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
【导语】本文是热心会员“zhibi”整理的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共6篇),供大家参阅。
其实销售并没有什么“绝招”,也没有太多的技巧性的东西可言。人与人交往很难按一种统一的模式去做,每个人的个性都不一样,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就自然不一样。对于一个刚踏进地产销售行业的新人来说,别人的销售技巧只可供参考,除了学习别人的做法以外,更多的是在每一次与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总结出合适自己的商谈方式、方法,这样你就具有了自己个人独特销售技巧。只要多加留意、多加练习,每个人都可以具备自己独特的销售技巧,有自己的“绝招”。所以说,销售技巧更多的是用心学习、用心体会、用心做事。
[用心学习]
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的人员应致力于个人及事业的发展,因为生活只会随着自我改变而改变,唯有不断地学习,才能稳固地立足于这个社会。所以要成为一名顶尖的销售人员,首先必须学习的是如何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
[学习积极的心态]
进入房地产行业之后,在工作的过程当中,我发现地产这个行业所涉及的面是非常的广,很有挑战性。一个积极的心态,是对自我的一个期望和承诺,决定你的人生方向,确定自己的工作目标,正确看待和评价你所拥有的能力。你认为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很重要。
一个有着积极态度的销售人员,相信他每天早晨起床都是面带微笑地对自己说。“今天我心情很好,我很高兴,今天会跟很多客户联系,我相信能给他们解决一些问题或解除他们的疑虑,我会成交的”;“只要我努力,相信今天我一定能成交,我的销售业绩是最棒的”;这就是他对自己的一种肯定。
[培养你的亲和力]
所谓亲和力,就是销售人员和客户交流沟通的能力。销售人员的工作性质是直接面对面地与客户打交道,怎么才能更好地与客户沟通,让客户认可你,必须通过规范你的言行举止来实现。
在售房的过程中,语言是沟通的桥梁。对销售人员而言,语言应该是一门应酬与交往的艺术,不仅要注意表情、态度、用词,还要讲究方式和方法,遵守语言礼仪,是顺利达到交往效果的“润滑剂”。
在人际交往中,约有80%以上的信息是借助于举止这种无声的“第二语言”来传达的。行为举止是一种不说话的“语言”,包括人的站姿、坐姿、表情以及身体展示的各种动作。一个眼神、一个表情、一个微小的手势和体态都可以传播出重要的信息。一个人的行为举止反映出他的修养水平、受教育程度和可信任程度。在人际关系中,它是塑造良好个人形象的起点,更重要的是他在体现个人形象的同时,也向外界显示了作为公司整体的文化精神。
[提高你的专业性水准]
房地产产品的特殊性要求销售人员有较深的产品知识与专业知识。产品知识和专业知识是销售人员自信的基础,也是销售技巧的保证。
楼盘产品知识的掌握是正式进入推销的第一步,你有再好的心态与自信心,可对楼盘的产品知识一无所知,客户向你咨询楼盘特点、户型、价格、装修标准等等的时候,你即一问三不知,客户就根本不会买你推荐的楼盘。
当楼盘面对有效需求,开发商有效供给,我们却不能有效销售或者说不能高效率销售,一旦错过楼盘销售增长期、平稳期,就只剩下漫长的等待,非常可惜也非常被动,尤其是所售楼盘周边有竞争楼盘存在、而楼盘差异化又不大时,知己知彼的销售人员是战胜竞争对手的决胜砝码。商品房的价值比较高,往往很多客户是用一生的积蓄来购买的大宗买卖。因此反复比较、犹豫不决是常见现象,客户对楼盘能察觉的使用价值作了反复比较依然拿不定主意时,如果售楼人员能就客户的购房需求作一番说明,成功率就会很高。
专业的经纪人不仅对所售楼盘本身的特点(品味、文化、规划、景观、设计、风格、结构、户型、面积、功能、朝向、便利、价格、公建设施、设备、社区管理、社区文化等等)有根本了解,而且对所售楼盘地段、周边环境、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发展趋势、开发商实力等有足够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对竞争楼盘优势有清醒的认识,能够与竞争楼盘进行使人信服、恰如其分的比较。在比较中,无原则的贬低竞争对手楼盘的做法很容易使客户产生逆反心理。因此,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扬长避短,为客户提供置业意见,使客户对你和你所销售的楼盘产生信任感。
要学会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抓住客户所关心的问题作为突破口,那你就会成功的。
[用心体会]
1、“利他”的思考方式
有人说,“钱从客户口袋到销售人员口袋”这一段距离是世界上最长的距离,我觉得形容得很贴切。只要客户不掏钱出来,我们就永远得不到,所以如何缩短这一段距离是至关重要的。
与客户的沟通以及相处中随时以“利他”的思考方式去进行思考,如何帮助客户,如何才能让客户处在最佳利益的状态,如何才能让客户觉得贴心,才会帮客户解决困扰,才会让客户喜欢买你推销的房子,才会让客户将你视为朋友,而不是在客户的眼中只是一个老想把房子卖给他,如此失败的一个销售人员而已。利他的思考方式可以让我们跟客户站在同一阵线去解决问题,你是他的最佳战友,而不是站在你销我买的对立立场。
2、避免自己制造的销售误区
在销售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不自觉地陷入自己制造的误区而不自知。这其中有两个误区是我们最容易掉进去的,所以必须随时提醒自己。
其一是:当我们想要将手上的房子销售给客户的时候,客户真的需要吗?是他真的需要还是我们觉得他需要,如果只是单方面我们觉得他需要,那么成交可能就会距离我们遥远而且机会渺茫。所以在面对客户销售之前,如何唤起他的“需求意识”,以及如何创造他们的需求是我们必须要用心的重点,因为在他不认为自己需要的时候,他是绝对不可能点头同意成交的。对客户来说最好的房子就是客户已经产生需求的房子才是最好的房子,所以优先销售需求,然后再销售房子给客户,而不是先销售房子后才销售需求。
其二是:我们所提出的意见是基于客户的需求来考虑的,还是我们只将焦点集中在自己的业绩完成上,所提出的意见是为客户量身定做,还是为我们自己量身定做。这两种心态造成我们和客户之间的不同距离。我们当然希望客户的订单越大越好,成交的金额越高越好,但是客户的期望却并非如此。每一个客户的期望都是希望能够在最低的金额下发挥到最高的效率,客户并不是吝啬花钱或者挑毛病,因为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如果我们自己是客户,当我们决定要花钱买房的时候说不定比现在这些抱怨的客户更加的挑剔。一个成功的销售人员在客户的心目中是客户问题的解决者,而绝对不是客户问题的制造者。
3、成功地销售商品给自己
其实在这个世界上最难销售最难面对,以及最挑剔的客户常常就是自己。
因为你自己最清楚这样的房子能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要说服自己购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能够让自己燃烧起购买的欲望,甚至让自己下定决心购买,你需要的是什么呢?而在自己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十有八九你会询问自己的问题可能也会是客户会问的问题,怎样的回答方式可以令你自己满意呢?
如果你已经能够成功地说服自己购买,那么在市场上所会面临的问题你差不多都已经考虑在内了。这是一种很好的练习方式。拿自己来试试看一定好过拿客户来试,如果自己都说服不了,你如何能够有十足的信心去面对客户呢?所以有很多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所面对的拒绝或是挫折其实是自己缺乏联系所造成的结果。如果连你自己都不能接受的商品却硬要客户接受,这不是一件强人所难的事吗?
我常常听到一些置业顾问在抱怨业绩不理想,客户有多么多么的难缠,这个时候,我们更多的是问自己的问题:
1.如果我是客户,我会不会跟我自已买东西?这包含了我的形象和态度。
2.我所销售商品的好处是否已经足够满足我自己了呢?
3.我在商品上的保证是够让我自己拥有安全感了呢?
4.在商品一定的价格上我是否已经赋予它更超值的价值而令我自己满足了呢?
5.客户所提出的问题,如果我是客户我会与自己所回答出来的答案满意了吗?
6.这样的住宅是否拥有我的热情和我的生命力,如果我不爱这样商品,这样商品为什么要帮我创造财富呢?
所以在我们销售房子给客户之前应该先试着销售这样的商品给我们自己,尝试去说服自己购买,一人同时扮演两个角色作攻防。一个是我们所谓百般难缠的客户,一个是销售人员,一个不断提出拒绝购买的理由,另一个不断地提出好处、利益和价值,一个扮演没有兴趣购买的客户,一个扮演不断挖掘与创造客户需求的销售人。在这样的攻防中如果你能够成功的销售商品给自己,就等于你已经了解客户了。
用这样的方式只要不断地练习就可以帮助一个置业顾问提升其察言观色的能力。最终你会发现自己越来越懂得客户要什么,越了解客户在想什么,再也不会去抱怨,我都不知道客户的心里到底在想什么!因为你已经可以很容易在角色转换的练习中进到你的客户的心里最深处了,这样才叫做真正的掌握客户行为,掌握客户心理。对置业顾问而言,稳定踏实的业绩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4、善于倾听,创造优势
我们在售楼部常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当客户走进销售大厅的时候,我们的置业顾问就开始滔滔不绝的向客户介绍楼盘,好像一个展览馆的解说员,不管客户爱不爱听,想不想听,自己只管讲,嘴巴说的太多,完全不在乎客户的感受与认同度和需求如何。当客户提出一些问题的时候,马上反驳,甚至企图想要改变客户已经表达出的需要来完成成交,这样的方式当然无法完成成交!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客户需要的是什么。也许你觉得自己沟通得很好,但是一场沟通的成功与否,客户所打的分数才是真正的分数,要客户说好才是真正的好。我常常形容这种销售的方式叫乱打鸟的销售方式,成交与否运气的成分居多!除非他所谈论的刚好是客户所需要的,否则90%以上的机率不会成交!我们必须耐心地让客户把话说完,在客户诉说的过程中,去捕捉客户的购买心理,这样才能有重点地去说服客户,才能实现理想的销售业绩。
5、少用太专业的术语
销售人员在介绍楼盘的时候,尽量采取口语化的形式来挖掘客户的需求和拉近与客户之间的距离。我们经常看到有一些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的时候,一股脑的向客户炫耀自己是房地产业的专家,用一大堆专业术语向客户介绍,比如说,我们小区的建筑密度是多少、容积率是多少、绿化率是多少等等,让客户如坠入五里云雾中,一头雾水,不知道你要讲什么,而且给客户造成一种心理压力。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销售人员把客户当成同仁在训练他们,满口都是专业,让人怎么接受?既然听不懂,还谈什么买房?如果你能把这些专业的术语,用简单的话语来转换,比如直接的说出两栋楼之间的距离是多少,花园的面积有多大,活动的场所有多少个或有多大等等,让人听后明明白白,才能有效地达到沟通目的,楼盘销售也才没有阻碍。
6、满足客户的精神需求
客户的需要有时候并不见得只在房子上,房子的需求只是他的需求之一。如果你自己是客户也会如此,只是你可能不曾仔细想过而已。试想当你站在销售大厅购买房子时你只有需要房子的功能吗?还是你要有被尊重、被赞美、被关怀、被注意的其他需求呢?有时候客户其他的需求也许高过对于房子的需求。你在销售的过程中是否注意到这些呢?
国外的教育体系中强调的是启发式教育。要满足客户也是一样的道理。我们最容易犯的错就是不断地将房子一直介绍给客户,期待客户购买。却不知客户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房子,把焦点放在自己的业绩上大过于客户的需求上,只想卖给客户这样的房子,但没有去想客户为什么必须要购买这样的房子。还有哪一些房子可能才是客户需要的,事前没有分析,洋洋洒洒地把楼盘所有的户型没重点地介绍给客户自己去挑,结果浪费客户的时间和精神,而你也不会获得一个很好的回应。因为十之八九的客户并不会有这样的耐心去看完你所拿出来的资料,结果资料就跟废纸一样被扔掉了。所以,在与客户交谈的过程中,我要求销售人员都必须要准备好一份稿纸,随时的把客户的一些建议和意见记录下来,让客户感觉到被得到尊重,并通过记录,你可充分地了解到客户想什么、需要要什么,有什么是他不满意的。这样你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客户喜欢你是因为他想到的你都帮他想到了,客户需要的你都帮他准备好了,让客户觉得你在重视他。客户下不了决定的时候你可以提供客观的参考意见,让客户跟你做生意没有负担,客户跟你沟通起来轻松愉快,你永远是他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问题的制造者,甚至你是客户的知音。如果今天有客户喜欢跟你做生意甚至期待下一次跟你做生意,那么你就成功了!
[用心做事]
1、有良好的工作态度
任何战略的实施都要通过市场来体现,要得到营销队伍强有力的支撑。所以,很多公司会不断地对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培训,期待通过这些训练能够让销售业绩突飞猛进。在培训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销售人员的问题,都是跟方法和技巧有关:我如何做才能让客户下订金把房子卖出去?这是问得最多的。销售到底什么是最重要的?答案其实很简单也很沉重:观念与态度。
如果你所面对的是一个根本不愿意去面对市场的人,或者没有把销售当成一项事业来做的人,不停地告诉她销售的方法和技巧,终究也不过是浪费时间而已。因为,他的大脑会决定他的行动,改变他大脑里的想法才能够改变他的外在行为,所以销售的方法与技巧只对一种人有用,那就是一个拥有健全的营销心理的销售人员。其实,销售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贯穿整个销售的全过程,它不是技巧性的培训,更多的是工作中的心态调整,也就是营销心理的培训。
销售的方法和技巧都不是唯一性的,人的个性不同,与人打交道的方式也不同,具有良好工作态度的人会自己去创造出合适自己的销售方法和技巧。所以,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心态,关键是销售人员本身的从业观念和态度问题。作为一名销售员,最核心的素质是亲和力和专业性。亲和力不是天生就有的,是靠长期的、用心的、认真的去做,慢慢的锻炼出来的。同时,作为一名有一定的专业素养的,能担起客户买房置业的顾问的,首先要清楚知道自己在“卖什么”才能“卖得好”和“做得好”。所以在业务上必须要非常熟悉。
2、每天坚持练习言、行、举、止
我以前做置业顾问时,每天都会抽出5分钟的时间对着镜子练习微笑、练习站姿,对着自己说一些礼貌用语,通过长期的坚持练习,身边的朋友们都开始感觉到我的变化,说我变得越来越漂亮了。
3、 每天坚持做一份业务作业
在提高对楼盘的认知程度的时候,我通常的做法是:利用空闲的时间自觉进行业务练兵,每天自己坚持做一份业务作业。业务作业内容包括:
单套房型各功能间的开间、进深 及面积、层高、楼间距;
有关销售文件的解释;
装修标准;
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
价格、优惠条件;
罗列小区卖点;
房产备案登记流程、收费标准和要求提供的个人材料;
银行按揭的流程、收费标准和要求提供的个人材料;
产权证的办理及费用和要求提供的个人材料;
土地证的办理及费用和要求提供的个人材料;
按揭银行及利率和计算;
购房后相关费用。
4、认真做好客户档案的记录
1.姓名、姓别、来访人数、客户特征、来访交通工具、联系电话、意向户型、意见建议、认知途径、来访批(人)数、意向价格、交楼标准、客户来源等;
2.记录每一次洽谈经过,将与客户的每一次接触过程尽量详尽地记录下来(包括电话追踪、多次来访情况),以便掌握客户情况;
3.建立联系通道。与客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通过电话访谈等方式了解客户动态,通过交往,把客户交为自己的朋友;
4.坚持不懈。客户如果还没有做出购买决定,就要继续跟踪;
5.结案。记录客户成交情况或未成交原因。
我以前经常在空闲的时候,翻看自己的客户档案,回忆客户的模样,接待的过程,加深对客户的印象。当客户第二次来访或来电的时候,我都可以准确地叫出他的名字,我和客户建立朋友关系就是从这一步开始的。只要你们在工作当中,认认真真地去做,我相信你也会做到和做好。
所以,今天我可以告诉所有从事销售行业的人说,用心就是最高水平的销售技巧。
优秀的置业顾问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包括:
第一,必备的专业知识,你必须是这个行业的专家,这样你才有资格向别人推荐你的产品。
第二,正确的售楼心态(诚信是根本),不是靠花言巧语或欺骗来实现成交的,多一些换位思考。
第三:个人的仪容仪表以及潜在的高素质。专业的形象及彬彬有礼的举止会为你赢得第一良好的印象,有助于消除客户的戒备心理和彼此距离感。
第四:具有和客户良好的沟通能力(亲和力),先让客户认同你、接受你,这样客户才会更好的接受你所推荐的产品。
第五:学会和同事很好的相处,特别是有利益冲突的时候要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当然了 还有和领导的关系,这就不用多说了。
第六:虚怀若谷,不断学习,勤思考
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 全权办理本人(单位)坐落于 的不动产登记事宜。
一、委托事项包含以下第 项: 1、代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代为就申请登记事项接受询问,并签字确认; 3、代为领取受理单;
4、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5、代为缴纳不动产登记中所需缴纳的费用;
6、其他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均需本人(单位)确认。
三、本人(单位)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述代理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全权办理本人(单位)位于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委托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性别: 年龄: 岁 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
性别: 年龄: 岁 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官方详解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法律咨询电话:***法律小常识:不动产登记流程 2015-02-27乐通律师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地址:海淀区羊坊店路京城九方酒店821电话: 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邮箱:letfirm@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实地查勘,最后完成登记。而申请人申请要根据不同情形,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要双方共同申请。乐通为您一一介绍。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程序?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哪些单位可查询?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统一了登记都程序要求
《条例》对登记程序的规定,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构建服务性政府的根本要求,彰显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目录清单,确保公开规范。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为便于当事人提起登记申请,《条例》对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概括列举,并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规定登记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切实便民利民。三是明确了登记审查程序。突出强调了当场审查受理和简化高效的原则,明确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要当场做出回应,如果不受理还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则视为受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避免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申请中的推诿扯皮。同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和实地查看职责的具体内容,通过法定职责,促使登记机构必须作为,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明确了登记时限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官方详解不动产登记:关系到你买房的15个问题2015-03-01XMC群英汇信满诚地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样式”并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会给带来怎样的影响?具体如何操作?房价会跌吗?房产税什么时候收?近日,国土部官员、南京国土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对不动产登记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365二手房网为您整理如下:系列报道①:传南京3月起实施不动产登记 房产证有望换成不动产证系列报道②:不动产登记来了如何应对 哪些房子能买哪些必须卖?系列报道③:先睹为快!国土部公布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房产证不变不换关于实施时间
1、Q:《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起施行,南京是不是3月1日起开始进行不动产登记?A:南京的不动产登记局尚未成立,级别、人员、编制等都还没有定论,全国的不动产登记细则也尚未出台,因此进行不动产实质性登记还要等一段时间。目前房产证受理、发放工作正常进行。关于旧证更换
2、Q:旧的房产证和国土证还有效吗?一定要换成“不动产权证书”吗?A:新政启用后,以前的簿证继续有效,不动产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补充:换言之就是在接下来不动产权证亮相之后,人们手中原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仍然有效,只有发生房产交易,原先的两证才会“合一”,只要一直不交易,原先的两证就一直有效。关于登记内容
3、Q:不动产登记,登记些什么?A:共有10类: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关于登记地点
4、Q: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办证会不会不方便?去哪里办?A:不会。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也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新“不动产权证书”,只要去县级行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个地方就可以办理。关于登记流程
5、Q: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A:登记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登记材料:市民需填写登记申请书,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关于产权查询
6、Q:不动产登记后,谁都可以查询吗?什么时候开始能查询不动产?A:不可以,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关于小产权房
7、Q:小产权房能登记吗?A:不能。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小产权房”是非法的,不能予以登记。关于海外房产
8、Q:能否查询海外房产?A:不动产登记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关于房价走势
9、Q:不动产登记是否能拉低房价?A:对二手房短期内有影响,但不会成为左右房价下降的核心因素。且短期内不会对楼市产生太大影响。关于房产税
10、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A:不动产登记后,财产税将会逐渐取代交易税,遗产税、房产税将会逐渐落地。但完成登记还要好几年,房产税、遗产税如何收缴还是未知数。关于不动产权证书
11、Q:《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A:《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方,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关于生活影响
12、Q:不动产登记对人们生活有什么影响?A: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办手续更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产多个部门来回跑;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防止“一房多卖”;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了农民财产权利。关于房屋买卖
13、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什么样的房子该保留?哪些房子该卖掉?A:专家建议:中小城市业主最多保留两三套中心区的普通住宅;如果生活在大城市,中小城市故乡的房子可以都卖掉;三四流风景区的旅游地产、养老地产,也是非常不靠谱;一线城市中心区的普通住宅,未来仍有比较大的升值空间,可以留下甚至买入。关于证书造假
14、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如果提交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A: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反腐作用
15、Q:不动产登记能否成为反腐利器?A:专家指出:登记制度对拥有多套住房官员带来压力,增加了官员贪腐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条例》无疑更重要,也具有强制力,却推行不畅,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