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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文实用5篇

2022-03-08 17:39:0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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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文实用5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该怎么写呢?在写的时候都需要注意哪些呢!下面是范文网会员投稿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最新文章,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文实用5篇

第1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四)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五)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六)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价款中所含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第2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但,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最高院于某年调整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在基层法院。

第3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1、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2、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能够解决争议问题。

  3、仲裁,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第5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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