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心得体会5篇 被处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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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同时该部法律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是一部规范公职人员的政务工作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通过刚才的学习,心中有一种感觉,作为一名资源规划的干部,就是手里拿着双刃剑,站在悬崖边上挥舞,如果心中没有对这份公职人员的职责敬畏之心,很有可能被这把剑所伤从而摔下悬崖,深陷党纪国法的深渊成为囚徒。所谓敬畏,敬者是尊敬,畏者是害怕。没有对党纪国法的尊敬,必然会产生特权思想,骄横之气。没有对党纪国法的害怕,必然会产生侥幸心理,邪恶之念。久而久之,就会变得肆无忌惮,欲所欲为,无法无天。造成在以后的工作中,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迟早会把自己送进党纪国法的囚牢里。作为一名资源规划干部,学习党纪国法,就是为了明确自己的身份,加强宗旨教育、提升负责意识,强化担当精神,法律是底线,应当牢牢记在脑子里,融合到自己的灵魂中,做到不违法不犯法,不松底线。当今社会形势错综复杂,诱惑形形色色,稍有不慎就会被糖衣炮弹所击中,所以我们最主要的还是要强化敬畏之心。通过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深有感触,要把自己放在国法中,不断学习贯彻党纪国法,坚决不踩红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珍惜公职人员身份,维护党的形象,永葆工作激情,强化法律意识,践行正能量。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政务处分法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建了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规范和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意义重大。近期,通过个人和支部集中学习,个人对《政务处分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此次政务处分法是将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监管对象,包括党员和非党员,但是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坚持不动摇。明确了政务处分对象。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那就是六类人员,(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就是扩大了管理范围,补齐了之前公职人员中非党员人士的监管漏洞,对所有公职人员起到震慑作用。细化了处分时间。行政处分法第八条规定: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与党纪处分一样,处分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非为了处分而处分,有处分时间这一手段,能够保障对公职人员更为积极有效的教化。既要全面系统学习,也要找准问题短板,把学习成果体现到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质效上。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要求,牢记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争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时刻心存戒尺,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依法履责。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对象、行为、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处置职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更合理的适用范围
监察体制的改革,对党员干部处分依据的适用上提出更高的标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未出台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处分的依据较为分散且某些条款存在矛盾之处,甚至存在法外之地的情况。例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非党员的领导干部,由于其非党员且不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其某些轻微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造成权力监督的真空状态。《政务处分法》出台后,明确公职人员指的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意味着该法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置,适用范围更加合理,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更科学的衔接作用
一方面,与《监察法》合理的衔接。《监察法》作为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较为宽泛,政务处分法通过对《监察法》的内容进行细化、扩展,衔接了《监察法》第十一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及55条、56条等规定的违反监察法承担的法作文吧律后果,并就政务处分的情形、处分权限、处分后果等进行明确,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衔接党纪条例和刑事法律法规。以往对于党员干部的处分主要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这一党内法规,如果党员干部涉及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政务处分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礼金、礼券,收受数额未达到《刑法》关于受贿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但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处分畸轻,则还可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的条款作出处分决定。由此可见,《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公职人员惩戒依据法律效力的提升,也有利于完善监察制度。
更迫切的学习要求
?政务处分法》作为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监察法》颁布以来第一部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法明确了使用对象和违法行为类型,也明确了被处分人员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公职人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说明《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还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教育,而不是简单的处罚。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学懂、学通、会用《政务处分法》,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坚持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违法,提高监督执纪水平。
2004年8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专栏发表《努力把“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工作抓实做细》一文指出:要不断强化“不能为”的制度建设、“不敢为”的惩戒警示和“不想为”的素质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实做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反腐倡廉思路的有力体现,在公职人员依法管理和国家监察有法可依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虚实相济,夯实“不能为”的制度基础。“就实论虚,以虚率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用7个章节、68个条目对六类公职人员的相关政务处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各地要有效落实,一方面要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架起法律与执行间的桥梁;另一方面更要结合实践不断调整、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式,从基层这座“金矿”中汲取“源头活水”,“过滤”筛选出其中的精华,再反复“研磨”,逐步完善政务处分的适用情形、权限、程序、措施等种.种操作细节,最终将“虚”“实”有机结合,写成“真经”、铸成“真金”。
抓早抓小,创造“不敢为”的清正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中强调,“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公职人员惩戒制度尤其如此,把制度当了“稻草人”,只是学习拿出来“读一读”,“麻雀”慢慢地就敢停在它的脑门上,渐渐地“麻雀”越来越多,整片农田也就日渐荒芜。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也都是从小错开始的,小错没有被及时处理,就会形成负反馈,“由小及大”“由点及面”,量变最终引起质变,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环境。因此,即使是“微腐败”和“擦边球”也不能讲人情、讲关系,必须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戒尺,做到严格惩戒、防微杜渐,把处分抓实、将惩戒做细,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围。
党建引领,深化“不想为”的素质教育。“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在日常党建教育和理论学习中,要常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干部面前“亮亮相”,详细宣讲其规定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制度,也是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抓实做细的重要一环。要直击公职人员关注的要点,使之深刻认识到,贪欲是把“火”,玩“火”必自焚。更要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当做“火炉”,围“炉”夜话,自我检视,常“红红脸”,多“出出汗”。长此以往,时刻自省、提高修养,吐故纳新,自然心明眼亮、神清气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细化了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再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综观历朝历代或是不同的社会制度形态,国家公共权力乃是国之神器,是每一个时代最神圣的、最伟大的东西,他既可以为民众谋福福利的神器,也可成为公职人员谋私利的武器。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国家公共权力的使用和监督问题。无论是在革命战争时代的中央苏区还是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探索了建立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哪个时代的权力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对加强公权力监督进行了不懈探索。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确保人民赋予的国家公共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人民谋幸福,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必须要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公职人员是我们国家公共权力直接实施者、执行者,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于律己,照章办事。更应该要正确面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一是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公职人员是执法和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直接操作者,是公权力的最直接代表,只有意识和信念坚定,才能真正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是要强化制度落实,系好监督的扣子,做实日常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警醒,只有让公职人员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各项行政操作在阳光之下,才能够让违法违纪行为无处遁行,让社会风气持续向好,让公职人员在执行和使用国家公共权力中传递正能量,让依法行政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就不是一句空话。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对职务违法织就了严密法网,同时也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再戴上了一道紧箍咒,但只要我们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要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在做事时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就能坦荡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又何惧再多戴上几道这样的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