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考评办法3篇 反洗钱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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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
考评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提升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是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我中心支行”)依据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和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运作情况的一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辖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考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采取统一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全面性原则。考评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评估期内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业务。
(三)实效性原则。考评工作注重对金融机构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章 考评指标、内容与等级评定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指标和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或者指定反洗钱负责部门,明确反洗钱工作部门,指定本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适时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是否对上一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和相关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四)配合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能够配合我中心支行反洗钱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积极配合、协助我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材料,参加统一组织的反洗钱活动,对反洗钱监管意见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准确客观地进行反洗钱自评估。
(五)其他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我中心支行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形式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以及我中心支行了解掌握的其他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的负面意见或不良反映。
(六)定性评估项目(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客户或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或重新识别。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将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是否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
5.保密义务履行方面,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故。
(七)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为洗钱案件的破获提供有价值线索,以及是否及时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并被采用等。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实行百分累计负分制,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定。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所列加分项外,其他各项考评指标均采取扣分制,即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就扣减相应标准的分值。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
第七条 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优秀:考评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考评分值80-89分(含80分); 合格:考评分值60-79分(含60分); 不合格:考评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能切实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案件发生;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
(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我中心支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条 考评工作以非现场评估为主,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填写一次《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评估,同时就定性评估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于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和《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上报我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将根据金融机构实际工作、现场检查、询问、实地走访及高管约谈等有关情况,结合金融机构报送的《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文件资料,每年、分行业进行一期考评。每期考评将结合上一期和本期两期的考评成绩(权重分别为20%和80%)得出本期的最终成绩,并评定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我中心支行于结束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等级评定结果在辖区金融机构中通报,必要时可抄报各相关上级金融机构,并在反洗钱工作总结中反映考评情况。
第十三条 我中心支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的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评分结果以及跟踪核实的相关资料作为监管档案,按照不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结果,可对金融机构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对反洗钱工作存在主要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金融机构,约见其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谈话,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金融机构,我中心支行可适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根据考评结果,向辖区金融机构通报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预警。
(五)对考评等级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现场检查项目,或我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可不再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对象;对评估等级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考虑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五条 在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我中心支行将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及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银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防止洗钱行为给我行带来潜在风险,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以及区联社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考核以区联社考核及内外部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全年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对各支行营业部的年终综合考核分数。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与落实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情况 1.是否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2.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及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况
1.为单位或自然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识别客户身份;
2.是否为身份不明的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3.是否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4.是否及时按规定划分风险等级;
(三)履行客户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情况 1.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2.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情况 1.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是否随意填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信息项目; 2.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是否经人工分析;
(五)反洗钱学习培训及宣传情况
1.是否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记录是否完整; 2.是否按照规定面向客户及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
(六)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1.是否违法规定泄漏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2.是否违法规定泄漏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信息;
(七)配合人民银行检查,调查情况及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1.是否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项日常性和临时性的反洗钱工作;
2.是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八)反洗钱报表及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1.各类反洗钱报表报送是否及时。2.报表数据是否完整、有无错误。
第五条 为了鼓励各营业网点积极、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下列情况但不限于酌情加分:
(一)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反洗钱文章被公开刊物发表或有关部门刊发的;
(二)在区联社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反洗钱知识竞赛或考试中获得前三名的;
(三)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奖惩措施
第六条 对各营业网点的考核,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统一领导,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务部于年末20日内统计考评结果,并进行全辖通报。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九条 实行按年考核,评分实行全年累积制,评分标准为100分,在计入综合考评中换算为5分实行扣分制。
第十条 考核结果100分以上的,将给予全辖通报表扬,对网点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下的网点,应就存在问题向总行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制定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扣减年终专项奖1000元。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扣减年终专项奖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十二条 受到区联社或人民银行通报的批评的,直接在综合考评中每次扣除1分,如果由此受到区联社扣减总行考评分数的,按扣减的分数加倍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十三条
由于网点原因致使洗钱行为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在综合考评中扣除5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表
考评办法:
1、平安先行学校的考评工作,由诏安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评办法采取业内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实行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考评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总得分达90分及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的为合格),具体创建办法和考评标准见附件一:《诏安县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及考评验收实施方案》。
2、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考评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办法采取学校自评申报与组织考评、属地管理与垂直评价、考评与平时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和不达标认定,总得分达700分及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可以认定三级以上达标,具体创建办法和考评标准见附件二:《诏安县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验收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