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征集意见稿范文合集3篇 全国建筑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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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绿色施工管理,推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并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组织评价,省建筑业协会组织验收评审。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分为申报立项和申报评审两个阶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审组织工作。建立绿色施工专家库,承担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资料和现场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立项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等工程,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企业填写《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报省建筑业协会审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公布。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由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负责。第七条 申报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规模较大的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业工程。
(二)申报工程开工手续齐全,并在工程施工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绿色施工内容。
(三)申报工程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绿色施工实施方案。
(四)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实施能得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且具备开展绿色施工的条件与环境。
(五)在创建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攻关和创新。
第八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实施规划方案内容包括:明确绿色施工目标,涵盖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六个要素要求;
(三)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九条 经省建筑业协会公布的立项工程,在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开展自评工作,工程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及绿色施工特点加强对立项工程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强化过程控制,省建筑业协会将进行监督抽查。
(一)批次评价。总承包企业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照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六个要素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条目,按照实际发生条目进行批次评价得分,并将自评情况按要求填入绿色施工要素评价表、绿色施工批次评价汇总表,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二)阶段评价。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已公布的立项工程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并进行阶段评价。监督检查时间不限,内容为施工过程中有关绿色施工相关内容是否与申报表中预期计划、措施、效益相一致,并作好相应的记录,记录作为是否上报申请评审的依据。阶段评价时间分别在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三个阶段工程接近尾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核查每个批次企业自评得分与实际是否相符,最终形成绿色施工阶段评价汇总表,在工程竣工后形成单位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汇总表,汇总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三)单位工程评价。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四)过程抽查。省建筑业协会将在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过程中,加强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过程抽查,原则上每个工程中间检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抽查批次评价、阶段评价及创建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评价把关不严的、不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将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五章 验收评审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了《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填写《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省建筑业协会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已被批准列为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评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地级以上市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5、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
6、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一)《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规划方案;
(三)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四)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五)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七)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专利等。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录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第十三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对照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相关条目,建立的绿色施工管理评价、环境保护评价、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六册资料内容。(六册内容要对照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内容,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条目列入每册内容中,并根据内容附相关文字表述、文件和材料复印件、图片等,影像内容放入多媒体绿色施工成果汇报光盘中);
(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四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专家从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3~7人组成。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聘为评审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实施过程现场查验,二是依据申报资料评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专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评审验收专家同意,并形成评审意见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会同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验收合格以上的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七天,然后发文公布结果。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对验收评审通过的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及主要承建、参建、监理单位授予“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荣誉证书,并发文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创优活动,优先从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推动行业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广东省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协[2010]49号
各市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体系,加强和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充分发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引领作用,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的通知(建协[201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建筑业在省内组织开展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申报工程原则上应是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5、申报工程应是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市建筑业协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建筑业协会汇总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3、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监管
第六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了《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填写《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规划方案;
(三)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四)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五)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七)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收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专家从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3~7人组成。
第十四条
验收评审专家,要对相关方面和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和随机查访。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聘为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实施过程现场查验,二是依据申报资料评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专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验收实行专家组记名投票,通过验收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会同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验收合格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凡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申报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或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评优活动,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申报企业负责。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评价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建筑业协会决定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最大限度节约资源的同时要始终贯彻质量精细才是最大的节约。
第四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协会倡导、企业参与、行业推广和严格过程管理与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以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面积规模应符合省优质建设工程”龙江杯”的要求,偏远地区、煤林城等可适当放宽。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的工程。
3、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目标应为优良等级。
4、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工程。工程应明确各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6、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申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绿色施工评价活动分为申报立项、过程检查和验收评审三个阶段。申报立项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过程检查时间由申报单位自行确定,并提前向我会提出申请,但工程施工进度应在主体结构完成70%之前。验收评审一般在工程竣工后,并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后,向 我会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评审、过程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应在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验收)。
第九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过程检查和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 已被我会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告: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7、发生过群访投诉事件。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一份,上报所在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审核汇总后报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三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立项。
第五章 过程检查
第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过程检查的条件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50%以后,主体结构施工70%之前的工程;
2、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过程检查申请(附件2),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成果量化统计表》;
3、过程检查应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进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统筹安排本地区(单位)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计划表。第十六条 过程检查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采取实地检查与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组成员
1、过程检查组由1名专家组长和2-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从我会专家库中遴选;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主、监理及企业绿色施工负责人陪同检查。
第十八条 过程检查资料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综合报告(PPT),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绿色施工策划及实施情况、阶段评价情况、企业和推荐单位检查情况、目标实际情况、创效与技术创新情况等;
2、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影响因素分析资料;
3、过程控制记录及影像资料;
4、绿色施工阶段评价资料;
5、绿色施工策划文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流程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3、核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情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验收的条件
1、工程竣工;
2、验收除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评价外,还应对技术创新与创效情况进行验收;(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验收评审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采用会议集中的验收方式,由1名专家组长和3-5名专家组成员共同审核,形成最终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资料要求
1、纸质资料:
(1)《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2)《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3)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 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5)涉及冬季施工的节能方案;
(6)是否涉及否决项(第十一条)所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2、电子资料:
(1)《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2)《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3)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5)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结报告(word文档,不超过2000字);
(6)技术创新与创效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章节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8)涉及冬季施工的节能方案;
(9)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汇报资料PPT;
3、以上资料各一份,电子版以优盘形式报送。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布
1、专家组根据终审情况,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意见书》,并按要求分别由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
2、通过验收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七天,如无投诉,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申报黑龙江省优质建设工程“龙江杯”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五条 在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中列为加分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从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