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范文3篇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范文3篇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措施,供大家参考。
长沙落户门槛进一步降低 21种情形可便捷落户
城市民生华声在线[微博]黄娟2014-09-11 07:47 我要分享
[摘要]9月10日,长沙市公安局召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详解落户政策。
■制图/王珏
户籍制度改革
人口
截至今年8月底,长沙市共有常住人口万人,其中城区常住人口万人,属于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大城市。
特点
长沙市的落户政策具有“放宽时间早、准入门槛低、审批条件宽”的特点,跟周边同类型大城市比较,执行的落户政策非常宽松。9月10日,长沙市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截至今年8月底,长沙市共有常住人口万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长沙属于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大城市。到2020年之前,长沙将要步入人口规模特大城市行列。
发布会就目前长沙落户政策“门槛”低审批宽进行了权威解读。
【放宽时间早】
6年新增迁移落户近50万人
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单大勇介绍,按照公安部人口统计有关规定,截至今年8月底,长沙市共有常住人口万人(包括户籍人口万人,流动人口万人),其中城区常住人口万人(包括户籍人口万人,流动人口万人),人口增长相对缓慢。
早在2008年,长沙市公安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开始实施购房落户、投资兴业落户、招聘录用落户、获荣誉称号落户和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并且购房落户没有面积要求、人才引进落户只需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只要合法就业、投资兴业落户只要投资30万元或安置10人以上就业、招聘录用落户只要连续就业且缴纳社保3年,这些措施有效解决了大量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需求。
2009年以来,长沙共新增迁移落户近50万人,超过65%的都是采取购房、大中专生毕业、人才引进、投资兴业和招聘录用落户。跟周边同类型大城市比较,长沙执行的落户政策非常宽松。
【准入门槛低】
这些方式可落户长沙 今年5月,长沙市发改委和公安局联合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的经商务工人员愿意在长沙落户,但对该市户籍政策了解的仅占%。
今年7月1日起,新的《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降低门槛,指导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按此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长沙落户:
1、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准入条件,购房取得房产证就可落户,购房没有面积限制。
2、以合法稳定职业为准入条件,主要有:经商务工人员落户、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其中,经商务工人员落户即2008年推出的招聘录用落户,参加城镇职工社保时间由原来的3年缩短为2年。
3、其他17种准入条件:夫妻投靠落户、离婚回原籍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收养落户、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家属随军落户、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落户、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刑释解教人员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其他原因回国落户。
总的来说,长沙现行的落户政策门槛低、条件宽松,长沙市民能简单便捷地登记户口,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能简易快速地迁入户口。
【审批条件宽】
下放审批权限
大部分当场办结 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长沙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市公安局仅保留购房落户等7项户口受理审批权限,下放集体户立户等8项户口审批权限到各分区县市局;各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务工人员落户等27项业务,下放夫妻投靠落户等5项户口审批权限到派出所;派出所共负责受理审批23项业务。
同时,就户口登记的审批时限作了相应调整:一是大量增加当场办结情形,如夫妻投靠等原来需要分区县市局审批,下放派出所办理后,只要资料齐全窗口民警就必须当场办结;二是审批业务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7个工作日;三是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审核业务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
7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推出了12项便民利民措施,涉及人口管理7项。其中,实行新生儿“三级上户”制度能确保每个出生的孩子顺利登记户口;派出所根据市民需要,可当场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证明》,也给市民办理人口户籍业务提供了便捷。
政策解读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
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列出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政策改革方向。
●特大城市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成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人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大城市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根据《意见》,长沙属于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大城市,到2020年之前,将要步入人口规模特大城市行列。
提醒
举报“错、重、假”
咨询可拨
根据国务院《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还有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公安部今年连续两次部署各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用3年时间彻底解决户口和身份证信息“错、重、假”信息。
长沙公安机关呼吁市民,如果户口登记有“错、重、假”的,主动到公安机关纠错,同时也请市民能够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假户口线索。市民可拨打0731-举报或咨询落户政策。
连线
广州:将为环卫工等拓宽入户渠道 7月,广州市正式出台入户新政,在重点解决好高素质、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的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的同时,兼顾长期在广州工作生活、实际已融入广州市的“存量”人员的落户问题,为环卫、养老和残疾人护理等长期在一线从事艰苦行业的来穗务工人员拓宽入户渠道。
淄博:不购房可落户
从10月1日起,只要在淄博购买房屋,无论面积多大都可以落户成为市民;而不必买房,只要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也可落户成为淄博市民。(三湘都市报)政策问答
问:长沙市户口受理审批权限有哪些调整?
答:将务工人员落户、投资兴办企业落户、获荣誉称号落户、民族更正、集体户立户、征地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长沙市以外迁入长沙市、长沙市跨区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等业务下放区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将夫妻投靠落非农业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非农业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非农业户、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非农业户、离婚回原籍落非农业户、性别更正、同一区(县、市)内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等业务下放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批。
问:务工人员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选择在四区县市落户的务工人员,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问: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等处的,所需材料,参照务工人员落户要求。
问:夫妻投靠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问:新生儿如何上户?
答: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派出所以其他行政管理等理由拒绝上户的,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督促办理,经督办仍未上户的,由区县(市)或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批准上户。所需材料: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据潇湘晨报)首页>>
返回大湘网
2008年9月5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副市长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8〕1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玉政
办发〔2008〕181号)两个政策性文件,**区结合实际,本着积极、稳妥、便民、惠民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户籍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筑牢开展工作的基础。
会议结束后,**区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集中学习,传达会议精神,从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层面;从全国部分省、市先期改革试点的效果;从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的角度,深刻解读和阐释了户籍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及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要求全区各部门首先解决认识问题,认真学习领会户籍改革精神,做好宣传发动、解释工作,为户籍改革的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对现存二元制户籍制度的重大变革,牵扯到群众利益的方方面面,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措施,更好的推进工作的开展,**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遣站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共同深入到各社区、村组,通过开展入户宣传、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学习会、发放、粘贴宣传单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的内容及措施,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和完善**区的实施意见
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区制定了《**市**区人民政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紧密结合**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区的区情,就**区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和详细的规划,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明确了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概括了改革的内容,即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改革学生落户办法、改革“三投靠”迁移落户条件以及解决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问题;三是规范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迁移落户程序;四是对我区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前**区的实施意见已分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各部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济政发[200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区是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协调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办法,配合市公安部门做好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户籍政策,以合理调控迁入总量、优化迁入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为指导方针,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创造良好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职业和收入,同时,结合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位、学历)、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纳税、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条件,综合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市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迁入本市落户,实行相同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一)干部、工人调动 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学历、职称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人员及未成年子女。(二)毕业生就业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随迁或投靠的配偶和子女(不受婚龄、在济居住时间限制); 2.在本市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人事部门“先落户、后就业”规定范围的普通高校重点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
3.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接收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满3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三)引进人才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及配偶、未婚子女;
2.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或者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3.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6.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以及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7.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条件,持《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四)投靠亲属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符合随迁准入条件但未同期办理迁入的除外);
2.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其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3.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投靠(在职职工按调动办理);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弃儿和孤儿。(五)购房人员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足额付款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六)纳税人员
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3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2.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3.由安置部门批准被本市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他情况异地安置退役士官。
(八)离退休安置
1.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在本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2.原籍本市需要回济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3.需要投靠子女来济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九)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十)本市人员恢复户口
国家、省政策规定应当予以恢复户口的落实政策人员。(十一)其他情况
1.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第九条 市区非建成区人员要求迁入建成区的,投靠直系亲属或拥有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受条件限制,其余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办事程序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要求迁入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凡符合准入条件规定并提出申请迁入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持准入管理部门出具的调动登记表、派遣证、安置信和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为便于及时掌握本市人口迁入动态、迁入结构和分布,市公安部门应每季度将人口迁入基本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一次。
对经查实使用假证件、假材料办理了落户手续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采取清退措施,相关部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口迁移的户籍管理,不包括原为本市户籍因复员、毕业、退学、休学、回国等回家庭所在地正常办理登记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住所除自有产权住宅外,还包括租赁公房、具备落集体户口条件的公寓和单位集体宿舍,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证明。第十五条 所有要求迁入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个人原因在落户前确实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或参保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参保。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涉及的服务范围和单位,除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小城镇人口迁移全面放开,外地人员迁入办法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不符合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严格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并接受本级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事人认为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检举。经查实在工作中确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且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市人口迁移户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