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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5篇(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2022-01-28 22:55:00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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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5篇(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受伤学生魏子健,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魏春发。

  乙方:学生梁家裕,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监护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两学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子健监护人:XX

  乙方梁家裕监护人:XX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2

  甲方:受伤学生xxx,系钢管xx校小学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xxx。

  乙方:学生xxx,系钢管xx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监护人:xxx。

  xxx、xxx两学生于二零XX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xxx监护人:

  乙方xxx监护人:

  二零XX年三月十四日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3

  甲方:___监护人:

  乙方:___监护人:

  两学生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___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___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___监护人补偿___家医药费___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___元合计补偿人民币___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___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___监护督促,___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___监护人:___

  乙方:___监护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4

  甲方:受伤学生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郑翔(十五岁),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学生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

  郑翔、吉梓豪两学生于二零xx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翔家医药费柒仟(¥70000.00) 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0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郑翔监护人:

  乙方:

  吉梓豪监护人:

  二零xx年八月十四日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5

  甲方:受伤学生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郑翔(十五岁),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学生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

  郑翔、吉梓豪两学生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翔家医药费柒仟(¥7000)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郑翔监护人:

  乙方吉梓豪监护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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