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生的实习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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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身在学校,接触社会的机会很少,所以要让自己面对的各种各样的人,增加自己的阅历,因为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需要有的体验,的经历。我要看看我能否在恶劣的环境中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双手和大脑维持自己的生存,同时,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习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习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想通过社会实习,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不久,我在一家超市找到一份导购的工作,因为我的想法是先从小的事做起,第一天领导给我安排的工作是熟悉自己所在的货品专柜的货物的种类,价格,和以后工作中应该做的工作,货物的摆放报单等问题。2.严格遵守商场的规矩。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自然,作为一个单位也有相应的规定
了.3.做事勤快,不能偷懒,不仅要做 。好本职工作,还要保持超市的卫生,4. 对待客人要面带笑容,耐心服务。5. 要与同事和睦相处.
就这样我开始了工作,由于自己平时也总是买东西,对这类工作一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工作还是很顺利的,虽然有些客人很叫真,很难缠,只要耐心解答就会解决问题;同事还是很友好的,也许是由于我的工作时间短,对他们没有竞争吧!
万事开头难,什么事都要有尝试,不然永远都不知道自己的不足在哪里,自己也不会很快成长起来。在经历了这次的工作之后,明白了“很多事情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与我们的想象是有很大的差距的”。一个小小的商场的经营也不容忽视,不但要有细心,还要有策略,谋划。总之,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周全。
如果你真的想要成长,那就要把自己投入到社会的大熔炉中去,只有不断的磨练才能让自己变成一把好“剑”,锋利无比,成长是要一个过程的,学校教会了我们知识和做人的道理,而社会就是一个考场,考考你学的怎么样,在社会的大环境中所学到的东西可以让我终身受用。我会不断实习,在实习中锻
炼,在实习中得真知。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更加努力,端正思想,明确方向,在不断完善中求发展。
社会实习,让我们更多去关注社会,了解形势与政策的动态,认识自身,认识社会,是一个提升自我,锻炼自我的宝贵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离开了学校这个象牙塔,来到了现实的社会中体验社会,体验生活,体验人生;社会实习,让我们更多贴近社会,去感受最真实的社会生活,体味最真实的人生。 通过这次社会实习经历,使我学到和懂得了许多,我懂得赚钱的艰辛,我想我以后花钱肯定会很俭省的;我在工作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很多,我想这对于我未来很有帮助。很多人的成功或许就是在这不经意的小细节上,因为有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我相信今天的经历就是明天不可多得的经验。
实习目的:提高个人素养,将课堂知识与现实工作进行结合,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目的,为即将进入社会做好准备和进行必要的热身及适应, 实习电子商务是一个具有较大潜力发展空间的平台,自诞生以来,为人类创造了许多无穷的财富与奇迹。学院为了让我们学到更多地电子商物知识,让我们更好地掌握电脑基本知识,使之将来更好地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去面临社会,学院于20xx年12月9日至16日期间 ,安排我们在综合实训楼进行了一周实习。在12月9日这天我们开始第一天实习,学习了B2B的网上交易模式,徐老师教会了我们很多东西,通过这次实习,使我更加了解并熟悉了B2B、B2C的流程使我收获颇多。
而对B2B的认识如下:电子商物B2B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方式进行的商物活动,这里企业常包括制造、流通和服务企业,因此,B2B电子商物的形成又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特定企业的电子商物、非特定企业电子商物。特定企业电子商物是指过去一直有交易关系的或者在进行一定交易后要继续进行交易的企业。为了相同的经济利益,而利用信息网络来设计,开发市场及库存管理。传统企业在营销链上,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手段来进行的商物活动即属于此类。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开放的网络中对每笔交易寻找伙伴,并与伙伴进行全部的交易行为。其的特点是:交易双方不以永久、持续交易为前提。
B2B是一个广大的网战站平台,为众多企业提供了高效率、高利润的服务,电子商物具有使买卖双方信息交流低廉、快捷,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减少企业的库存,缩短企业生产周期,24小时/天无间断运作,增加了商机等众多优点。
实习过程
(1)组织货源;包括实物、数字,虚拟产品和无形服务。
(2)订单处理;企业对企业的模式要对订单的反应,及时准确、专业、避免回订单处理不当的风险。
(3)网上支付;
(4)物流配送;就是企业能保证货物及时,准确的到达对方手中
(5)售后服务;B2B企业的售后服务要求很高,很专业,是整个服务的一个环节,这些流程对于企业之间来讲任何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我于20xx年3月至5月期间在中山市致富帽业有限公司实习,致富帽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销售高档工艺帽的公司,是小型的但很有特色的出口贸易公司,能来这里实习,我觉得对我以后的从业生涯很有帮助,感到自己很幸运。也因为这是我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因此心情很忐忑也很开心。本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文员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通过实习将个人在学校所学的知识联系实践,在实际的工作中进一步拓宽专业知识面,巩固专业知识。
常言道:工作一两年胜过十多年的读书。我必须克制自己,不能随心所欲地不想上班就不来,而在学校可以睡睡懒觉,实在不想上课的时候可以逃课,自由许多。我们在老师那里或书本上看到过很多精彩的知识,似乎很容易,又觉得很难,总不喜欢钻研进去。也许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像我就是每天就是坐着对着电脑打打字,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你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麻烦或损失,还是得认真完成。十周的实习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关于做人,做事,做学问。
在这实习的十周里,我担任的是文员一职,平时在工作只是打打电话处理文件,几乎没用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在这一过程中,我认真的观察和学习,初步了解了办公室文员工作中的具体业务知识,拓展了所学的专业知识。我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是办公室文员:整理资料,收、发传真,接电话,收拾办公室,接待客户等事情。
在这一过程中,我认真的观察和认真的学习,初步了解了公司文员工作中的具体业务知识,拓展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并了解了很多关于工艺帽子生产方面的知识和ISO20xx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的要求和作业流程。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个人发展方面说,对我影响的应该是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工作的作用是重要的,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我是学公共管理的,在书本上学过很多套经典理论,似乎很能说服人,但从未付诸实践过,也许等到真正工作时,才会体会到难度有多大。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于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小型的公司,是一家私企,我刚开始的工作因为公司要进行ISO20xx检验,所以要对大批的文件进行整理。每天都要整理文件、填制表格、打印和复印要进行被检验的文件。第一天去上班的时候,办公室的一个同事向我交代了一下我的工作内容,刚开始我还觉得蛮紧张的,再和他们的交流之后,我渐渐的放松了自己。工作不是很难,只是很琐碎又很多,也要有耐心和认真的去做。刚步入工作岗位,才发现自己有很多看起来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
在办公室,有闲的时候就会到网上去找一些有关ISO20xx方面的资料来看,因为虽然只是简单的资料管理,但很多作业标准我是不懂的`。才发现自己在专业方面的学习时,学的是多么的少,尽管和完成工作任务没多大的关系,但我觉得应该多学点,有几个技能在以后找工作也可以给自己我几个选择。我在那实习了十周,在这短短十周中,曾有几次想过要放弃。刚出校门的我们很多时候无法适应。比如我们招工的同事,他们很注意对自己客户的保密,以防被同事抢去自己的饭碗,因而关系显得有点淡漠。也许我是刚开始工作,有时受不了工作的重复和繁琐,自己心里很不舒服,就想辞职再重新换个工作得了。但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再换个工作也是的,在别人手底下工作不都是这样么,想着在中山找工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就慢慢的坚持下来了,就应该踏踏实实的干好自己的工作,毕竟又没有工作经验,现在有机会了就要从各方面锻炼自己。不然,以后干什么都会干不好的。
我现在的工作,相比其他人来说也不是很难,毕竟自己还是熟悉了这里的一切,关键是学习对人怎么说话、态度及其处事。由于经验少,我现在这方面还有欠缺。现在才明白,在校做一名学生,是多么的好啊!早晚要工作,早晚要步入社会,早晚要面对这些避免不了的事。所以,现在我很珍惜学习的机会,多学一点总比没有学的好,花同样的时间,还不如多学,对以后择业会有很大的帮助。再说回来,在工作中,互相谅解使我很感激他们。有时同事有事要晚来一点,就要我一个人在办公室办公,偶尔我也会的,大家相处的很好,没有什么隔合。这个时候心里很开心。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