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范文3篇(江西省委组织部人才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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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2003-04-02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4]12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管理省委老干部工作局和省马王堆疗养院。
(二)直接管理省管大型企业党政领导正职,综合指导全省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
(三)负责援藏干部的选派、按期轮换、管理及内调安置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组织实施、综合指导。
(五)负责党员教育工作的协调。
二、主要职责
省委组织部是省委主管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探索在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的有关问题;研究、协调和指导党员教育,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理论研究。
(二)提出关于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列入省委管理的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考察及其任免、工资、待遇、出国(境)、军转安置、退(离)休审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干部档案和干部统计工作的综合指导;指导地、市、州、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委办厅局机关处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和宏观管理工作;承办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及安置事宜;制订或参与制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三)组织落实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有关规划或方案。
(四)负责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和省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负责省管干部现实问题调查核实及参与对反映有问题的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情况的调查了解,抓好干部监督制度的落实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查。
(五)制订干部教育规划,组织省委管理的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以及组织部门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协调、检查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的干部教育工作。
(六)调查了解知识分子工作情况,参与制订知识分子政策,检查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组织、指导部分杰出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七)承办省委和中央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委组织部设11个处室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督办检查、调查研究;主管部机关文秘、机要、会务、信息、保卫、老干、财务、行政管理和信访、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委组织部系统普通密码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本部调查研究的组织协调,承担中央组织部下达有关组织建设和干部工作的课题研究及本省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方案;收集整理、编发有关资料及专题材料;负责组织工作的宣传,本部中心组的学习以及组织志、组织史编写等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科学学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部领导交办的有关文稿的草拟和其他工作。
(三)组织指导处
负责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建设,分类抓好企业、农村、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街道党的组织建设;研究和提出党的组织制度、党内生活制度建设的意见;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研究和指导各行各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负责地方和基层党委党代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党建理论研究和省党建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党员管理处
研究和提出党员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党组织和党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指导地、市、州、县和省直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党的民主生活会;承办省管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呈报;调查研究基层党组织执行党章、维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对如何关心照顾老党员和有特殊贡献、特殊困难的党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干部一处
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的任免呈报,并向中央组织部呈报备案:负责省管领导班子建设的综合研究和指导;负责省管干部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体的审批,师职以上军转干部安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等工作;负责全省各级党群机关及人大、政协等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有关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工作;负责选派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在基层培养锻炼,援藏干部轮换选派、管理和内调安置以及省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等有关工作;承办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挂职锻炼;负责管理省委管理干部的档案、全省干部统计及有关指导工作。
(六)干部二处
负责考察地、市、州及省直党群、政法、外事部门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地(市、州)委组织部正副部长、县(市、区)党政领导正职以及后备干部,省直党群厅局机关人事(干部)处正副处长;对地(市、州)、省直党群厅(局)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和省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问题提出建议;了解掌握地市州委、省直党群厅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对县以上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出建议;负责省直党政群厅局机关处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工作。
(七)干部三处
负责考察省直经济厅局、厅局级公司、省管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厅级后备干部,经济厅局和厅局级公司人事处正副处长;对其领导班子的调整和省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和退(离)休等问题提出建议;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经济厅局、厅局级公司处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考察和管理中央在湘部分单位的领导班子,指导厂矿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
(八)干部四处
负责考察宣教文卫系统厅局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厅级后备干部,上述单位人事处正副处长;对其领导班子的调整和省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问题提出建议;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备案干部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考察管理中央在湘部分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及知识分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科技副县(市)长的选拔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部分杰出专家开展活动。
(九)干部教育处
对地(市、州)、省直部办委厅局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组织省委管理的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负责县以上党校、干校(包括企业党校、干校)的教育计划安排、教材编审和学历教育及党校、干校建设的宏观指导,承办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干部调查审理处
负责审理我省中央管理的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负责了解反映“文化大革命”中犯严重错误干部的情况;负责省管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的更改;负责省管干部现实问题调查核实及参与对反映有问题的地、市、州和省直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情况的调查了解;负责对省管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制度的督办落实;负责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和省管干部的监督;承办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干部问题的审查和调查工作。(十一)机关党委与机关人事处合署办公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含省委直属机关党校)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培训、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工资福利、退(离)休和子女就业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委直属机关党校领导班子的考察及其调整的建议,负责该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部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工作。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按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党费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义务。
第三条 全省各级党费管理部门(单位)和党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l0000元(含元)者,交纳%;l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曰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州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上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五条 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党支部(总支)应将党员当月交纳的党费在月底前上缴;基层党委、县(市、区)委及直属工委、市州委直属的党(工)委、全省各高校党委,应按季度上缴党费;各市州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应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底前,将向省委上缴的党费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第十九条 党费可以留存的单位为:县(市、区)以上地方党委,省委、市州委直属党(工)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直属党委。其他基层党委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上级党委。
第二十条 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具体上缴党费的比例为:
县(市、区)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20%;市州委直属的党(工)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70%;市州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40%。长白山管委会工委及直属党委参照上述比例向上一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直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70%,省高校工委的直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50%;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6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的比例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的比例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二十一条 有留存党费的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存入上级党组织党费账户,不得交纳现金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二条 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的,上级党组织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党费留存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臵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七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申请使用单位须向承办党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由党费管理的承办机构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严格按程序报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1)使用市州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组织部主管部领导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提交市州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2)使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审批。
(3)使用省直机关工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审批。
(4)使用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审批。
(5)使用县(市、区)管党费,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组织部主管部领导审批;数额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 上的提交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6)其他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使用党费,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
一汽集团公司党委、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党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党委、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党委及有关负责人审批使用党费的权限。
第二十八条 党费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使用“党费使用审批单”,支出在500元以上的,应有书面请示。
第二十九条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支出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以及500元以下的其他支出,方可使用现金,平时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元,除此以外,一律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超过规定数额或管理不善致使党费现金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将使用情况向拨款的党(工)委组织部门写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确定应开设的党费账户;起草使用或下拨党费的请示、报告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起草、印制使用或下拨党费的通知及拨付款项明细;起草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本级党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起草和上报向上一级党组织缴纳党费情况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定期了解和掌握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不设组织部的有留存党费的党(工)委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管理总账、明细账、党费管理财务专用章,出纳员负责管理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党费管理法人名章和办理银行往来业务。财务机构每季度须向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提供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开支的主要项目并附银行对账单,定期提供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明细。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等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并使用省委组织部“党费管理系统软件”对党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严格按程序办事。每项党费支出,必须由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方可办理党费款项的拨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批示或指令财务机构支出党费。
第三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党费账户,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拆借和保留账外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费管理部门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 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2月底前要就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各县(市、区)党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直属的党委,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工)委书面报告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
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推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苏荣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彻底肃清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的毒害,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从严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深入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现对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听从中央指挥,始终对党忠诚,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背离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不得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口无遮拦,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切实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不得搞亲亲疏疏、拉帮结派,不得以人划线、排斥异己,不得封官许愿、笼络人心,不得以“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形式搞团团伙伙、相互关照,不得搞人身依附和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称呼领导干部。
3.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任何个人不得违反组织程序、议事决策规则直接决定应由党委(党组)或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超越权限办事,不得以推进工作为名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法办事。
4.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坚决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搞非组织活动,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向组织讨价还价,不得欺骗、对抗组织,不得压制、打击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
5.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规定,各设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差(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或离开本市休假、学习,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赣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须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告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室(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向所在班子主要领导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凡身患严重疾病、发生家庭重大变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事项,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6.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得搞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得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继承和完善、创新相结合,不得“新官不理旧事”,不得在工作思路、发展规划等问题上搞瞎折腾。不得擅自修改或授意、强令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虚报、伪造、篡改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搞假报道、假典型、假政绩。
二、严格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7.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和程序办事。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选人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遵守组织人事制度,该坚持的标准决不降低,该有的步骤、环节决不能少,该按规矩办的决不能搞例外。不得擅自改变或拖延执行党委(党组)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方、单位及本人成长地的干部任免工作。
8.讨论决定干部问题要做到严谨、周密、规范。党委书记议事会对拟任人选要严格把关,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党委(党组)会的干部议题要靠前安排,保证有充裕的讨论时间,防止匆忙、草率作出决定。介绍人选情况应逐个进行,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按照“一事一结论”要求,如实反映人选廉政情况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拟任人选若被否决,不得临时动议接替人选。党委(党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并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9.严把选人用人关。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须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属个人推荐提名的,推荐人应出具署名推荐材料,并做到真实可信。任何方式的提名,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由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考察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分别就人选廉政情况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结果签字背书。组织人事部门就人选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时,应预留充裕时间,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人选信访举报等核实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严格落实中央“凡提必核”规定,对拟提拔、转任重要岗位、列入后备干部人选,都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经核实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10.严禁在选人用人中徇私情、搞照顾。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的提拔重用、岗位调整出面打招呼,不得授意、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造假作假、违规任用。严肃查处涂改干部档案,以及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
11.严格落实选人用人问责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凡因非客观原因而提名失准、考察失真、监督失效,导致用人不当、“带病提拔”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2.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加紧依纪依法审查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相关涉案人员,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一般违纪者给予组织处理,对情节较轻者严肃批评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注重用党纪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和巡查成果运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安排调查,对反馈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13.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把顶风违纪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严防“四风”反弹。推进“红包”治理常态化,坚决治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业的“红包”问题,对违规收送“红包”者严格执行“一律先免职再处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下大气力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整治“为官不为”,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懒政怠政行为。
14.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巡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纪律审查和巡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组织查处重要问题线索,对重要案件的查处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任何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放任纵容、袒护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隐匿和瞒报问题线索、压案不查,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不得跑风漏气。
四、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15.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得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得为亲属或者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坚决杜绝各类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
16.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重视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严格约束亲属的行为,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不借权谋私;严格约束身边工作人员,使之讲规矩、守纪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不得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 17.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凡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的,对中央和省委巡视组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要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18.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或其他形式的组织代替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等进行决策。全面推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采购等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重大项目投资、金融机构存贷款等市场经济活动和行政许可等事项。
19.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自觉养成在法治环境下、组织和群众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不得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做到在位不擅权、履职不谋私。
20.养成廉洁从政定力。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坚持道德操守,保持高尚、健康的为人处事方式和生活习惯,净化朋友圈、交往圈、生活圈,不做“关系网”的编织者、“潜规则”的信奉者,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及各种投机钻营行为。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远离各种诱惑和低级趣味,不弄虚作假,不做“两面人”。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对市、县异地交流、家属未随迁的干部,有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工作地交流房集中居住。
省委常委会成员要带头贯彻落实本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本意见,以上率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要把执行本意见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意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轻者必纠、重者必查,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