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岗位职责共5篇 税务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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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示范文本)
受理人:王※※收到日期:2004年7月1日
归档编号:〖2004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时间:2004年 8月 1日编号:B〖2004〗
受理人:孙※※收到日期:2004年 8月 1日
归档编号:〖2004
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时间:2005年 7月 5日编号:Y
受理人:周※※收到日期:2005年 7月 5日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撤销字 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经核实,系 (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地方)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许受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
)”:填写税务所代字;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
)”: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
”:填写申请人名称;
(5)“提出的”后的“ ”:填写许可项目名称; (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税许受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 ”国税: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 )”: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 ”:填写申请人全称;
(5)“提出的”后的“ ”:填写许可项目名称; (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归入征管档案。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截至目前,经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有四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内部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非许可审批
一、税务非许可审批的项目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二十五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5.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6.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7.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8.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9.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10.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13.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14.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1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16.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17.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18.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19.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20.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21.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2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23.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24.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非许可审批的程序
非许可审批项目各有特定的审批程序规定。一般而言,税务非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相对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审查 4.决定
5.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