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管理制度3篇(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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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2018年
第二批大学生招聘公告
神东煤炭集团是国家能源集团的核心煤炭生产企业,地处蒙、陕、晋三省区交界区域,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在神府东胜煤田骨干矿井和山西保德煤矿以及配套项目的建设。受集团委托对榆神公司、神延公司进行代管。矿区从1985年开发建设,现有大型现代化安全高效矿井16个,其中内蒙古境内7个,陕西境内8个,山西境内1个。2000万吨以上矿井3个,1000-2000万吨6个,1000万吨以下7个,总产能超过2亿吨。
在现代化矿区建设中,神东坚持“高起点、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建设方针,大胆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形成了“生产规模化、技术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为特征的新型集约化安全高效千万吨矿井群生产模式,创建了以“本质安全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谐发展型”为标志的全国首个2亿吨商品煤生产基地。
公司煤炭采掘机械化率达到100%,资源回采率达到80%以上,全员最高工效达到124吨/工。累计创造中国企业新纪录99项,获得授权专利428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100余项。公司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华环境奖、全国质量奖等多个奖项。《神东现代化矿区建设与生产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矿区开建以来,公司累计为社会贡献优质煤炭资源20亿吨以上,历年百万吨死亡率始终控制在以下。安全、生产、技术、经济等主要指标达到国内第一、世界一流水平。神东矿区的现代化建设成就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肯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集团公司同意,神东煤炭集团现面向社会进行第二批2018年应届毕业生招聘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专业、岗位及人数
1、招聘专业:采矿工程、煤矿开采技术、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地质工程、钻探工程技术、测绘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矿物加工工程(洗选工艺)、工业工程、数控机床、冶金工程、材料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等相关专业。
2、招聘人数:计划招聘95人;
3、招聘岗位:矿井采掘设备运行检修工。
二、报名基本资格条件 1、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回国(境)后初次就业且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派遣资格的国(境)外留学生。
2、学历要求。要求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须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按时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大学专科毕业生应有毕业证,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双证齐全);境外留学生,须取得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使馆出具的留学归国证明。未纳入教育部统一招生计划的军校毕业生、网络教育毕业生、民办院校毕业生、社会实践生、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毕业等,均不属于本次招聘范围。
3、身体健康,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吃苦耐劳、能够从事矿井生产一线岗位和偏远地区工作岗位。
5、品德优良、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开拓精神,热爱煤炭事业。
6、应聘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外,还应符合招聘岗位中所列出的具体要求。
三、相关待遇
1、生产一线岗位职工薪酬平均水平19万/年。
2、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职工代扣代缴“五险二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3、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等程序进行。报名后请应聘人员确保通讯畅通,笔试、面试等环节将以电话、短信或邮件形式通知。
本次招聘地点为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
五、报名安排
1、报名时间:2018年6月25日-7月5日。
2、报名方式:在报名时间内,应聘人员通过国家能源集团人力资源招聘管理系统(
六、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登陆国家能源集团人力资源招聘网站( 煤质 通知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3年2月15日印发
艺、设备和监测手段。在地质、工程设计、采掘及洗选加工、煤质预测、配煤等方面研究论证和提高煤质的措施。制订神东煤炭集团中长期煤质规划,指导矿井生产与接续。通过矿内不同煤层配采、矿外配煤、优化工艺流程等技术措施和手段,改善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第六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网络等宣传手段,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煤炭质量意识。
第七条 神东煤炭集团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要分析总结上月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煤质管理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安排布臵下月煤质管理重点工作。
第八条 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生产矿井、洗选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及外购煤相关生产矿井的质量控制活动,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煤质副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经营、洗选、外购煤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成 员:煤质处、生产管理部、总工办、总调度室、机电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地测公司、各矿、洗选中心、开拓准备中心的负责人。
(七)负责制定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奖罚办法和各矿、厂月、季、年煤质考核指标。
(八)负责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违反、阻挠和干预神华、神东两级公司煤质管理办法规定,或造成重大及以上煤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职责
(一)对煤质处进行业务指导。在工程设计、生产工艺、煤层配采、采掘接续和洗选工艺等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煤质。
(二)参与有关煤质方面的设计、技术改造、工艺革新以及设备选型的审查。
(三)负责在设计、工艺流程及生产技术管理的同时,从稳定和提高煤质的角度出发,指导相关煤质工作。
(四)参加公司季度联合煤质检查及集团相关煤质活动。
(五)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煤质问题。第十二条 总调度室职责
(一)合理安排月度作业计划,按规定做好多煤层、多工作面矿井的均衡生产,积极与上级和销售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煤质问题。
(二)及时准确地下达并落实好神东煤炭集团领导有关煤质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
(三)随时掌握各矿、洗选中心各选煤厂、开拓准备中心相关掘进队的煤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领导和
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三)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职对本单位煤炭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负技术责任。
(四)各单位在煤质管理方面所实施的煤质方案、科研项目、技术改造,要及时报煤质处、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审查后,报集团领导审定。
(五)负责本单位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与考核。按业务职责对煤质管理过程负相应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六)各生产矿井、洗选中心必须设臵专职煤质管理人员,矿井实际生产能力10Mt/a以下必须设臵不少于1名煤质管理人员,10-20 Mt/a必须设臵不少于2名煤质管理人员,20 Mt/a以上必须设臵不少于3名煤质管理人员;洗选中心必须设臵专职煤质管理部门,各选煤厂(外购煤站点)必须设臵不少于1名煤质管理人员。矿井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做到设计、接续合理,作业规程必须制订煤质管理措施;洗选中心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系统设计、改造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
(七)各单位煤质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区队、厂、站(或班组)及个人有权进行经济处
(四)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质普查、煤质预测预报,煤炭质量和矿内外配煤方案的设计,研究探索煤炭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应用等技术,推广先进的煤质管理经验。
(五)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炭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质隐患和用户反馈的煤质事故,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分析原因,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提供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组织对煤质事故的追查与处理,重大问题向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七)负责建立市场、销售集团与矿区之间的煤质管理信息网络。定期对用户进行调研,及时掌握用户对煤炭质量的要求,并会同销售集团对用户满意度进行调查。
(八)参与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查。
(九)组织煤质管理、煤质技术及采制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审核各生产单位制定煤质管理专项措施,并监督执行;针对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和神东在煤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煤质问题,适时开展煤质专项活动。
(十一)派驻专人对各矿、厂、站现场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按时进行煤质检查与考评工作,每月6日前向有关领导及部室提交各单位月度煤质指标完成及考核奖罚情况。
点。采样点滞后工作面不得大于300米。
(二)采样点的统一编号
1.煤层样:要求各矿煤层样使用统一编号,先写矿号、煤层号、工作面名称、巷道名称(按神东煤炭集团9001质量手册规定编号),后写编号,第一位用字母h、y或q(h表示回风顺槽,y表示运输顺槽, q表示切眼),后采用2-3位数字表示采样点号,采样点号从大巷向切眼(房采工作面从大巷向里)依次编序。如y1、y2、y3......h1、h2、h3......2.其它煤层样编号要求写清矿名、采样点准确位臵,并附采样点布臵及煤层结构示意图。
(三)柱状图
要求每一个采样点必须绘制煤层柱状图,柱状图须详细标明煤层结构、各分层厚度、总厚度、顶底煤厚度以及煤层顶底板、夹矸岩性等。
(四)采样
1.采样人员必须在煤质管理员的指导下,严格按国标及煤质处下发的规范采样。
2.煤样采取后放臵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五)送样
各矿煤层样送相应化验室。
(六)煤层煤质及相关地质资料收集整理
各矿综采接续面准备结束后,在五天之内将工作面采样点分
元;特殊时期未上报专项煤质保证措施一项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煤质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按本“细则”要求配备专职煤质管理人员,煤质管理人员要每日跟班监督检查,并积极完成相关煤质工作,否则视情节在检查当月煤质考核中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检查中,煤质管理人员有权对存在严重煤质问题或隐患的作业点停止其作业,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原煤灰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生产管理部或《作业规程》确定的采高采掘,如遇顶底板起伏或冲刷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构造处在设备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采高造成割顶(底),范围在5架(含)以上视割岩厚度每架罚款200-300元,超高掘进每米罚款100-300元;
(二)采掘工作面通过压力增高区、顶板破碎等区段,综采面煤机司机和拉架工要相互配合,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密,防止架前漏矸。由于支架接顶不严或拉架不及时导致漏矸,视漏矸厚度每架罚款100-500元,连续漏矸超过10架,每处罚款元;掘进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
罚款500-1000元,上系统每项次罚款1000-3000元。
(六)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执行好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否则,范围在3架(含)以上每架罚款100-300元。
(七)井下矿务工程产生矸石严禁上系统,根据矸石量大小,提前计划施工排矸巷,生产时必须分割分运,实现煤矸分离,矸石集中排放,否则,视情况罚款2000-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原煤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臵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开机前必须保证刮板机和皮带上无积水,否则罚款500-1000元。实现运煤系统及各转载环节无积水,严禁外来水进入溜煤眼、煤仓或运煤系统。对于积水长5m、深度200mm以上,未设泵抽排,每处罚款500-2000元;积水淹皮带底托辊,刮板机上链带水,每处罚款2000-5000元。
(二)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水幕下必须设臵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进入系统。遮水拱破损或长度不够,使喷雾水进入系统,每处罚款500-2000元。
(三)严格管理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否则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四)煤机冷却水必须排入溜槽与支架间,具备回收条件的在电缆槽内增设回收管路或改为煤机喷雾水,将冷却水集中外排或再利用,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罚款20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原煤粒度控制
各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破碎机管理,定期检查滚齿和齿板,出现异常及时调整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00mm以内,否则视情况罚款1000-2000元。对于因大块煤或矸石堵塞选煤厂给煤机、破碎机、溜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每次罚款2000-5000元。
第二节 露天矿煤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露天矿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开采工艺,把煤质管理贯穿于煤质计划及采煤、穿爆、装车、运输等生产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对煤层中遇夹矸层或高灰煤层必须单独处理,大于200mm的层间夹矸必须剔除,实行分层爆破。若煤堆中出现较多的可见矸或矸石粒度大于200mm以上未处理直接装车,视情节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用户对原煤粒度的要求,合理制定穿爆参数。超粒度大块要进行破碎,确保煤炭粒度满足用户要求。
第三十条 合理调整不同区段的配采比例,确保煤质质量的稳定,否则视煤质波动情况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煤层爆破前,彻底清理煤层顶板和风化层以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经煤质检查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并填发准爆证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必须单独处理煤层底板浮煤及脏杂湿煤。如因监督不到位致使顶底板矸石、脏杂煤未
第三十七条 根据系统能力,实现原煤入洗最大化,否则每次罚款3000-5000元。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降水、降灰、脱硫技术工作,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回收率。
第三十九条 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一)跳汰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把握好风水比例、床层厚度,调节好控制参数;重介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排料速度、洗液密度、浅槽洗液上升流和水平流压力等工艺参数,根据原煤质量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于洗选参数调整不及时导致商品煤质量波动,视情节每次罚款1000-5000元。
(二)离心脱水给料要均匀,随时检查转速、振动情况,经常清洗、检查筛篮,保证筛篮不堵不破,严格控制出料水分。由以上情况造成商品煤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
(三)停车期间要清洗压滤机滤布,及时更换破损滤布。根据煤泥情况及时调整罐内压力、主轴转速等操作参数。并保证转速、罐内压力、反吹压力、出料等参数符合要求。因调整不到位使产品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
(四)定期检查弧形筛筛板,保证不堵不破,保证旋流器底流物料在弧形筛上脱水时间,实现最佳脱水效果,根据筛板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旋转使用。否则视情节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
(五)重介旋流器控制好固液比、处理量、放料压力、洗液密度等洗选参数,确保末煤洗选效果最佳,否则处以500-1000
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质量指标。每月必须对入洗原煤、主洗矸石做两次快浮试验(选煤厂负责采样、快浮工作,煤质处负责制样、化验工作);特殊时期增加快浮试验次数,未按要求做快浮试验的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定期检测煤泥的质量变化情况,每月不得少于两次(选煤厂负责采样、送样工作,煤质处负责制样、化验工作),凡发热量低于2500kcal/kg的煤泥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处理或外排,不得回掺进商品煤,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二条 细煤泥处理系统要与主洗系统同时启停,严禁细煤泥集中进仓,否则每次罚款3000元。
第四十三条 合理调整洗选参数,杜绝主再洗矸石带煤,每周配合化验室对外排矸石进行2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矸石灰分考核依据。
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要确保混煤粒级在50mm以下,限上率控制在5%以内,定期检测商品煤粒度(其中:出口煤每半月做一次,混煤每月做一次),商品煤粒度超标每次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 手选带(带速小于/s)和精煤脱介(水)筛配备足够的拣矸(杂)人员。
第四十六条 定期清理原煤仓下口积存煤,由于对原煤仓下口存煤清理不及时而造成煤仓高温,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选煤厂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煤质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视情节给予
助理级以上领导参加。
(四)供煤商负责其内部煤质制度建设、考核奖罚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神东煤炭集团各项制度宣贯落实等工作。
1.各供煤单位设专人强化矿井、煤场、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建立考核奖罚机制,加大对司机换煤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处罚力度。
2.负责制定外购商品煤降水、降灰、除杂等煤质措施制定和落实工作,积极增设除铁、除杂等煤质设备、实施,用手段和设备提高煤质。
第四十九条 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煤源煤质普查
对没有固定煤源(矿、煤场)的供煤商不予安排普查和上煤计划。
1.普查:按照神华、神东两级公司对外购煤煤源煤质要求,由煤质处牵头组织,会同总调度室、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洗选中心和东胜办事处等相关业务单位进行煤源煤质普查,并编制普查分析报告,形成建议方案。
2.阶段性普查:对更换煤种、新增煤源、停煤整改的煤源,由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提出“外购煤普查通知单”,煤质处组织进行普查,并对质量指标符合或月度计划指标的出具“外购煤质量确认单”。
(二)上煤、发运
第五十一条 煤质处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外购煤月度煤质报表”的编制,同时提报结算所需煤质资料。
第五十二条 每年外购煤站点的业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轮岗交流。
第五十三条 洗选中心各站点质量管理责任
(一)各站点负责上煤质量初检,并负有质量监管责任。上站煤质量初检要检查每一运煤车辆的煤质情况,发现上站煤中可见矸石较多、粒度超标(或原煤块率低)、杂物及直观水分较高、高温等煤质不符合要求的上站煤,应立即令其停止入场(坑),并打废煤处理,并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及相关部门、单位。
(二)各站点要每日对进场煤进行煤温检查,必要时进行煤温检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煤温超过40℃(含40℃)时,不许进站入场。
(三)各站点负责拣杂、砸大块人员管理,认真清理煤中杂物和可见矸,对拣杂、砸大块不及时的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四)单储单装的受煤坑外购煤必须严格执行单进单出原则,严格杜绝与自产煤混装,擅自混装,视情节每次对选煤厂或装车站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非单储单装的受煤坑必须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严禁乱堆乱进,未执行先进先出原则,视情节每发生一次对受煤坑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供煤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供煤商在外购煤现场质量管控方面要以神东自产矿井管理
规范预报内容,为神东提供有力的煤质技术支持。
(五)信息化建设:为了便于各类煤质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使外购煤供需双方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煤质变化情况,各煤源单位应建立煤质信息化网络和煤质指标查询系统,同时与神东煤质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六)其它:生产矿井必须将井下生产出来的毛煤单独储存到固定煤场,待神东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对煤种、煤源、煤质普查合格后方可组织上煤。
第五十五条 检测检验
(一)相关化验室必须每日对所属各站点的外购煤火车样、汽车样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上煤期间有采制样人员在现场进行采样,采制样人员有权对上站煤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含杂率高、水大、高温、夹馅和脏杂煤立即通知洗选中心现场管理人员及化验室负责人,化验室负责人在现场核实后,根据情况要及时反馈煤质处领导,并迅速进行处理。
(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准确,采样过程要有相应供煤单位同采同制,并签字认可,备查样品要与供煤单位共同上锁管理。化验结果要及时递交供煤单位及相关部门,并登记造册。对外报出结果必须经煤质处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三)根据各站条件推广使用火车采样机、皮带采样机、桥式汽车采样机、移动式汽车采样机,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网络系统,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排除人为采样误差和数据计算传输错误,7
完成,同时在采样记录上要注明采样时间、吨位、卸车数量,双方签字认可。在当日6点以前所采的子样当日全部化验并录入子样数据库。实现单装的受煤坑,汽车样化验结果只做为掌握上站煤质量的依据(但必须执行每1000吨采一个子样),最终结算以单装火车样化验结果为准。
(五)火车样
在装车塔装车的商品煤样执行国家标准GB475-2008的相关规定,煤炭机械化采样严格执行GB/和GB/的相关规定。在集装站装车的商品煤,必须上火车采取商品煤样,每点采取一个子样,如装完车及时将车皮挂走,造成采样时间不足,可每隔两节车厢采取一个子样,但起始车皮随机指定,不得固定。
(六)抽查样
公司联合检查小组实行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员的动态联合抽查采样,制样,抽查受煤坑汽车样必须在10车以上,其他站点的抽查样按照煤堆样或通道样的采样方法进行抽查,化验工作由煤质处中心化验室完成,联合抽查必须由外购办、洗选中心、煤质处、运销分公司共同完成,日常抽查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所有抽查要在抽查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煤质处将抽查结果与对应化验室化验结果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五十七条 制样
事处共同确认
(二)如当月只有一个化验结果的,因雨雪天气装车影响热值,无水分正常值比对,按单批次以质计价结算,不予弥补。
(三)审批流程:集装站雨雪天气装车后3日内由供煤单位向外购办、煤质处递交申请(洗选中心基层站、煤质处化验室、东胜办事处签字盖章确认),每月底由外购办牵头,组织煤质处、洗选中心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对供煤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受雨雪天气影响煤质的批次和处理结果,每月30日为受理雨雪天气影响的截止日。
(四)各个化验室每天的化验结果必须于第2天17:00时前录入数据库。当日早6:00时前所采煤样必须当日进行化验并录入数据库,录入过程分清时间。
(五)煤质处煤检科是采制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处采制化业务的日常管理,管理科对化验室采制化业务负有监管职责,同时要求认真做好与港口、运销分公司化验结果比对工作,及时将比对结果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
(六)每月底与次月初各站点的交接时间统一为当月最后一天的18点,18点前装车的全部结算到当月,18点后装的车统一接到下月。
(七)采制化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填写各类记录,记录填写准确、无误,字迹清晰。
第六十一条 有弄虚作假现象,包括偷换煤、包馅煤等或煤
对,发现化验结果偏差较大,根据情况给予具体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每批次),给予值班领导罚款500元(每批次),当班班长罚款200元(每批次)。
(三)采制样记录或其它相关记录填写信息不全,给予当班采样人员罚款100元(每批次),化验室值班领导罚款50元(每批次)。
(四)采制样人员没有及时将现场出现含杂、高水、高温、加馅、脏杂煤、天气变化等的信息反馈到处内,出现一次对化验室罚款 500元。
(五)未按照要求管理备查样和送检煤样,每发现一次对值班主任罚款200元。
(六)未按照要求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台帐,数据录入错误或相关记录信息填写不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罚款50-300元(每批次),对技术员罚款50-200元(每批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元。
(七)商品煤化验结果与港口化验结果比对差距较大的,按煤质处“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八)私自改动化验数据的人员要追溯具体责任人,视情节给予1000-2000元罚款(每批次),情节严重且给公司及煤质处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复核人员罚款200-500元,未按时间录入数据库或数据录入严重滞后,导致日常报表不能按时报出,对相关化验室罚款100-300元。
3.杂物核实:港口或直达用户出现大型、高危类杂物时,由煤质处牵头组织,联合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二)煤质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杂物,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
1.处罚标准: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罚款5000元/个;煤中发现雷管脚线、导爆管、放炮线,罚款50元/根;煤中发现铁器、木块及其它杂物,罚款2000元/公斤。
2.处罚分解:罚款由供煤单位承担,同时视情节和责任大小对运销处质量监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三)供煤商未按要求配备拣杂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检查过程发现拣杂、拣矸人员缺1人次罚款2000元,拣杂力度不够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
第五节 除铁器管理
第六十六条 除铁器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除铁器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并建立详细的台账和服务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除铁器性能检测,同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除铁器专业化服务考核管理部门;除铁器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除铁器日常检修维护、运行管理以及配合除铁器专业化服务单位的各项现场工作;煤质处负责协调、处理专业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除铁效果相关问题,监督、考核与评价除铁器专业化服务的除铁质量及效果;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考核评价各被服务单位对除铁器专
煤厂原煤仓到筛分破碎车间胶带机、筛分破碎车间手选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如果系统无手选带,在筛分破碎车间到主洗车间的胶带机上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精煤、块煤、混煤上仓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装车站产品仓到装车塔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除铁器安装严格按照设计高度安装,已有除铁器的更新及新购臵的除铁器严格按上述要求选型。
第六十九条 除铁器使用和维护
除铁器按照有偿使用设备进行管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要有除铁器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台帐;矿井综、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采掘接续计划,随胶带机调剂使用,严禁私自调换;每台除铁器5米范围内必须设臵一个杂物箱,除铁器必须与胶带机同时启、停,及时清理除铁器吸附的杂物;除铁器实行包机管理制度,每台除铁器必须有包机责任牌,责任牌要明确设备状态、包机责任人及相关技术参数;煤质处每月在煤质检查中要检查除铁器的运行管理情况;设备管理中心在月度机电检查中,要把除铁器的完好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
第七十条 除铁器大修和报废
除铁器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除铁器性能检测并记录,记录要有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检测磁场强度下降到800 GS以下时,要对除铁器进行修理,如无修复价值的由机
除铁器使用单位要设臵专门的包机责任人,责任人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清理吸附杂物的,发现一次对除铁器使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节 煤炭杂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制定覆盖其生产全过程的杂物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并严格考核兑现。
(一)杂物管理实行全过程、一环扣一环、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奖罚实行连带责任,某一环节拣到杂物,上一环节承担罚款,罚款额的40%奖励给拣到杂物的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某一环节瞒报、少报或漏报情况,按每次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杂物回收管理办法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要制定检修废弃物升井登记和奖罚制度。
(三)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选煤厂除铁器、拦杂网(钩)附近必须设杂物(回收)箱,杂物要按班进行登记、称重和回收。综采工作面要在转载机和刮板机机尾设杂物箱,连采面在附近联巷口设杂物箱。综、连采面必须有专兼职人员清拣杂物,队里要将清拣的杂物量与拣杂人员的工资挂钩。
第七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使用的挡煤板、设备设施的易损件、易脱落件必须实行编号或涂色管理,经常检查完好情况,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因素造成脱落而进入煤中;井下用支护
程的施工,尽量采用机械施工和人工处理方式,确需放炮处理或施工时,必须有相应的未爆雷管和杂物控制措施,并建立放炮作业记录。四是各区队、班组要严格执行雷管、炮线回收制度,坚持先拣杂物后放炮和拣完杂物再装车的原则,杜绝未爆雷管和脚线混入煤中。
第七十五条 洗选中心各厂负责从原煤仓下口给煤机到车皮表面的杂物管理,加大洗选加工环节拣杂除杂力度,进一步消除煤中杂物。
(一)各厂要按规定配足拣杂、拣矸人员,实行工资与拣矸除杂效果挂钩。同时要设臵拣杂安全设施,确保拣杂人员的安全。
(二)各厂在满足安全和生产的前提下,在转载点、溜槽和筛板前增设拦杂网和除杂钩。要及时清理跳汰机、脱水(介)筛除杂网(钩)上的杂物,清理不及时罚款500元,杂物流失到下一环节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溜槽、筛板、仓底耐磨板掉入煤中。若出现一次耐磨板脱落混入煤中按杂物规定给予处罚。
(四)外购煤上站点要配备足够的拣矸、拣杂、砸大块煤人员,将拣矸、拣杂效率同工资挂钩,各站主管业务的领导每天要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车底清理工作的管理,车底杂物要彻底清除干净并做好详细记录,经销售集团监装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监
1的选煤厂和矿井分别承担30%和70%的罚款。
3.受煤站发运的商品煤出现未爆雷管,受煤站和上煤矿井分别按5%、95%的比例承担罚款。
4.商品煤出现大型高危类杂物,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七十八条 选煤厂拣出杂物奖罚标准
1.处罚标准:矿井原煤万吨含杂率每超控制指标公斤,罚款1000元。出现一枚未爆雷管,能确认的罚款1000元/枚,不能确认的罚款300元/枚。其它大型或高危类杂物(影响设备安全的杂物)每公斤罚款2000元。
2.奖罚分解与落实:未爆雷管及杂物经确认后,对应矿井承担全部罚款,罚款额40%奖励选煤厂。
第七十九条 煤质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杂物,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
(一)处罚标准: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罚款5000元/个;煤中发现雷管脚线、导爆管、放炮线,罚款50元/根;煤中发现铁器、木块及其它杂物,罚款1000元/公斤。
(二)处罚分解与落实:
1.在地面储煤场或井下煤流中发现杂物,煤矿承担全部罚款。
2.在装车过程中发现杂物,选煤厂和对应煤矿分别承担罚款的60%和40%。属选煤厂杂物,罚款全部由选煤厂承担。
3.大于50mm的矸石和超粒度煤处罚由选煤厂承担。
合同的制定;四是负责配合专业化服务单位对在线检测仪进行日常标定及维护管理;五是负责对专业化服务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在线检测仪的大修管理、报废确认及完好情况检查;治安保卫服务处负责报废在线检测仪射源的处臵及发生事故的应急管理;环保处负责在线检测仪放射物管理和使用的专业监督检查;煤质处负责标定煤样和检测煤样的采制和化验工作,并及时反馈化验检测结果;机电管理部负责在线检测仪购臵计划的审核、报废审核及在线检测仪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八十四条 在线检测仪按照有偿使用设备进行管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线检测仪射线照射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进行作业,安装在线检测仪位臵必须有射源标志;使用单位要有在线检测仪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天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如有结构破损、射源丢失、泄漏等问题,及时报集团治安保卫服务处和环保处等相关部门;在线检测仪要实行包机管理制度,每台在线检测仪必须有包机责任牌,责任牌明确设备状态、包机责任人及相关技术参数;报废的在线检测仪要按照国家放射性设备相关管理条例由专业人员拆卸,拆卸下的放射源在开口锁闭状态下运送指定安全的地方保存,且有警示辐射标示,并报治安保卫服务处和环保处备案。
第八十五条 专业化服务队在煤层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要
(六)煤质处针对销售集团、用户、各生产单位反馈的煤质信息,要做到及时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及部门建立健全煤质信息管理制度及信息反馈系统,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保存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核查。当井下工作面受地质构造、设备等原因影响时,及时反馈煤质处(附工作面示意图),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十八条 因信息反馈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质量事故,视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九节 “三零”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三零”管理是指零杂物、零缺陷、零投诉管理,旨在提升煤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九十条 零杂物指原煤每万吨杂物含量小于公斤;零缺陷指商品煤发热量指标合格率达到100%;零投诉指用户投诉为零,顾客满意度达到100%。
第九十一条 “三零”管理实行季考核、季兑现。
(一)零杂物考核奖罚标准
生产矿井:以公司下达的原煤万吨含杂率指标为准,季度平均值与季度计划相比,每减(增)公斤/万吨,在“五型企业”煤质绩效考核煤质业务中加(减)1分。
洗选中心:以公司原煤万吨含杂率公斤/万吨为准,季度平均值与公斤/万吨相比,每增(减)公斤/万吨,在7
造成用户设备和设施损坏且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引起商务纠纷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到港煤、直达用户煤中出现高危类杂物或造成用户设备和设施损坏且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或引起商务纠纷的其它质量事故。
第九十四条 事故反馈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神东煤炭集团相关部门接到煤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转发到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十五条 事故追查及处理
(一)事故追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神东煤炭集团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洗选中心及相应的矿井、选煤厂的煤质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包括煤炭矿井生产、洗选加工和装车全过程)进行严格认真的追查。
(三)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小组审批后报到集团公司(事故追查时间:特别重大事故8天、重大事故5天、一般事故3天)。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的原则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领导、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分解,全面落实到相关管理人员,确保职责落实到位。要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的本质安全化建设推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危害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理念融入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履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领导、业务部门。各单位(含承包商)要制定本单位职能部门、区队(车间)、班组及各岗位(含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企业标准要素要求融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中。
第二章 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安全管理职责。
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确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规划。
(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监督综合管理体系运行,并为体系运行提供资源支持。
(五)定期组织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管理职责。
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与董事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参与审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参加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和分管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参与体系管理评审,组织分管范围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确保持续改进。
(六)督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七)参与、监督分管部门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第九条 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与董事长、党委书记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对公司安全管理作出承诺,签发公司安全管理方针。
(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四)组织审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安技措项目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七)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组织Ⅰ类重大隐患的认定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
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主持体系管理评审,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绩效。第十条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和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生产过程中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监督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系统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四)监督各生产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分析,并督促整改。
(五)监督指导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促进现场安全管理。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检查。
(八)参与体系管理评审,组织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确保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分管机电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管机电副总经理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监督分管业务部门及机电业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监督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系统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四)组织机电设备及运行的隐患排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分析,并督促整改。
(五)组织召开机电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解决机电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在保证安全前提条件下组织生产。
(六)组织机电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检查。
(八)参与体系管理评审,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确保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监督分管业务部门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项目审查、立项、设计和建设全过程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监督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系统性危
险源的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四)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分析,并督促整改。
(五)督导承包商开展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监督承包商安全协议的签订和责任落实,组织承包商安全管理绩效评价。
(六)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检查。
(八)参与体系管理评审,组织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确保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者,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监督两级公司安全生产方针、规划、目标、管理方案及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协助董事长组织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和治理方案;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听取有关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五)督导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参与体系管理评审,监督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持续改进风险预控管理。
(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督导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督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第十四条 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总工程师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监督分管业务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
(三)督导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在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改造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
(四)负责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系统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五)组织审查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及安全技术措施。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指导各生产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分析,并督促整改。
(八)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检查。
(九)参与体系管理评审,组织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确保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 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管经营副总经理承担安全投入资金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预算,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经费的提取,并监督专款专用。
(三)负责员工工伤、意外保险费用落实工作和安全奖惩兑现。
(四)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五)参与体系管理评审,落实纠正预防措施所需资金,确保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公司领导安全管理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管其他工作的公司领导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监督分管业务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素要求的落实。
(四)负责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监督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系统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五)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六)组织分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参与体系管理评审,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确保持续改进。
(九)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助理级领导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公司助理级领导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协助分管领导监督分管业务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协助分管领导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三)协助分管领导落实业务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素要求。
(四)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监督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系统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五)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
(六)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分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管理部门(含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安全管理职责的分解落实。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负责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并持续跟进。
(四)参与公司组织的业务相关的安全检查和生产事故调查。
(五)负责组织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
合规性进行评价。
(六)向本部门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七)参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持续改进风险预控管理。对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组织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章 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安监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规划、目标、管理方案及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策划、改进指导工作。
(三)负责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完善工作,负责矿山救护消防管理。
(五)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及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日常、定期检查评价及安全绩效考核工作,跟踪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八)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承包商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负责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工作。定期汇总公司安全管控重点项目,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负责编制公司消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标准,并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一)监督检查安技措项目的落实情况。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审查工作。
(十二)组织、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监督各单位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十三)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事故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十四)组织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评价,参与体系管理评审,持续改进风险预控管理。
(十五)向全公司所属单位及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六)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神华集团、相关方及公司内部进行有关安全健康的信息交流,保留信息落实、反馈记录。
(十七)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及改进工作。(十八)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十九)对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二十)参与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生产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生产技术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采掘设计、采掘接续方案的审核,从源头控制安全风险。
(四)负责业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系统性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组织开展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技术管理中重大隐患的查处和整改跟踪。定期梳理顶板、防治水等安全管控重点项目,做到提前预控。
(六)负责采掘、地测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和分管业务的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七)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八)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负责全公司井田范围内地物管理和周边煤矿监察,防范外来安全风险。
(九)负责公司顶板、井下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负责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危险源管控。
(十一)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二)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机电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机电业务保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机电设备配置、机电设备配套方案审核,从源头控制安全风险。
(四)负责业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系统性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组织开展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机电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以及拆除报废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六)负责供应商安全资质审核及履约评价。
(七)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八)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查处和整改跟踪。定期
梳理公司供用电系统、供排水系统、煤矿主辅运输系统、压风系统和煤矿采掘、通风、瓦斯抽放、注浆注氮设备等安全管控重点项目,做到提前预控。
(九)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操作规程、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十)负责公司防雷工作和分管业务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物资供应、供用电、信息和设备运行、维修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机电、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三)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四)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十五)参与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通风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控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考核办法、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机通风系统设计和通风设施设置方案的审核,从
源头控制安全风险。
(四)负责业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系统性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组织开展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六)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查处和整改跟踪。定期梳理公司“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等安全管控重点项目,做到提前预控。
(七)负责公司“一通三防”、监测监控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分管业务的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八)依据安全生产法规,优化煤矿“一通三防”系统,并监督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实现通风系统的本质安全化。
(九)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控各系统及通风仪器仪表、自救器的使用、维护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落实整改。
(十)负责与地方检验机构、技术监督机构等单位协调联系,组织各矿井“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控技术相关的核定、鉴定、测试等工作。
(十一)负责矿井通风业务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通风业务专项检查,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十二)负责“一通三防”非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一通三防”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参与编制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高瓦斯矿井中、长期瓦斯治理计划和措施的审查;指导各矿井制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四)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五)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工程建设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组织审查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安全专篇。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标、委托、合同的签订、程序性业务办理、工程开竣工报告的报批、竣工验收及移交等工作。督促落实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四)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从源头控制安全风险。
(五)负责业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系统性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六)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
性进行评价。
(七)负责工程建设施工中重大隐患的查处和整改跟踪。定期梳理工程安全管控重点项目,做到提前预控。
(八)负责公司基建项目和本部门委托的专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分管业务的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九)在安排布置基建任务的同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十)负责承包商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用推广和运行监督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十一)负责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承包商资质、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抵押金交纳、事故管理等工作,组织承包商履约评价。
(十二)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检查,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生产事故调查。
(十三)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四)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总调度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调度业务保安管理制度。指导调度系统业务保安建设工作。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业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系统性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定期梳理冬、夏季“三防”等业务方面安全管控重点项目,做到提前预控。
(四)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责分管业务的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公司冬、夏季三防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应急值守工作,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统一调度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传达各项应急指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地方事故救援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的监控及异常情况的处置工作。
(七)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八)组织开展调度业务专项检查,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生产事故调查。
(九)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十一)参与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管理制度。审核公司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协调性。
(二)负责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方案设计、管理方针、部门职责的拟定。
(三)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对安全管理目标、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并及时组织调整。
(四)策划公司管理评审,组织公司内部审核,协调配合体系外审,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跟踪落实,对制定和实施的预防与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五)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六)负责公司安全绩效管理考核奖罚兑现。
(七)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八)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九)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十)参与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工作计划、目标和管理方案。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四)对公共关系部提报的地质灾害评价报告计划进行审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五)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落实基建项目建设初期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七)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八)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九)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十一)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
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全公司岗位设计、能力需求分析和岗位任职标准的制定。负责岗位定编定员和人员招聘、录用、配置工作。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动纠纷的处理。
(四)负责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的培训工作,督促落实矿长(厂长)、区队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和重点岗位、重点工种的培训。
(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等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以及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六)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七)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生产事故调查。
(八)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九)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十)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十一)参与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务管理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安技措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安全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罚款和安全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七)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八)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九)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
(三)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四)负责董事长信箱的管理工作,协调公司解决安全生产及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相关事项。
(五)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
性进行评价。
(六)负责公司宣传管理、舆情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和谐发展。
(七)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八)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九)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讲话、指示、规定、办法及时下达上报。负责内、外部信息交流及相关信息的处理。
(四)负责公司级安全会议的组织、纪要发布和相关决定事项的督办。
(五)督查催办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决策、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九)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十)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党建工作部(企业文化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三违”活动和青年安全监督岗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职责履行情况。
(六)负责做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八)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九)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十)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十一)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十二)参与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工会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群众安全工作,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监督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和员工体检工作。
(五)参与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安康杯”竞赛活动。
(七)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八)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九)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十)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十一)参与班组建设和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活动。
(四)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法规的识别和合规性评价。
(五)负责矿权维护与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法律事务工作。
(六)负责公司普法教育宣传工作。
(七)参与公司生产事故调查。
(八)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九)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十)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公共关系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涉及煤矿安全开采的土地征用、报批以及证件办
理等工作,参与土地复垦治理验收工作。
(四)协调解决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塌陷补偿、搬迁工作和周边矿井越界开采、盗采问题。
(五)参与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验收。
(六)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七)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八)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九)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安全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概(预)算、组织实施、现场管理、单位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相关内容及落实进行审计。
(五)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
性进行评价。
(六)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七)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八)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督察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统计政策、标准规范和两级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五)监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问责制的落实情况。对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七)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八)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治安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负责公司辖区内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四)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五)向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六)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七)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三十八条 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实施方案或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好业务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识别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并对合规性进行评价。
(五)向本部门、单位人员宣贯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六)负责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和持续跟进。
(七)对体系审核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进行处置,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不履行本职责的,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造成事故的,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如有与本责任制不符之处,按照本责任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神东〔2016〕36号)废止。
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主 任:董事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纪检监察部、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会工作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通风管理部、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 责:
(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 红线内容
第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
(一)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携带烟火入井(坑)的(经批准的电气焊作业物品除外)。第七条 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八条 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第九条 外购煤上煤过程中办理假票,伙同供煤单位及司机偷、换应入坑(场)煤炭的。
第十条 在煤质采制化过程中更换煤样,篡改化验数据等弄虚作假的。第十一条 装车过程中,单储单装站点私自将自产煤与外购煤进行混装的。第十二条 在暗标工程招标中,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第十三条 超越权限规定私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的。
第十四条 在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第十五条 个人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第十六条 为盗窃人员开脱罪名、干涉案件调查、欺上瞒下、私自处理盗窃案件的。
第十七条 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第十八条 个人利用媒体发布有关公司的负面不实言论的。
第十九条 组织、蛊惑员工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条 由于主观故意或者个人失职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合同制员工立即解除主要责任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神东公司不得再用。
第二十二条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触犯法律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法处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