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租赁合同范文6篇 解除租赁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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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村委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
1.教育是立国之本,改善学校环境,美化学校场地,让村民的子女有个良好的学习场所是我们的愿望。
2.乙方原租赁学校西侧地期限未满,但考虑到甲方的实际需要,表示大力支持。
3.经双方认真协商,同时考虑到乙方的损失情况,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用地合同解除是甲方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来的。(乙方原租赁场地合同签订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一次性应补偿乙方基建投资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的六成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清。
第三条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生产设备投资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三成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此款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付清。
第四条乙方应按原合同规定缴交_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及一切规费,不得拖欠。
第五条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原租赁场地上建筑物及其内外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处理,乙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甲、乙双方签订租赁用地合同解除。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z丽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与甲方于____年___月__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_________号”的《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租赁甲方位于z市zz18号z购物中心___层____号商铺,用于经营_________________。
截止____年__月__日,乙方已累计拖欠甲方租赁费用合计____元(其中:租金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推广费____元,POS机租金____元,电费____元,滞纳金____元)。甲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多次向乙方催缴,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但乙方至今仍未缴交欠款。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已逾期缴付租赁费用达30日以上,且乙方于____年___月起擅自停止该商铺经营活动。根据《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之有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擅自停止经营活动等约定,甲方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向乙方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
为妥善处理,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按如下条款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1、甲、乙双方确认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
2、乙方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前,自行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搬离后,将该商铺按现状交还甲方,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逾期,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将乙方遗留在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并收回该商铺。
3、乙方所缴交的租赁保证金____元、管理费押金____元(合计金额____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同意退还水电装修押金____元给乙方。
本确认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按上述条款履行到位后,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责任纠纷。若乙方不按上述条款履行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特此确认。
甲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确认: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租赁房屋与其添附物,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分明,但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民法理论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添附于不动产的动产所有权。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一般以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后,动产所有人能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6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其动产的价值相当的补偿。
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动产与土地附合成为土地之同一体的构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权扩充到该动产。"但应补偿动产所有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就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从以上规定看出,各国法律对添附物的处理都较为笼统,我国《合同法》将其区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两种情况,但该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简单,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且仅仅规定了是否可以进行添附或者装修,而没有规定对于添附物如何处理。
xxx女士:
您好!我是位于xx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的房东王xx,您于20xx年5月与我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 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租金每月10000元。该合同租期届满后,您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您未与我续签租赁合同,故您我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您解除租赁关系,因我现在需要使用该房屋,现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您我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请您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7日内(最迟在20xx年7月15日前)搬出xx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xx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XXX
20xx年X月X日
zy先生:
您与我司于20xx年12月05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x—ZL—005号"的《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我司位于XX市XX区观XX路XX号xx商业广场夹层(即M层)M—0XX号商铺,用于经营西式蛋糕、面包、主食、水吧(品牌为"**休闲吧")。
截止20——年3月14日,您已累计拖欠我司租赁费用合计xx元(其中: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共xx元,水电费xx元,滞纳金xx元)。我司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多次向您催缴,要求您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但您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在租赁期限内,您已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达30日上(具体欠费情况详见附件《租户催款单》。
为此,我司根据《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之有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的约定,现向您通知如下:
1、我司自即日(20——年3月14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2、您必须在10天内(20——年3月24日前),自行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后,将该商铺按现状交还我司,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我司所有,并交清所欠的应缴费用。逾期,我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您遗留在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并收回该商铺。同时,我司将按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 。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
20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约定 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 ,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 有约定从约定 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合同期限, 直至拆迁 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合同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相关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将一套私房出租给黄老太。李先生同黄老太的租赁关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动迁。经裁决,动迁部门将李先生妻子和黄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价后,拥有产权,且继续与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之后,黄老太与其大女儿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黄老太去世,其小女儿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产权,要求黄老太两个女儿迁出A房,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迁。无奈之下,李太太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老太的女儿租赁李先生夫妇的房屋居住,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1998年,动迁公司将李先生的妻子作为被动迁房屋的产权人,继续同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但是1999年黄老太去世后,黄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将房屋出租给黄老太的女儿居住。
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老太的女儿,就可完全解除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