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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实用5篇

2022-04-18 15:15:50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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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实用5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供大家参阅。

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实用5篇

第1篇: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第2篇: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元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一案已有贵院受理,在诉讼期间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致使法院最后判决难以执行,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特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元的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3篇: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生于年月日

  住所:市区街号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被申请人:,性别:,民族:,生于年月日

  住所:市区街号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申请人逃避、推诿履行债务或合同义务)

  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第4篇: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XX年某月某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东阳村张湾组14号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某月某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XX年某月1某日、20XX年某月某日各支付房款元(定金)和0元。20XX年某月某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贷款未还清,某年某月2某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某年某月2某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元。

  同日(20XX年某月2某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1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

  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XX年某月某日

第5篇:民事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被申请人: ,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住所地。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贵B重型解放牌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该车辆现停放于,车牌号贵1,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某月某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贷款到期后,被借款人拒绝偿还,截止20xx年某月某日尚有贷款本息合计元没有按时清偿,为此,申请人于20xx年某月某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

  此致

敬礼!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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