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3篇(总公司对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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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库房财务管理办法
配合本次公司内部机构和部门职能的调整,为了保证公司财务体系的正常运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各分公司的库房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仓库财务管理
1、入库各类物资的实际价为不含税价,即增值税发票的价款部分
加其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整理费(包括整理、挑选发生的损耗)等。仓库会计在使用和核算实际价格时,务必遵循该原则。
2、分公司自采的全部物资(包括各分公司之间的自制件、外购件的内部买卖)由各分公司单独建帐、建库管理。自制件执行公司现行的计划价,外采件仍执行原供应处制定的计划价。如遇部分物资现行计划价与实际价差距过大,应将情况及修改意见用书面报告形式报告供应处,供应处审定后提交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待修改方案批准执行后,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用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在未接到正式通知前,不能擅自受理其任何业务活动。
3、仓库会计负责建立和登记各类材料会计帐簿,核算其所管物资
购入、发出、结余的数量、金额。仓库保管员负责建立所管物资的卡片和登记物资卡片(只填写数量),通过卡片的记录,全面反映物资流动、结存的实际情况。
4、采购员在物资入库时,应填制“材料入库单”。材料入库单的填制要规范地按“材料入库单”上的要求填写,并连同货物一并办理入库。
5、库房保管员在收到物资后,首先查看实物与“材料入库单”上
填写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准确无误后,凭“材料入库单”在物资入库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然后再填写到相关的物资卡片上。
6、仓库会计收到材料入库单后必须对其进行审核,对项目填制不
全或不规范的,应要求相关人员补填或重新填写。然后凭合格的“材料入库单”登记入账。
7、仓库各环节必须坚持执行“货到票未到”的各项相关手续。在月底结帐前,对于收到发票的业务,视为货、票齐全的业务进行报表。如在月末结帐前,其发票仍未收到,视为货到票未到,按“货到票未到”的相关规定核算并编制报表。
8、物资出库时,领料员必须填制“领料单”。填写“领料单”时
应按“领料单”上的各项目规范填写。特别要求注明使用的产品名称,并交作业班长签字。仓库保管员依据填写合格的“领料单”与“外购件目录”核对后,方可发放。遇“三包”领料,领料员填制领料单后,500以下由质检处长签字,500以上由总经理签字,仓库保管员才能发放。
9、仓库保管员必须在物资发放的当天,凭领料单及时登记物资卡
片。再把“领料单”传给仓库会计。
10、仓库会计在合格的“领料单”中正确填写发出材料的金额,并
登记入账。
11、每月各分公司仓库会计向财务处报送的所有报表(材料结余单
1份、材料领用汇总表1份、货到票未到表2份)、时间(每月23号结帐,25号报表,遇节假日另行通知)、内容完全按供应处库房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销售库存物资的财务规定
1、各分公司之间相互领用各类物资,视同对外销售,仅财务手续
不同。仓库保管员凭有领料单位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发放物资,月末由仓库会计将其按单位分别汇总后,用财务处提供的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材料成本差异,再用其计划价加(减)该材料成本差异,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格。
2、对外销售(含各子公司)仓库各类物资确定其销售价的方法:
计划价加(减)上月的“材料成本差异”,再加17%的增值税、以增值税为基数的11%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用和采购费用。
3、处理积压在帐的库存物资,销售额低于账面金额(含税价)的物资,必须经供应处审定价格。开发货票时必须附上销售材料成本单。销售材料成本单必须有仓库会计、经办人、分公司领导、供应处审定价格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具备上述手续后财务处才能办理后续财务手续。
4、处理帐外物资时,要求物资管理部门提供销售价格,供应处进
行价格审定后,交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处依据具备上述手
续的凭证办理财务手续。
因该工作是财务管理特别重要的基础环节,为保证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财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于每季度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结果交考核办公室进行考核。
以上条文解释权归财务处。
2010年7月20日
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分公司财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设在外地或本埠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管理原则:实行松散管理,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具体规定:
各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分公司财务部必须于月底结账,结账前与总公司核对往来,准确无误后编制财务报表,于每月5号之前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门,便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及时上交税务等部门。
各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及税金附加由分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缴的所得税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润由总公司汇缴的部分,均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集团公司根据协议向各分公司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为及时回笼资金,收回欠款,集团公司规定分公司收入统一由甲方汇入集团公司账户,扣除管理费后,余额由集团公司汇回各分公司。
各分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合同或协议执行,集团公司不予干预。
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分公司实行内部会计制度监管,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各分公司不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还要严格执行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
5、分公司会计核算的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各分公司对于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禁止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
6、分公司财务控制的要求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制度,会计和出纳分设。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的程序,每张会计凭证要有财务人员复核,财务经理审核,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完善日常财务管理的报告,每月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审计报告。
7、其他
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半年,各分公司如有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董事办公会议研究后再做修改。
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实现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足成都、跨越四川、到服务全国”的战略目标,以“全面抓建设、重点抓经营、关键抓项目”为指导方针,做到经济增长和队伍建设两不误,不断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分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分公司开设的条件
一、开设分公司必须在各省省会城市开设;
二、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开设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建设行业五年及以上同时具备相应技 术职称或从事过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四、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修养、内涵,做事讲规矩、办事流程清楚、严谨,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强;
五、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组织意识、市场意识和行业动态的洞察力;
六、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良好的社会公信度;
七、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较高的社会地位或政治地位。
第二节分公司的开设
一、由市场开发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交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依法开设。
二、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给总公司上交保底分配利润金额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施工工程生产总值不低于五千万。
三、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四、分公司组织结构一般“五部一室”,即经营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计材部和办公室。其负责人由分公司统一任免,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五、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亏损。在
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六、开设分公司具体流程:
申请(或介绍人)提出口头申请------考察----写考察报告------做出相关意见------填报申请表------提交总经理批准------签订协议----实施
七、考察
分公司考察记录(考察时间: 考察地点: 考察人:)a)b)c)d)e)f)g)拟开设分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 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身份 拟派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拟派负责人的自身能力强和业务技能 拟派负责人组织能力和经营能力 拟派负责人的优势资源和社会公信度
拟派负责人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或政治地位。
八、开设分公司申请表(见附件)
九、分公司合同(见附件)
十、分公司组织结构
分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下设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各一名。分公司机关常设“五部一室”,即经营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计材部和办公室。各部门的权属管理根据各分公司的情况自行确定,报总公司备案。
第三章 分公司管理
第一节 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总公司备案。
二、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
三、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分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在分公司可以参照总公司请销假制度执行,总公司派驻分公司人员原则上每年中途探亲假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35天,由分公司负责人批准。
五、派驻分公司女员工的产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六、分公司应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七、分公司应积极为员工创造继续培训教育的机会,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八、印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统一到总公司办公室按总公司有关规定领用,履行登记手续,总公司定期对分公司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进行检查。
九、各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由总公司派驻人员保管,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批使用,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人必须坚持原则,审批人和保管人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印
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的使用台帐,使用情况及时向分公司负责人汇报,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总公司经营方针的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材料和介绍信。
十、分公司财务管理:各分公司应设立财务科,财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两人,其中总帐会计必须有相应的职称证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他财务人员由分公司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负责委任,原则上应就近亲回避的原则。
十一、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手续执行人共同承担,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强制财务人员执行不符合财务纪律的行为。
十二、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施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员工进行施工操作规程培训,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高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和质量意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技术创新。
十三、鼓励分公司工程创优,分公司单独创优工程所获得证书,可在各有需求的分公司间有偿使用。
十四、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购买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并将保单传至总公司备案。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管理工作,其成员由负责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各工程队、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十五、分公司应充分重视经营管理工作,加大经营力度,经营方式灵活机动,把经营工作放到各项工作的重点位置,同时也要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形成书面报告,尽可能规避风险,对投入较大、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
十六、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规范,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及时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律师室签证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分公司所签合同及合同的执行负责。
第二节 分公司考核与奖惩
一、分公司负责人在承包经营期满时,必须保证跨入新一轮承包期的施工产值不低于上一轮承包期完成的平均产值。
二、分公司的考核由总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根据总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细则,对分公司的综合管理、财务管理、施工管理、经营管理、培训教育、综合治理等进行综合评分,排出名次,在承包期内连续三年排名在前三名的,其分公司负责人在下一承包期时,其同等竞争额可下浮3%,在承包期连续三年排名在后三名的,取消其分公司负责人下一承包期竞争资格。
三、分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分管领导提议,经总经理批准,可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并取消该分公司在当地的经营权:
1.分公司负责人不顾公司利益,有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
2.承包期内不能按时足额上缴相关费、税的。3.分公司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经营方法不当、经营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严重亏损。
四、分公司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负责人决定,报总
公司备案。有下列情形的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直接解聘: 1.不适应所聘岗位要求,造成分公司工作被动。
2.因自身工作不力,造成分公司亏损或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
3.严重违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离开分公司连续一个星期或累计达一个月的。
五、分公司在一个承包期内未出现任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民事纠纷事件的,其分公司负责人在下一承包期时,可以申请总公司的专项奖励基金。
六、分公司在第二个承包期内,施工产值不及上一个经营期施工产值的80%时,每少10%,总公司对其该承包金增加20%预以处罚,该罚款由总公司存于专项奖励基金。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时,总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实行追加处罚,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经营资格的,按其承包金的1-3倍追加赔偿;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按其承包金的10-30倍追加赔偿。在实施上述处罚时,总公司仍保留对其分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以甲方名义在 开办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合作经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利用现有工程施工的所有资质及施工业绩等为条件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在(市)开办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并开展工程项目经营活动。乙方以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的名义在安徽省区域内自揽、承包甲方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业务,自行组织施工队伍、自筹资金、自负盈亏。2.乙方设立的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 分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金、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分公司经营期限、指标和要求 1.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即 分公司的经营期限)暂定为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