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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款的合同【3篇】

2023-07-04 21:27:40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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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款的合同【3篇】

  在签署协议存款的合同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下面是会员“naodu”收集的协议存款的合同(共3篇),以供借鉴。

协议存款的合同

协议存款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乙方: 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 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邮政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吸收的客户存款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邮政储蓄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或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侵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存贷款的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合同存入的款项要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承诺应向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乙方承诺在本主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存期到期之前,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或出具保函(编号: )的 银行发生分立、合并、停业等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甲方书面通知到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新的由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如不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时,甲方有权要求本合同乙方、保证合同(编号:)乙方或出具保函(编号: )的 银行提前连带承担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责任。

  8、甲方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 协议存款金额及存期

  1、 甲方共分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亿元。

  2、 协议存款的期限均为年天。

  3、 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产权证实书”(该证实书即协议存款凭证)。

第三条 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 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述划款期限为具体的划款时间及账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份,金额为当次划款资金的金额,存款为年另天,从每一次划拨资金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和 银行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第三方质押、转让,甲方质押的目的仅限于邮政储蓄资金的周转使用。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协议存款利率

(一)协议存款利率确定为%(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化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协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

  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前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后分段计算。

  若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在协议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协议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三)协议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协议存款不计付复利。

(五)如在协议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首先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协议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甲方缴纳,乙方不再对吸收的邮政储蓄协议存款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议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利率=(调整前利率—甲方准备金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利)/(1—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第六条 利息的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期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的时间开始计算签约存款利息。

(二)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利率/360

  具体的利率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2,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款中每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走。若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账户。

(四)甲方开户银知

  户名: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账号:

第七条 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约定的存款日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本合同复印件,协议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提到的合同、协议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要归还本金。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须将本金转到甲方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账户。

第八条 提前支取及利息

  1、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一条第七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或者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一条第七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者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果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一条第七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则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存款地点及账户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存放在市、存款账户等具体信息以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果需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协议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2) 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布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 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 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视为违规,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及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3、乙方若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拒受甲方资金,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拒收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4、甲方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划款指令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划款指令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1、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的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通讯联络方式

  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邮寄自投邮后五日即视为送达。双方的通讯及联络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一方通讯及联络地址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协议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存款的合同 篇2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银行与保险业务的共同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99)351号和报监发(1999)201号文件精神,甲乙方就开展协议存款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存款金额:

  甲方在乙方存入人民币(大写)元整。

  二、存款利率:

  甲乙双方协议存款年利率为 。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应的合法机构)调整利率,按一年期或年期存款利率调整幅度,在协议存款利率的基础上进行相同方向和相同幅度的调整,其公式为:长期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年期或年期存款利率调整幅度,该年期或年期存款利率调整幅度以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应的合法机构)公布为准,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且该长期协议存款利率不低于 。

  三、存款期限:

  存款期为年零一天。协议存款起息日、到期日以正式存款凭证为准(存款凭证复印峻作为协议附件)。

  四、付息方式:

  每季度付息一次,按季度结息(季度结息以日积数为准)。乙方保证及时把协议存款的利息汇入双方指定帐户。户名:保险托管专户,帐号:,开户行:

  五、存款凭证:

  乙方为甲方开具协议存款证实书 张,每张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六、支取方式:

  存款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支取。若甲方确需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从起息日起至支取日的整年部分,按协议存款起息日相应期限定期存款利率档次计息,不足整年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长期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中扣除。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甲方如急需用款,也可以以协议存款凭证作为融资质押物在乙方融资,具体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甲方提前支取按比例退还费用,乙方保证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分行为该存款的存放地点。户名: ;帐号: ;开户行:分行。

  九、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协议,如需变更和解除协议,应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

  十、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商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存款的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银行支行为使客户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并约定如下:

  一、甲方账户名称:,账号:,协定存款最低留存额为元。

  二、单位协定存款户按季结息,账户余额超过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为年息%,如协议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其低于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三、甲方单位协定存款户在协议期未满清户,乙方应按清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并将原已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扣回。

  四、本协议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协议到期日前日,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要求,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延期。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对外不作任何资信证明。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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