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申请书怎写
【导语】以下是网友“yixiongyehao”整理的取保申请书怎写(共4篇),供大家阅读。
申请人:
王,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903室。
联系电话: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2010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0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申请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20年月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张一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张三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张三做到:遵纪守法;保证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一
20年1月3日
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律师。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x,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许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因患有xx癌,身体状况一直不佳,一直在进行治疗,近期病情有所变化(相关病历资料附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故依法可对xxx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二、犯罪嫌疑人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xxx提供保证。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x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xxx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因患有xx癌,身体状况一直不佳,而且犯罪嫌疑人x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许昌县公安局考虑犯罪嫌疑人x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