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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

2023-06-19 10:04:48心得体会

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

  本文是热心网友“guliangshilan”收集的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共6篇),以供参考。

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

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篇1

  庭审旁听感想

  学生姓名:杨博帆

  学 号:36 专业班级:法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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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旁听感想

  1、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案件简介

  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2013年6月19日,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天好公司借款后曾向杨飞跃还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2013年12月20日,杨飞跃遂提起诉讼,要求天好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城头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天好公司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飞跃要求天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城头山公司为天好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规定,此类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飞跃借款120万元,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对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借款不真实,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帐、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错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二)庭审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与张利、谭洪妮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法庭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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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文家乡张家村五斗湾组。

  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上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武

  陵镇善卷社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被代)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关心居委会护城路。

  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原代)

(三)庭审情况

  本次庭审依法进行,法庭在庭审中依照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鉴于本案有些证据和事实需待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确认,暂不能形成具体意见,根据《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案件涉及的实体法问题

(一)代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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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债权问题

(1)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

  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

(2)借贷之债

  双方主要分歧在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不同。

  上诉人天好公司上诉请求为:需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所持的上诉理由为:

  1、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3万元的事实错误;

  2、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3、一审判决的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出具的借条系在谢华益、谢志伙同杨飞跃采取各种手段多次胁迫下违心出具,借据形式不合法;

  被上诉人杨飞跃的答辩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所持的答辩理由为:

  1、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对于借款的数额,被答辩人上诉陈述自相矛盾,经不起推敲,诉称系胁迫、恐吓所为没有证据;上诉人的言词辩解的效力不及其出具的借条书证的效力,其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3、上诉人所称借款的转让不成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4、一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正确。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如果上诉人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债务,我方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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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的清偿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被上诉人杨飞跃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3、案件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1)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张利、代理审判员谭洪妮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涂江波主审本案,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

(2)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诉法》第40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案情事实,有权进行辨论,有权和解,请求调解,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查阅法庭笔录。

(3)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诉法》第58条、59条、60条、61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4)开庭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14章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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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

  根据《民诉法》第63条、64条、65条、66条、67条、68条、69条、70条、75条规定,本次庭审法官依法进行举证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6)调解

  根据《民诉法》第8章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规定,本次庭审法官依法在庭审结束前对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

  4、笔者对案件等方面的感想

(1)法官口音问题

  本来我是对于本次庭审抱有极大的期望的,希望看到一次精彩的庭审,但是庭审开始后就失望了,法官、书记员、本案当事人开庭时一开口就是一口纯正的常德口音,本人略懂常德话,听懂庭审自然没问题,可是本次来法院旁听的大部分同学并非常德市本地人口,自然是对相对拗口难懂的常德话庭审听的是云里雾里,不知庭审所云。此次庭审是直播的,也就是面向广大热心庭审的群众,法官庭审不说普通话,一开口就让本次庭审掉了一个档次。希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法官庭审必须讲普通话。

(2)法官素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强化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坚定不移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我觉得本次庭审法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作为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且是直播她主持的庭审,这次庭审的审判员涂江波应该是一个比较优秀的法官了,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有比较高的素养,一个有较高素养的法官史应该尊重律师的。但是我在庭审旁听期间,在发问阶段她在向本案上诉人发问时曾经数次打断上诉人代理律师的发言,在我看来这是对律师的极大的不尊重。作为一个普通人,5 ? 6 ?

  本人在说话的时候就不喜欢被人打断,因为随便打断别人的发言,是对人的极大不尊重,更何况是在严肃的庭审现场

(3)法官对庭审的掌控问题

  我国的法律规定,庭审的主导人事法官,如果作为一个法官掌控不了庭审节奏,那么这个法官就是失败的。本次庭审在我看来稍显混乱,法官数次打断上诉方律师的发言,而被上诉方当事人也曾数次打断法官提问,这个体现了法官对本次庭审的掌控力不足。

(4)本次收获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这是本人第一次旁听法院庭审,虽然数次经过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法院那庄严肃穆的形象已深入我心,但是亲自旁听庭审给我的感觉还是很不一样的。严肃的法官、有点紧张的书记员,还有庭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互相之间的激烈对抗,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虽然本次庭审因为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而没有当场判决,实际上本人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庭审,这实在是一个大大的遗憾。出于对法院的敬畏,我在庭审期间是手机关机的,因此本次庭审就只能留在我记忆中了。

  对于本案,也就是上诉人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人感觉此案案情较为复杂,除双方当事人外,此案还涉及到数名案外人、高利贷、暴力讨债和人身胁迫,此案判决有点难度。本案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杨飞跃借贷123万的事实不成立,并且列出一系列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只想被上诉人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本人感觉被上诉人列出的证据虽然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无法直接证明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借贷,也没举证说明被上诉人和其举证的谢华益、谢志有债权转让关系。而被上诉人方虽然承认有债权转让关系,也没办法举证其向上诉人进行借贷的资金流动明细,但是被上诉人有持有上诉人向其开具的123万借条一张,这是最有力的证据。而上诉人虽然主张该借条是在受被上诉人及案外人谢华益、谢志的胁迫下违反本人意愿开具的,但是上诉人不能举证说明这一事实,而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在123万借条开具之前存在向其暴力催讨债务行为而推理被上诉人借款123万给上诉人这一事实不合理。所以我觉得法庭不会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是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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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写庭审旁听心得对我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收获,因为写心得需要查阅法条,这是一次学习的过程。

  本次庭审旁听心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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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报告 篇2

  庭审旁听观后感

  这是第二次去参加庭审。每一次的感触都很深。

  这次的案件是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这个案件于2011年4月8日已近进行第一次庭审,运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在2011年6月14日第二次庭审则改为普通程序,原因是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期间提出自己有精神疾病,并且申请鉴定。

  当我们进入法庭现场,首先是书记员依法说出在法庭上需遵守的规则。开庭后,庭审长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要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庭审组成的人员有没有需要提出回避的;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然而在该次庭审中,被告人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之类的,也没有申请回避。

  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第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大致说明了事情的经由。被告人徐某的妻子为湘雅医院的职工,徐某曾多次就其妻子的工资待遇问题找到湘雅的人事科,结果寻找未果,而一气之下砸坏了人事科的电脑。并且当民警出现,要将其带走询问时,踢伤了民警,致使民警为轻微伤。所以就改行为起诉,适用罪行是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在最开始说了,该案开始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即该罪行的处罚是三年以下。第二是被告人陈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该案的被告人认罪,承认自己伤了民警,但是被告人徐某认为当时自己因为说了刺激,所以其精神病复发。所以并不是故意的。第三是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期间宣读了湘雅医院人事科科长的证言以及受伤民警的证言。并且经鉴定,被告人徐某为患有精神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是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这个环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念及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该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这个案件,公诉方与被告争论的最多是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有发病,和民警在执法时,被告是否已近知晓被打伤之人是民警。被告方一直在陈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对其出示警官证。然而被告在之前就多次闹事,已经认识该民警,所以并不能说明他不认识该执行民警。而关于他是否发病,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所以只能认定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庭审旁听感想 篇3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杨琨

  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流水账记完了,该写点干货了。

  在这次旁听庭审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书记员在庭审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客串了一把审判员。我们刚进入法庭的时候,只有书记员一个人,他当时坐在审判员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证据,然后又转到书记员的位置开始敲字。虽然早都听说法院“案多人少”,但看到这样一人兼两角的情况还是让我吃了一惊。后来才知道他是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而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判过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断。庭审中有几次被敲门打断,大多是因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送他们的文件、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纪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我们同学中有一位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了录音。貌似还有个规定说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但我们所有同学都进行了记录。

  4.两名代理审判员形同虚设。两名代理审判员不仅来的很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感觉是为了凑数而来。因为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所以要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所以随便拉了两个代理审判员来凑数。这样就直接把设置合议庭的目的给规避掉了。

  5.庭审过程不甚严肃。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接电话一次;被告律师发短信一次,还让法官“稍等”。这实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严形象受到了损害。

  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这次旁听庭审的经历还是很不错的,很愉快也很有收获。也确实是运气好,听说其他组的同学还有开庭没多会双方就和解了的,搞的程序都没进行完,都没法写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 篇4

  庭审旁听感想林振华

  3月31日,县住建局组织我们到县法院参加一个关于肇庆市某局领导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案审理旁听的警示教育。

  通过这次旁听,我进一步认识到只有通过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要在各个方面做好表率。

  一、按照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要求,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一是在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切实认真转变思维方式,强化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

  二、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不要以为是好朋友、铁哥们、老同学收点财物无所谓。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俘虏;二是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三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表率,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通过对党内监督条例、经律处分条例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勤于思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坚强意志,奋发向上。更加努力地在加快发展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在自我的岗位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5年3月31日

旁听庭审心得体会例文[] 篇5

  庭审旁听报告

  六月一日下午我们小组四人前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旁听一起民事诉讼案的庭审,此案有关财产纠纷。书记员将民事起诉书给我看,我做了记录。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元(私自占用未出租房屋租金和改变房屋用途损失元,欠房租1500元(暂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元。(3)判令被告给付欠缴水费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2年2月将于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保留一间主卧室存放自己的物品,剩余面积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900元,并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原告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今年四月底回国后被告无故拖延交纳房租。原告到房屋处找被告支付房租时才发现被告私自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的个人物品毁损。被告在整个房屋内堆放了大量商品,将房屋当作仓库使用,整个房间非常拥挤和凌乱,对原告的房屋损坏很大,原告非常气愤,就此情况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到学校后勤处了解到被告入住后一直未缴纳水费,至今欠水费元未缴纳。

  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12日

  该房屋位于南京理工大学,我们碰到这个案子也算机缘巧合。后来原告又在诉讼请求中追加一条“返还字画”。

  该案于14:30在第三法院开庭,开庭前书记员给我们每人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像是调查问卷。原告本人已回到美国,由委托代理人(律师)出庭,原告有两个证人。而被告则是“单刀赴会”,连律师都没有。该案是独任制,无陪审员。

  开庭后,审判员先做申明。询问当事人对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而后原告说明诉讼请求,在此原告追加了“返还字画”的诉求。然后被告应诉,被告质疑房租数目和损失的财产,承认欠缴水费。

  而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原告加以纠正。接下来根据谁主张追举证原则,原被告举证证明。当事人都向审判员提交了合同原件,并且双方互相核对。然后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然后原告带出证人甲,审判员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接着由证人做陈述,律师企图引导证人,被审判员制止。接着原告询问证人,期间被告插话被审判员制止。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无补充问。被告无补充问。证人甲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证人乙庭上陈述。原告询问证人,审判员申明双方必须一问一答,禁止双方交流。而后被告询问证人。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补充问证人。证人乙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审判员宣布休庭五分钟。而后便是调解环节。

  这次有机会到法院旁听,可以说这是我们很多同学对庭审程序有了深切体会。我认为,这次旁听无论就哪一方面而言,我们都是受益者。这次法院旁听虽然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却也让我感觉到了法律了严明。我们一行人都是第一次来到法院这样神圣的地方,都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一进入法院便被它的威严给吓住了,而我们也感受到了自己在法律面前的渺小。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而我们,这次的旁听也让我们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威严。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的赔付可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清楚,再或者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 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都知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我也可以说这次法院旁听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一生。

旁听涉黑庭审心得体会 篇6

  篇一: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陈安琪 法学班

  时间:2015年6月11日

  地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盗窃罪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赵**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窃案,2014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对犯罪事实没有意义,对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14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余元。2014年11月又同杨某盗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15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15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

  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审判长又对被告人赵某询问了一些家庭基本情况。最后进行口头判决,判决书5日内送达。被告可在收到起诉书起10内提出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流窜作案,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社会监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44条,52条,5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犯第一二起案件是尚未成年因此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篇二: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12年3月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篇三: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蒋平飞,,82号)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

  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然后,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要更加讲法律,依法维权。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有一些人的作风于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这是为什么 呢?

  一、律师在辩护中的那种气质,似乎在气势上就胜人一筹,这让我佩服;

  二、律师始终围绕着怎样让最终的审判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而尽力作出不懈的辩护,那种唇枪舌战和针尖对麦芒的有的放矢的战斗着实让我佩服他们;

  三、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呼吁倡导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可是,社会现实永远是残酷无情的尤其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甚至亲兄弟都有可能翻脸不认人最终对簿公堂;

  四、社会中人都是良莠

  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希望我们国家出现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维权,使我国法制更上一层楼,社会更和谐。

  篇四: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更重要的是,本次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篇五:法庭旁听体会 旁听庭审的心得体会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早9点整,我有幸参加漠河县公安局组织的法庭旁听活动,这是我第一次参加法庭旁听。对我个人而言,若有所想的不是案件的本身,而是整个庭审的过程和氛围。

  进入法庭,庄严的国徽让我感觉整个人都严肃起来了。第一次参见这样的活动、第一次进入法庭、看见庄严的国徽,感觉无比的亲切和自豪,以及身为一个公安战线上的一员,我深深的感觉到身上的责任和使命。

  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公证员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不容藐视、不容亵渎,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案件的主要内容是:两男子酒后辱骂他人,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随后用尖刀先后将4名受害人刺伤。在这起案件中我深深的感觉到当今社会的青少年,缺少的法律意识。他们有着正值的青春年少、丰富多彩的人生、幸福美满的生活、本应前途无限。而因一时之冲动却站在了被告席上等待着法律的制裁,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到愧对亲人和对被

  我深深的感觉到了当今社会,由于青少年缺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清楚认识,做任何事情只凭一时之冲动,做出了让自己难以承受的后果。青少年乃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希望、国之的根本。通过这次庭审,我也看到了自己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淡薄,今后我会努力学习增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到辖区内走访居民的时候,把我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宣传给辖区的广大居民。让更多的居民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让更多的青少年避免走向犯罪 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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