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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合同(精华8篇)

2023-07-02 15:29:37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精华8篇)

  【简介】在商业合作中,合作经营合同是确保双方利益平衡和共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下面是热心网友“jof7”分享的合作经营合同(共8篇),供大家阅读。

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范本 篇1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为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合作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协助甲方按照《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确定服务时间,并移交给乙方提供服务。

  3、制作并向社区发放“代币券”。

  4、负责居

  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按时向乙方划拨。

  根据每月服务记录所记录服务情况及收回的代币券数量,服务项目每张代币券(服务1小时)向乙方兑付元现金,特殊服务项目兑现元。

  5、加强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评估,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有批评、举报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及有关文件精神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

  服务项目:康复训练、量血压、定期体检等。

  特殊服务项目:进行精神护理和康复护理,陪同和协助老人到医院、诊所看病就医,协助提供医疗援助等。

  2、以微利或保本为经营宗旨,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服务。

  3、负责对服务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培训和上岗培训。

  4、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今后甲方开展此类工作,在自愿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接受委托的资格。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服务中连续个月服务满意率达不到%,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利自行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协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一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解除协议。

  四、合同生效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作经营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经营管理承包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就共同经营一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在地。

  二、合作期限及方式

  1、双方合作期限为月日。本协议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如有变更,甲方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2、甲方提供场地,甲方保证房屋及配套设施处于良好、安全的适用状态,采购及时,外围关系的协调与处理;乙方全面负责洗浴的日常相关管理和经营所需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人员编制、工资标准、技师提成比例和日期双方协商认可财务执行,其他方面甲方不干涉乙方日常管理;

  3、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食宿。

  三、管理和利润分配

  1、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和人员的工资分配技师提成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现行模式制定,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后执行,财务部门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2、与经营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和费用由甲方解决。

  3、利润分配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当月月底(30日),次月5日前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4、利润分成按每月营业额,营业额的 %提成,每10万元为一个百分点。

  5、技师分成,技师按,五天结算一次工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

  四、本协议项下的场地在本协议签订前所涉及的一切债款、债务、人事纠纷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五、本协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自签署之日内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人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地暖疏通清洗,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50%。由甲负责地暖疏通施工,乙方负责联系业务及结算。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公司,经营地点为大同市矿区。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地暖疏通清洗及保养维护。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终止后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合伙人乙:

  签名时间:年月日

合作经营合同 篇4

  合作经营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或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合作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xx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市 区 街 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 法律成立的企业,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

  产品品种将发展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折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折 万美元),其中:甲方 美元占 % , 乙方美元占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 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 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 年。

  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 。

  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

  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

  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如下: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二O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xx市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合作经营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GXXX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合同: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XX的名字挂靠在市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XXX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万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年月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年月日以前将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年月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年月,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合作经营合同 篇6

  部门: 负责人: 签定日期:

  甲方: 乙方: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一、供应商经营品类为 品牌为, 经营方式为 .

  二、营业额指标:全年含税营业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元,乙方每月的联营指标(含税)具体约定如下:

  三、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进场费元。

  四、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五、甲方按乙方营业额的%(如乙方实际营业额达不到约定的营业额指标,则按该指标提取),提取联营管理费,于每月付款时一并结算。

  六、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七、因甲方需对乙方委派的驻店营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乙方同意按驻店营业人员的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按每人人民币元的标准支付管理费、按每人人民币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费,按每人人民币元(其中押金元)的标准支付胸牌费、按每人夏装(男装 元人民币/套,女装元人民币/套)冬装(男装元人民币/套, 女装人民币/套)的标准支付服装费。

  八、乙方聘用甲方营业员的,应支付其工资(元/人/月)和奖金(月销售额的%/人/月),并且应在每月月首日内,交付于甲方;所聘外来营业员的工资及奖金,由乙方自行负担。如逾期支付甲方店员工资和奖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联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东安县义工联合会

  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爱心合作发展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成立一支义工团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人。甲方义工团队应遵守东安县义工联合会的章程,服从东安县义工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每年参加义工活动2次以上,人数不少于2人。

  2.乙方为甲方授予一块“爱心合作单位”匾牌,制作费元由甲方单位出资。

  3.甲方在乙方举办的大型活动中有优先、优惠使用广告宣传展示台、位的`权利。

  4.乙方积极引导和鼓励义工成员到甲方消费,乙方的义工成员到甲方消费,凭东安县义工联合会的义工证享受折优惠。

  5.乙方义工成员到甲方消费应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护财物,理性消费。

  6.甲方如一年度内累计接待义工消费人次以上,乙方在年度宣传册上免费进行宣传。

  7.本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届满经双方商议可续签。

  二。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东安县义工联合会(签章)

  年月日

合作经营合同 篇8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合作各方:

  甲方:中国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乙方:国公司,(英文名称为:),在国地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注:1、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2、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公民的,要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

  第二条 以上各方同意建立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英文名称:。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市(县、区)路(乡)号(村)。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三条 合作公司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三章 合作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 合作各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填报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规模,要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并与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主要设备等相适应。应以项目立项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 合作公司年生产规模

  。(注:含年产量、年产值、产品品种等,按投产后设计能力及以后分期发展写)

  合作公司厂址选择及生产经营过程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折合美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美元,占注册资本%。

(注: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要求;2、外方不得以人民币直接出资,除非能证明是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合法税后利润;3、如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的话,而外方出资不便确定外币币种和金额时,则在境外合作方出资额后必须注明以相当于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出资,按缴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汇率折算。境内合作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亦按缴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4、中外各方可商定一种货币,但必须是国家许可的可兑换外币。)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其中由甲方从境内筹措元;由乙方从境内筹措元及从境外筹措元;由丙方。(注:主要由合作外方从境外筹措解决。)

  第九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现汇元;机械设备(台、套)折元;厂房(平方米)折元;土地使用权(平方米)折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注明具体内容);共元。

  乙方:现金美元;机械设备(台、套)美元;工业产权美元;其它美元(注明具体内容);共美元。

(注:出资的货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或约定的外币。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应明确提供的内容、方式及日期。如一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合作各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另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资金和合作条件分期缴付或提供

  。(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 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二合作公司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3、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5、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8、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9、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10、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4、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两方责任:。

  第六章 技术、设备、原材料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方负责提供时,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

  1、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 ,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2、保证培训,技术培训费用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有技术转让时,按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所需设备等,可在国内外市场自行购买;合作公司在国际市场选购设备时,应有各方人员到场共同确定有关事宜,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原材料从购买,价格由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注: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经营亏损

  。(注:根据情况具体约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述之督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签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议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5)(6)(7)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筹备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名,由方推荐,副主任名,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十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略此章。)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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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条 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完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汇出。

  第十三章 合同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合作公司期限为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作一方提议,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四章 合作公司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合同。

  第五十八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合同。

  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作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作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六十条 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逾月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公司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5〗〖6〗〖7〗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或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作公司合同之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他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作公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作公司合同影响之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四条 合作各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调解无效,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注:也可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两种文字如有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注:若只用中文写成,则可省略)。

  第六十六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注:没有的附件请删除)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报经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如附件不能一同报批,条款中则不应列入有关附件内容。)

  第六十八条 合作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各方。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