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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11篇

2022-10-06 10:19:00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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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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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11篇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1

  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了用于抒发心声、陶冶情操的音乐文化,它成为了一种社会发展进程中独特的精神文化形态,显现出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音乐教育自从音乐出现之后即已存在,它是与人类生活密不可分的无意识的教育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客观意义上的价值和意义。为了推动音乐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要关注音乐教育与社会音乐文化之间的互动研究,针对音乐教育在社会音乐文化方面的缺失,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

  1音乐教育的文化定位及其属性

  音乐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从广义而言,音乐教育潜移默化于人类的日常生活劳作行为之中,是一种无意识的教育行为;从狭义而言,音乐教育是在一定的场所之中,进行有组织、有规划、有目的性的教育行为,主要包括家庭音乐教育和社会音乐教育两种。音乐教育是民族精神和文化的表达形式,它可以纳入音乐文化体系之中,它不是音乐的自然产物,也并不局限于音乐文化的框架,它有自己独特的体系和规律,其社会意义和价值需要社会群体对其的理解、判断和认可。对于音乐教育的文化定位,我们需要首先厘清和明晰文化的定义,文化是人类特定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的产物,标志着人类的文明与进步水平,可以对其进行系统化的归纳,将其概括为四种类型:(1)文化―成果论。(2)文化―能力论。(3)文化―精神论。(4)文化―行为模式论。具体来说,文化是文学、音乐、美术等的综合性成果,也是具体文化形态的精神以及理念的抽象化表达。然后,我们可以进行音乐教育的文化属性的理解和认知,有一种普遍被认同的观念:音乐是文化中的音乐。它显示出音乐教育明显的音乐文化属性,其主要体现为:(1)音乐教育的核心音乐本身即有鲜明的文化性。音乐是人们进行情感交流的形式,其内核属于一种精神创造行为,它蕴含于人们的日常社会活动之中,并与其他文化形态如:哲学、美学、文学相联系。(2)音乐教育的思想渗透融合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音乐教育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人们用音乐进行心灵的洗涤和陶冶,成为了人们精神文化中的一部分。(3)特定的音乐文化决定了音乐教育的内容及模式。基于人们对音乐文化的精神需求,音乐教育蕴含着不可估量的文化发展潜力,特定的音乐教育也显现出特定国家与民族的音乐文化特质。

  2社会音乐文化的类型及其在音乐教育中的映射

  音乐教育相对稳定和统一,而社会音乐文化则变化较大,社会音乐文化显现出显著的矛盾规律,并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和类型中加以体现,并在音乐教育中产生映射:

  2.1民族音乐文化与外来音乐文化

  我国的民族音乐文化相互融合、相互包容,涵括有音乐传统、音乐精神、音乐形式等,在长期的发展融合过程中,民族音乐文化也渗入了诸多外来音乐文化的因素,中华民族音乐文化以一种强势文化的姿态,对外来音乐文化兼收并蓄,融会贯通。然而,在“五四”之后,中华民族音乐文化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摇摆于“全盘西化”和“固守国粹”的动荡之中,不利于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的发展。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中国与其他文化的音乐交往也不断增多,显现出多元文化的浪潮趋势,如何正确应对外来音乐文化,成为当前应当思考的问题。这一矛盾映射于音乐教育方面,也形成了较大的困扰,在多元音乐文化融合的时代下,音乐教育要加强对外来音乐文化的融合,然而,还要以民族音乐文化为根基和关键,要重视民族音乐文化,保持和传承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色。

  2.2流行音乐文化与严肃音乐文化

  中国的流行音乐文化也即通俗音乐文化,它是将一切通俗易懂、易于被普通民众接受和理解的古今中外音乐作品囊括其中,并且还包括与流行音乐作品相关的音乐表演、音乐学术研究等内容。严肃音乐文化是相对于流行音乐而言的,它依循一定的审美哲学,结构严谨而规范,体现出精神上的严肃性和思想性。在人们的意识之中,流行音乐文化和严肃音乐文化有其矛盾性,它并不来源于流行音乐本身,而是流行音乐的商品化与音乐的精神导向、人文价值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一冲突映射于音乐教育之中,表现为对学生的精神世界和思维方式的积极、正确的引导,要在音乐教育中极力避免“工业化”流行音乐的负面精神影响,但是,也不能一味地排斥流行音乐,这是由于流行音乐文化也有高低品味之别,音乐教育要引导学生正确辨析流行音乐文化中的积极元素,对各种音乐类型进行审美辨析,树立起正确的音乐价值观。

  2.3现代主义音乐文化与经典主义音乐文化

  经典主义音乐文化涵括古典音乐文化,也包括中外现代作曲家的思想传统,如:中国现代对民乐的改编;中国芭蕾舞剧;中华民族交响乐等,它们是古典音乐文化的延续和创新。现代主义音乐文化是相对于经典主义音乐文化而言的,它类似于“后现代主义音乐文化”的思想内涵,包括有:勋伯格的“十二音序列作曲技法”、谭盾的后现代主义作品等。经典主义音乐文化与现代主义音乐文化的矛盾与冲突集中于文化精神和审美标准的冲突,其中:经典主义音乐文化侧重于自然与平衡;现代主义音乐文化则显示出对听觉传统的颠覆及音乐秩序的叛逆。这一矛盾映射于音乐教育之中,由于音乐教育的主要功能在于对音乐文化传统的传承与保护,因而,无疑要将经典主义音乐文化纳入音乐教育之中,鉴于音乐教育面对的是涉世未深的年轻学生,而现代主义音乐文化涉及诸多复杂化、矛盾化的思想冲突,不宜于作为音乐教育的要素。但是,可以选取部分现代主义音乐文化成为补充教学内容,随着多元文化潮流的发展,我们要正视经典音乐文化与现代主义音乐文化的秩序与叛逆的冲突,在音乐教育中做好思想防范。

  2.4都市音乐文化与传统民俗音乐文化

  传统民俗音乐文化存在于我国的民间,与人们传统的生活文化、文化民俗活动密切相联,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域音乐文化的地域性差别。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都市音乐文化变得常态化和快捷化,在与世界音乐文化交流的对话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都市音乐文化,它与传统民俗音乐文化逐渐剥离,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生活理念和社会精神。随着都市音乐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生活方式逐渐被替代,这就需要音乐教育的介入与传输,以实现对民俗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并尝试寻找传统民俗音乐与现代都市音乐文化相交融的路径。这些矛盾因素映射到音乐教育之中,显现出复杂性,要抓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矛盾,客观分析其特点,并分析它们在音乐教育中所形成的影响。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2

  考试论文司法考试论文: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摘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关系。随着司考政策的改革,司法考试大有取代法学本科教育之势。因此,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局面,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 自从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政策规定................全文阅读地址:/cn/newsshow.asp?id=419279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3

  浅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的突破口。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核心内容,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考题形式等都将对传统的法学教学造成一定的冲击。不能否认,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那么,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本质、形式、导向进行认真地研究,以建立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可以肯定地说,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学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那么,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价值取向就会直接影响到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对高等院校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两者之间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和协调,势必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恶性互动,其结果要不就是法学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变成了纯粹功利性的应试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要不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考试内容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建立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由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明确界定考试内容。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14门法学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最基本内容,是适应我国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如果随意地扩大范围,就必然会影响到正常的`法学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

  第二,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比如,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因而14门主干课中的有一些课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根本无法涉及。所以,考试内容在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重点考核考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地增加法理学的内容。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仅有单一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对法律精神的透彻理解,很难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同时,增加一些对法的精神的考核,也有利于避免法学教学的职业化倾向。

  二、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

  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法的必然性研究,即主要揭示法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第二,对法的实然性研究,即主要分析法的本质,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法的实施与实效等等;第三,对法的应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价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主讲教师实质上就是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法律课的讲授的。而司法考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法的实然性,即法的应用性,于是,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就有了一定的矛盾性,对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建立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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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4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论文

  曾几何时,只要一提起我国大学文科建设现状,耳边就老是回荡着这样一句口头禅:“贫困的哲学、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怎么会用一个“幼稚”来概括呢?让我们先从它的现状来分析一下吧!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现状

  1.课堂讲义。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问,通常也很少有课外作业。只要你的笔记做好了,考试一般没问题。因为考前教师会点题的,都在笔记上。

  2.教科书。为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虽然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宣称他不会照教科书上讲的,但是就连他自己讲的内容,也是从一本本教科书上东抄一句、西抄一句;而且他一般会推荐一本教科书作为学生的参考教材。听不懂他的课,可以看教材。

  3.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这几种老套路题型,没有案例。

  4.考卷评阅。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不解释试题上出的题目,有的甚至不管你考得怎么样,只要你去听他的课,考勤分够了,卷面不及格也会给你打成及格。所以学生及格,也没有惊喜之状。

  二)传统法学教育暴露许多问题,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1.法学教研理论脱离实际。一些教师讲的内容,法条都已修改了四五次。可他还只知道修改前的最初内容。教师应密切关注立法动向,不必拘泥于旧教材,对每次讲课前的一两天的政策法规的变动,应该予以关注。为师者,不能误人子弟。讲课不能只讲法律的历史发展,更应讲现行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学生手中最好有一册册最新法条的单行本。

  2.重视考勤,尊重师长,形成循规蹈矩的思维,难有独创精神。因为教师重视听课率,愿意在白天到图书馆去的学生就少了,晚上去谈朋友的情侣就多了。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有的会考试的人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从而继续深造。但学历再高,搞起研究也只能模仿英美,兼抄大陆。台湾学者因使用汉字,故成为他们争相抄袭和剽窃的对象。这样一种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想而知。如据法制日报载,学完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

  3.学生在毕业时无法找到理想工作,就业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不少大学校园里都是排倒数一二位。所以考公务员、考研、考司法考试的特别多。但这些考试难度都很高。如果想进入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务工作,供需交流会上通常是僧多粥少。所以改行去从事保险、行政文员、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文化传播的特别多。据焦点访谈介绍,有的甚至自欺欺人,与人才市场商量,让人才市场搞一个用人单位的公章盖在就业协议上,学校也美曰其名“他就业了!”而这样的学生则继续“北漂”。

  三)传统法学教育的改进办法。

  1.应提高法学院的准入门槛。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讲到这样一个例子,进入美国法学院的学员以前一般都从事过其他行业甚至是理工行业工作。这样一群有过社会经验的人学习法律,自然很容易培养成法学界的精英之才。因为法学是狭隘的,只有与其他学科交融才能进一步壮大发展。据法制日报载,今年上海地区司考总成绩前三名的考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真是“游击队战胜正规军”。

  2.应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院业绩考评联系起来。现在办法学院的.大学太多,应当将应届毕业生司考通过率作为法学院业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司考通过率过低的大学应当停办法学院。法学院也应将司考培训作为对学员的一项免费义务。

  3.应让英语过级与学位挂钩的校规有所松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占去了法学院学员三分之二的学习时间,有的名牌大学甚至规定,不通过四级就拿不到本科学士学位证,不通过六级就拿不到硕士学位证,不通过八级就拿不到博士学位证。目前,武汉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母校。虽然四六级改革为不影响学生找工作,已将其成绩只打入在校的成绩单,不再发什么四级证、六级证。但为了方便法学院学生能有更多时间花在本专业的学习上,我们还是希望这种苛刻的校规有所松动。

  4.学院应多请专家讲学、多开研讨会、多分析案例、多关心学生的实习,多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不应一味只想着收钱。一些不知名的学校尚且知道毕业前的社会实践要由教师带队联系单位,可有的名牌大学连模拟法庭都懒得开,更不要提为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推荐分忧了。

  5.教师的教学艺术上也应有所改进。前面提到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大部分教师都在讲,学生只是听,这种方法不好。于是,有的教师就标新立异,让学生去发现问题,自己根本就不讲什么具体内容。这也不好。讲授法和发现法都是两种基本的教学方法,应视情况灵活运用,不应走极端。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如有不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第一版

  2.《教育心理学》(修订本) 邵瑞珍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6月第2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枏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5

  试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与途径论文

[论文摘要]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引人关注,从表面上看反映的虽然是毕业生的问题,但暴露的其实是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办学理念不清、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深层问题。文章以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为切入点,认真总结问题,积极探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途径,以期对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建设高职强校、高职名校,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供有益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职法学理念实现途径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高职法学教育不仅取得了规模上的长足发展,而且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在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高职法学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也存在着办学思路不清晰、专业设置重复、专业特色优势不明显、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满足社会需求、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此如果不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及时调整,不但会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还会影响中国法制的进程。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应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并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实现。

  一、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导教育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追求。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决定了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因此,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在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教育理念,对高职类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进行科学定位。

  首先,在办学理念上要科学。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呈现“两多”现象:一是类型多,二是层次多。纵向上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横向上有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考、电大、函授、法律职业者培训等类型。应当肯定的是,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满足了不同层次人群学习法律的需求,每种教育类型都为培养法律人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哄而上盲目办学、教育理念不上不下、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教育体制多元化的大环境下,各种类型的法学教育都应找准定位,促使整个教育体系横向分明、层次衔接、总体协调。作为高职类法学院校,在办学理念上要鲜明,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第一,立足于为地方经济、区域经济服务,并使之成为高职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第二,在教育层次上应安心于办好专科教育。第三,在教育方向上应明确为职业教育。

  其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要主动适应地区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类型的需求与要求,结合各高职高专院校的自身优势,培养各种应用型、复合型的现代法律辅助类、服务类人才。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法学专科毕业生仅靠学历自然无法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竞争,因此要扬长避短,以特色取胜。这种特色应该体现为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单位主要在基层。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遵循“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思维路径,着重培养熟悉经济法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和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科生必须基础扎实,适应面宽,应用能力强,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等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成为既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既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最后,在课程设置上,要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组织和实施,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以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道德为中心开设课程、设计模块,强调法律课程与经济、金融、文秘等课程的复合性。

  二、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理念的实现途径

(一)明确职教理念、学校找准定位、政府大力支持

  目前,人才市场已经成为买方市场,大学毕业生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那样“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了。相反,用人单位用挑剔、苛刻的眼光审视着毕业生。在这种情形之下,学历高低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影响极大。在人才市场上,名牌院校和高学历毕业生自然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而专科院校毕业生则遭遇冷落。对此,高职高专法学院系要有教育领域的营销观念。首先,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提升办学内涵,加强建设,全力打造高职名校、高职强校,发挥教育领域的名牌效应。其次,高职法学院系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新世纪新形势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培养出综合素质优良的应用型专业法律人才。严把人才质量关,以质量求生,凭特色取胜,只要专业有特色、个人素质过硬,培养的毕业生就会有市场。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大力发展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服务的高职法学教育,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校建设,及时制定政策做到配套支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践行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特别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法学院系要按照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来设计课程体系,合理确定必修课与选修课、通识教育课与专业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整合优化课程体系,凸显高职教育重实践、重技能的特色。

  首先,要严格按照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把实践教学放到和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

  其次,要改革法学教学内容,对法学知识做实用化处理。即根据高职法学教育职业性、实践性明显的要求,确定以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为主,舍弃那些单纯的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坚持理论教学“必需、够用”的原则下,精心选择教学内容。

  最后,建立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保证实习实训条件。目前,高职院校在实验实训方面,普遍重视工科轻视文科。而必要的实习实训设施与场所是实施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在职业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高职法律院系应保证学生在三年的时间里,都能接受到持续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技能训练。高职法律院系在校内应保证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的场所、设备,在校外应建立固定的实践基地和相应的信息反馈、交流、改进制度,切实保障学生实践技能的有效提高。

(三)针对社会需求设置专业

  高等职业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承担着服务市场经济、推进法治发展的社会任务。随着各种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增加。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要针对这种社会需求,设置一些为基层急需、市场经济急需的各类法律服务专业,如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文秘专业、社区保安专业、调解员专业、司法助理专业、企业法务专业等。

(四)着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要办出高职的特色、培养优秀的高职人才,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高职法学教育要发展必须建设一支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一方面要鼓励校内教师“走出去”,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到企业从事法务,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到法律服务岗位轮岗锻炼,成为真正的“双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把校外的专家“请进来”。由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专家之间的相互交流配合,从而逐步打造出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推行毕业生“双证制”

  高职法学院系要在观念上进一步确立实践教学在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专门的实训管理机构,逐年加大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建立一个目标明确的、系统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岗位资格标准,积极推行毕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通过三年的学习与实践,要求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技能标准,即精通法律文书书写,熟悉法律程序,具备较强的法律服务操作技能。同时要求学生掌握一些走向社会所必备的通用技能,如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达到相应的国家等级标准、尽量掌握驾驶技术考取驾照等。

(六)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途径

  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邀请有关行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参加,认真听取用人单位对人才应具备能力的需求意见。在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上,可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校外专家共同研究决定。奖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形成产、学、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模式。依托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业等用人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切实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尝试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设立学校工作站,由教师指导学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按件获得法律援助经费补贴。这样做,一方面扩大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务工作的广度,并使学生能广泛地参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校方无力承担法律援助费用的问题,保障了实训经费,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七)积极探索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高职法科学生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领悟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高职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学生应能走出书本,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等方式,深入到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去,了解中国社会的法律运行情况,尝试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服务社会。法律职业教育要密切关注实践,打开校园大门办学,力争探索一种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八)帮助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需要毕业前夕的就业指导,还需要全程的职业规划;不仅需要就业技巧的指导,还需要就业心理的指导,不仅需要群体性指导,还需要个性化指导。在这一方面,高职法学院系应予以充分关注,要认识到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的关键与重要性,加强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可推行导师全程指导制,由经验丰富的辅导员担任,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志向和能力,认清现实,调整自身的就业期望值,尽早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争取从高职学生入学伊始,就将职业理想、职业生涯、职业素质、职业发展、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教育,贯穿于教与学的全过程,从而实现职业指导工作的全程化和全员化。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6

  能力培养与会计本科教育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会计本科教育:终身学习能力:教育改革

  论文摘要:传统的会计本科教育过于侧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的培养。针对我国会计本科学生的能力缺陷,本文借鉴西方国家教育经验,提出了实现培养会计本科学生专业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会计本科教育作为培养会计人才的重要过程,对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利用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计专业毕业生所具备的能力,则是会计人员素质的根本体现,因而应当作为会计教育的重心。但是,我国传统的会计本科教育侧重于会计知识的传授,忽视对会计人员能力的培养,导致会计人员在面临新问题时往往难以形成自己的判断而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为了适应新经济的发展,务必要改进会计本科教育,努力培养会计本科生的能力。

  1会计人员的能力构成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发布了《成为胜任的职业会计师》,对会计人员的能力框架进行了规范,它将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划分为两类:职业能力(competence)与能力(capability),前者指的是在真实工作环境下按照既定标准实现其职责的能力,而后者指的是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以及职业价值观。职业知识包括一般知识、会计与相关知识、信息技术知识、组织与经营知识;职业技能通常是通过教育与执业经验相结合所获得的,包括智力技能、人际关系技能以及交流技能;职业价值观更大程度上考虑的是维护会计行业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承诺保持公正、客观、独立,遵照职业准则,关注公众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致力于终身学习等。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因素与发达国家的差异,我国的会计师职业能力构成也独具特色,会计人员,尤其是高层次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会计政策的洞察力。刘玉廷指出高级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五方面的职业能力为: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对会计政策的职业判断能力;在本单位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的能力;财务管理的能力;综合运用财务会计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的能力。许萍和曲晓辉()将职业能力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知识,包括战略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公司理财、会计与相关知识、信息技术、外语、价值管理、经济学、行为学、统计学、国际商务等;第二部分为技能,包括解决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团队精神、获取新知识能力、国际竞争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灵活性等;第三部分为职业价值,包括遵循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诚信、客观、保密、社会责任、终生学习、政策水平等。因此,政策洞察力、知识、技能、职业价值等应是我国会计人员能力的主要构成。

  2我国目前会计学专业能力培养的现状

  会计本科教育应该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会计专业人员的基本能力。但是,我国的高等会计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封闭的脱离实际的模式,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现象普遍存在,会计的高等教育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邓传洲等,2004),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能力素质难以适应企业的要求。林志军等(2004)以问卷形式调查了中国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会计教育中应注重的知识、技能和教学方法及其重要性或有效性的认识,其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会计教育的知识结构仍然较为狭窄,具体表现在跨专业学科知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对技能的培养方面也相对薄弱,目前的会计教育状况也还没有完全提供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有效传授。实际上,许多学校对基础课程的设置不够重视,导致学生知识结构单一,往往只了解会计处理,而对相关交易活动的经济实质缺乏起码的了解和判断。

  会计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会计知识也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之中。部分高校教材陈旧,教学方式呆板,难以适应新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人员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许多高校也设立了会计实验室,但其设计的业务都是简单化了的常规业务,与企业实际相差较大,难以起到实习的效果,而毕业实习也大多处于放羊状态,有的学生甚至从没有去过实习单位照样开出实习证明,质量难以保证,这致使教学实践浮于形式。由于得不到充分的实践,学生对所学知识一知半解,严重脱离实际,以至于部分学生毕业时连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动手能力、判断能力、沟通能力等均难以适应职业需要。

  3美国会计教育经验

  自2。世纪8。年代,美国就开始对会计本科教育进行改革,以改变传统会计教育注重知识传授的局限,提高会计专业学生的能力,以适应新经济环境的要求。1990年9月,美国会计学会所属的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ccountingeducationchangecommission,,4ecc)在其第一份研究公报((会计教育的目标》中指出,传统的知识获取型会计教育模式已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企业管理的需要,本科会计教育并不是也根本不可能做到把一名经验丰富的职业会计师应具有的所有的知识和技能都传授给学生,学校会计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因而会计教育最重要的目标是教导学生具备独立学习的素质,大学教育应是提供学生终生学习的基础,使他们在毕业后能够以独立自我的精神持续地学习新的知识。所以,终生独立自学能力是会计专业人员生存与发展的必备条件。

  aecc将终生自学能力的基础概括为三方面:知识、技能和专业认同。知识包括一般性知识、组织与经营知识、会计知识。技能包括沟通能力、智力能力和交际能力,沟通能力是指具有效的听、说、读、写能力;智力能力是指寻找、获得、组织信息的能力,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交际能力是指和他人进行有效合作和具备领导才能的能力。专业认同是指会计毕业生应认同会计专业,乐于学习会计专业人员所必备的知识、技能,并能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包括专业思想和职业道德,应该知道并能够认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并能据此做出价值判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具备正直、客观、公正的品格和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aecc指出,学校应教会学生为获得并保持职业会计师的资格所需要的学习能力,即应该教会学生如何学习,并打好终生学习的基础。aecc还发布了一系列文告,如何加强会计专业学生能力结构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因此,美国会计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能力,而实践中美国大学也积极响应会计教育改革的建议,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提升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能力。

  4改革会计教育,提高会计专业本科生能力

  为了提高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对不断变化的复杂的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应重视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因此应该改革目前的本科会计教育方式。

  4.1转变思想,树立“学为主体”的新型教学观念

  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发展和品德的形成,归根结底必须依赖学生自身的主观努力。一切外在的因素只有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需要,引起学生的强烈追求和主观进取时,才能发挥其对学生身心巨人的塑造力。所以教学的一切活动者阴、须以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为出发点,即“学为主体”,充分注重学生的个性和潜能的发挥,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实践能力。

  4.2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古代教育名著《学记》中指出:“亲其师,而信其道”。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可以使师生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探讨问题,师生在诚信中主动愉悦地相互促进、教学相长。教师对学生采取理解、宽容、信任、鼓励的态度,学生才会畅所欲言,敢想、敢说、敢问,使学生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感知学习知识的兴趣,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4.3改革教学内容,确保传授知识的新颖性

  精简课程内容,理清各课程间的关系,删除交叉重复与陈旧空洞内容,使课程内容具有自身特胜和时代新意,如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在变动成本法、本量利分析、短期决策等方面存在较多重复;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将抽象的理论与创新性实践相结合,为学生思考、探索、发现和创新创造有利的条件;扩充教学信息量,及时引人国内外会计专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成果,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将一个丰富的、开放的、富有时代感的知识世界展现给学生,并注意将西方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财税法规等内容介绍给学生。

  4.4改进会计教学方法

  单纯传统的注人式教学法容易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如果多种方法相结合,则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主动发现、获取知识的意识,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和其他能力。会计教学方法应当由单一方式向多元方式转化,由单向交流向多向交流转化,由灌输式向启发式转化,变注重问题结论为注重解决过程,由重视记忆训练变为原理应用,坚持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原则。面对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更替,会计知识也不断更新,传统的学校教育提供的知识结构是远远不够的。“授人以鱼,仅供数餐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矣。”为此,要大量使用启发式教育、批判性思维教学方法、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并建立社会实践和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实践环节,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核心胜任能力。

  4.5修订会计教材

  大多数会计教材的修改只是简单的修订,即根据新出台的会计制度、准则,在原来教材基础上修修补补,教材就像制度讲解,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学为主体”教学观念也不容易贯彻实施,难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因此,教材的编写内容应注重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增加“案例”和“实务模拟”的比重,教材的改革和重新塑造、应该在内容、形式、写法、版本、装帧等各方面进行整合,把专业知识和精彩的文笔结合起来,深人浅出,融会贯通。形式上的轻松活泼与高质量的教材内容相结合以提高教材的质量。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7

  浅谈法学本科教学内容深化和更新的几点思考与做法论文

  摘要:有关法学本科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更新是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必然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不断更新、变化和发展。这使得法学教师必须适时地更新和深化真正符合法治精神与普世价值的精神资源,并将之作为教学内容传递给学生。备课是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的根本保证,从备教材、备自己和备学生三个层面进行备课,对实现法学教学内容深化和更新的目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内容备课

  任何学科知识都是相对真理的体系,都必然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与发展而不断更新、丰富和发展着。法律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全面反映并调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学作为法律的理论知识体系必然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不断更新、变化和发展着。新的法律被源源不断的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不断地被修改、废止和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在日益增加和改变,这种情况使得法学教师必须对法律发展的历程与现存形态,对已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以及社会本身做不断的认识与反思,适时地更新和深化真正符合法治精神与普世价值的精神资源,并将之作为法学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通过各种表达方式传递给学生。所有这些都要求教师不断深化和更新自己的教学内容。

  一、教学理念的更新是教学内容深化和更新的基本前提

  首先,法学学科的实践性要求教学内容不断地更新和深化。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与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势必会对现有法律提出质疑,如实施安乐死的医疗行为和见死不救的行为有没有必要用刑法来规制,这些新生的社会问题不断的提出和丰富着法律研究的课题。作为法学教师,必须时刻结合社会的新动态不断地深化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

  其次,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以及法学学科的自身特点决定教学理念必须更新。大学生和非大学生最主要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而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智慧、精神、人格等全面涵养和促进,获得主动求知、自我发展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扮演的不是传统的教书匠角色,而是学生自主学习的领路人。教师授课过程不可照本宣科,学生更不可只寻求已成定论的知识成果。教师与学生更应关注的是过程和原因,应该借助书本上的知识载体与形式挖掘理论成果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发展动态。这就需要教师与学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转变思想,不断就现有的知识体系进行更新和深化。

  二、备好课是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的根本保证

  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深化主要是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深化,在教材、学生和教师自己三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对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的起着重要作用。

(一)备好教材——明确需要更新或深化的具体知识内容

  传统教育中教师上课内容,基本按照指定教材的体系按部就班的进行,这就等于教师是在课堂上帮学生读一遍书。读书本是学生的事情,教师取而代之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意识和自学能力。教师真正要做的是根据教材,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观点的归纳总结,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与学生一同评析教材观点。这样做可以克服学生迷信教材的现状,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思考的能力。在实践教学中要备好教材需把握以下几点:

  1.备好所选教材的知识体例,确定自己的授课体系

  教师在授课时应以所选教材知识体例为参考,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角度出发形成自己的个性化授课体系。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用“有用性”概括,所学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学生的学习兴趣自然浓厚。因此,课程的篇章结构要结合学生的学习兴趣设置。以刑法学为例,重点章节设置时按照案例到理论再到案例的体系设置。如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第一步阐述案例,提出问题,引发思考。如甲乙二人相约杀丙,结果中途甲退出,乙一人前往并将丙杀死,问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第二步,通过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的讲授回答问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第三步,再进行其他假设,展开问题探讨。如乙杀丙时被丁看到,等丙死后,帮乙毁尸灭迹,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这就涉及到新的刑法理论——承继的共犯问题。以此类推,可以不断展开问题,不断回答问题。“展开问题”可以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趣味性,“回答问题”过程中不断展现和更新刑法理论,并能锻炼学生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可谓一举多得。

  2.备好教材的相关知识内容,确定需要深化或更新的具体知识

  备教材的知识体例是从整体、宏观上把握所选教材,形成教学思路,而备教材的相关知识则是从部分、从微观研讨专业知识,把每一章节、每个具体的知识内容,尤其是那些基本的、重要的知识内容吃深吃透。

  首先,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知识应讲深讲透,一些相近相似知识点要通过比较分析,深入讲解。如“梁丽捡金”一案曾引发法学界的大讨论,讨论的核心是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再如实践中通过欺骗的方式将他人骗离居所而后入室盗窃的定盗窃罪、诈骗罪还是数罪并罚等,要解决这类问题单纯弄清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当然不够,还必须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其他参考资料对相关财产罪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入更细微地掌握所授知识。

  其次,疑难知识点要根据学术研究动态加以深化和更新。疑难知识点常是具有争议,没有定论。教师应当结合科学研究的最新动态,介绍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和立法现状。当然最终不一定要形成定论,但这个深化和更新疑难争议的过程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了学生辩证分析、逻辑推理的能力,是大学课堂完成素质教育必不可少的教学活动。

  最后,教材的瑕疵应尽自己的学力努力补救。教材瑕疵包括两种,第一,教材观点错误,即教材的观点与学术界已成定论的观点相悖或对立法规定的理论解释错误。这类错误一般是由时间关系导致的,新观点形成或新法颁布实施后原有教材没有及时进行修正,这需要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自动更正。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0之前的各类法学教材中多认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年国家司法部指定的`司法考试教材中认为此行为客观上是犯罪行为,只是年龄原因不承担刑事责任,现已被法学界所认可。该问题的不同回答会涉及到刑法间接正犯理论,共同犯罪、教唆犯的责任承担相关问题的一系列变化。第二,教材语言上、逻辑上的一些语法错误。这类错误尽量发动学生指出,培养学生思维与语言的敏锐性、严谨性和逻辑性。 3.备好法条,挖深挖细

  法学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类纠纷的理论依据是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定的载体,他表明国家就某一问题的基本态度,例如刑法中明文规定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其实按照法律理论推理携带凶器抢夺的仍是抢夺罪,但法律拟制为抢劫罪,这一拟制规定的立法背景,法理依据是否科学,有没有修改的必要是我们法学教学内容不可回避的问题,需要结合备教材的专业知识进行理论深化和更新。

(二)备好自己——不断学习,提高深化与更新教学内容的能力与水平

  教师通过不断学习,完善和整合自己的知识储备,及时了解并掌握学科动态及社会实践发展趋势,才能对教学内容不断有新的发现,有新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将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落到实处。

  首先,具体讲授的课程内容应当烂熟于心。只有在充分掌握已有知识体系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了解有关内容的合理与不合理,才能具备判断知识是否陈旧过时的能力,才具备洞察新事物,新思想的敏锐力。

  其次,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也应熟悉。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紧密联系,法学体系内各分支学科间的知识也均有交叉。熟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对本学科深化教学内容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最后,科研与教学彼此相依,科研是深化和更新教学内容的重要保证。理论来源于实践,教师应时刻关注社会新问题,法律实践的新情况,不断更新自身的学术研究课题,以满足社会变革的需要。

(三)备好学生——针对不同学生深化和更新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更新不仅仅只是旧知识的淘汰和新知识的增加,不同的授课对象,授课内容的不同安排,每一次授课,都是一次新的内容更新,这比知识的汰旧入新更为日常,也更为重要。备学生主要围绕备学生的学科认知特点和规律、知识现状、生活背景、情感因素和身心特征等内容展开。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要实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而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课程,重点就不应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而应是进行规范意识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这要求教师备课时,同样的知识针对不同的学生要区别准备。如大学生同居事件,法学专业应在回答同居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下更关注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等法律权利义务问题。思政专业学生则回答同居行为是否符合基本的道德,学校校规和法律等行为规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彬.从“梁丽拾金案”探究“拾金而昧”的法律责任.法制与社会.2009(20).

[2]柏浪涛.国家司法考试攻略——刑法攻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8

  素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社会用人制度和人才观念,对于高校的人才培养、基础教育的目标与教育方式、家长的教育观念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改革社会用人制度,建立起多元化的人才选拔机制,在社会人才需求与教育供给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开素质教育推进难的症结。

  来自专家的声音

  改革用人制度,为教育疏通“出口”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薛澜

  改革社会用人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多元化、差异化的、以能力为评价核心的人才选拔机制,同时要全面推进户籍、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领域的改革。而教育要对社会用人制度的改革作出呼应,为社会培养充满个性的多样化人才。

  现阶段用人制度的特点

  社会用人制度对人们观念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并有其延续性。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用人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

  从传统体制内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来看,用人制度的最大变化是由重出身和政治表现转而重视学历,这一点直到今天没有改变。这种重学历的倾向与劳动力市场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在各种人才选拔办法都有其局限性,用人单位很难通过面试或其他类似的考核完全了解一个人的真实水平的情况下,学历(或所毕业学校的名气)往往被作为衡量一个人基本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指标。同时,体制内的薪酬制度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受教育程度不同、专业水平不同的人才在薪酬上的差别不大。对用人单位而言,录用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所付出的成本相差不大。既然学历可以作为能力的一个间接指标、不同学历的用人成本差别又不大,那么用人单位就自然而然形成了宁要高学历不要低学历、宁要名校毕业生不要一般院校毕业生的倾向。

  从传统体制外的民营或外资企业来看,他们同样面对人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但是他们人才流动机制比较健全,对于人才业绩的考核也更为直观容易,博士干得不好可以辞退,低学历者业绩突出可以快速得到提升;此外,体制外人才的市场化程度更高,用人成本差别较大,促使企业量才使用。但是对于一些大企业或特殊行业的企业(如金融、咨询等)来说,在一个重学历的社会环境下,他们出于竞争或公司形象的考虑,也难逃追求高学历和名校的压力。

  用人单位对高学历和名校的追求与中国社会崇尚教育和学历的文化传统形成“共振”,加剧了全社会追求名校、追求高学历的导向。于是,家长不鼓励孩子发挥个性,一心只想考名校,社会对人才的评价也往往只以学历为依据,掩盖了人才的多元性,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另外,在目前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很多单位的招聘往往不是选拔,而是淘汰。类似于高学历或名校这样的硬杠杠虽不见得一定能够选出杰出人才,但淘汰人还是很有效的。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对高学历和名校的追求。

  不要让所有人才同排一条队

  在与素质教育相关的背景下如何选拔人才?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学招生的选拔,二是社会用人的选拔。

  作为大学招生的选拔,世界各国都有某种标准化的考试,用于测试入学者的知识基础和能力,关键是如何考以及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的比重。中国以及东亚的日本、韩国,一考定终身的情况比较严重,欧美的学校考虑的因素更多,学生的中学成绩、个性和独特的才能、个人的兴趣与志向等都包含在内,而且越是名校,越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美国的名校都很有特色,这种特色往往反映在其对学生的选择过程中。对于什么样的学生有培养的潜力,各个学校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来判断,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双向选择的机制,学生会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院校,而学校也会根据自己的标准去挑选学生,这样既能引导学生发展个性,也能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中国目前的高考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选拔人,而是淘汰人。为了保证淘汰的标准公平,只好采取“一考定终身”的办法。由此产生的“应试教育”最可怕之处就是扼杀了孩子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他们的脑子里被灌满了标准答案,他们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如何能发掘潜能,多元发展?江泽民同志说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而“应试教育”正在扼杀我们民族的灵魂。

  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像美国那样做很难,但是他们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那就是高校自身要多元化发展,在人才选拔上应该给高校更多自主权,让高校根据各自的特色和经验,按照各自的方法去挑选那些有潜力的、综合素质高的学生,这样就会逐渐形成一个鼓励学生发展个性的激励机制。目前把所有的学校放在同一个标准下进行单一的评价和排名的做法,容易抹杀高校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

  在社会的用人选拔上,西方发达国家对学历也比较重视,但是他们的劳动力市场比较发达,根据市场不同人力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学历者、不同行业工资差别比较大。这样用人单位从用人成本上考虑,招聘录用人才时就会比较务实,博士虽然身价比较高,但是就业面比较窄,市场机制自然发挥了引导和分流的作用。

  改革用人制度需全方位推进

  改革社会用人制度,根本方向在于以人为本,引导人才向多元化发展,创造发掘社会个体潜质的机制。首先,单位用人要不拘一格,建立多元化的评价选拔机制。随着国有企业的转制、上市,他们的用人更加实际;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对不同岗位能力需求进行细分,薪酬与能力更加匹配,这些都向教育领域传达了一种积极的信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其用人对社会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他们一定要在引导社会的人才观、就业观上起到正面的表率作用。

  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同职业的资格认证有利于消除人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社会个体减少对高学历的盲目追求。现在高职院校要求学生毕业时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双证并重”;在社会的各种行业,也出现了很多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认证,比如IT行业的一些资格认证,在用人单位眼里分量比学历更重,这些都有利于打破以学历为核心的评价机制。

  改革社会用人制度,还需要同步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包括消除人才流动方面的体制约束。现在很多人觉得到民营和私营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从事临时性的工作不算就业,同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也有很多限制。这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把附着在“干部”身份上的一些东西彻底剥离;要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加大户籍改革力度,消除人才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到最能发挥才干的地方去就业;要改革社会保障体系,让在不同体制和环境下就业的人能平等地享受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福利,引导人才到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就业,促进“体制内”单位与“体制外”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社会用人制度应该和教育体系形成良性互动,社会的人才观和用人制度引导着人才选拔和培养的方向。同时,教育体系对社会人才需求的呼应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用人体系的及时反馈。现在社会人才需求开始走向多元化、个性化,强调能力导向了,但教育体系的调整却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这是全社会和各类教育机构面临的一个严重挑战。

  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

  不要扼杀“非常之才” 柯达公司大中华区主席 叶莺

  人才通常有两类:“有常之士”和“非常之才”。“有常之士”具备企业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而“非常之才”则要求在“有常”的基础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独特的见解、创新的理念、挑战的勇气、非凡的执行能力和善于沟通的领导能力。“有常之士”和“非常人才”不是绝对的,没有人在任何方面都是“非常之才”,同样,任何人在某些方面,一定具备超越常人的“非常之才”。而“应试教育”扼杀了很多“非常之才”。

“非常之才”的考核标准,我想有三方面:一是术,二是才,三是德。“术”是指专业技能;“才”是指一个人的才华,即是否聪明、能干,有谋略和胆识;“德”是指一个人的品行、修养以及对公司价值观的遵守和执行。从学历、经历和资历,我们很容易考查一个人的“术”;而通过面试,也比较容易发现一个人是否具有发展的潜能。现在大多数人的“术”和“才”没有问题,而“德”却阻碍了他们的长远发展。“非常之才”的选择,难就难在“德”上,正所谓“知人之性,莫难察焉”。这也是目前教育需要加强的地方。

  英雄何须问出处 蓝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招聘经理 赵女士

  我们招聘人才时,并不看重学历和学校名气。我们公司曾招了一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毕业的学生,毕业没多久已在公司独当一面,成为骨干。可见毕业的学校并不重要,自身的素质才最重要。相比之下,有些名校来的学生心浮气躁,频繁跳槽,我们不敢用。

  我们最看重人才的可塑性,如果基本素质好,会成长进步很快,所以最关键的还是基本素质。很多一心想让孩子考名牌大学的家长,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好好反思一下。

  人生处处是课堂 深圳某塑胶模具厂技术工人 王阳

  我在深圳一家私营工厂里负责塑胶模具的制作,算是一个老技术工人了。厂里新招进毕业生时,一般会安排我带他们一段时间。我们的工作主要靠操作数控机床完成,一般来说,技校、高职的毕业生上手相对快点,而很多本科生的水平实在不敢恭维。人们常批评大学生“眼高手低”,其实有时候不能全怪他们,我带过的这些本科毕业生,态度很认真,也很勤恳,为什么还是不行?我觉得问题在于“应试教育”导致他们动手能力较差,而大学教学对实践技能培养也不够重视。

  尽管本科生操作技能不如技校生,但是给他们的工资却比技校生、高职生高,这个“价码”是人才市场上自然形成的。作为私营企业老板,他们是很功利的,两相权衡,他们宁愿招低学历的技校生、高职生。但是少数搞设计的岗位,还是本科生更厉害一些。

  我的孩子正上初中,成绩一般,我不强逼着他考重点大学,量力而行,考个高职院校也没什么丢人的。我自己是初中学历,可是我现在的知识和技能,已经远远超出初中所学范畴了,人生处处是课堂,很多学习不是在校园里能完成的。

  学历不是求职砝码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吴宇

  上个周末,我和新闻系的老乡小王去北京西城区的某职高参加了“调酒师”和“咖啡师”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传统观念上,人们通常会认为“调酒师”或者“咖啡师”这样的职业并不属于大学生,可是小王却认为,这种培训能提升个人气质和修养,考试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对自己较高的综合素质的一个证明。

  学历是什么?我觉得学历只不过是对你几年学习的过程和结果的一个肯定。在今天的求职中,学历的作用越来越淡化,已经不能成为竞争中为自己加分的砝码。名校的光环、高学历可能在最初的接触中为你赢得更多的关注,但是在随后一轮轮的笔试、面试考核中,能帮助你顺利过关的只能是较高的综合素质或某方面突出的才华。而综合素质的提高,很多东西是在智育、分数之外的。基础教育阶段盛行的“应试教育”,很多弊端到学生走向社会时才显现出来。来自职业咨询师的声音 企业用人取向对教育的启示 某教育咨询公司咨询师 杜胜祥

  企业从自身的需要出发,用人越来越务实。一些应试能力强的“好学生”却在企业的面试考核中频频败北,这说明了什么?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孩子成长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让他们成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孩子无论获得什么层次的高学历,绝大部分人是要走上工作岗位的,那么从企业的用人制度和需求方面来探讨素质教育,很有意义。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他们的根本动力是创造最大的财富,虽然从理论上说,学历越高,越有可能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此,因而企业更看重人才的现实可能性。

  一些公司在面试的过程中,只把学历作为一个起码的基础,比如有些职位必须是大专学历以上,但是学历高,不一定更容易应聘成功。一些外企的人力资源总监说,除非岗位确实需要,他们宁愿用本科生也不愿意用研究生。为什么?因为本科生更具有可塑性,对自己的定位更加清晰,用硕士生和博士生,企业需要花费更大的人力成本。

  企业最看重人才的什么素质?一般从重到轻的次序是:能力、经验、技能、学历。学历在一个人的就业和职业生涯过程中只是一个次要因素。而政府和事业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学历相对而言作用更大。

  既然企业不是真心看重学历,那么如何解释“人才高消费”现象?北京某重点中学招聘教师,结果很多博士都来应聘。中国的中学教育到了必须博士来教的“高级阶段”了吗?这些人懂得教育心理学的知识吗?他们热爱他们的学生吗?

  对于人才高消费现象,应该客观分析。随着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阶段,近年来研究生教育规模大幅增加,高学历毕业生供给增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涨船高”。大部分企业实际上是被动地处于“高学历消费”环境中。作为企业招聘人员,总不能从低学历开始面试吧?

  人才高消费,对人才和企业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对于高学历者而言,花那么多时间攻读一个高学历却没什么作用,他们不愿呆在那些只需要低学历的岗位上;对企业来说,他们总希望找到最合适、能给企业创造最大价值的人才,而不是招一帮硕士博士来撑门面,况且这些人频繁跳槽给企业带来很多困扰。这样就造成供需双方的“错位”。

  扭转“人才高消费”现象,关键是要建立起科学的人才观和评价选拔办法、标准。现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选拔人才时,态度越来越务实,程序越来越科学。高学历不等于高素质,更不等于高能力。现代企业最看重的是一个人的能力,尤其是学习的能力。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客观环境,每个员工都要有一种再学习和接受培训的能力,随企业一起发展进步。

  某名牌大学的经济博士生找不到工作,经过交谈才知道,他的应试能力特强,看书过目不忘,考前全部记得,考后全部忘记,结果他去一家著名投资银行面试,考官给他一堆数据,让他做个经济模型,本来是个很简单的事情,结果他做不出来,因为那道题他以前没考过。这样的人谁敢用?企业每天都要碰到数不胜数的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的思考方法,不能活学活用,怎么去面对挑战?

  很多找本人咨询的学生,他们从小到大考试成绩都很好,但这种应试能力在就业中不太灵了,一些企业的面试题目,让这些好学生大跌眼镜,还抱怨人家题目出得怪异。为什么一些家长、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到了面试官那里反过来成了“差生”?是谁的评价出了错?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急功近利的“应试教育”已到了穷途末路。我们在“应试教育”的路上走得越远,人才结构就会越不合理,用人机制和评价标准不变,高学历消费现象只会越来越厉害。

  高端观点 推进素质教育要改革用人制度

  社会用人制度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改革用人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全面改革社会用人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将有力地促进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脱离中国国情和教育实际,片面和盲目追求高学历的倾向应当予以纠正。我们知道,许多发达国家,选拔人才并不唯学历是用,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注重人的综合素质,就是重视所谓“智商”以外的因素。他们的企业、政府机构录用新人,必须面试,用人条件注意全面素质和特长,学历只是选拔的因素之一。事实上,许多优秀人才并不一定有显赫的学历。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既需要大量学有专长的高级专门人才,也需要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在普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和劳动者。例如,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施“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就对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就需要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配合,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要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人事部门考核、录用新职工,要做到既讲学历,又不唯学历,“不拘一格降人才”。要给有才能的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学生对今天的学习和生活充满自信和热情,对明天的社会和工作充满理想和希望,使每一个青少年都能在将来的社会中找到自身发展的出路和岗位。

  来源:搜狐网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推荐9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讲述了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1】

【摘 要】 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高其实践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学教育中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试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缺失或偏差,不利于法律方法教育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此需要通过法律方法类课程的增设,以及教学方法和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革来促进法律方法的教育。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林立先生也高度评价法律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

  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

  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

  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

  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

  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

  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

  在教学内容上,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

  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

  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

  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

  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

  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

  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展开

  1、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的课程,或者扩展法理学课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

  同时,增加疑难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同时,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中心,增强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创造性地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能力。

  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方法技能的训练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正如孙晓楼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9]

  2、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学的教学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灌输式的、教条化的讲授方式,尽量贴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运用的流程,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诊所式训练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学方法体系。

  理论讲授中应减少自上而下的灌输,尽量使用启发式的讲授方法,引导学生在一个包容、理性的氛围里进行独立的思考,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以培养其形成问题意识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的训练则应注重培养学生获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和推理的技巧,以及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沟通、交流、陈述、辩论、论证的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其实践技能。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为减少由于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片面化对于法学教育造成的误导和冲击,加强其正面引导作用,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也应适当增加对于法律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

  校内考试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试形式的同时,应丰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训练的考核成绩等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参考。

  司法考试应该在考察考生对法条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同时,注重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应允许考生给出不同于标准答案但又能自圆其说的答案。

  这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教师和学生把更多的精力运用于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对法条知识的机械理解和记忆,形成一种法学中的应试教育。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07.

[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序言.

[4]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6)185.

[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6.

[6]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336-337.

[7]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A]//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90.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4-345.

[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7-38.

  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2】

[摘要]法律方法是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它是法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因此,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

  同时,法律方法的培养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而必须借助法律实践经验地习得。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实践教学的改革。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一、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

“方法”这一语词,在各种论著中经常出现。

  根据学者们考察,“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

  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由目的和前提来确定,正如地上的路有千百条,但是在目的和前提给定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这些前提条件并最终达致行为者目的的最佳道路则可能只有一条。

  而对这一最佳道路的探寻和说明也就构成了所谓方法论问题,它是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方法的系统反思,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和实践目的,应该使用哪些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

  就法学的方法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

  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所要运用到的各种方法,而法律方法主要指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

“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法学方法解决的主要是法的本体论问题,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法律思维方式;②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③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和法学本身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

  从西方历史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该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我们权且称之为‘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德文名曰Jurisprudenz(‘狭义的法学’)或Rechtsdogkatik(‘法律教义学’)。另一个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法学外的法学)。”这种“法学外的法学”和“法学内的法学”一起构成了所谓广义的法学。

  联系上文不难看出,法律方法归属于狭义的法学,法学方法归属于广义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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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一、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

  法治文明的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完备,更需要优秀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这种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水平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它的形成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培养和训练。从现阶段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招生人数以及课程设置来看,法学教育层次是大众的通才性教育。现阶段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呈不断的扩大趋势,招收生源的.素质参差不齐,进入法学专业学习的本、专科生由于刚接触法律,所以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设置若干法学基础课程,在几年的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学生们也只是对各个法律部门有所熟悉,而没有达到精通某一专门法学学科的程度,因此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大众教育的层面,尚未达到精英教育或卓越人才的教育。很多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后仍然无法撰写法律文书。这导致了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师资力量投入的不足

  首先,现阶段高等院校招收的教师虽然都具备较高的学历,但是司法实践的能力不足,因此在课堂法学知识的传授上只能以理论知识为主,而实践性的知识传授不足,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缺失;其次,高校职称评定的模式,导致多数老师将大多数的经历投入到了科研当中,而忽视了教学精力的投入,课堂气氛不活跃,无法调动学生对法学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使得课堂的教学效果没有预期的理想。

(三)教学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缺陷

  法学教育应该是理论知识传授和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复合型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多是以课堂讲授式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授。这种模式下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思维能力,但是却忽视学生创造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走出校门后,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律知识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凝结,是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仍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大功能。但未来的法学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法律推理技巧,形成独立学习和探索的能力和敢于创造、善于创造的品质。近年来,尽管有一些法律院校意识到这一点,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高等法学教育完善对策

(一)重视法律职业教育

  在现阶段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一跃成为精英教育并不现实,因此在保持大学通识性教育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提高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课程和教学方法,使大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距缩短;在法学专业的学制上可以探索更长时间的学制,如6年的学制,前四年为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阶段,后两年为法学知识的应用、实践学习阶段,这样的学制的安排更有利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

(二)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学教师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高低。这就要求法学教师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且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就需要高校应建立严格的法学教师录用考核制度。在录用教师时,严格把好关,尽量多筛选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建立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职业互换的渠道,更多的吸收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律人才。

(三)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在教学方法上,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这种教学方法只是让学生学习到了法学的理论知识,但是法学更重要的在于实践,光学会理论知识,却无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传统的讲授法的一大弊端。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我们除了传统的讲授法之外,应该讲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模式和手段加入到法律教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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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行业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在满足物质需求时,对周围的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所以建筑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也要融入生态发展的理念,避免造成资源浪费以及环境损坏,从而实现我国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共同发展。由此可见,对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良性互动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生态经济视角下的`建筑经济

(一)节能与环保

  在我国绿色发展的理念下,建筑工程在设计方案时不仅要注重功能性、美观性,同时也要以节能环保为原则,构建健全的生态体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建筑的过程中我国可以运用一些绿色、低耗的材料,例如,现阶段我国在房屋墙面装饰中可以采用贝壳粉、硅藻泥等,这些材料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较小,都具有环保作用[1]。除此之外,在装饰的过程中要尽量使用一些天然木材,为了节约资源,减少建筑单位的资金成本,在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一些老旧建筑中拆除的闲置资源,并对其进行加工与翻新,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资源的浪费,并且这些天然材料也可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另外,房屋建筑内在灯光、卫生间等方面可以使用节能灯、节水设备等,或者是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建筑物的照明与供暖,进而体现我国的节能环保理念。

(二)智能与现代化

  随着我国先进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先进技术以及先进设备的应用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智能化时代。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在现代理念的指导下,广泛应用了智能化技术,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不仅缓解了人为工作的压力,还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工作效益进一步提高,优化企业的经济效益。现阶段我国建筑内部都设有智能化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人们可以对建筑内部的服务功能进行统一管理,从而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例如,我国居民可以利用终端控制器,远程控制家里的电器设备,随手关闭不用的家用电器,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2]。另外,居住者也可以利用智能化技术,自动灌溉建筑中的绿色植物,合理的运用水资源,从而充分的体现其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二、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良性互动机制

(一)评价体系的合理构建

  为了实现我国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良性互动,首先要对评价体系进行合理配置,在优化评价体系时,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建筑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经济发展现状、气候条件等进行综合的考虑,使评价体系趋于规范化、合理化。具体在对评价体系进行构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将评价系统中的各种量化指标、国家公布的法律条例、规范制度等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其为基础对评价体系进行构建。其次,在构建评价目标系统时,要以公平性、客观性为原则,准确、清晰的对建筑质量与环保性能进行评价[3]。

(二)实现建筑设计的低碳化

  目前,我国城市建筑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就引发了一系列的环保问题,低碳环保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所以建设行业在设计阶段需要具有低碳设计理念,从而为人们的健康生活带来保障,实现建筑经济的生态化发展。现阶段我国许多建筑行业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都应用了低碳化设计理念,例如,在装修的过程中对轻钢龙骨、石膏板等隔墙材料进行使用,避免应用射灯、铝合金门窗、黏土实心砖等。另外,居民在对家具进行购买时,尽量购买竹制、藤制等家具,这些材料具有较强的可再生性,从而避免对森林资源进行消耗[4]。除此之外,我国政府也要加强低碳环保的宣传力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可以采用官方网络平台、报纸、杂质等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的方式,拓宽宣传途径,使更多的建筑企业及居民认识到低碳环保设计的重要性,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环保设计理念

  环保设计理念实质上就是实现建筑、自然、人之间的协调统一的发展,从而为居民创造一些舒适的生活空间,对建筑区域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加强环保设计理念,首先要以避免资源浪费以及能源消耗为基础,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建筑施工中所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从而保障我国的水体安全与空气质量。其次,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合理的设计与优化,保障设计方案可以将生命周期内所使用的成本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从而实现建筑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除此之外,为了使建筑设计中的生态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需要充分的掌握经济效益与生态建筑节约经济成本的联系,从而可以明确的了解建筑工程中的经济收支状况[5]。最后,为了体现建筑中的自然经济价值,需要建筑行业在策略开发、建筑设计等方面加强自然经济的投资,从而实现建筑经济的生药化发展,使其与普通建筑相比,彰显出更多的优势。

  结束语:

  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首先需要了解在生态经济的视角下,建筑经济体现在哪几方面,然后采取评价体系的合理构建、实现建筑设计的低碳化、加强环保设计理念等措施对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构建,从而在保障生态经济的基础上,促进建筑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生永刚.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良性互动分析[J].装饰装修天地,(18):55.

[2]余涛.浅谈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良性互动[J].中国房地产业,(2):39.

[3]程栋.探析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良性互动[J].知识经济,2017(22):43-44.

[4]丁亚清.浅谈建筑经济与生态经济的良性互动[J].知识经济,(23):100,102.

[5]马辉,黄梦娇,王素贞.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建筑产业化良性互动路径研究[J].建筑经济,2018(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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