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租赁合同范文5篇 租赁合同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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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签定本次器材租赁及安装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演出项目:
演出地点:演出日期:演出项目名称:设备交付地点:
二、演出器材租赁及安装总造价:
三、付款方式:
四、甲方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时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甲方提前告知乙方施工场地的具体要求,为保证施工场地的完好,双方应一致确定安全的施工方式。必要时,乙方应提供地毯、木工板及其它材料来保护场地设施。
六、乙方须提前与甲方确认实施方案,并根据场地情况、舞台设计提供给甲方专业建议和意见,若因乙方未在活动前进行提前告知,导致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场地损坏等问题须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甲方须提供专人,与主办方就现场供电、场地占用等具体情况进行沟通,以配合乙方正常的施工进度。乙方进场后,若甲方临时改变施工地点、变更施工方式或增加设备数量,甲方应与乙方沟通,并作出相应补偿给乙方。
八、乙方设备进场后,由甲方负责设备保管工作及办理撤场后的场地出门手续。
九、本次活动的总用电量不低要求电量,甲方必须保证将总电源提供至舞台内区域。
十、活动演出器材的安装搭建由乙方全权负责。在乙方施工过程中乙方须确保施工人员正确安全施工,现场因施工问题或演出过程中,因乙方搭建的设备造成包括工作人员、演员、施工人员、观众等人身伤害等问题,相关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
十一、乙方技术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应提前到位,对演出器材进行全面的检验、调试,以确保器材设备能正常使用,保证演出的顺利完成。同时,乙方应安排工作人员全程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确保演出器材在演出过程中正常运行。
十二、活动执行现场乙方工作人员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作业时间及作业要求,若因乙方施工进度(除人力不可抗拒的问题)造成活动不能按时交台、彩排、活动不能按时如期举行,相关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
十三、演出现场的安全秩序由甲方全权负责,由于甲方现场安保措施不力造成乙方工作人员身体伤害及设备丢失、损坏,甲方必须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十四、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因违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演出器材租赁款支付乙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拖延时间付款,将按合同总价的每天5%付给乙方滞纳金,直到余款结清为止。
4、若乙方提供的租赁器材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因乙方未能按期提供租赁器材,或因乙方提供的租赁器材严重影响甲方活动进行的,甲方有权要求索赔。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其他具体规定: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火灾等)或由于并非当事人的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附则
1、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高桥村 组,下称甲方
承租方: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下称乙方
为深入推进“绿化余杭”行动,加快绿化建设步伐,将绿化建设当作建设“品质之城、美丽之洲”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余政办【20xx】44号文件精神,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和土地经营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前提下,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专用于借地绿化,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土地面积与地点:甲方将 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绿化。该土地位于 ,土地分农户面积详见清单。
二、出租期限:土地租期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每年每亩800元,每一年支付一次,每3年递增10%。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以后各年在当年的7月份付清。乙方应按土地分户面积及时足额将租金分发到农户。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合同规定各项义务;
2、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关系,及时足额将租金分配到承包户,依法维护承包户合法权益;
3、协助乙方处理好涉及出租土地的各项纠纷。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耕地,不得抛荒。
六、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10%计付。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或遇政策调整,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补充,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后,如因政策需要乙方须继续租赁该土地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新合同,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公章):
组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哪些义务?
在日常的租赁合同中一般有两方,一方为承租方,另一方为出租人,双方都应该了解自己的在租赁时候所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各种问题出现。
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同《合同法》第227条相关规定。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甲方(出租方):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承租方): 河北xx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xx年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
租用仪器名称:光缆线路路由探测器、便携式全球定位系统、气体检测仪、风机、自动光纤熔接机藤仓FSM-50S单芯熔接机,自动光纤熔接机藤仓FSM-50R带状光纤熔接机,微钻顶管机,抽水机、发电机,光功率计,光时域反射仪(OTDR),机械式接头及其专用工具,地下管线探测仪,天馈线驻波比测试仪,频谱仪,电焊机,路测仪表(支持GSM、TD、LTE各频段)
租赁单价:以上仪器仪表58000元/年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仪器的租赁期限为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15日,租赁结束后乙方将仪器归还给甲方。以上租赁时间为预估租赁时间,实际费用的计取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租用天数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用。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
第七条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吊篮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吊篮出租方: 南通宇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电动吊篮,每台配用钢丝绳根据楼层高度配置,电缆线100米。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方用完设备,结清款项为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使用吊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因操作不当,如:超载、提升机进异物、安全锁进异物等所造成的停用由甲方负责。
2、甲方必须在<吊篮进场清单>上签字确认吊篮进场的数量。甲方在合同期内对吊篮负有完全的保管责任,在此期间发生的丢失、非正常损坏、盗窃等由
甲方负责赔偿。如有以上情况,并按附件中<吊篮零部件价目表>的价格进行赔偿。
3、甲方使用吊篮设备不得转租、转借、挪用。
4、甲方负责吊篮垂直运输、搬运、装卸车。并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吊篮的安装、移位、拆卸,其安装人员的人身安全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事故
费用。
5、甲方在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及维修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如住宿、用餐等。
6、甲方必须按需提供二级配电箱及电线到楼顶,保证一机一闸,以供吊篮使用。
7、甲方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8、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如需移动,使用前必须双方验收并做记录签字确认,方可使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符合技术要求、性能安全可靠的吊篮设备及相关技术资 料,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吊篮时,给予技术指导,并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短期
技术培训,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吊篮。
2、如因吊篮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3、在吊篮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凡属非正常损坏(摔、砸等情况及不按技术要求操作造成的损失),乙方按维修所更换配件及工时合理收费,属正常磨
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施工现场计租费20台以上,乙方安排技术人员1名,如施工现场计租费20台以内,技术人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应及时提供对吊篮的维修服务,保证甲方正常使用。若停用半天以上仍得不到维修的,该吊篮当天不计费。(同时需乙方现场维修人员签字确认。)
6、乙方向甲方提供 《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并与甲方共同在安全交底责任书上签字。
第四条 租用数量以进场吊篮清单台数为准;
吊篮型号:ZLP(D)型电动吊篮。
第五条 租赁吊篮押金及租金结算、支付方式
1、甲方在吊篮进场前将预付乙方押金 20xx 元/1台(大写: 贰仟元/1台)。以后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租金,如不结清上月租金,乙方有权停止使用吊篮且租费照计),乙方预付的押金留作抵算最后一个月的租赁费,多退少补,但尾欠款项必须在吊篮退场前全部结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吊篮租金。
2、吊篮租金:55 元(大写:伍拾伍 元)/台/天。(不含税)由甲方负责安装、移位、拆除,乙方安排现场人员指导、安装。
3、吊篮检测由甲方负责, 如需乙方负责检测,则甲方需支付乙方检测费 500/元/台。
4、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乙方有权停用吊篮,并且租赁费照常计算直至工程完工。若工程完工后甲方所欠吊篮租赁费违反承诺与乙方不能及时结付,乙方将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型吊篮及异型的屋面结构等,价格另议。
第六条
1、甲乙双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如有违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经济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订合同副本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吊篮进场时间,甲方须提前 7 天通知乙方。
5、如吊篮损坏或需要移位则每次支付人工费 元每人每天。
6、非标吊篮制作、材料、技术指导合计元。
7、款未付清之前此合同长期有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地址: