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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篇

2022-10-11 12:15:39综合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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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

  成价费〔2004〕318号文件

  关于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成府发[2004]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审核程序、减免条款以及管理办法统一按(川价费[2002]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

  该项收费属纳入予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区(市)县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执行时间: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由市统一收取,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余区(市)县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3〕281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200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121号),通过试行达到以收促建,极大地促进了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现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和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际征收情况,将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文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

(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3%修建;三类、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

  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建设,不得收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1、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00元;

  2、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

  3、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贵阳市的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每平方米1000元;

  4、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以及贵阳市的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每平方米800元。

  以上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以上标准下浮10%收取。

(二)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质量仍不合格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和其它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五、收到本通知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3年 12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2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

  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时间: 2009-04-13 15:26:04 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 【关闭】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武汉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成宁市的中心城区按照3%修建;其他市、县(区)城关按照2%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款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成宁市中心城区1 2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县(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2]17号列入的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城关按其同类县(市)标准的80%收取。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五、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此以外,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应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居民自建自用且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暂不征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收费收入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九、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2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6]30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财综发[1997]610号文件中有关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

  武汉市、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

  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县:

  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大冶市、枣阳市、老河口市、宜城市、丹江口市、武穴市、麻城市、安陆市、应城市、汉川市、广水市、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钟祥市、枝江市、当阳市、宜都市、赤壁市、恩施市、利川市、神农架林区、江陵县、监利县、公安县、南漳县、谷城县、京山县、沙洋县、云梦县、大悟县、孝昌县、黄梅县、浠水县、红安县、蕲春县、团风县、阳新县、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郧县、房县、巴东县、秭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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