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租赁合同模板3篇(解除租赁合同范本)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解除租赁合同模板3篇(解除租赁合同范本),以供借鉴。
一、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二、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目的的;
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位于号铺,甲、乙双方原于 20xx 年 月日签订的 “ 房地产租赁合同”,同意该合同于 年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 2 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两倍即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原租赁合同属乙方原因单方违约,甲方没收合同保证金、营运管理费保证金、水电费等所有保证金。
五、乙方必需自行到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 房地产租赁合同》正本。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 。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
20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约定 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 ,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 有约定从约定 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合同期限, 直至拆迁 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合同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相关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将一套私房出租给黄老太。李先生同黄老太的租赁关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动迁。经裁决,动迁部门将李先生妻子和黄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价后,拥有产权,且继续与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之后,黄老太与其大女儿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黄老太去世,其小女儿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产权,要求黄老太两个女儿迁出A房,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迁。无奈之下,李太太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老太的女儿租赁李先生夫妇的房屋居住,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1998年,动迁公司将李先生的妻子作为被动迁房屋的产权人,继续同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但是1999年黄老太去世后,黄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将房屋出租给黄老太的女儿居住。
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老太的女儿,就可完全解除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