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车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根据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长期租赁车辆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 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乙方的租金及其他约定费用。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 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交付乙方所需的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购置税证和年检牌等;
2. 在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向乙方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其中定期维护保养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4. 负责车辆所在市区内的24小时救援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5. 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6. 承担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8. 对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 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轮胎气压等常规检查项目。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并前往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到达,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10. 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
11. 向乙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具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和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 如实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必须妥善保管出租车辆,在未得到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或改装。
5.在租赁车辆和车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如发生停车盗抢事件,承租方应承担因该事件造成车辆现值损失的50%(不高于保险公司未能理赔的部分),而出租方将承担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
6.承租方应保护出租方的车辆所有权不被侵犯,不得转售、抵押、质押、典当、转借或转租租赁车辆。
7.如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盗抢事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进行相关手续。
8.如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租赁期满时,承租方应准时归还租赁车辆和所有有效证件。
10.承租方应负责支付租赁车辆的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汽油费、轮胎更换、停车费和洗车费等。
11.承租方需按规定时间归还租赁车辆,如果需要续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定期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如果在一个月内未签订续约条款,按原价计算租金。
第五条:租金、租期及结算方式
1.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金为:人民币¥元。
3.租赁车型:
4.所有价格已经包含税费。在出租方收到款项之前,必须向承租方提供符合法规的合法有效发票。发票必须与税务部门所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果发票与法规不符,承租方无需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果承租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则必须获得赔偿。
5.承租方应在提车前通过一次性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支付日期可以随时提车。出租方必须交付汽车给承租方。如果续租,则可以按月支付租金。
6.如果租期不足一个月,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进行日租结算。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出租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如果出租方应该投保但未投保、未能及时理赔,或由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2.如果政府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失无法归咎于出租方或承租方,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当出租方未能履行车辆、服务等合同义务时,以下是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1.万一经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判定租赁车辆无法达到正常行驶标准,承租方有权废止协议,同时要求出租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2.在无法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废止协议,而出租方须退还租行车辆停放期间的租金。
3.万一维修或救援后,租赁车辆不能恢复使用功能或车辆维修期超过6个小时,出租方应提供相应替代车辆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弥补承租方受到的损失。
4.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承租方有权取消协议,并且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协议总额30%的违约金。
根据第八条,承租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或将车辆归还,应承担以下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在第九条中:
1.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转移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给第三方时,无需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必须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事宜。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获得方即为协议出租方,并享有并承担出租方在协议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如果承租方需要将租赁车辆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与出租方达成书面协议。
3.任何一方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如果出租方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暂时失效,必须在24个小时内通知承租方,协议将终止。承租方必须在一周内归还租赁车辆,租金计算以车辆正式归还时间为准。
根据第十条,汽车租赁登记表等补充文件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承租方和出租方可就协议内容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应使用增加或细化方式体现。同时,可在协议更改记录内登记变更事项(由双方指定的经办人签字确认),但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如果补充条款减轻或免除出租方应承担的责任,这仍然以协议为准。
最终,根据第十一条协议若需要延长租期,承租方必须在协议到期前提交续签申请,而协议续签应由出租方决定。
2.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如有任何争议发生,双方应当采取协商或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向承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