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3篇(最新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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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我省和我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4∶;乡(镇)属事业单位为∶4∶。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9、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5、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设岗位,并填写《洛阳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我省或我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不含按有关规定确认为九级职员的)。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我省和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0、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市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全市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为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审核程序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拟设各类别各等级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内容。同时填写《洛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审核表按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竞聘办法、监督措施、岗位考核等内容。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人选经县(市)区或主管部门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选审核确认后,由单位聘用。
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并填写《洛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我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我省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我省和我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4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我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洛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监督管理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9、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0、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要求,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调整聘用职务等级。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实施
52、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3、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我省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执行。
54、有条件的县(市、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5、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我省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56、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8】111号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纳入实施范围。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 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己经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其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具体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保持相对稳定,经核准后不得突破。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市)级正职、厅(市)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按照各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或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控制标准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控制标准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和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科学制定、适时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省市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单位规模、规格和工作需要,下达工勤技能岗位控制比例。
1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类别、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见附件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工程项目等,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没有空缺的;
(3)符合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备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7、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2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须符合第26、27条规定,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山西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省级人选;中央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全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以及获得全国综合性高层次人才称号的专家、学者;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30、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各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见习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程序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二);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党、政、群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2)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市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各县(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市)人事局审核后,报所在市人事局核准,各县(区、市)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区、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市人事局核准。
(4)实行垂直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部门或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拟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事厅核准。
34、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某类型岗位数量少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由主管部门对其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岗位设置,应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填制《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审核表》(见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6、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按照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对超编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不得新进正式工作人员,并通过自然减员、解聘(调出)等方式逐步精简岗位和人员。
六、岗位聘用
37、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38、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有岗位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9、已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并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受聘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对聘用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管理实施细则
晋人职字[2009]9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臵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 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臵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其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确定,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全省各类高等院校,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字[2000]58号)执行。省、市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2)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3)全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山西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72号)执行。
(5)其他行业一般事业单位,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61号)执行。其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见附件一。
8、全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中设臵,管理、工勤技能型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不设臵(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各等级岗位设臵办法及比例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相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范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二级岗位主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臵。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不设臵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所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单独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3:5;
一般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市属可设臵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 5 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以及其他市属人才技术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臵。最高可设臵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述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特别是其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在相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全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4:4。
10、全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之间的控制比例为3:4:3。
11:全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臵与管理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式。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同等级岗位,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其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有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单独申报核准或按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可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其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各市在单位汇总时,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汇总。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核准程序如下:(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7(3)各县(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垂直管理的省政府直属机构,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4、事业单位单独申报核准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须向核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单独)申报核准表》(见附件二:表1)一式两份(附电子信息软盘)。其中高等学校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核准表》(见附件二:表2)一式两份(附电子信息软盘)。
(2)编制部门核编文件的复印件和政府人事计划管理部门最新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复印件。
(3)主管部门的报告。报告中需写明事业单位功能、职责、类型,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确定的依据,人员构成情况等内容。
(4)本单位最近一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核准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须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统一申报核准表》(见附件二:表3)一式二份(附电子信息软盘)。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填报。
(2)《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申报单位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表4)一式二份(附电子信息软盘)。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填报。
(3)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的报告。
(4)省直事业单位须附有关单位最近一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首次汇总申报核准本市正高级岗位数额时,只须按附件二中表3、4的要求,分类汇总填报截2009年3月底,有关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批准正高岗位数额和在聘正高级职务的情况。申报工作须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16、在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核准过程中,按照规定结构比例测算得出的不足1的岗位余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归入相应层级和等级。
1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臵实施方案,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要求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县(市、区)、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按相应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其中:市及以下所属单位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结果,须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须填报《山西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二,表5)一式两份,并附电子信息软盘。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审核,须填报《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核表》和《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审核花名表》(见附件二表
6、表7,须附电子信息软盘),并附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如有关人员的相应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证书,计算机模块、职称外语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等。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时,高、中、初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暂无合适聘用人选时,可暂时空缺,相应增加低等级岗位职数。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晋人职通字[1999]58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19、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指导意见时,要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区别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的任职年限,从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应承担的岗位职责和所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对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做出原则要求。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各部门、各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在岗人员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自行制定。
20、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21、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