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纪念邮票3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纪念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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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的简称。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国家 立法权;组成人员为 全国各个行政区 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 组成,各 少数民族 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全国人大代表 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法律 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 人大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职权
根据中国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修改 宪法 ;
在中国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中国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
根据中国中央委员会的提名,选举 国家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国中央委员会提名,选举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一般为前任中国的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经中国中央组织部批准;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经中国中央组织部批准;
在中国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领导下,改变或者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建置;
在中国领导下,决定 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及其制度;
在中国领导下,决定 战争 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 ”、“ 人代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参见 香港立法会、澳门立法会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战争胜利后,中国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迄今为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过九届全国委员会会议。当选为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当选为第二、第三、第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当选为第六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先念当选为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当选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当选为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领导下,由中国、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目前,全国各级地方政协委员会已有3000多个,共有各级地方政协委员50多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长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幕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或 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纪念邮票
1、纪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纪念 1950-7-1
(4-1)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原版)800元 万枚(4-2)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原版)1000元 万枚(4-3)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原版)2000元 万枚(4-4)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原版)3000元 万枚 邮票规格:30×53mm 齿孔度数:14×度 版 别:胶版 整版枚数:50 版图绘画设计:孙传哲 设 计 者:张仃 钟灵
印 制 厂:大东书局上海印刷厂
2、纪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纪念(东贴)1950-7-1
(4-1)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东贴)5000元 万枚(4-2)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东贴)元 万枚(4-3)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东贴)元 万枚(4-4)庆祝开国典礼阅兵情景(东贴)元 万枚 邮票规格:30×53mm 齿孔度数:14×度 版 别:胶版 整版枚数:50 版图绘画设计:孙传哲 设 计 者:张仃 钟灵
印 制 厂:大东书局上海印刷厂
3、纪6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一周年纪念 1950-10-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原版)100元 万枚(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原版)400元 万枚(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原版)800元 万枚(5-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原版)1000元 万枚(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原版)2000元 万枚 邮票规格:(5-1)(5-2)(5-4)(5-5)×32mm(5-3)38×45mm 齿孔度数:14度 版 别:胶雕套印
版图雕刻:刘国桐 林文艺 李曼普 沈彤
整版枚数:(5-1)(5-2)(5-4)(5-5)50(10×5)(5-3)20(5×4)设 计 者:孙传哲
印 制 厂:北京中国人民印刷厂
4、纪6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一周年纪念(东贴)1950-10-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东贴)1000元 万枚(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东贴)2500元 万枚(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东贴)5000元 万枚(5-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东贴)元 万枚(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东贴)元 万枚 邮票规格:(5-1)(5-2)(5-4)(5-5)×32mm(5-3)38×45mm 齿孔度数:14度 版 别:胶雕套印
版图雕刻:刘国桐 林文艺 李曼普 沈彤
整版枚数:(5-1)(5-2)(5-4)(5-5)50(10×5)(5-3)20(5×4)设 计 者:孙传哲
印 制 厂:北京中国人民印刷厂
5、纪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第一组)1959-9-28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毛主席万岁 8分 万枚(3-2)马列主义万岁 8分 万枚(3-3)世界和平万岁 22分 万枚 邮票规格:× 齿孔度数:11×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50 版图绘画设计:孙传哲
设 计 者:张光宇 邱陵 陈汉民 钟灵 张仃 周令钊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6、纪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第二组)1959-10-1
(4-1)国徽 4分 万枚(4-2)国徽 10分 万枚(4-3)国徽 8分 万枚(4-4)国徽 20分 万枚 邮票规格:28×46mm 齿孔度数:14度 版 别:胶版 整版枚数:24 设 计 者:孙传哲
印 制 厂:北京人民印刷厂
7、纪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第三组)1959-10-1
(8-1)钢铁 8分 万枚(8-2)煤炭 8分 万枚(8-3)机械制造 8分 万枚(8-4)交通运输 8分 万枚(8-5)农业 8分 万枚(8-6)水利电力 8分 万枚(8-7)纺织工业 8分 万枚(8-8)化学工业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26×35mm 齿孔度数:11×度 版 别:影雕套印 版图雕刻: 高品璋 版图绘画设计:孙传哲 整版枚数:50枚
设 计 者:钟灵 邱陵 陈汉民 张仃 张光宇 周令钊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8、纪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第四组)1959-10-1
(3-1)举国欢庆 8分 万枚(3-2)举国欢庆 10分 万枚(3-3)举国欢庆 20分 万枚 邮票规格:(3-1)42×31mm(3-2)(3-3)31×42mm 齿孔度数:14度 版 别:胶版 整版枚数:20 设 计 者:周令钊
印 制 厂:北京人民印刷厂
9、纪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第五组)1959-10-1
(1-1)举国欢庆 20分 万枚 邮票规格:×33mm 齿孔度数:14度 版 别:雕刻版 版图雕刻:唐霖坤 原画作者:董希文 整版枚数:48 设 计 者:唐霖坤
印 制 厂:北京人民印刷厂
10、纪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五周年 1964-10-1
(3-1)中国共产党万岁 8分 万枚(3-2)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五周年 8分 万枚(3-3)毛主席万岁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31×52mm 齿孔度数: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50 设 计 者:卢天骄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11、纪106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五周年(小全张)1964-10-1
小型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五周年 24分 小型张邮票规格:31×52 mm 小型张外形规格:154×114mm 小型张齿孔度数:度
12、J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二十五周年(第一组)1974-10-1
(1-1)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60×40mm 齿孔度数:×11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25 设 计 者:卢天骄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13、J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二十五周年(第二组)1974-10-1
(3-1)工业学大庆 8分 万枚(3-2)农业学大寨 8分 万枚(3-3)神圣领土不容侵犯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30×40mm 齿孔度数:×11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50 设 计 者:叶武林 万维生 杨白子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14、J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第一组)1979-10-1
(2-1)国旗 8分 万枚(2-2)国旗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62×26mm 齿孔度数: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40枚
设 计 者:万维生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15、J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第二组)1979-10-1
(1-1)国徽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31× 齿孔度数: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50 设 计 者:卢天骄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16、J45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第二组)(小型张)
小型张 国徽 1元 万枚 小型张邮票规格:31× 小型张外形规格:67×75mm 小型张齿孔度数:度
1979-10-1
17、J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第三组)1979-10-1
(1-1)国歌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40×54mm 齿孔度数:11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28 设 计 者:万维生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18、J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第四组)
(4-1)欢庆 8分 万枚(4-2)欢庆 8分 万枚(4-3)欢庆 8分 万枚(4-4)欢庆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31× 齿孔度数: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50 设 计 者:卢天骄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1979-10-1
19、J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第五组)1979-10-1
(4-1)农业现代化 8分 万枚(4-2)工业现代化 8分 万枚(4-3)国防现代化 8分 万枚(4-4)科学技术现代化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31×52mm 齿孔度数: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40 设 计 者:薛世哲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20、J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 1984-10-1(5-1)壮丽的图景 8分 万枚(5-2)希望的田野 8分 万枚(5-3)光辉的前程 20分 万枚(5-4)科学的春天 8分 万枚(5-5)保卫你,祖国 8分 万枚 邮票规格:(5-1)(5-2)(5-4)(5-5)30×40mm(5-3)40×54mm 齿孔度数:(5-1)(5-2)(5-4)(5-5)×11度(5-3)11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5-1)(5-2)(5-4)(5-5)50(10×5)(5-3)28(7×4)设 计 者:陈晓聪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21、J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 1989-10-1
(4-1)天安门 8分 万枚(4-2)繁花 10分 万枚(4-3)五星 20分 万枚(4-4)建设 40分 万枚 邮票规格:40×30mm 齿孔度数:11×度 版 别:影写版 整版枚数:50枚 设 计 者:张磊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22、J163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小型张)1989-10-1
小型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 3元 万枚 小型张邮票规格:48×30mm 小型张外形规格:120×84mm 小型张齿孔度数:度 23、199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民族大团结 1999-10-1
大版张规格:243×300 mm 邮票规格:27×38 mm 齿孔度数:13度 版 别:影写版 整张枚数:56枚
设 计 者:周秀清、金向 印 刷 厂:北京邮票厂 24、20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 2009-10-1
(4-1)J 开国大典 元 万枚(4-2)J 改革开放 元 万枚(4-3)J 港澳回归 元 万枚(4-4)J 奥运盛典 元 万枚 邮票规格:55×30 mm 齿孔度数:13度
整张枚数:版式一 12枚 版式二 8枚(2套)
整张规格:版式一 205×170 mm 版式二 150×170 mm 版 别:影写版
防伪方式:防伪纸张、防伪油墨、异形齿孔、荧光喷码 设 计 者:张艺谋、陈名杰 摄 影 者:李基禄、林毅 资料提供:新华通讯社 印 制 厂:北京邮票厂 25、2009-25M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小型张)2009-10-1
小型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 元 万枚 小型张邮票规格:48×34毫米 小型张外形规格:115×93毫米 小型张齿孔度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