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条例10篇(带薪年休假条例管理条例)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带薪休假条例10篇(带薪年休假条例管理条例),供大家品鉴。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批。报批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
各省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备案表》。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为了保障旅游休閒时间,江苏将鼓励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依法保障职工休假权利。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同时,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閒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或秋假。
《江苏省旅游条例》下月施行带薪休假更有保障
《江苏省旅游条例》已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省人大、省政府在南京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旅游旺季即将来临,《江苏省旅游条例》中,哪些新规定将直接影响、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条例又如何保障游客安全,规范经营者服务呢?我省旅游面貌将有哪些改善?
后顾之忧更少了
公共场所母婴室将更健全
春节期间,演员马伊琍炮轰我国公共场所母婴室条件简陋,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在23日的座谈会上,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表示,我省今年已经全面启动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专项行动。秦景安在发言中称,我省对城市公共厕所进行提升改造,特别是对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厕所进行升级。秦景安特别提到,目前我省公共场所母婴室数量还不够,设计上也有不足,因此将在公共场所增建母婴室,健全母婴室配套设施,提升我省的旅游整体形象和面貌。
带薪休假旅游更有保障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治堵和鼓励错峰休假两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鼓励旅游者利用带薪休假,错峰出行,满足人民群众旅游休闲需求,推进旅游休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自驾游、房车露营游更方便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旅游产品,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还车业务。
旅游花销有“谱”了
已收回成本景区将降价或免费
条例在控制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条例对我省过去的门票经济模式做出了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
对“不合理低价游”最低罚款5万
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制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又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我省旅游条例对国家旅游法规定中的“除外”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不合理低价游”的概念。对于“不合理低价游”,条例还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罚款3万元”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最低罚款5000元。对于旅行社违法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游客的,条例将罚款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条例》还规定,游客参加跟团游时,在合同内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货次品等商品后,可以向旅行社索取赔偿。
游客也要自律
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
条例对游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损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六类不文明行为作了规定,对有此行为的游客,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不文明行为实行记录与通报制度,并及时告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今后类似大闹航班、在景区内建筑或树木上刻下“到此一游”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被旅游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通报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
当地政府有责
提前告知游客景区承载量
条例还规定,“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核定的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最新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想休假却不敢休,担心扣工资,害怕扣奖金,就是硬着头皮休了,也是‘提心吊胆’休得不踏实。”在省城工作的李莉说出了许多干部职工的心里话。随着青海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之后,大家切实地感受到带薪休假不再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真正成了大家能自己握在手中的福利。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考虑到我省高寒缺氧、工作和生活环境艰苦的实际,我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比国家规定的天数有所增加,特别是对条件艰苦的藏区给予了更多的倾斜。同时规定,年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不能休满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工资报酬。《意见》还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把落实年休假制度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休假计划,负责人带头休假,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督促管理,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项制度实行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省监狱管理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的特殊性,考虑到监狱一线干警工作任务重、心理压力大,制定合理的休假计划,完善病事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年休假登记台账,全力确保一线干警享受到年休假;省水利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比例达到75%,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通过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我省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去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许多干部职工表示:“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让我们工作都有了干劲儿。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落实关怀,这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好政策。”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进一步保障职工休假,调节职工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身心健康,激发工作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培育和壮大旅游群体,促进我省消费的增长和旅游业的发展,整体带动了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这项政策,把省委、省政府的关爱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颁布了,大家知道其中有何具体内容呢?下面来看看!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前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于201月1日实施后,在操作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年9月18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本办法对以下几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对用人单位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2. “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3. “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如何处理”
4.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
5. “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如何组成和计算以及职工拒绝休假安排时应如何处理”
6. “年度内离社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7. “用人单位原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办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部分企业的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对现行的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以避免法律风险。 详细解读
一、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解读:《办法》的这两条明确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职工工作年限只有连续且满12个月以上时,该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指社保缴费记录的连续,并不仅仅限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二是在确定职工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后,作为判断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其工作年限为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该职工曾经工作过的所有工作单位,其中无社保缴费记录和无其他法定证据证明的工作经历,应由职工提出证据证明,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判断和核实。但是《办法》没有解决无社保缴纳记录的工作经历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因为仅仅凭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来认定职工的工作经历在中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较易伪造,用人单位核实难度较大)。
二、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1、《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解读:本条解决了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的问题,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后,应当立即计算该职工在当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并书面告知职工,以避免产生争议。
三、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如何处理
1、《办法》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解读:该条明确了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对用人单位相对比较公平。
四、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
1、《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在不跨年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统筹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虽然需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无需职工同意,因此,除非职工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或者迫不得已的正当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职工不符合单位统筹安排要求的带薪年休假申请,而是要求职工在用人单位指定的日期使用带薪年休假,这对于生产型企业或者有淡季旺季区分的其他企业而言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此类企业可以在淡季统一对全体职工进行带薪年休假的安排,避免职工休假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影响;但是不安排职工休假或者跨年度进行休假调整时,用人单位必须取得职工本人的书面同意。
五、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如何组成和计算以及职工拒绝休假安排时应如何处理
1、《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解读:根据《办法》规定,在取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不休或者少休带薪年休假,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这与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有很大区别,但在实务操作中容易混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在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未休天数以每日200%的标准额外向职工支付,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则需要额外向职工支付300%的工资。
《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规定非常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用人单位直接按照规定进行计算操作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有所区别,前者要扣除加班工资,但是后者在实践操作中通常加班工资也要算入。此外,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应当在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不能拖到下一年度。
如果职工本人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带薪休假安排,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资,但是应当要求职工以书面签字的方式进行拒绝或者由职工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不休带薪年休假。我们认为,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操作方式为:用人单位在确定休假安排后,统一向职工发放书面的带薪年休假安排通知,书面通知上附有同意或者拒绝意见的回执,要求职工当场签署后交回回执,作为证据进行保存。但是《办法》中对于职工既不同意公司休假安排又不肯签字确认的情形没有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应当谨慎处理并向律师进行咨询,避免发生争议。
六、年度内离社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1、《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解读:离社职工在离社前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超过应休天数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回多休天数,但如果用人单位希望避免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可以考虑根据自身情况将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统一安排在年底;如职工在离社前仍有未休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如不希望支付额外工资,可以在职工离社前安排其使用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职工拒绝安排时可参照前述第五点解读进行处理。
七、用人单位原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办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1、《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解读:由于过去用人单位通常采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这将导致部分职工依照用人单位原规章制度可享受比法定更好的待遇,而另一部分职工依据用人单位原规章制度享受的待遇低于法定标准,这将给公司管理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对现行的带薪休假制度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调整,确保针对每一名职工都至少不低于《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八、其他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或少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如限期未改正,需要额外支付一倍的赔偿金,即每日的实际报酬将由300%增加到600%的职工日工资,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这一风险。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带薪休假:两年后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
根据纲要,到20,全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到,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全面建成现代化旅游休閒体系和大旅游休閒产业格局。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将年休假制度的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确保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三)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