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申请书共6篇(办理土地证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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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证申请书一:办理土地证申请书 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亩。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有关问题》[20xx年(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已于20xx年10月将该宗土地中的57亩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十政储出(20xx)59号出让宗地]向社会公开出让使用权。剩余8亩土地,按照市政府对《市粮食局关于保留原二堰粮库部分土地用于还建相关项目建设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仍保留划拨地的性质,留给市粮油储备公司用于市粮油批发市场、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油食品检测站等项目建设用地。
为此,特申请对保留的8亩土地,仍按国有划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20xx年10月26日
办理土地证申请书二:办理土地证申请书(96字) ***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通过竞牌方式获得******(地址)土地**亩,于****年**月**日付清了全部土地费用共**元。同时办理取得了房屋规划许可证。
现申请办理国土使用权证书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办理土地证申请书三:办理土地证申请书(433字) 土地局领导:
20xx年7月,经局有关领导同意,我部与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合同书》,并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土地证的办理遇到了障碍。
抵顶房为福新路71号,该区片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20xx-94]、[20xx-74]号会议纪要精神在幸福河加盖时市政府划拨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该楼为经济适用房配套用房。我部多次到土地部门办理,但因原土地所有者烟台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土地证,致使福新路71号商业用房土地证一直无法办理。
该区域土地按照房屋面积均摊土地面积的原则,商业用房占地平方米,据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烟政办发(20xx)116号文规定为2类商用地,基准地价3300元/㎡,具体出让金价格需评估以后确定。
福新路71号楼与幸芝里72—106号网点已卖出,我部认为该房屋出售后资金允许应予以全部办理土地证
特此申请,向贵局申请办理土地证,请在审核以后给以办理,万分感谢!
此上!
申请人:(地址,签名并盖章,电话)
年 月 日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国土资源局:
本人姓名:**,男,**岁,身份证号码:**。我有位于**南路东侧、原化肥厂院内用地一宗,于**年**月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号,南北长**米,东西宽**米,总面积**平方米。**年**月**日该证转让平方米给**(**国用(2008)381号),剩余面积**平方米。我又于××年××月购买了位于我宗地××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该户领有国有土地所有权证证号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避免以后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与对方产生矛盾,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望给予办理。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办理土地证申请书范文
关于要求办理学校土地证的申请
三都县国土局:
我xxx小学(地名:帮娃)总面积30亩,原属上里古土地约18亩,又与大寨组农户潘贵井山林调换12亩,为便于管理特向贵局申请办证(现四抵界限清楚,无任何纠纷)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xxx小学
2013年11月25日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2003〕14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2]3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意义和任务
土地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利,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城镇住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城镇商品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用地登记发证(以下简称“住房用地登记”)作为国家依法确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既是土地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对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房用地登记的任务是:在土地初始登记或者设定登记及房屋建筑面积登记的基础上,对包括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用地,以宗地为单位、以户(套)为单元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权益,保持房屋权利主体和土地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培育、发展地产市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服务。
二、几项原则
1.房地一致原则。住房用地登记应当坚持房屋有权与土地权属相一致的原则。当土地权属清晰,房屋所有权合法、真实、有效时,在原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即可以房屋所有权人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2.相关即查原则。此次住房用地登记除对纯住宅用地登记外,包括其他涉及到住宅的用地。在登记中,应当将住房用地与其他用地分割,单独划分宗地,对住房用地以户(套)为
单元进行登记,对其他用地进行变更登记。
3.土地确权与住房用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房屋所有权人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要求,统一将初始登记时的土地权利人分割变更至房屋所有权人。对尚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所有权人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用户,直接为合法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用地,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先进行房屋确权,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住房用地登记变更手续。
4.集中统一办理原则。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开发企业或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已售公有住房用地以原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并由开发企业和原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登记程序
(一)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住房用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需要分割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或房屋产权管理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住房用地登记由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申请。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开发企业或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已售公有住房用地以原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集中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开发企业或原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的现住房产权权利人共同推选的代表人提出申请,也可由现住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已售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资料:
A、土地登记申请书;
B、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
C、《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来源证明;
D、建筑总面积,每套(户)建筑面积、位置及户主名单;
E、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2)房屋所有权人应提交:户主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2.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来源证明;
(4)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以后应认真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原因和理由。
(二)住房用地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资料的基础上,划分调查区域,划分宗地,实地勘测,并进行面积分摊计算。
1.划分调查区域
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原登记宗地为调查区域;对于未进行初始登记、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先进行确权调查,并以确权范围作为调查区域。
2.划分宗地
(1)对于原登记为住宅用地,并且在原登记宗地范围内全部是住宅建筑的,即划分为一宗地;
(2)对于原登记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在其范围内既有住宅,又有办公、生产等设施,且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界线明显的,先行对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进行分割,将住宅用地单独划分为一宗地,其他用地另外设为一宗;
(3)在住宅宗地范围内,按幢设分摊宗,即每幢建筑物墙外米为界,不足米的(如邻路、邻墙等情况),按实际情况确定宗地界线,进行分割;分割后剩余部分,归该
宗地所有业主共同使用,只登记,不发证。
(4)独家小院,按实际占地划分宗地。
凡住宅楼的附属设施,如化粪池、车库(棚)等,原则划入宗地。独立的公用设施单独分割设宗。
在调查区域分割划分宗地后,应将结果草绘在工作底图(地籍图)上,并预编地籍号。
3.实地勘测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调查区域和划分宗地进行测量(对已进行过初始登记的调查区域,可只对划分宗地进行测量)。同时,将调查区域和划分宗地测量结果正式标绘在分幅《地籍图》上,并进行注记。
有条件的,实地勘测可使用解析法;按幢设宗的,可采用图解法。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必须做到分割后各宗地面积之和等于调查区面积。
4.分摊面积计算
各户(套)分摊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分摊面积=(相应宗地面积÷建筑总面积)×户(套)建筑面积
(三)权属审核:权属审核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执行,必须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用途合理。
(四)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在权属审核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时,以宗地为单位,以户(套)为单元,建立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统计台账》。
四、住房用地登记的要求
住房用地登记工作,面对的是广大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力量,设立专门的住房用地登记窗口,抽调专人负责住房用地登记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简化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要把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与优质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树立和维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方便群众”的良好形象。
住房用地登记多数是在土地初始登记的基础上,以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方法进行的变更登记,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统一组织,全面展开”的办法。住房用地登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组织工作,县(市)、区国土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房屋所有权人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要求,统一将初始登记时的土地权利人分割变更至房屋所有权人。对尚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所有权人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用户,直接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对于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用地,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尔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五、住房用地登记的工作安排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住房用地登记要在一年内基本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加快工作进度,按时间要求抓紧安排落实。
(一)2003年7月1日之前,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2003年7月1日,全面开展工作。
(三)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注意总结住房登记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探索,为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完善地籍管理、夯实土地管理基础做出应有的贡献。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29日 (地方法规)
申
请
书
ⅩⅩ区国土资源局:
本人ⅩⅩⅩ,身份证号码列 号,系ⅩⅩ区ⅩⅩ镇ⅩⅩ村人。
我父亲叫ⅩⅩⅩ,于 年 月 日死亡,生前遗留1处房屋,座落于ⅩⅩ镇ⅩⅩ村,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号列:ⅩⅩ府集建(总)字第ⅩⅩⅩⅩⅩⅩ号,该证书内记载1宗宅基地使用权为:使用权面积ⅩⅩ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ⅩⅩ,西至ⅩⅩ,南至ⅩⅩ,北至ⅩⅩ;根据ⅩⅩ区公证处的《公证书》[(2014)ⅩⅩⅩⅩ第ⅩⅩⅩⅩ号]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依法继承上述房屋,为理顺关系,现特向贵局申请将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产权变更给我,恳请给予办理是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土地证办理
一、土地证的办理程序 ①土地登记申请 ②地籍调查 ③权属审核 ④注册登记
⑤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所需申报的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土地预审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4、电子地形图
5、选址意见书
6、项目批复
7、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8、土地评估报告
9、界址调查
10、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提供)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公章)
13、投资计划(企业)
14、关于xxx用地投资强度的说明(企业)
15、用地协议(与政府协议)
16、建设用地申请表(企业,行政中心领表)
17、建设用地项目审查表(企业,行政中心领表)
18、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企业,行政中心领表)
19、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0、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1、平面布置图(企业)
22、企业代码证(企业加章)
土地评估材料
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加公章)
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 ⒊批复(加公章)
⒋选址意见书(加公章) ⒌宗地图(加公章) ⒍土地协议书 ⒎委托书(加公章)
⒏填写市估价所委托书(加公章)
⒐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公章)
⒑土地来源证明(企业,供地单位盖章)
三、土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土地权属调查费: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⑤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精装土地证书对单位每本20元,对个人每本15元;简装土地证书对单位每本10元,对个人每本5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部门的通知》([1998]后营字第7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费用:本着一户两证(房产证、土地证)的原则要求,城镇居民都需要办理个人土地证书,目前在办理分户中,需要支出以下费用:
地籍调查费 以土地分摊面积计,100平方米以下为13元,每超50平方米加5元; 土地证费 5元/每本; 以上两费由国土资源局收取。
评估费 评估值100万以下,按评估值的千分之五收取,由评估中介单位收取。
测绘费 1:500地籍测绘为.69元/平方公里; 数字化费 1:500 为元; 以上两费由测绘中介单位收取。
契税 评估值的万分之六,由财政局收取。
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办证,还需向中介机构支付代理费用。
以上费用,在正常情况下,不含在当初买房费用中,详见个人买房合同相关条款。
个人土地证的分户需要开发商统一办理,因为只有汇总出建筑总面积,才能进行每户的分摊,而建筑总面积的汇总需以每户的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进行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