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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事模拟审判有感3篇 民事模拟审判感受

2022-10-08 14:04:2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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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事模拟审判有感3篇 民事模拟审判感受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参加民事模拟审判有感3篇 民事模拟审判感受,供大家赏析。

参加民事模拟审判有感3篇 民事模拟审判感受

参加民事模拟审判有感1

  模

  拟

  审

  判

  报

  告

  2012年6月13日,我们文法学院法学10-3班全体同学在文综楼模拟法庭进行了一次正式的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此次模拟之前我们进行了多次的演练,在最后的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来说也算流畅进行了下来。我在这这次模拟之中是原告马四威。我认为学院安排这样的活动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法学教育就不能停留在传

  统形式上。此次模拟审判活动,目的就是在于让我们能够了解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民事审判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经过这样的活动,能让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来一次结合,而且经过模拟让我们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班选择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余庄前村28号。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丽水市永晖新村1幢2单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敏河村3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2006年2月19日19时15分许,被告驾驶未年审的浙K号二轮摩托车从丽水市区驶往火车站方向,途经330国道119KM+400M莲都区水东大桥西端时,碰撞前面同向行驶因系头盔停在机动车道内由原告驾驶的浙K号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造成两车损坏,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待证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

  2、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待证两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

  3、医疗诊断证明书,待证两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情况;

  4、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待证原告花去医疗费用的事实;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证明原告从事木板加工业,其收入110元/日;

  6、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摩托车的损失情况;

  7、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待证原告的损失;

  8、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待证原告已构成2个10级伤残的事实。

  下面说一下这次模拟审判中的学习情况。首先在这次模拟中我感受比较大的就是证据的整理工作,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情的各种资料,所以做起来十分繁琐复杂。在案件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准备了原告马四威的大部分证据,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诉讼资料,每一个证据都需要查资料,经过资料的整理我觉得以后只要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细心细致,因为证据对案情是最具说服力的,如果证据环节出现了问题,可能会使当事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国历史上著名的世纪答案“辛普森案”因为取证过程中警方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操作结果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惩罚。还有就是在整理证据过程中学会了从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些表格发票模板,这也是以前从未做过的。

  其次在本次模拟审判中,我们对民事审判的一审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认识。上学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民事案件的旁听,但是他们也许是处于现实的考虑,适用的程序非常简洁,这是我们以前在课程学习中所不能想象的情形,而且通过类似的旁听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审判的流程。所以我觉得通过这次审判,在程序方面学到的知识还是非常多的,因为我们从头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每一个环节我们都经过了激烈的讨论,所以我们得到的,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东西,要远比我们单纯的去听几次庭审要多的多。当然在这样的活动中,有些同学之担任了旁听,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我觉得是比较遗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拟审判中更多的同学可以实质性的参与到其中。下面说一下通过模拟以后我对审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审判开始前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阶段可分为四个部分,诉辩、质证、问答和认证。审判过程中最复杂的就是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要针对案件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我们班在此次模拟中采用的是一项证据一项证据的质证所以用时比较长,但是调理比较清晰,不容易出现差错。然后法庭应当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总结以及做出认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辩论。接着可直接进入调节阶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则进入下一个环节。下面法庭进行宣判,法庭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再判,当然为了模拟一次完整的程序我们选择了当庭宣判。最后双方当事人还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然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上就是我从模拟审判中得出的总结,可能有点乱,但是对程序还是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肯定都会有很大影响。

  我们本次模拟审判有两位指导老师,在正式审判前王丽娜老师对我们进行过一次指导,中间对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质证过程有点混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说话太少,审判长要保证绝对的权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模拟审判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拟中这些毛病也都被我们改掉了。当然通过这样的模拟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在日常审判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证人、鉴定人员不能旁听等等,在现实中就许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老师也给了我们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拟结束后,指导老师说了许多方面的东西,既有理论又有现实。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程序走的还算流畅只有结尾出现了一点小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充分准备的结果。

  还有通过这样的活动,我觉得是可以提升我们对法律的学习兴趣的。这与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当然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一次毕竟是我们两年来的第一次模拟,从兴趣上来说还是非常高的,我想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学习从来都是老师讲课,我们听课,但是听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学到的东西很容易混乱忘记。但是模拟审判就不一样,虽然次数很少,但是需要我们准备思考学习的东西却非常多,而且大多数都是我们愿意自主去学习的东西,所以从学习的效果上来说是比较好的,比课堂上的学习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课堂上的学习有一部分人单纯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我还是比较喜欢模拟审判这项活动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够认真的投入进去,去完成这个角色所赋予的任务。这也是我们班级的一项工作,我们是一个团队。通过这样的活动我想大家对法律的热情只会有增无减,大家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肯定会更上心更用心,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兴趣不太高,我们的学习是生动有趣的,即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又学到了新东西,这才是大学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们将平时学到的知识第一次与实践联合到了一起。众所周知,当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实践应用能力,学到了许多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却不懂去应用,这就是学习的失败。而我们应该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就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学校安排有寒假实习、认知实习,毕业实习,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拟活动我们从头至尾都认真参与其中,从程序到实体都学到了许多有用的知识,而且我们这次活动和本学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做到了紧密结合,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时候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总之,通过这次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不仅检验了我们的课程学习内容,还帮助完美体验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审判,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这是我的第一次模拟审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参加民事模拟审判有感2

  一、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霞):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涛):到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合议庭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是宜昌市得胜街24号,法定代表人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泳儿。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霞):我是张梦霞,湖北华建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代理人(达):我是黄腾达,湖北华建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请说明你方代理的具体内容。

  原告代理人(霞):我方代理起诉、质证、辩论以及和解。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襄铁中心投资公司,住址为宜昌市西陵区开发街道20号,法定代表人是邓倩莹。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芬):我是陈少芬,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代理人(涛):我是何建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说明你方代理的具体内容。

  被告代理人(涛):我方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

  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告襄铁中心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斯娜担任审判长和本院审判员曾伟治,以及人民审判员梁杰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银英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达):2003年,被告开发建设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商品房.同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商品房。同年年底,该小区商品房销售完毕。2004年10月,被告为额外牟取利益,擅自将该小区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商品房进行出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意见。

  被告代理人(芬):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怎么无关本案原告即使有业主大会授权,也因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的行为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因此答辩人无须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金。

  审判长:被告,是否要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4.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5.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现在,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原告代理人(达):我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有4份:

  1.《易鑫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3.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委托书

  4.《易鑫花园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芬):我方对被告方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达):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下面请原告回答合议庭的问题。

  审(英):原告,证据中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委托书关系到认定易鑫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商品房所有权问题,是否可以当庭提交?

  被告:可以,在这,都是原件。

  审(英):请当值法警递交上来。

(法警递交,法官核对,给书记员)

  审判长:原告对此材料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提问完毕,被告是否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代理人(芬):是的,审判长,我方出示的证据共有2份:

  1.宜昌市房管部门已经为购买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规定唯一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易鑫花园业委会如果对该权证有异议,也只能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而无权直接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

  2.房管部门办理的易鑫花园会所房屋所有权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的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芬):我方对原告方提供的第四份证据有异议。请审判长允许我对被告发问。襄铁中心在整个开发活动中根本没有修建公用停车库,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争议的“公用停车库”的位置是襄铁中心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会所,襄铁中心出售自己拥有产权的会所合理合法,且该部分未纳于公摊面积。何以认定襄铁中心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

  原告代理人(达): 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应认定“公用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审判长:合议庭发问完毕。

  审判长:原告,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补充提交没有?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据原告陈述的诉讼理由和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易鑫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襄铁中心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告:同意。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是否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由于各方都无异议,就请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霞):易鑫花园小区位于宜昌市得胜街24号,是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被告在销售房屋时向小区业主表示,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实际困难,开发商已将原规划图纸所标明“会所”处,即A座第一层面积共275平方米,改变命名为“公用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入住后共同享有、使用。然而,各业主人住后才发现,被告公然违反诚信,不仅未依约定将“公用停车库”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反而建成住宅进行销售牟利。而且,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住宅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共用建筑的所有权依法应属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 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 050元。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涛): 第一,易鑫花园业委会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从未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鑫花园业委会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鑫花园业委会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所以,即使本案易鑫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系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也因为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意见,易鑫花园业委会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襄铁中心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没有违约行为,更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不成立。襄铁中心在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从未承诺提供公用停车库供业主使用;襄铁中心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也从未约定提供公用停车库给业主使用;襄铁中心在整个开发活动中根本没有修建公用停车库,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争议的“公用停车库”的位置是襄铁中心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会所,襄铁中心出售自己拥有产权的会所合理合法,且该部分未纳于公摊面积。

  第三,易鑫花园业委会无权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本案是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因为宜昌市房管部门已经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是国家规定唯一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权证。易鑫花园业委会如果对该权证有异议,也只能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而无权直接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

  综上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霞):审判员,我认为被告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涛):原告代理人,你方认为被告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你认为原告权利的来源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霞):在被告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9日签订的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条,关于小区基本情况的说明中表明小区有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公用停车库所在位置即为原设计中的“会所”;且《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的第五项消防设施说明表明2号楼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套。

  被告代理人(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只是说明了小区的内部规划,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承诺提供公用停车库供业主使用

  原告代理人(霞):当初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你们提供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就有相当的合同效力,既然你们也肯定这两份文件说明有公用停车库这部分,那么你们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代理人(涛):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鑫花园业委会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鑫花园业委会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所以,即使本案易鑫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系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也因为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意见,易鑫花园业委会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代理人(霞):首先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并非买卖合同之诉,其次,本次的诉讼是由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的,再次,业委会为业主取回公用停车位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物。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即将结束,各方当事人就各争议焦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达):没有

  审判长:被告。

  被告代理人(芬):没有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襄铁中心于2003年开发建设并销售完毕。其中2号楼规划设计及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前期设计第一层含有部分面积为“会所”。2004年10月,襄铁中心将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中已出售7问,总面积为243.62平方米,产权证载明价值为609 050元。

  另查:(1)2003年7月9日,襄铁中心(委托方、甲方)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第二条基本情况说明表明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的第五项消防设施说明表明A座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2)易鑫花园前期广告载明发展商为襄铁中心、宜昌易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以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易鑫实业有限公司)。(3)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套。2004年7月22日至8月13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组织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5年1月26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诉及房屋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现庭审查明,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主张的“公用停车库”即易鑫花园住宅小区2号楼一层约275平方米前期设计为“会所”的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襄铁中心建成住宅出售后,已在房管部门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该部分未纳入房屋公摊面积而由易鑫花园住宅小区业主承担。易鑫花园业委会主张二被告将应依约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的或已赠与给全体业主的“公用停车库”擅自出卖,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应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但易鑫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基本情况说明及消防设施说明,不能表明二被告与全体业主之间在“公用停车库”方面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不能证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上述主张。故易鑫花园业委会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原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负担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当庭查阅笔录。书记员:原告方?

  原告:是

  书记员:被告?

  被告:是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参加民事模拟审判有感3

  模拟审判心得体会

  在没有参与这次民事模拟审判前,总感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审判许多都是琐事,没有刑事审判复杂,也就没有刑事审判容易提起兴趣,还很有可能会有点枯燥、有点无聊,想当然的以为法院把简单的事弄的很复杂,但这次进行的关于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直以来对民事审判的看法有点经验主义,自己接触到时,才明白原来一场民事诉讼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以前常常说要学以致用,模拟审判正是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最有效、理论与实际结合、锻炼实践知识技能的方式。

  这次民事模拟审判是关于担保合同纠纷的案子,主要是说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在被担保人没有如期还贷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变更后的上马社区委员会以债务抵销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代三维食品厂还贷20万元,但在三维食品厂没有向上马社区居委会偿付,上马社区居委会请求向三维食品厂追偿。虽然在审判中,关于案件卷宗是有提供证据,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分析,适用的相对应的法条,起诉状,委托书、法院调解书等,没有自己独立去动手做,从某个程度上说确实少了些锻炼,但我们也努力对案件进行分析了解尽量形成自己的看法,参加表演的同学还要不断熟悉程序等,有些小问题在团队合作精神指导下慢慢解决。模拟审判准备、开始、结束,让我们渐渐感到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复杂心情。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我们通过他们实际的操练也将民事诉讼的一审相关流程记得更牢,以前总是记得比较模糊: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当事人陈述。

  3、归纳小结。

  4、当庭举证。

  5、当庭质证。

  6、证人等依次出庭作证。

  7、当庭认证。

  8、发问和答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2、对等辩论。

  3、互相辩论。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3、组织调解。

  4、终结调解。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2、法官退庭和评议。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5、征询意见。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7、宣布闭庭。

  在未旁听模拟审判时,对于案件审判,已经有了自己的观点,模拟审判后,才知道自己看法不是很全面——只想法律依据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性,被告所需偿还的20万元是本来应该作为上马村民公路建设土地占用拆迁补偿款,涉及民生及当地的稳定,除了我认为的依法应该还款外,还款还具有紧迫性。

  发现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都说百闻不如一见,我说百见不如一行,不管掌握多少的理论知识都比不上一次真正实践重要。

  虽然这次的模拟审判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但同学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同时我们知道了一些从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们了解到法庭审判,审判员行为不宜过于积极,不能干预过多,也不可对证人发问的时间过早,不然容易产生偏向,审判员要做的是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审判员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对于焦点问题需要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认可;原被告的举证质证要做到位,尤其是质证,在现实的审判中,如果原告没有对于被告方的证据加以质证,是非常不利于原告的,双方只有充分利用证据、让证据真正发挥作用,才能尽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法庭尽可能还原事情的真相、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整个审判中我们能深深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对法律的坚定信仰。那种庄重、严肃告诉我们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到模拟审判中每个人严肃的表情,让我们深刻体会到法律是庄严神圣的。我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审判,从一定程度上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增强了我们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了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高层次的认识,提升了法律思想,加强了团队合作精神。我们将近一年多对民法及其相关法律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在这次中得到一定应用,但在模拟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也说明我们对知识的掌握还不够,理论联系实践做的不够好。它将激励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与实践中更加认真努力,要更加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我们开始期待着出社会后的不同体验。虽然我们在校园里面学习了许多理论知识,但是当我们踏入社会时,就像刚学会飞翔的燕子,很有可能经受不住风吹雨打,只有从现在起脚踏实地、努力充实自己,努力体验自己的生活历练,才能练就强健的翅膀,展翅飞翔。

  最后我想提点意见,由于条件有限,我们一个班才两份卷宗,就需要给参加表演的同学先看,可能会导致有些同学在模拟审判开始时还不知道具体案件是什么,不利于这些同学迅速融入审判、审判对这些同学很可能达不到预想效果、有违模拟审判的宗旨;其次卷宗本身装订的页码与内容存在些问题,给同学们的阅卷笔录带来些问题,可能在页码上一个人会给出一个答案、有些证据在卷宗中还不容易找得到。这些资源方面的问题如果能够更好地解决,我相信模拟审判会进行的更顺利、效果会更好。另外个人觉得可以尝试只给案件与证据,让我们自己分析,思考案件的法律适用,自己制作起诉状,委托书、法院调解书等,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巩固相关知识、发挥的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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