拒绝任何治疗措施,如果处于紧急情况时(如地震、交通意外、患者意识不清或没有代理人在场等)除外。

  当患者已失去自主能力而无法表达其意愿时,当没有可信证据(如遗嘱、授权书)证明患者的意愿时,代理人面对选择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时可以依据两条测试标准:

  第一,治疗该患者带来超负荷的负担,而不能使患者病情逆转;

  第二,治疗使患者的身体承受巨大痛苦,包括外观重度毁损(全身肿胀、出血、恶液质等),这种治疗是不人道的。

  英国有关法律明示,如果恢复健康这一目的无法实现,医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减轻痛苦,甚至是缩短其生命。目前法律上认为从机械通气到营养支持的所有医疗干预都应以减轻患者痛苦、治愈疾病和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为基本出发点,如果这些医疗干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只是做样子,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实施限制该医疗或撤停。生命终末期患者的医疗问题

  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医疗研究主要出自于对临床医生的调查信息。许多大规模的调查都指出,绝大多数临床医生都实施过至少1次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国外研究发现,临床医生不仅在患者和/或其代理人提出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时考虑实施限停治疗,而且当他们判断进一步治疗对患者无益时往往会主动向患者和/或其代理人建议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

  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实施主要与患者年龄、疾病类型、ICU住院日、患者所在地区、宗教信仰、医生们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医生们的临床经验、当地的医疗水平和一些危重病评分系统(如急性生理学号嗄性健康状况评分系统Ⅱ、序贯器官衰竭评分等)密切相关。

  脑死亡、持久性昏迷、一些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伤和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在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者中占相当高的比例。而ICU床位占用、医疗资源使用、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医疗费用并不是主要相关因素”“。大多数患者对自己所患的危重病没有预先的心理上和思想上的准备,或者发病后迅速丧失自主能力,临床医生在这种时候往往要参与到与患者代理人共同制定下一步治疗的讨论中。

  例如美国尽管没有哪个州有明确规定医生可以为患者作决定,但当患者代理人出于多种因素(如感情因素)而不能(想)作决定时,临床医生往往愿意为患者作决定。尽管会进行多个医生间的讨论,以决定是否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但一般不需要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参与,而且几乎没有法律检验和法庭听证。

  当代理人愿意(能)为患者作决定时,他们往往会听从于医生的关于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建议,并经常对医生的建议进行不同程度的选择。还有一些代理人不能立即接受医生关于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建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是几天后),他们也能接受现实而同意医生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只有极少数代理人拒绝听从医生关于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建议而坚持积极治疗到底,但一般可以和医生达成一致不进行CPR。

  尽管从伦理学和法律学的角度上看,患者或其代理人应该占主导地位,但临床医疗中,其实真正占主导地位的是医生。如法国医生率先发起谈话的占56%,加拿大占77%,希腊占62%,谈话内容以提出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建议为主,并征得代理人同意。

  但1995年美国胸科协会的调查就指出,有34%的医生拒绝过代理人提出为患者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要求,原因是医生认为患者还有康复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还有83%的医生承认他们曾经单方面实施限制性生命支持,原因是对治疗无益。在美国40家医院的ICU中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CPR是实施最多的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手段,占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方法中的60%。

  2000年在加拿大外科ICU中的研究发现,一旦患者作出了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决定,患者死亡的平均时间为,而对于积极抢救的死亡患者,将接受更多的支持治疗(包括血管活性药物、透析、机械通气等)心“。

  在美国胸科协会的一项调查中发现,在选择实施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患者中,选择撤离机械通气的有89%,选择撤销血管活性药应用的有88%,选择停止抗菌药物应用和输血及血液制品的有80%。撤离机械通气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执行:

①“临终脱机”,指逐渐降低呼吸机条件,如降低吸入氧浓度、降低压力支持水平、降低呼气末正压通气(PEEP)、降低分钟通气量至脱机,但保留气管插管,可以应用“T”管。

②拔除气管插管。明尼苏达大学生物伦理中心的调查研究显示,有33%的医生会选择“临终脱机”,13%选择拔除气管插管,其余54%的医生会依病情及其他一些因素而选择两种方法中的一种㈤。还有一项对在14家ICU中死亡患者的584位家庭成员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气管插管患者死前被同意拔除气管插管,而且患者死前拔除气管插管还与患者家属满意度相关。

  综上,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在美国(还有欧洲国家)的ICU中是很常见的,而且流程也相差无几。更进一步地说,临床医生对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科学态度和专业行为与伦理学和法律学的要求不矛盾,唯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医生是否有权单方面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这在伦理学和法律学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判定。以目前的现状,因为ICU是封闭环境,患者代理人不能进入,单方面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很常见,但这样做究竟是否正确,有待于伦理学和法律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ICU中生命终末期医疗实施方法

  对生命终末期患者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流程需综合医学伦理学、临床经验和研究数据进行。撤离生命支持流程应是ICU中类似其他指南的必备流程,ICU医生应像熟悉气管插管或深静脉置管的操作流程一样熟悉它。

  首先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是实施限制或撤离的第一步。医生与代理人(或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但有自主能力的患者在ICU中凤毛麟角)要经常以座谈会的形式沟通,应该开诚布公地向代理人交代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这些座谈会应该在安静、舒适和相对私密的房间内举办,参加人员应该包括:临床主管患者的住院医生、科主任、患者的主管护士、患者的家庭医生、患者的家庭成员(代理人)。

  在座谈会中,临床医生只能全面详细介绍患者的疾病情况、治疗情况及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可行性乜“。在ICU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也应和其他常用的临床常规一样,要有明确的计划,以避免可能的疏忽,例如及时停止可能导致患者不适的常规治疗(像胸片和抽血),而且也可以保证临床医生尽早与社会工作者、牧师、器官捐赠机构取得联系。

  一旦签署了实施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的协议,ICU中就应制定明确的撤离计划和处理并发症的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根据家属签署的撤停文件,停止常规化验以及x线检查;②给患者深度镇静和镇痛,药物剂量没有限制,以确保患者没有痛苦;③可以实施“临终脱机”,但要保证患者无痛苦;④制定撤离生命支持的指导原则。结论

  生命终末期患者的管理在国外已经成熟,ICU医生可以很好地用伦理学原则指导临床医疗行为,也完成了大量临床研究。但由于各国地域、宗教、民族、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生命支持撤离的认识在世界范围依然有很大差异。美国对患者的自主权和生命价值相对比较重视,且法律也支持生命终末期实施限制医疗;欧洲差异较大,发展不均衡。我国危重症医学起步较晚,ICU挽救了大量危重患者,也发现越来越多生命终末期患者依靠昂贵的生命支持技术低质量地存活,消耗了大量医疗资源。

  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医疗资源分配不平衡,无原则地维持生命终末期患者的治疗,必然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给社会、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许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危重患者在急性期却无法得到ICU的有效治疗,这是国内ICU医生面临的最大伦理问题。我国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ICU生命终末期患者一般只能积极治疗到底,国内ICU医生也不能主动限制或撤离生命支持治疗。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健全相关法律,多学科医学专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命终末期实施限制医疗的标准,并加强死亡教育,才能保证生命终末期患者能够选择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并且有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死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当死亡已经开始或不可逆转时,放弃治疗是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对人生命尊严的尊重。

------------摘自医脉通

终末期肾病汇报材料[模版]2

  十二五末期

  篇一:“十二五”规划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五”规划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五”以来,《XX市XX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大多达到增长进度要求,各项任务实施情况良好。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提高;城乡一体化战略全面实施,新农村建设步伐加速;改革开放整体推进,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民生事业全面发展。全区“十二五”规划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较好地完成了《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但随着国际国内以及区域环境的形势变化,《纲要》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有些指标、任务要达到“十二五”规划期末要求有一定难度,需要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一、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

  一是内外部环境风险犹存。“十二五”中后期,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环境,中国经济的发展都面临着一系列不确定性。全球经济尤其是发达经济体增长低迷、发达经济体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显著增强、中国贸易条件依然在恶化。“三驾马车”中,进出口对中国GDP增长贡献依然低迷,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面临企业投资意愿不足、房地产调控继续、地方财政受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中国房、车消费潜力已不如以 前,新增长点尚未显现。

  二是区域竞争日益加剧。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各项指标始终处于全省、全市前列,但在新一轮发展中,临近的XX、XX等地市里强劲、保持竞争压力;XX、XX等地特色鲜明、呈现追赶趋势;XX、XX积极发展海洋经济;XXX依托区位优势引进大项目;XX要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压力较大。

  三是自身结构尚需改善。从XX自身情况来看,面临着“四大压力”:XX经济发展经过长期高基数、高增长发展,面临增速放缓的压力;传统工业、服务业结构不尽合理,有同质化竞争趋势,高端化发展转型压力巨大;资源利用回旋空间小,项目引进、推进、落地压力增大;城市框架初步形成,城乡统筹进一步完善,但面临农村面貌改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等民生建设压力。

  二、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增速有所放缓,部分指标完成任务难度大 地区生产总值从2010年的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亿元,年均增长%。今后几年增速放缓,以年均增长%计算,预计2015年底为1350亿元左右,难以完成“十二五”末期1500亿元的目标任务。

  2012年自营进出口总额亿美元,同比仅增长了

%。要实现到2015年自营进出口总额190亿美元的目标,需在2013-2015期间年均增长%,从当前及今后几年经济形势发展来看,完成该指标的难度极大。

(二)产业结构调整进展不快,三产比重上升缓慢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任务,但从实施情况来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缓慢,长期以来形成的结构性和素质性矛盾依然存在。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在工业内部传统产业仍占主导地位,高端装备、新能源、电子信息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与传统产业结合不够紧密。二是技术创新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尽管全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已由2010年的20%升至2012年的%,提前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5%目标,但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不高,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需进一步提高,拥有高水平的自主核心技术的企业不多,科技创新还未成为企业的共识。三是服务业比重提高缓慢。2010年服务业比重为%,2011年、2012年比重略有增加,分别达到%和%,按目前发展趋势,要完成2015年40%的目标具有相当难度。在服务业内部,结构问题依然存在,商贸业和房地产为主,生产性服务发展明显滞后,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发展还不够快 ;受城乡居民收入增速放缓等影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生产总值增幅下降,消费意愿不强,新的消费增长点尚未形成。

(三)要素资源制约明显,重大项目推进难度加大

  近年来,我区的重大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了平稳增长,2011、2012年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为%和%,2003年上半年达到%,但增速面临“从高趋缓”的压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一是资金制约。国内宏观形势趋紧,随着建筑原材料、能源、劳动力价格的持续上涨,项目投资成本不断上升,融资压力不断加大,企业投资热情减退,投资增长后劲不足。二是土地制约。国家严格土地管理和严把土地闸门的政策不会改变,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这已成为项目推进的重要制约。三是政策约束。政策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征地拆迁成本不断提高,节能环保要求更加严格,协调和推进的难度越来越大。四是个

  别项目进度落后。“十二五”重大项目推进还不够理想,如 等项目的推进还达不到规划要求。

(四)镇村面貌有待改善,社会建设仍需加强

  我区社会发展显著加快,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城乡居民收入、生活仍存在较大差距,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扩大压力进一步加大,城乡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农业生产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双重风险,农民持续增收的基础还有待进一步夯实。二是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城乡之间、区域 之间公共服务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不一,还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三是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社会服务管理人员数量偏少,素质偏弱,影响着社会管理效率提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城市交通拥挤及停车难等群众关注的问题都亟待更好解决。

  篇二:中国拟在十二五末期放开二胎政策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10时,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举行“政协委员谈文化建设”记者会。全国政协委员、空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全国青联常委韩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微博打拐使更多的人关注到被拐儿童、流浪儿童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对孩子被解救出来以后的后续安置问题有四点建议。

  香港明报记者提问称:我的问题提给韩红委员。之前在微博上你已经提到了,这次您提案是关于救助流浪儿童的,您也说这是唯一一次机会对媒体讲这件事情,我想听一下有关这个提案您的看法。

  韩红表示,首先我感谢通过微博打拐这个事情,使我们更多的人看到

  了这个群体,看到了曾经我们没有想到这么麻烦、被拐儿童、流浪儿童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这么大,感谢他们能够把这个新闻发布在微博上。我跟于建嵘教授有不同的是,他们呼吁的是微博打拐、解救儿童,我想的更多的是,当孩子被解救出来以后后续安置问题,孩子救出来以后谁去养?

  韩红说,第一,更新观念,增强未成年人的国家保护意识。简而言之,以前我们都觉得孩子是我们父母的事情,小孩儿有什么问题了,是小家庭的事情。其实不然,孩子固然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少年强则国强。所以,当家庭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如果国家能够给予保护意识,孩子就有着落了。有些小孩儿父母双全,但是长期遭受到对孩子的打骂、对孩子的虐待,造成了这个孩子得不到家庭的爱,得不到家庭的功能,得不到这个家庭给他的抚养和教育,这时候国家有保护意识。孩子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

  第二,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可以说,儿童的保护在我们国家这么多年,尤其是在困境儿童方面,政府给予了很多帮助、支持、扶持。但是,在某些法律很难涉及到的地方,有些擦边球的地方,就给这些人贩子一定的空间。我觉得我们国家公安部、民政部直接关系儿童权利的政府部门是不是可以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司局。我简单解释一下,现在流浪儿童的管理都是跟流浪的大人,要饭的、乞讨的、上访的等等都是在一起管理,孩子和大人一起管理,我觉得会造成很多的不便。所以,我的建议是,公安部、民政部能够直接关系儿童权利的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的司局,以加强政府对困境儿童的国家保护。第三,希望国家能够根据合乎国情的,建立“三级监护干预机制”。一是,防患于未然的早期社区干预。社区要知道这个孩子家里父母的构成,比如家庭环境的构成,如果成份比较复杂,政府就可以早期在社区进行引导,开导家庭培训指导,以及针对高风险家庭制定个性化的帮助和干预。二是,有效而及时的行政干预。前两天我碰到一个孩子,14岁,父母离婚以后,孩子判给了父亲管,可是父亲根本没有办法管,这个孩子已经被扔掉三次了,孩子每天睡在水泥管子里。第四次的时候更残忍,把小孩儿从副驾驶的门一脚给踹出去,孩子浑身是血。这时候孩子还没有满18岁,他怎么向公安机关、法院提起申诉呢?没有办法。这时候我们国家是不是可以出台一个法律,取消父母的临时监护权,因为你没有办法养孩子,你没有办法去培养他,你没有办法让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你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成长了。这时候国家政府是不是可以出台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就是取消父母监护权。

  最后,提出可操作的明确司法干预权,这个不用解释了。我们国家的儿童,亿未成年,占总人口的近1/4,还是那句话,归根结底,家事就是国事。我们作为政协委员,我们作为社会的所谓知名人士,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我们自己的自身影响,呼吁加大未成年人法的力度,帮助未成年人法能够完善,使孩子们有一定的保障,我想孩子们就是未来的主人翁,是栋梁之材。所以,孩子以后不仅是他的家庭的,也是我们的,也是你的,也是他的,也是全国家的。

  本报讯(记者石善伟、李栋、何涛、张莹、于梦江)昨天上午,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举行“政协委员谈文化建设”记者会。面对记者关于“微博打拐”的提问,全国政协委员、空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全国青联常委韩红表示,她“看到了希望”。韩红昨天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曾说过一句‘我对政府充满信心’,直到昨天让我看到了希望。早在总理和网友互动时就谈到,原话是‘我责令民政部、公安部积极、迅速办好流浪儿童的事情。’到昨天民政部已经正式宣布,第一,对流浪儿童加大力度的治理、管理,而且就将又重新修建一批福利院。”

  韩红表示,民政部还明确了困境儿童寻找帮助的方向。此外,DNA验血平台开通,DNA数据库已经建成了。

“关于微博打拐,有人呼吁的是微博打拐、解救儿童,我想得更多的是,当孩子被解救出来以后后续安置问题。”韩红提出建议,第一,增强未成年人的国家保护意识。第二,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此外,她还希望国家能够根据合乎国情的,建立“三级监护干预机制”,并提出可操作的明确的司法干预权。

  于建嵘谈打拐建议加重对买方刑罚

  2011年3月11日 11:11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赵威 洪奕宜 陈祥蕉 选稿:黄骏

  于建嵘 微访谈

  昨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通过微博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2011年初,于建嵘在微博上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引起海内外媒体关注。

@中年妇女:微博打拐究竟成果如何?请您说个明白话!

@于建嵘:从元月十七日我发第一条微博到元月二十五日,我微博上提到的都是“解救乞讨儿童”。具体的成果如何,我也说不清楚。因为我同你一样,也是一个网民,没有人有义务向我汇报。但媒体上说,好多在街头乞讨的孩子都回家了。我前些天到云南,也发现有些乞讨的孩子回到了教室里。

@徐皓-林添难:解救拐卖儿童其实我们有很多可以做的,比如医院的安全管理、人口出生、转移登记,但为什么还会有类似 事情的发生?

@于建嵘:有关制度成为了摆设才使拐卖儿童之风越来越严重。最关键在于,许多地方并不把买儿童的事当成是非法的事。@:要加大力度把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都判死刑,对那些人下手就要狠点。

@于建嵘:我同意加重对拐卖者的刑罚。同时,我认为也要加重对买方的刑罚。

@伯通:您发起的“随手拍”活动,已经被网民解构成为一种新的网络行为,有人随手拍公车,有人随手拍解救大龄青年,有人随手拍违章行为??您如何看待这些“随手拍”?

@于建嵘:“随手拍”就是网络时代的公民参与行为。只要不违法,我都支持。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之所以这样受关注,并不是因为我的影响大,而是这个问题很严重。随手拍公车活动的确有意义,如果大家有兴趣,我非常乐意加入其中。

@中年妇女:您除了忙于“乞讨儿童”的事宜外,还关注其他什么公共事务呢?

@于建嵘:我主要是研究社会冲突,包括上访,土地纠纷和社会运动等。所以,好多人说我关注“乞讨儿童”是不务正业。■相关

  韩红首次公开打拐提案

  在昨日的政协记者会上,面对“微博打拐”话题的提问,韩红从容回应:“我等你多时了,我想这个话题一定有人问,我有备而来。”

  今年1月25日,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在微博上发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得到韩红的积极回应。她表示会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递交关于“惩罚拐卖儿童案”的提案。本月3日全国两会开幕当天,面对上百家媒体的围攻,韩红只说了一句“我对政府充满信心”。

  在新闻发布会上,韩红首次详细公开了她递交给大会的提案。

  提案中,她重点提出,希望能根据国情建立“三级监护干预机制”:一是防患于未然的早期社区干预;二是有效而及时的行政干预,比如出现父母虐待儿童的现象时,能取消父母的临时监护权;第三,提出明确可操作的司法干预权。

  两会“打拐”提案追问

  FT中文网公共政策评论员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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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反映出中国刑法走向轻刑化的大趋向,而两会第一天,一份主张对“人贩子”处以“重刑乃至死刑”的建议又得到密切关注。

  据《信息时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被抓获的人贩子不但对其罚没家产,还要处以重刑直至死刑”(严格来讲,“人贩子”应称作“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宜)。搜检历届两会提案,发现要求严厉“打拐”的提案还真不少,似乎多于与如何防范、惩治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有关的提案。

  但打开法律条文查阅一下,疑虑顿生。现行《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下列出了八种情形。该罪的最低刑期是5-10年,已属于《刑法》中偏重的刑罚,又有死刑规定。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必要强调要对“人贩子”处以重刑直至死刑呢?

  似乎可以对此提议作两种解读:(1)由于目前针对该罪,有顺应国际潮流取消死刑的提议,所以该建议其实是主张保留其死刑。

(2)这个提议强调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是要求法院在判罚时对于此罪的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并可更多判处死刑。

  该罪的死刑存废之争,问题太大,在此无法讨论。单就第二点来讲,其实类似的声音近来不少。例如,据《山东商报》报道,济南市政协常委冯光文认为:“为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可考虑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来降低对该罪处以死刑的判决标准。”目前刑法界讨论的是对该罪取消死刑的问题,而这一建议反其道而行之。根据《刑法》,对该罪处以死刑的标准就是“情节特别严重”,与《刑法》其他条文保持了规定上的一致性,也有一定灵活性,实在不知这样的标准还能如何降低。诸如此类的建议,基本没有现实操作性。

  需要讨论的是黄细花代表的建议,以及与之类似的严厉“打拐”建议,背后所隐含的逻辑。这种逻辑似乎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贩子”加重处罚,便会增强威慑力,压制其犯罪动机,从而减少其犯罪频率。而这个逻辑也许是有问题的。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对刑罚威慑力的一种迷信。对刑罚的恐惧只是影响犯罪动机的因素之一。对于潜在的“人贩子”来说,知道《刑法》中对此罪有死刑规定,甚至了解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就已承受了威慑力。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有意加重刑罚,对这种威慑力的影响不大。很难想象潜在犯罪分子会先去研究一下法院在一段时期里的判罚尺度有了什么变化,再去决定是否犯罪,更何况,还有一些人对相关法条完全无知。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有一个边界,超过了这个边界,刑罚就无能为力,就受控于其他因素,如利益因素了。

  但这种迷信刑罚威慑力的心理仍广泛存在。在中国的政治与司法运作中,我们经常听到“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这样的话语。只要某种犯罪出现了猖獗的迹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最高法院的文件,早在2000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过“打拐”专项斗争,而到现在,根据官方数据,至少在一定地区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上升之势,说明以严打应对此类犯罪,效果有限。

  全国两会上交三提案打拐 从严惩处拐卖者成亮点

  2011年03月02日 10:30 来源:大洋网 作者:幸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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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前日北京宋庄中国画家村“解救乞讨儿童”研讨会上最终敲定的上交全国两会修改刑法禁止儿童乞讨议案后,记者昨天再获得三份打拐提案,据“宝贝回家”网站创办人张宝艳称,这三份提案她已经与公安部商讨过,并准备通过相关代表及委员上交今年全国两会。

  三份提案的内容分别为:立法禁止儿童乞讨,由公安部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失踪儿童档案库以及立法从严惩处拐卖儿童分子。

  提案1 建国家统一的失踪人口信息平台 篇三:十二五末经济中服务业比重将超过47% 十二五末经济中服务业比重将超过47%

  中国政府网2012年12月刊载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将提高服务业比重作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第一目标,“十二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GDP增速。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较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这一比重为%,这也意味着到2015年该比重将超过47%。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维达认为,《规划》强调了两个重点,一是对传统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二是对现代服务业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工业化转型升级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规划》预计到2015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

  东北亚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李继凯认为,未来节能环保产业具有广阔的前景。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首提的产业类型,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非常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需求。从西方工业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会伴随高污染、高能耗等问题,从而催生出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产业需求,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也将促进工业的转型升级。

  李继凯表示,民营经济因不受规模限制,在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过程中更有优势。北大民营经济研究院常务副所长黄远征也认为,民营经济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涉及行业广泛,将在下一轮的服务业发展中分得一杯羹。

  何维达认为,“十二五”期间我国服务业比重上升、服务业水平提高,产业需求广泛,前景广阔。但在发展过程中应实行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等问题。除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实施监管外,还需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保障。

终末期肾病汇报材料[模版]3

  附件1

  四川省新农合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

  按病种付费标准

  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一)适用对象。

  以HIV感染或艾滋病(ICD-10编码)为第一诊断的、罹患肺部感染、肝部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及其他感染类疾病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卫生部《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临床路径(2012年版)》、《艾滋病合并活动性结核病临床路径(2012年版)》、《艾滋病合并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临床路径(2012年版)》、《艾滋病合并马尼菲青霉菌病临床路径(2012年版)》、《艾滋病合并细菌性肺炎临床路径(2012年版)》、《艾滋病合并新型隐球菌脑膜炎临床路径(2012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标准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三级医院(万元)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耐多药肺结核

(一)适用对象。

  以单纯耐多药肺结核(ICD-10:、)为第一诊断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卫生部《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和全年门诊治疗的费用。对住院患者采取限额支付标准,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2 耐多药肺结核住院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唇腭裂

(一)适用对象。

  以唇裂(ICD-10:Q36)为第一诊断、行唇裂修复术(ICD-9-CM-3:)和以腭裂(ICD-10:Q35)为第一诊断、行腭裂修复术(ICD-9-CM-3:)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唇裂临床路径(2009年版)》和《腭裂临床路径(2009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3-1

  唇裂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表3-2

  腭裂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四、肺癌

(一)适用对象。

  1.以原发性肺癌(ICD-10:C34/)为第一诊断的患者。

  2.临床分期(UICC 2009)为I期、II期、和可完全性切除的IIIA期非小细胞肺癌。

  3.临床分期(UICC 2009)为T1-2N0M0的小细胞肺癌。4.行肺局部切除/肺叶切除/全肺切除/开胸探查术(ICD-9-CM-3:/)。

  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原发性肺癌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术后1个周期的化疗)。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4 肺癌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五、宫颈癌

(一)适用对象。

  以宫颈癌(ICD-10:C53)Ⅰa2期-Ⅱa期为第一诊断,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含附件切除或卵巢移位手术)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宫颈癌临床路径(2009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术后1个周期的化疗)。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5 宫颈癌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六、乳腺癌

(一)适用对象。

  乳腺癌改良根治术适用对象:

  1.以乳腺癌(ICD-10:C50/D05)为第一诊断,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ICD-9-CM-3:或)的患者。

  2.可手术乳腺癌:0、I、IIA(T2,N0,M0)、IIB(T2,N1,M0或T3,N0,M0)或IIIA(仅T3N1M0)期的乳腺癌。

  乳腺癌保留乳房手术适用对象:

  1.以乳腺癌(ICD-10:C50/D05)为第一诊断,行乳腺癌保留乳房手术(ICD-9-CM-3:或或,以下简称保乳手术)的患者。2.可手术乳腺癌0、Ⅰ、部分Ⅱ期患者,及部分Ⅱ、III期(炎性乳腺癌除外)经新辅助化疗降期患者。

  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按照《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临床路径(2012版)》、《乳腺癌保留乳房手术临床路径(2012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术后1个周期的化疗)。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6 乳腺癌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

(万元)

  手术方式 改良根治术 保乳术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

  二级医院(万元)

  新农合支付 支付标准

  七、食道癌

(一)适用对象。以食管癌为第一诊断,行食管癌切除消化道重建术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食管癌手术治疗临床路径(2012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术后1个周期的化疗)。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7 食道癌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八、结肠癌

(一)适用对象。

  1.以结肠癌(ICD-10:C18)为第一诊断,行结肠癌根治切除手术(ICD-9-CM-3:,)的患者。

  2.可R0切除的结肠癌(Ⅰ期、Ⅱ期和部分III期)。3.对诊断为多原发并多部位的结肠癌(ICD-10:C18),结肠息肉病(如FAP、HNPCC)和炎性肠病合并癌变的患者,直肠无病变者,可考虑行全结肠切除术。在定点医疗机构行结肠癌开腹根治术、局部切除(或结肠曲段切除)、姑息切除术+短路(或造口术),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结肠癌根治切除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术后1个周期的化疗)。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8

  结肠癌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九、直肠癌

(一)适用对象。

  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手术适用对象:

  1.以直肠癌(ICD-10:C20)为第一诊断,行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手术(ICD-9-CM-3:或)的患者。

  2.可R0切除的高中位直肠癌(Ⅰ期及部分Ⅱ、III期患者)。直肠癌腹会阴联合切除手术使用对象:

  1.以直肠癌(ICD-10:C20)为第一诊断,行直肠癌腹会阴联合切除手术(ICD-9-CM-3:或)的患者。

  2.可R0切除的低位直肠癌(Ⅰ期及部分Ⅱ、III期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直肠癌腹会阴联合切除手术临床路径》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术后1个周期的化疗)。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9 直肠癌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手术方式 腹会阴联合 切除手术 低位前切术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十、胃癌

(一)适用对象。

  胃癌根治术手术适用对象:

  1.以胃癌(ICD-10:C16)为第一诊断的患者。2.行胃癌根治术(ICD-9-CM-3:)。3.肿瘤分期为T1-4aN0-3M0(根据AJCC第7版)。胃癌联合脏器切除术:

  1.以胃癌(ICD-10:C16)为第一诊断的患者。2.肿瘤分期为T4,与周围脏器浸润,无远处转移。3.需行联合脏器切除的扩大胃癌根治术(ICD-9-CM-3:),或联合脏器切除的姑息性胃切除术(ICD-9-CM-3:)。

  在指定医疗机构行开腹远侧、近侧、全胃或联合脏器切除术,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胃癌根治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胃癌联合脏器切除手术临床路径》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含术后1个周期的化疗)。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0

  胃癌住院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手术方式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支付标准 根治术 联合脏器切除术

  十一、终末期肾病

(一)适用对象。

  以终末期肾脏病(ICD-10:)为第一诊断的患者,采用维持性血液透析,在一年内发生的血液透析的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终末期肾脏病常规血液透析治疗临床路径(2011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费用包括患者全年血液透析的门诊治疗的治疗费用,不包含药费、放射费、化验费等。医院应在限额支付标准内收取血液透析的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限额内费用的70%,二级医院相应限额内费用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1 尿毒症门诊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十二、血友病

(一)适用对象。

  以血友病A(ICD-10:)为第一诊断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根据《血液病诊断和疗效标准》、《临床诊疗指南-血液病学分册》对A型血友病患者进行治疗。首选血浆源性因子VIII制剂,在无条件使用血浆源性因子VIII制剂时,可选用其他治疗方法。

(三)支付标准。

  支付费用包括患者全年门诊治疗的费用。患者使用血浆源性因子VIII制剂,医院应在限额支付标准内收取门诊治疗的费用,限额内发生费用的7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患者使用其他方法治疗发生的费用超过限额支付标准的部分,按新农合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部分,据实报销。

  表12 血友病门诊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十三、重性精神病

(一)适用对象。

  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相情感障碍等5个重性精神病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6号)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和全年门诊治疗的费用,对住院患者采取限额支付标准,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由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3 重性精神病住院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十四、I型糖尿病

(一)适用对象。

  以I型糖尿病(不伴急性并发症)(ICD-10:)为第一诊断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I型糖尿病临床路径(2009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和全年门诊治疗的费用,对住院患者采取限额支付标准,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由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4 I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支付标准

  二级医院(万元)

  新农合支付

  十五、甲亢

(一)适用对象。

  以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ICD-10:)为第一诊断的甲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临床路径(2011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和全年门诊发生的费用。手术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医院应按照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三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0%,二级医院相应标准的75%由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费用包括肝功能、甲状腺彩超、甲功全套、TRAB、吸碘率、血常规检查和常见门诊治疗药物费用。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000元,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5

  甲亢住院手术治疗费用的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十六、脑梗死

(一)适用对象。

  以急性脑梗死(ICD10:I63)为第一诊断,起病突然,发病时间在2周以内、头部CT/MRI排除颅内出血等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血管介入治疗的相关费用暂不纳入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按各地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相关临床路径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住院患者采取限额支付标准,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6 脑梗死住院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十七、急性心肌梗塞

(一)适用对象。

  以冠心病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STEMI)(ICD10:)为第一诊断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实施基本治疗或溶栓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冠状动脉造影术及冠状动脉内介入治疗的相关费用暂不纳入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按各地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临床路径(2009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支付标准。

  支付的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对住院患者采取限额支付标准,限额标准内费用的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表17 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三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二级医院(万元)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十八、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一)适用对象。

  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期为第一诊断的患者(ICD-10:),在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二)支付条件。

  治疗过程需严格按照《慢性髓细胞白血病临床路径(2011年版)》执行,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首选伊马替尼治疗,在无条件使用伊马替尼时,可选用其他治疗方法。

(三)支付标准。

  支付费用包括患者每次住院治疗和全年门诊治疗的费用。患者使用伊马替尼治疗,医院应在限额支付标准内收取治疗的费用,限额内发生费用的7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患者使用其他方法治疗发生的费用超过限额支付标准的部分,按新农合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部分,据实报销。

  表18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万元)

  支付标准

  新农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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