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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合同

2023-06-21 08:07:26合同

有限合伙合同

  有限合伙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本文是热心网友“v51”整理的有限合伙合同(共8篇),供大家品鉴。

有限合伙合同

私人合作合伙合同 篇1

  集资方:

  合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平等、自愿、集资合伙建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伙建房一事订立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农民新村

  1、项目名称:私宅楼

  2、地址:

  二、修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合伙方修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 楼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准确面积以建筑实际面积为准,并按约定单价实行多退少补。

  三、价格与付款方式

  该房每平方米单价: 元,总价 元整(大写): 整,其付款方式为现房现款,签合同时,合伙方向集资方总房款的60%,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余下房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在交房和修建完工验收后一并付清。

  四、代办费用的收取

  在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10日内(以集资方书面通知或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合伙方开始计算时间),合伙方必须向集资方预交(集资方代相关部门收取)天然气、自来水、电网改造费:

  1、天然气上户代收费元;

  2、自来水上户代收费元;

  3、电网改造代收费元。(一户一表)。

  上述代收费用之结算以安装之日价格为准,如遇调整以相关部门收费为准,多退少补,如合伙方未按时缴款,导致合伙方所购房屋的水、电、气不能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伙方自己负责。

  五、房屋交接

  1、合伙方在交清房款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定于年月日将本合同约定所修建房屋交合伙方使用,逾期交房超过200天的,合伙方有权要求退房,集资方应在收到合伙方退房申请15日内退还已交房款,并支付房款的同期人民银行标准活期储蓄利息;继续履行合同的,每月按已交房款的同期人民银行标准活期储蓄利息支付延期交房补偿金。

  2、集资方在交房时以书面、电话、公告、通知等方式之一通知合伙方,合伙方接到集资方通知后应在二十日内前

  3、合伙方如不能按时前来接收房屋,应提前告知。集资方逾期接房,逾期不能超过三十天。

  4、合伙方逾期三十天不能前来接收房屋,视为合伙方根本性违约,合伙方按购房款总额的20%向集资方支付违约金,同时集资方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

  六、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以辖地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并按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要求实施保修。

  七、公用物业的明确及管理

  房屋的楼梯间、公用走道、排污管道及其它公用设施均为物业范围内业主共有,楼梯及公共平台权属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八、其它约定

  1、合伙方超过(以集资方书面、电话、公告、通知之一确认)30天履行本合同约定付款规定,视为合伙方同意,集资方有权将此房另售他人,且合伙方无权干涉。

  2、未完清交房手续前,合伙方不得搬进该房装修和居住,装修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任何结构,违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

  决。

  4、交房标准:合格。楼面、楼板全现浇;正前方贴外墙瓷砖,其它水泥搓沙,外窗、铝合金窗,室内清水墙。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集资方、合伙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存档一份,双方签字立即生效,同时具备法律约束力。

  备注:

  集资方(签章):

  合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合同时间:年月日

有限合伙基金合伙协议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

  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

  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

  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

  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有限合伙股权激励协议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二、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

  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三、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

  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四、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

  行权期限为两年。

  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

  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五、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

  甲方不得干预。

  六、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七、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即每1%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元。

  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

  九、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十、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

  一、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十二、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

  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协议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公司保存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合同 篇4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 %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 甲方占有合伙企业 %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 %的出资额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

  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四、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15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壹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协议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是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30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2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

  2、普通合伙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姓名。

  以货币出资 400 万元,总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

  2、普通合伙人: 姓名 。

  以货币出资 600 万元,总认缴出资 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 %。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盈利,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分担。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担、分担,剩余亏损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担、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姓名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1、发生重大失误;2、未按时出资;3、怠于管理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失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应当解散: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2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 1 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同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分别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合伙合同 篇7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协议(上)

  签订日期:

  签的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

  姓名住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

  姓名住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均以人民币货币方式认缴出资,并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缴纳实缴出资额;如果实缴出资额达不到认缴出资额,则差额部分于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比例

  实缴出资额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比例

  实缴出资额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利润分配的定义

  合伙金业利润分配.是指将本合伙企业的净收益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本合伙企业的净收益:是合伙企业收益扣除本协议规定和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支付或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

  2.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利润的×%归普通合伙人享有,x%归有限合伙人享有,在合伙企业向各合伙人分配利润时支付。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润分配时各自的xx出资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

  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相应的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合伙企业对上述投资成本进行分配时,由于将导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数额的减少,应当在分配后xx日内依法申办工商变更登记。

  4.利润分配转增出资

  (1))着通合伙人

  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2))有限合伙人

  可以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将本合伙企业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将其税后利润转增为出资的,应当在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结束之日目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相应增加。

  5.出资不足的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料和投资成本,有权扣除其途期缴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戚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缴上述费用。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另行决定后,如下条款开始执行:

  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全体合伙人已经实出资总额的×%用于支付xx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律师费、会计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以下简称"管理费"),并在每年度初的最初××日向支付完毕。如果全体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总额在年度中期增加的,按新增出资的%补充提取管理费。补充提取的管理费在实缴出资增加后xx日内向xx支付。

  第十六条本合伙企量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由全体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各合伙人xx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章合依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执行合伙人的确定

  (1)执行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可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管理。

  (2)执行合伙人有权委派/撤换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并在委影派/撤换之日起xx日内通知其他合伏人。

  2.执行合伙人执行事项的限定

  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另行决定后,如下条款开始执行:

  (1)对于投赀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批准成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九条)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金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办理。

  3.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检查等权利

  (1)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代表合伙企业与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该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合伙企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贷款。

  (2)以合伙企业名义借贷。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决定和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修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4)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6)修订本协议。

  (7)更换执行合伙人。

  3.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若有)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依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金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xx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执行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若有)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案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推举名委员,其余名委员由合伙金业选聘投资专家担任(外聘投资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后决定聘任或解聘。

  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订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合伙企业授予的其他权限。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开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能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执行合伙人负责执行,包括由执行合伙人向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银行等单位传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4)其他由合伙企业同意的工作程序。(未完)

合伙合同 篇8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合作期限

  从20xx年5月30日起,三方合作经营本店,直至结束到期。

  第二条:出资方式

  1、甲方:乙方:丙方:

  2、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中途抽回,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按纯利润甲方为%,乙、丙方为 %分配。

  3、股份分配在年底十二月核算分配。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合作的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三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安排。

(2)对于三方合作事业项目有决定权。

(3)负责统筹财务审批。

  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项目决策。

  3、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

(3)负责管理财务收支,生产收支财务报表,通报三方。

  第五条:三方合作经营本项目,是独立核算体制,自负盈亏。

  第六条: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的职任原则,如造成重大误失,不管谁方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七条:如造成经济问题一律由个人承担负责,本企业一概不承担经济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帐利润核算股份退股。

  第八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合作期满结束后,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间的帐务及清算利润。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作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为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