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三篇(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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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到临沧监狱的警示教育活动。走进临沧监狱的大门,应对高墙电网,情绪感到压抑了许多,在监狱参观了“警钟长鸣,拒腐防变”案例剖析展,听取了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这些犯罪人员,他们许多都是国家机关干部,都以前身居领导岗位,以前有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以前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过一些工作成绩、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而被委以重任,然而却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把自我送进了监狱大门。他们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也让自我陷入了心灵的泥淖。他们因为贪污或挪用公款,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而要应对漫长的刑期。高墙隔开的是自由,不再是美丽的蓝天;电网拦住的是一颗颗已经失去自由的心,是被禁锢的身体。服刑人员的现身忏悔和参观,使自我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一幕幕、一出出,触目惊心;一声声、一句句,发人深思,受益非浅,感慨良多,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
在警示教育报告会上,透过原__县教育局局长张__、原__县林业局局长李__等几位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透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党员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主要是放松了对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其次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给他们造成了可乘之机。
那些_分子也曾做出过贡献,随着地位逐步的升迁,权利的逐步扩大,逐渐淡忘了自我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的诱惑下,步入了罪恶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从中我也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不断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才能坚定自我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提高自我约束潜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各种诱惑,才能应对市场经济大潮持续警省、持续冷静、持续操守,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不断反省自我,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潜力。透过警示教育,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潜力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潜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潜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善。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以史为镜,能够知兴替;以人为镜,能够知得失”。因此,在价值观上,我们也务必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要时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办事,既要讲贡献,也要讲回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不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执政潜力,把握时代脉搏,时时刻刻与党中央和上级持续一致,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监督管理关和廉洁自律关,要时时注重学习,处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潜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要坚定信念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_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下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透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在自我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则”等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我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潜力,提高自我警省潜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要以案为鉴
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应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持续警惕、持续冷静、持续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思考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我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我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我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警示三: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持续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透过警示教育报告会上几位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透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从中也使自我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应时刻提醒自我,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果为人民谋利益之外的胆子大了,会出大事,轻则政治上的死亡、精神上的死亡,重则生命上的死亡。如果是这样,怎样能对得起党组织的精心培养教育,对得起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对得起给予无限关爱的家人。透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我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我。
四、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方面,要求大家做到的,自我首先带头,做到心不贪、手不长、嘴不馋,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对以权谋私的违纪现象决不姑息迁就,敢于动真碰硬。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我,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记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
我很荣幸能够成为律师队伍的一员,并坚信和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并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的精神,按照《宪法》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律师的职责。坚决抵制作为律师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基本原则,否定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否定党的领导,攻击党和政府大政方针的行为,遵守律师执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违法乱纪,不有损律师队伍形象,积极倡导和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司法局下发的《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我所党支部、主任及合伙人深知警示教育学习的重要意义,并深入贯彻落实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及时且多层次的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学习,我在此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律所组织传达文件,深刻意识到学习《宪法修正案》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的重要意义,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并谨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故此,本人特将此次警示教育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作为鞭策本人学习进步的标杆。
一、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一系列会议精神,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依法执业、始终坚持诚信执业、始终坚持规范执业,拥护宪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因为所涉及到的业务违法法律法规,采取铤而走险,枉顾法律法规之规定以身试法,同时,应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来指引做业务,不违反上述法律和规范,一定要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弘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维护正义。
二、在执业方面,坚决摒弃乱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情形发生,防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增强责任意识,不搞不正当竞争等。对委托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接受委托后,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替当事人主张权利,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一定坚决劝导当事人,提出意见,实属无奈则拒绝代理;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后,一定替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对外泄漏当事人的信息。
综上所述,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客观事实的事情。
三、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和操守,任何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教唆其串供,无疑是不顾事实的违法行为。李庄走上犯罪道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如英国作家拜伦所说:“谁胆敢将法律轻蔑,他必在法律的惩罚下毁灭”。那么,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用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监督,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法律人倘若只把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做谋生的手段,势必导致“一切向钱看”,成为“拜金主义者”,甚至堕落到不顾一切地捞黑心钱,最终必将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唾弃、社会所淘汰,甚至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碾得粉身碎骨。
四、在律师界仍有极个别的不良律师,其行为抹黑了律师形象,玷污了律师的职业。但决不是90%的律师都“出买灵魂和肉体”。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受党和人民信赖的。李庄的犯罪只是个案,应与整个律师队伍区别开来。我从事法律服务近二十年的所见所闻,律师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清白的,出现个别律师、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奇怪,但那只是个别,不是主流。律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担任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果哪个律师明目张胆地去给执法人员行贿,那他是不想做律师了;如果哪个执法人员迫使律师给他行贿,那他也是不想当执法人员了。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否则,也落得与李庄同样的可悲下场。
最后,我扪心自问,过去虽无“肉体可出卖的”,但也从未有“出卖灵魂”的想法。为证明自己是否说了假话,恳请广大民众和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及全体法律从业者对我进行检举揭发。我坚信,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大家心里是有一杆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