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范文实用6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
通过学习《你的工资从哪里来》感触很深,领会如下:
上班拿工资,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资从哪里来这个看似简略的发问,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当寰球经济处于危机环境下,我们每一个人的工资都跟企业团体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业‘发’的,也不是领导赏赐的,而是通过我们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应而失掉的相应回报,是我们自己‘挣\’出来的。”细细品读此书,就能够悟出良多的情理。从这个角度来讲,保护公司好处就是维护我们的自身利益。
一、工资从工作绩效中来
企业的利润是由员工所创造出来的。客观地说,员工所发明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下,这也是员工本身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事迹是一个企业的性命,每一个企业都把重视业绩当作本人企业的主要组成局部,而且把业绩当作员工的重因素质之准则。
员工所创造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低。经理心中分数很高的人员,一定是那些业绩凸起表现的员工。当然,他们将获得更丰富的奖赏。对员工来说,杰出的业绩是靠埋头苦干干出来的,毫不是口头上说说就能得到的。所谓:‘想吃桃就先种树,想播种就先付出’。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易明的道理。
业绩对员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问可知,企业要欣欣向荣,必须有好业绩,员工表示优胜也需要好业绩,员工们天天早出晚归、辛劳努力的工作,如果没有好业绩,公司不赚钱,那所有就想当于都免谈,‘苦劳并不代表功劳’!如果没有业绩,公司不赚钱,拿什么给员工发工资呀一个为公司着想的员工,应千方百计地想着如作甚公司创造价值,而要做到这一点,要害的就是拿业绩谈话。
在企业中最受看重的员工,并不是那些只晓得埋头苦干的员工,只有那些出结果、重功效的员工,才最有发展前程。有这样一个理念:“不重进程重成果,不重苦劳重功劳。”企业里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里的“苦”。作为一名员工,你要寻求的不是“苦劳”,而是“功绩”。
在我们这个时期,多的是“忙人”。他们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说话、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却发明自己并没有做成多少件像样的事情。他们往往以一个“忙”字作为自己努力的美丽外衣,却没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无所获,这种忙,只能是“穷忙”、“瞎忙”,没有给自己和单位带来效益。在无意中挥霍了你的生命。
二、工资从企业的利润中来
一个企业,生存的独一理由就是创造利润,有利可图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意思跟目标。对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来说,劳动是营生的手腕,只有通过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有赢利,员工才干获取报酬,能力有稳固的生涯保障。谁为企业赚得多,谁的工资就领得多。假如你不能为企业赚钱,只有被裁员或减薪。确实,作为工薪阶层的员工,在多年的职业的时光里,月月等候着、期盼着单位发工资,引导发奖金,仿佛只有我在企业里待着,按时高低班、出满勤、干满点就必定可能领到工资,单位发工资就成为理所应该、理所当然的事件,什么“个人业绩、公司利润”都与我相距甚远。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学习劳动法后的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某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
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
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
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
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
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及时做好新劳动法规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应对措施,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系统内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参加了国资培北京企业管理中心举办的“新劳动合同法培训研讨班”。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研讨和与外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所有参训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所有参训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对新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更好的依法进行劳动关系管理有了深入的思索,对逐步完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着积极的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主要特点
《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会有效预防和解决当前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完善和会保险制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一些鲜明特点。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二是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新的突破。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五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尽管《劳动合同法》提供的主要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尽管许多人都主张应突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仍然不应当将劳动合同立法片面理解为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它事实上是对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有利的立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国家三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和控制劳工风险,减少乃至杜绝因劳动关系失范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促进用人单位理性经营、健康发展。其次,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将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清晰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另外,对国家与社会而言,只有劳动关系得到合理规范,失衡的劳动关系才能真正走向平衡,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二、紧密结合《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这就对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一)从源头抓起,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由于新法规带来新要求,使原有适用于各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显而易见有不适用之处,所以要求我们首先必须结合单位特点及工作需要重新制定符合新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在劳动合同文本制定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各部门、各岗位所有员工,可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室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使文本的制定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客观、实用,在文本制定过程中,应紧扣法规要求和单位特点。如《劳动合同法》扩充了对劳动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针对其中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鉴于集团公司运营单位点多、线长,部分岗位工作地点需正常流动变更的特点,可考虑将工作地点在《岗位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以便于随时变更。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受到了严格限制。因此,在劳动合同文本制定的过程中,应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此类条款,应考虑对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文本中给予明确规定,以便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二)针对新法变化,及时调整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1、严把招聘关,坚持签订劳动合同与正式上岗同步进行。
员工录聘用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起点,尤其《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更要求人力资源部门严把招聘关,力争选聘到较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以避免人员流失造成的招聘成本浪费,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的关注,明确了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鉴于目前各单位在录用员工过程中有因试用期或因员工个人应交资料交纳滞后等情况延迟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各单位应严格依法在办理了员工招录用手续后,自用工之日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上岗工作同步进行。
2、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扩充,目前各单位部分岗位人员签订一年短期合同的做法显然需要调整。可考虑将第一个合同期限调整为二至三年,第二个合同期限调整为三至五年,如员工不能在二至三年内适应工作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调整为第一个合同期限较长,第二个合同期限较短,以便在第一个合同周期内全面考查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可在充分讨论后实施,从而确保淘汰部分单位不再需要的表现一般或较差员工,留住单位发展必需的业务过硬、表现突出的核心员工。
3、试用期时间及待遇的约定
在第一个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同时,即可约定试用期。鉴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各岗位试用期的时间要依法约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认真考察员工适应情况,如不符合岗位要求应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应对薪酬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薪酬支付能够合法合规。
4、加强劳动合同期间的培训管理,注重培训成果应用。
员工培训一直是集团公司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规定了相关违约赔偿事宜。针对此项规定,在今后部分岗位员工参加各类成本较高的培训时单位应签订服务协议,规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以确保培训成果切实为单位所用。
(三)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根据《劳动合同法》,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势必要求用人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更加客观、深入、符合实际。结合新法新变化,各单位应对现有管理制度中不适宜新法的部分进行调整,对目前制度中尚未涉及的方面尽快制定出合法可行的相关规定,为迎接新法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强绩效考核工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机制不仅是对员工进行薪资分配、奖惩的主要手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新形势下,这项机制更是考量员工是否胜任岗位要求,以及决定其劳动关系处理方式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夕,考核机制的加强与完善势在必行。其中,对于各类岗位阶段考核结果与劳动关系处理之间的联系,应考虑做出明确规定,以促使考核机制真正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四)依法规范劳务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范,在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目前在保安、保洁、锅炉等岗位使用劳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应将劳务人员的使用与管理问题结合新法规的颁布切实重视起来。首先,在使用劳务人员时,要严格审核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次,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将《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人员派遣、使用的主要规定在协议中以文字形式再次予以明确,如劳务输出方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劳务人员使用单位有权利拒绝支付其相关费用,要借此进一步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约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连带责任。
作为集团公司的人资源管理工作人员,通过参加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们深刻体会到: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对于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单位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如今我们还是学生,似乎与劳动拉不上关系。但我们终究会结束学校生涯,走向社会的。到了社会,如果你找到了工作,就已经和劳动法里的内容发生了关系,所以我们队《劳动法》的的了解和学习是必须的,所以在这学期我选修了《劳动法》这门课,我想这对我以后职业生涯会有很大帮助。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如果出现以上合法权利被侵犯,我们可以根据《劳动法》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这样我们合法的权利才会得到应有的保护。
例如在签订了而合同的情况下,在私人用人单位做了三个月,期间勤勤恳恳还加班两小时,不迟到、矿工,也不违反私企里的规章制度,却无缘无故被老板炒鱿鱼,还拿不到工资。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这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将老板告上法院。
原因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另外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本学期,我学习了《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某月某日实施,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对劳动法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学习之前,我对劳动法完全不了解,学习之后,觉得对我以后的工作与学习有非常大的帮助。《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维护。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显示出了劳动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取得双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单位方面,作为社会的一员,用人单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劳动者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才能更好的为单位工作,创造绩效。从劳动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
劳动法的颁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坚持劳动合作制度,扩大就业,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我感觉到,我国的劳动合同更加的具体、规范化。这充分的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学习了这么多知识,对以后我走向社会进行工作有深刻的影响。并且,我也会好好的运用我所学会的知识,在以后的岗位上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